曹操墓石牌中“常所用”商榷
2012-01-12刘斐
刘斐
(复旦大学 中文系,上海 200433)
曹操墓石牌中“常所用”商榷
刘斐
(复旦大学 中文系,上海 200433)
河南安阳发现所谓“曹操墓”,并以出土的“魏武王常所用格虎大戟”石牌为直接物证。有学者据后世文献中多次出现的“常所用”一语以证明石牌的真实性。我们认为,只有在东汉末之前的文献中发现了“常所用”单独连用的语例才能证明该石牌为东汉末之物。然而据我们考察,在东汉末之前的传世文献中尚未发现“常所用”单独连用的语例,故此石牌应非东汉末之物,进而推断安阳古墓也非曹操墓。
曹操墓;石牌;“常所用”
去年,河南安阳安丰乡西高穴村发现了所谓的“曹操墓”。针对“曹操墓”的种种争议,有学者在《关于“曹操墓”热议的述评》[1](以下简称《“曹”》文)一文中予以全面、系统的辨析,澄清了诸多歧见,但《“曹”》文的个别观点似乎还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曹”》文归纳了关于“曹操墓”有争议的10个议题,其中第一个就是关于“魏武王常所用格虎大戟”的质疑,《“曹”》文指出:“高穴二号墓中出土的‘魏武王常所用格虎大戟’石牌,是河南考古专家确认该墓为‘曹操墓’的直接证据之一。”可见“魏武王常所用格虎大戟”石牌的真伪直接决定着“曹操墓”的真伪,如该石牌果为东汉末年之物,则成为证明安阳古墓是曹操墓的最有力证据;如该石牌非东汉末年之物,则成为证明安阳古墓非曹操墓的有力证据。
针对“有人说,‘常所用’这样的词语,传世文献中也没有见过。”《“曹”》文回应:“在传世文献中,‘常所用’这个短语不是未见,而是常见。”他列举《三国志·周泰传》所引《江表传》及《宋书·萧思话传》中“常所用”的语例为佐证,他还进一步指出“中古时代的汉译佛经也屡见此语”,并举元魏时期《正法念处经》“依先旧来常所用称斗尺均平”为例。《“曹”》文最后得出结论:“(常所用)这个短语以往仅见中古时代的史籍,这次又从‘魏武王常所用格虎大戟’等石牌上得到印证,可谓‘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物’相得益彰的又一佳话。”
我们认为《“曹”》文关于“常所用”的论断似可进一步研究。据《三国志》卷一《魏书一·武帝纪》记载,建安二十五年正月“庚子,王崩于洛阳,年六十六……谥曰‘武王’。二月丁卯,葬高陵”[2]32。可见曹操是在东汉末年被追谥为“魏武王”的。而《“曹”》文并没有提供东汉末年文献中即已存在“常所用”的证据,它所提供的“常所用”语料,产生时间均晚于东汉末年。
我们对北大语料库中古代汉语语料库进行检索后,共搜得“常所用”语料35例,已包括《“曹”》文所举的诸例。这35例中重复出现的有9例,这些重复的语例,有的是因将同一语料归入不同目录而造成的,如将宋代欧阳修《归田录》中的语例同时归入“笔记类”和“史类”;有的是同一语料旁见于他书,如《三国志·周泰传》中的语例旁见于《北宋·册府元龟》等。故35例“常所用”中,剔除重复的9例,共搜得“常所用”语料26例。这26例语料中,合格语料22例,不合格语料为4例。这4例不合格语料为“太常所用”和“奉常所用”,如《宋史·志八十一·乐三》:“昔奉常所用,乃以白石为之,其声沉下,制作简质,理宜改造焉。”宋代赵彦卫《云麓漫钞》:“今之太常所用祭器雅乐,悉是绍兴十六年礼器局新造。”其中“奉常”和“太常”均为古代官名,与我们讨论的“常所用”无关,故属于不合格语料。
在22例“常所用”合格语料中,“常”与“所用”单独连用的只有12例,其余10例,可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常”与其他语素“寻”、“往”、“日”组成“寻常”、“往常”、“日常”之后,再与“所用”连用,这类语例共8例:
