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作人涉汉奸罪受审真相
2012-01-10周惠斌
◎周惠斌
中国现代作家周作人在日据时期充当日伪政府教育督办。1946年,“南京首都高等法院”以汉奸罪对周作人进行起诉,该审判成为抗战胜利后轰动全国的案件。
周作人的一生可谓大起大落、错综复杂、充满矛盾。周作人既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中的功臣,是对日本军阀深恶痛绝的清醒之士,又是出任日据时期教育督办的民族罪人。他在日伪时期充当了为国人不齿、为士林所共愤的落水汉奸,不能不说是他一生难以回避的最大的耻辱所在。
出任日伪政府高官
“七七事变”后不久,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组成联合大学,一部分南迁昆明,一部分西迁西安,周作人却以种种理由未肯南下。
1938年4月,日本的“报告文学会”和“中日文化协会”在北平举办“更生中国文化建设座谈会”,周作人作为知名人士应邀出席,发表了与日本情投意合的讲话,后被日本有关报纸刊出并传到国内,引起全国震惊。
武汉文化界抗敌协会立即通电全国文化界,要求将周作人等参加该座谈会的汉奸驱逐出文化界,以作精神制裁。而茅盾、老舍、郁达夫、胡适、丁玲、夏衍等文坛同仁都想拉周作人一把,后由老舍倡议、楼适夷起草、18位作家联合署名,在《抗战文艺》上发表了《给周作人的一封公开信》,要求其“幡然悔悟,急速离平,间道南来,参加抗敌建国工作”。然而,周作人对此置若罔闻。
1941年1月,时任伪华北教育总署督办的汤尔和竭力推荐周作人继任其职,周作人未作推辞,又兼任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剿共委员会委员、新民总会委员,还以教育督办身份出访日本。
1942年5月,为庆祝伪满洲帝国成立10周年,周作人随同汪精卫一起赴长春访问,拜会了溥仪,此后还身着日本军服、头戴日本军帽,陪伪华北新民青少年团正统监王揖唐检阅了在天安门前举行的分列式。
1945年9月2日,日本在“密苏里”号军舰签署投降书。在全国人民的强大压力下,国民党当局从9月开始进行“肃奸”,军统头子戴笠亲赴华北,担任抓捕汉奸任务。不久,周作人接到伪华北政务委员会长王荫泰署名的请柬:“敬备菲酌,恭请光临。”他虽未去赴12月6日的宴会,但仍然于当晚在八道湾11号的家中遭到拘捕,并被关进炮局胡同的陆军监狱内。次年5月27日,周作人等被押往南京,关在老虎桥监狱。
周作人与妻子羽太信子合影,左一为羽太信子,左二为周作人
涉嫌汉奸罪经三次庭审
1946年6月17日,“南京首都高等法院”以汉奸罪对周作人进行起诉,指定由万生律师担任周作人的辩护人员。
起诉书列举周作人的罪状有实施奴化教育,启发青年其亲日思想,制造敌伪基要干部,协助敌人调查研究华北资源,以供其军需。此外实施沮丧士气,削弱同盟国家作战力量的文化活动等。
7月9日,“南京首都高等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对周作人进行审理。周作人对所任伪职供认不讳,但认为自己始终是个教书的,担任伪职是被逼迫的,平时只是口头敷衍应酬,而实际竭力避免公务,决没有帮助敌人的行为,希望法院“赐明鉴,宣布无罪”。
周作人还在答辩中极力辩驳诉讼中指控其“遵照侵略计划,实施奴化教育”与事实不符。为此,他提供了1945年11月17日《华北日报》、6月3日《大众报》刊载的文章作为证据材料。文章称蒋介石及教育部长朱家骅均发表讲话称“北平学生不伪”,周作人据此认为自己在维护华北教育上无有负国家之处,并可告白天下。
周作人另称,北平沦陷、北大迁入内地时,北大校长蒋梦麟曾指定他留守保管校产及图书,有电报一封(已遗失)为证,辩称自己意在不使青年为伪。
周作人还称自己在北大期间掩护过教育方面的地下工作人员,如女子师范大学教授刘书琴、北大教授杨永芳,援助辅仁大学文学院长沈兼士、营救辅大秘书长、院长英千里、董洗凡、张怀等,救助燕京大学院长、教授陆志伟、洪业等,并提供了相应的证人,请求法院调查。
周作人还补充答辩说,1943年3月自己辞去教育总署伪职;同年,日本召开大东亚文学者大会,该会会员片冈铁兵提出建议,以“扫荡中国老作家”为题,对其严厉攻击,确认他为大东亚建设思想的敌人。凡此种种,请求法院宣布他无罪。
