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标题的结构与功能
2012-01-01刘风景
理论探索 2012年1期
〔摘要〕 我国最高法院公报登载的民事判例标题的结构是:原告当事人+诉(与)+被告当事人+案由+案。与大陆法系比较,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更为成熟,判例标题的设置具有更重要的借鉴价值。为了进一步完善判例制度,我国判例标题的设置应在要素齐全情况下尽量简明;根据案件类型,准确选择连接词;加强判例标题设置的规范化程度;将判例标题设置的要求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裁判文书。
〔关键词〕 判例标题,判例制度,裁判文书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1-0129-04
在我国,最高法院公报的“裁判文书选登”与“案例”栏目中登载的判例,在整个判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1 〕 (P42-43 )最高法院公报判例与只标明“民事判书”、“行政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等简单字样的一般裁判文书不同,都设置了构成复杂、内容丰富的标题,如“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标题虽然只是判例构成的一个很小组成部分,但它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一,概括判旨。裁判文书的标题是判例整体内容的高度概括,通过裁判文书的标题,可帮助人们对判例的主要内容进行把握。第二,案件辨析。裁判文书的标题应该是其本身属性的反映,是其内容的浓缩、抽象。人们可以通过对裁判文书标题内容的把握来对整个案件的内容进行理解、辨别和认知。第三,查寻检索。最高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在网络时代,裁判文书在网络上公开已成为必然之选,合理地设置判例标题,可方便人们对判例的查寻检索。所以,对判例标题的结构、功能以及设置技术做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判例标题的主要构件
民事判例标题的结构是:原告当事人+诉(与)+被告当事人+案由+案,如“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经营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经营部”和“青海农牧总公司”分别为原告和被告,即案件双方当事人;“诉”是谓语动词;“担保合同纠纷”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即案由;最后的“案”字,即为成案的意思。判例标题的这几个部分,都发挥着相应的特定功能。
首先,案件当事人名称。任何的民事诉讼,都有攻击与防御的双方,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是不成立的。在一般案件中只有两个主体,但有时案件会涉及到多个主体。主体的种类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国家整体。判例中出现当事人的名称,是为了揭示出谁是该案最重要的诉讼主体以及该判例明显的个性化特征。这样,便于在以后的司法裁判、法学研究中,准确地指称与引用。
其次,连接词。2005年9月之前的裁判文书标题大部分是“……诉……案”结构,如2004年5月登载的“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许可合同纠纷案”;而2005年9月之后,连接词有所变化,大部分变成了“……与……案”结构,如2007年4月登载的“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等。实际上,“诉”与“与”之间,含义差别很大。在刑事判例、行政判例的标题中,“诉”是最常用的连接词。如“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其中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是原告方,“王海生”是被告方。刑事案件是国家公诉,采用此种强硬的语气体现着国家的权威和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体现着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作用。行政案件中被告人是行政机关,其违法行使权力必然会产生巨大的不良社会后果,因此行政判例标题沿用此种连接词体现着法律对违法行使权力者的坚决否定以及相应的严格拘束。而在民事判例标题中,使用“与”字或许更为合适。据《说文解字》,诉,“告也”。国人的心理是,起“诉”的往往是有冤屈的弱势一方,被“诉”的常常是值得谴责、存有过错的一方,容易给人一种先入为主的印象。还有,“诉”字的单方指向性很强,与互为攻守的民事诉讼的实际过程差异很大。而且,“诉”字也包含了当事人仰赖、依靠法院的意蕴,这与当事人可以自主行使诉权的民事诉讼明显相悖。而“与”字则是一个平等的连接词,通过“与”字清楚地表征了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诉讼过程中双方相互攻击与防御的互动关系,还可对以本诉原告为被告的反诉案件这层意思作出有效的涵括。
第三,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由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同时,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案由在民事判例标题中居于核心位置,它直接提示出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如“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中,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提单侵权”;如“艾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才引起了双方的矛盾,导致案件的发生。
第四,程序特征。判例标题往往都有反映相关案件程序特征的词语,如“上诉案”、“纠纷案”、“管辖权异议案”、“不予受理案”等。如“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其中“纠纷”即表明该案是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如“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其中的“上诉”是指本案件属于当事人之一不服原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如“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其中的“管辖权异议”则是由于当事人对于某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某案件而提起的专门诉讼。如“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其中的“不予受理”即表明该案件属于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处理。
二、英美判例标题的比较及其启示
长期以来,在我国成文法一直居于法源体系的核心位置,相形之下,判例的发展相对迟缓。为此,需要放宽视野,从域外寻找可以“攻玉”的“他山之石”,以期有利于我国判例标题的完善和功能的发挥。
(一)英国判例的标题。在英国民事案件中,初审案件名一般是原告在前,被告在后,中间用符号v(即便是法院判决书上使用的是and或against)隔开。这里的符号v一般不读作versus而读作and,但是却往往被译为“诉”。例如,Donoghue v Stev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