(1) 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注)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东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四十一《既夕礼第十三》)
(2) 世人谓。祖师禅异乎是。嗟于。不知是漆桶木杓。寻常所用又何物。(《大藏经》卷八十二《不能语荒田随笔》)
(3) 概而不税。[疏]……若然,此官量镇在市司,所以勘当诸廛之量器以取平,非是寻常所用,故不税。(东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四十)
(4) 开元二年四月辛未诏曰:……顷者别致鹰狗,供奉山陵,至于料度,极多费损。况昔诫禽荒,既非寻常所用。(北宋《册府元龟》)
(5) 如此一连三天,把贵重东西都运了出去,连姨娘日常所用的金押发簪子,都除了下来拿去,自己换上一支包金的。(清·李宝嘉《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
(6) 再隔一天,余兆又探听真,各仙师一众三位师叔及众位圣母,已回山洞中去了。并将大宋所有法门弟子,往常所用的法物宝贝皆为师所取还携去。(清·好古老人·《赵太祖三下南唐》)
(7) 是时室中之椅甚多,然皆太后之御座,视之固与寻常所用者无殊。(清·《裕德菱清宫禁二年记》
(8) 食时,乃取一片置碗中,舀白肉汁半盂浸之,顿成寻常所用之酱油,且味较优于市中所购者。(民国·许指严《十叶野闻》)
以上8例中,例(3)至例(8)产生年代均晚于东汉末。例(2)《不能语荒田随笔》据我们考察为日本宝历年间(825―827年)指月慧撰,产生年代也晚于东汉末。只有例(1)出自汉代郑玄《仪礼》注,但例(1)不是“常”与“所用”单独连用,而是“平”与“常”组合在一起之后才与“所用”连用,故不能作为东汉末之前已存在“常所用”单独连用的例证。
其二,“常所用”的前面有否定词“非”,这类语料有2例,如:
(9)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疏]……“而待邦之用”者,谓国家非常所用,亦出泉与之也。(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六)
(10) 故以十四音为字本,十四音皆是半字,经中取十字不取四字,以非常所用故。(《大藏经》卷八十四《悉昙藏》)
例(9)的“非常所用”出现于唐代贾公彦的《周礼疏》中,晚于东汉。而据我们考察,例(10)的《悉昙藏》为元庆年间(877―885年)日本安然所著,也晚于东汉末。应该指出的是,以上两例的“非常所用”是不同的,例(9)的“非常所用”是“非常︱所用”,其中的“非常”为“非常时期”的意思;而例(10)的“非常所用”是“非︱常所用”,意为“不经常使用”。
22例“常所用”的合格语料中,除去上述10例以外,仅有12例属于“常”与“所用”单独连用的语例,其中最早的用例为《三国志·周泰传》所引《江表传》:“权把其臂,因流涕交连……即敕以己常所用御帻青缣盖赐之。”[2]763《江表传》为西晋虞溥所作,故“常所用”单独连用的合格语料的产生时间晚于东汉。其余11例中,南朝有1例,即《“曹”》文所举《宋书·萧思话传》的语例:“初在青州,常所用铜斗,覆在药厨下,得二死雀,思话曰:‘斗覆而双雀殒,其不祥乎!’”[3]2012宋代4例,《大藏经》有6例。宋代语例为:
(11) 庚戌,诏:“御所撰乐曲名与常祀同者,更之。遂更常所用圜丘寓祭明堂《诚安》之曲曰《宗安》……”(《宋史·志八十》)
(12) 本朝故事,虽存前代之制,常所用曰“书诏之宝”。(宋·赵彦卫《云麓漫钞》)
(13) 元佑六年,梁公在翰苑。一夕,宣召甚急,将行而常所用砚误坠地碎,仓卒取他砚以行,既至则面授旨:尚书左丞苏某拜右仆。(宋·徐度《却扫编》)
