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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思路

2012-01-01王俊杰

理论探索 2012年5期

  〔摘要〕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使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都得到合理实现和满足;把经济利益协调与非经济利益协调结合起来,在劳动双方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实现企业管理的人性化,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工会的主体作用,在劳动双方互利共赢基础上维护劳动者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劳动者抵御和消除各种市场风险;政府要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着重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加强劳动法制建设,积极引导企业与劳动者的沟通与合作。
  〔关键词〕 劳动关系,公平正义,利益协调,工会,社会保障体系,政府
  〔中图分类号〕C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5-0082-04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而且关系到党的阶级基础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总体形势是稳定的、协调的,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还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如何开阔视野,拓展范围,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一、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价值理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基本完成了市场化,企业与劳动者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成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其利益分化、利益差别不断扩大。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提高公平正义的意识,使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都得到合理实现和满足,利益关系达到相对平衡,劳动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和谐。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要基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订立合理、公正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正式实施,但一些企业无视法律规定,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不与职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格式却很不规范,合同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者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劳动合同中强行列入一些“霸王条款”等。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各个社会阶层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只是分工和职业不同 〔1 〕;企业所有者(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不一样,但都有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政治地位和权益。劳动双方是自愿、互惠的劳动合作与利益共享关系,劳动合同首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仅如此,劳动合同还要体现劳动双方,特别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德。由于劳动者的素质、能力和企业的劳动条件千差万别,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法律一般只是确定最低水平,企业和劳动者应根据用工环境、企业经营管理、劳动力素质等因素平等协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现实利益。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双方利益失衡,又要承认他们之间正当的利益差别,防止把利益平衡褪变为简单的利益平均,使劳动关系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企业和劳动者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把合同明确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当然,劳动合同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因素都纳入文本中,也不可能预料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企业和劳动者不但要按照合同规定正确执行,还要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自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法定义务,如劳动双方将自己履行义务的状况及时、快捷地通知对方,企业要提供合理的劳动设施和必备的生活条件,劳动者应遵守劳动道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在正式劳动合同背后,还存在着劳动双方的心理契约。心理契约源于企业与员工的心理交往,是基于主观判断和直觉感知所形成的对方应做什么、自己应得到什么的一种心理约定,其核心内容是劳动双方不成文的、内隐的相互责任,需要企业与劳动者共同自觉遵守。如果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双方要以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的态度共同商讨,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修改、撤销或重新签订合同。当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保证劳动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劳动争议处理要做到标准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从根本上矫正劳动关系中的不公平现象,提高劳动双方的满意度和公正感。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及时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如清理双方的债务关系,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和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等,使劳动关系在保证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平稳终结。
  二、经济利益协调与非经济利益协调相结合
  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矛盾,既有经济性的,也有非经济的。经济利益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非经济利益矛盾则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行为方式、意识观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对立和排斥 〔2 〕。由于经济利益冲突比较直观和明显,并且在我国企业改革进程中首先暴露出来,劳动关系各方对此一直十分重视;与此相反,相对隐蔽、不易观察的非经济利益矛盾则往往被遮掩。虽然非经济利益矛盾一般并不激烈,有时只是无形的、潜在的观念意识冲突,不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产生严重后果,但是,如果它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不断累加、恶化,带来职工对企业管理层领导能力的不认可,对企业认同感下降,进而出现劳动积极性降低、违反规章制度、不负责任、消极怠工等现象,甚至引发破坏生产设备、群体冲突等恶性事件。在现实中,非经济利益矛盾常常与经济利益冲突纠结、叠加在一起,互为因果,严重威胁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在这方面,吉林“通钢事件”、富士康“连续跳楼事件”、“群殴事件”等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协调,首先是经济利益的协调。经济利益协调就是企业与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双方的经济利益追求都得到较好实现。它对于消减、缓解劳动冲突,缩小贫富差距,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来说,利益协调是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企业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岗位技术要求、职工劳动贡献等,结合社会生活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工资标准,并使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提高而提高。企业要杜绝强制、非法加班,当职工正常加班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劳动报酬,毕竟加班工资不是额外的劳动成本,它是企业提高生产效益的正常支出。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地位,在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等方面同等对待,以岗定薪,同工同酬。树立安全生产、安全发展观念,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生产环境,加强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健全企业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等,全面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身安全。这既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有效减少企业劳动纠纷、化解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非经济利益协调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利益协调有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企业不但要拒绝残酷的“血汗工厂”,还要反对冷冰冰的见物不见人的“铁血工厂”;在岗位设置、人员安排、激励约束等方面,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实现企业管理的人性化,将情感体贴、人性关怀贯穿到劳动过程中,形成团结友爱、和谐互助的人际关系和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突出和谐理念和人的全面发展,将职工的个人理想追求整合到企业发展中,在注重企业理念共识的同时,重视劳动者的个性发挥;采取劳动协作、业余文化活动、知识竞赛等方式,陶冶职工的情操和境界,增强职工对企业价值观的认同。鼓励职工向企业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并及时进行反馈和答复。关心全体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劳动者的心理卫生健康,注重其心理疏导,设立企业心理辅导服务机构,缓解职工的心理压力,提高其自信心和耐挫能力。结合工作岗位要求和形势发展需要,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理论知识、思想意识、法律法规等全方位培训,促进职工全面发展,使他们对未来充满信心,不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三、充分发挥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作用