1946年7月20日,《申报》刊登了一条消息《京高院公审,周逆作人供词支吾无确证》:“周逆作人19日晨10时,在首都高院受审,历时二旬钟,以证据尚待调查,庭谕定8月9日再审。”
此后,北大教授沈兼士向“首都高等法院”出具了由张怀、董洗凡、胡适、俞平伯等14位著名大学教授、文坛名宿签名“呈请从宽”的证明,认为“周作人在伪政府任职期内,曾有维护文教、消极抵抗之实绩;周作人系从事新文化运动有功之人,其参加伪组织并非出于真实心愿”。
周作人的好友徐祖正、北平临时大学补习班教授等54人,又作为周作人的保证人致函“首都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为国惜才,从宽发落。
一审过后,“南京首都高等法院”作了证据上的调查。首先对沈兼士的证明进行确认。沈兼士给法院复函曰:其在北平做地下工作及其家属被敌军所捕,周作人是否曾向日本人为之求情,不得而知;另认定杨永芳系周作人女婿,其证词不能采用。
其次,教育部长朱家骅复函作证,其在北平对文化界人士讲话是针对忠贞分子,并非对汉奸而言。但北平图书馆函称,该馆图书在北平沦陷、周作人任职期间未受损失;国立北京大学校长也出庭作证,认为周作人“保管图书很为周到,未受损失,并且有增无减”。
复判获刑10年
1946年8月9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由民国大律师、周作人的同学王龙担任出庭辩护人。二审结束,法庭对周作人的罪行仍无法定夺,但审判长谕知:“函上海高等法院及教育部调查董洗凡、英千里(教育部社会教育司长)证言后,再行定期审理。”
9月13日,“首都高等法院”第三次开庭。审判长宣读教育部复函,英千里证词“二次被捕是否为周作人所保释并无所闻”。法院又取得军统局剪报的新证据,周作人在日华协会上发表谈话,表示出对日本人亲热之态;另据军统局调查,周作人对年迈的母亲未行孝道。庭审结束时,检察官王文俊宣称周作人参加伪职属实,被告犯罪行为不大,保护图书颇多,可供量刑参考。
11月16日,“南京首都高等法院”在认定周作人犯罪事实和判决理由后,以“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罪”,从轻判处周作人有期徒刑14年,剥夺公权10年,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须生活费外予以没收。
法院宣判后,周作人半天说不出一句话,无论审判长和记者如何发问,他都闭口不答。回到看守所,相继有名人雅士特别是文化界的朋友前往探望。周作人决定请“最高法院”复判。
11月28日,周作人再次向“最高法院”具状递呈申请状,除了不认汉奸罪外,又要求减刑:“对于六十三岁投老残年之被告,减处徒刑十四年,似与无期徒刑无可差异,量刑未免过重……”王龙律师也向“最高法院”申请,要求对周作人宣告无罪。
1947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第九刑事审判庭审判长高熙法官下达终审判决(“三十六年度特复字第4381号”),认为周作人确因意志薄弱而变节附逆,原判无误;而且根据调查证明,法庭对周作人为自己辩解的种种理由一一进行了反驳,但考虑到周作人所担任的伪职偏重于文化方面,实无重大恶行,且原审认定其曾经协助抗战及其他有利于人民的行为,故依法改判有期徒刑10年。周作人依然对判决不服,但终究无济于事,最后被押往南京老虎桥监狱服刑。
1949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仓皇南迁,由于国共两党和谈,李宗仁代总统下令释放所有的政治犯以及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周作人因此重新获得自由。出狱后,周作人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从事翻译和写作工作,并对鲁迅及其作品进行研究,后来陆续著有《中国新文学和源流》、《自己的园地》、《雨天的书》、《鲁迅的故乡》,译有《日本狂言选》、《伊索寓言》、《欧里庇得斯悲剧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