(14) 又圆研下岩石,有二碧眼,中极洼下,温润发墨,师正常所用者。(宋·何薳《春渚纪闻》)
《大藏经》中有6例“常所用”单独连用的语例:
(15) 衣与六群中一人。彼得已不还。佛言。应夺取教令作突悔过。因是听常所用衣随意作净。(《大藏经》卷八十五《律戒本疏》)
(16) 加持供物不动印明,右手刀印曩含明加持之,名不动一字咒,然常所用,取杵枳哩枳哩明加持之也。(《大藏经》卷七十七《四度授法日记》)
(17) 莲部中指莲叶印,羯磨部羯磨印,大指若小指袰也,然常所用不用之,此真言偈梵语也。(《大藏经》卷七十七《四度授法日记》)
(18) 其形不同也,或独古形,或其首莲花形,但常所用莲花上宝形有也。(《大藏经》卷七十七《四度授法日记》)
(19) 然常随易得松木等用也,其长可依炉大小云,常所用八寸也,是本末可纠。(《大藏经》卷七十七《四度授法日记》)
(20) 欲用常法而常所用不法也。《大藏经》卷八十一《诸回向清规式》
据考察,例(15)《律戒本疏》作于日本大统七年(541年)。例(16)至例(19)均出自源豪作于日本明德二年(1391年)辛未五月的《四度授法日记》。例(20)《诸回向清规式》由天伦枫隐于日本永禄年间(1558―1569年)著。其产生年代均晚于东汉末。
除了北大语料库的语料,我们还对“中国基本古籍库”17亿字的语料进行了检索,共搜到“常所用”单独连用的合格语料共56例,其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常所用”合格语料各朝代分布情况表
在中国基本古籍库中,“常所用”单独连用的最早语例也是《三国志》所引晋代虞溥《江表传》中的例子。南北朝时期的2例,其中一例是上文提到的《宋书·萧思话》中的例子,另一例是释僧祐所著《出三藏记集》序卷十一《比丘尼戒本所出本末序第十》:“今所出比丘尼大戒,本此寺常所用者也。”
综上所述,无论是对1.8亿字的北大语料库中古代汉语语料库进行检索,还是对17亿字的中国基本古籍库进行检索,均未发现在东汉末之前的文献中存在“常所用”单独连用的语例,而《“曹”文》所提供的“常所用”语例也均晚于东汉末,可见迄今为止在传世文献中,尚未发现东汉末之前有“常所用”单独连用的语例。梁启超在《清代学术概论》中说:“选择证据,以古为尚,以汉唐证据难宋明,不以宋明证据难汉唐;据汉魏可以难唐,据汉可以难魏晋,据先秦西汉可以难东汉。”[4]173梁启超在这里提出了选择证据的一个重要原则:“以古为尚”,“以汉唐证据难宋明,不以宋明证据难汉唐”,即可根据汉唐的证据驳难宋明的结论,但却不可以宋明的证据驳难汉唐的结论。
具体到“常所用”这个问题而言,如果发现在东汉末之前传世文献中已有“常所用”单独连用的用法,则可以证明“魏武王常所用格虎大戟”石牌确为东汉末之物,进而以此为直接物证,证明河南安阳发现的古墓为曹操墓。而现在通过对传世文献的调查发现,在东汉末之前并无“常所用”单独连用的用例,则说明该石牌不是东汉末之物,原本作为曹操墓直接物证的石牌,现在反而成了证明安阳古墓不是曹操墓的直接物证。
[1] 吴金华.关于“曹操墓”热议的述评[N].文汇报,2010-01-04.
[2] 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2006.
[3] 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4]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H139
A
1006-5261(2012)01-0087-03
2011-10-04
复旦大学重点学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资助项目
刘斐(1984―),男,江西大余人,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