  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未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协议已超过有效期限、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的企业、区域、行业等,基层工会应及时代表职工一方启动集体协商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或企业代表发出协商意向书;选择合适的集体协商代表,如了解劳动力市场状况,熟悉各项劳动法规政策,懂得基本财务知识,掌握企业运营情况等,以便有效地代表职工就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进行谈判。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各项劳动法规政策,坚决制止企业随意加班加点,降低工资标准,故意克扣、拖欠甚至逃避职工报酬,拒绝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和缴纳相关费用,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设备等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密切与职工的联系,进一步畅通职工利益表达渠道,主动向政府部门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诉求;全面收集和掌握职工的劳动、生活状况和思想观念变化,及早发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各种矛盾,并认真分析矛盾的内在原因,正确评估其对企业经营、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着力搭建沟通平台,如企业与职工代表交流办公室、基层职工座谈会和企业形势报告会、企业信息网络等,增进企业与职工的相互了解。推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工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等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向全体职工公开。同时,丰富职工民主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如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派出工会代表等,保障劳动者的知情、参与和监督等民主权利。工会要坚持“预防为主、注重调解、立足基层”的原则,加大调节处理劳动争议的力度,主动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协商,主持企业与职工的调解,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当劳动争议进入司法程序时代理职工诉讼;健全工会法律援助和服务机制,通过职工维权热线、工会信访部门等使劳动争议得到公平处理。关心职工的生活,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构,采取生活救助、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形式,帮助失业、伤残、疾病等困难职工;设立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为困难职工家庭及时提供有效帮助。
  工会要承担协调劳动双方利益的重要职责,必须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加强企业工会建设。作为基层组织,企业工会对劳动矛盾和冲突的形式、症结、产生原因、解决途径等比较了解,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当前,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和运作规范化。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型非公有制企业集中地区,积极创新企业工会的组织形式,依据区域、行业组建联合基层工会、工会联合会等;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探索劳务输出地入会、劳动力市场入会等灵活、便捷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劳动者纳入到工会组织中。推行企业工会直接选举制度,强化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密切工会与会员的内在联系;推进工会干部的专职化或职业化,其工资待遇可由工会经费负担,“经济命脉”摆脱企业的控制,从而增强工会维权的力量;设立“工会专用资金”或“工会主席保障基金”,支持和帮助因企业经营不善而出现困难或因维护职工权益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基层工会干部。从长远看,要着眼和着手培养长期甚至终身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使他们成为以维护职工群众权益为己任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协调劳动关系专家 〔3 〕。
  四、完善劳动者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在和谐劳动关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它能够保证劳动者年老、患病、失业、工伤时的基本收入和基本医疗,帮助他们抵御和消除各种市场风险,免除后顾之忧;同时也能避免劳动者利益损失后直接与企业交涉,从而减少劳动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健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逐步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形成相互补充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低的缺陷,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按照“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基本思路,改革和优化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常态化的养老金调整机制等。医疗保险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强制性参保,扩大基本医疗覆盖面;同步推进医保、医疗、医药三项改革,改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环境;发展社区卫生事业,构建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失业保险方面,把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制定失业津贴的支付期限,促使失业者回到劳动力市场,实现重新就业;有效衔接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等,确保失业者获得合理的社会帮助,维持基本生活。工伤保险方面,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的“三位一体”体制,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针对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强制企业为其从业职工加入工伤保险。
  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尽快做实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没有为职工留下专门的养老积累,现在个人账户的资金与计账额存在较大差距,处于空账“运转”。为了应对社会老龄化的高峰,必须严格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分账征收,独立运营,互不占用,统筹基金用于当期养老金发放,个人账户基金储存累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由空到实的根本转变。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与控制,规范业务流程,化解隐形债务。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严禁社会保险积累基金违规投资运营,有效控制基金管理的风险。
  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将所有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内,确保他们的基本生存与发展。城市化必然带来农村劳动力的流动,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清晰、收入偏低、社会保险参保面窄等,现在把农民工完全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既不现实,也难以实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覆盖广、易参保、低缴费、易转移接续,又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首先是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确定合理的保险待遇水平。鉴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具有较大风险,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与城市职工相同;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可适当降低缴费标准,因为农民工的工资不高,过高的保险缴费将加重农民工负担。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以确保农民工获得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当然,这些措施只是过渡性的,随着农民工不断消化与转移,他们最终将会全面纳入统一的城市社会保险体系。
  五、政府要在劳动利益协调中发挥主导作用
  由于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资金比较缺乏而劳动力过剩,劳动关系双方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存在明显差别,劳动者对企业的客观依附性日益增加,加上近几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强资本、弱劳动”的现象尤为突出。因此,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政府不但要加强劳动法制建设,严格劳动执法和检查监督,还要正视企业与劳动者不平等的现实,着重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劳动政策法规来调整,劳动双方的行为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现有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上,政府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和就业形势、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坚持“劳权本位”原则,把劳动者权益作为劳动法律的基本范畴和劳动立法的起点 〔4 〕;推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修订,以及劳动行政、劳动监督等重要法律关系专项立法;在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劳动保护方面出台更详细的配套行政法规,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从长远来看,劳动立法应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因为国际劳工标准是绝大多数国家政府、雇主和工人共同达成协议的劳工标准,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条件,促进劳动关系规范化。 〔5 〕劳动部门要及时制定和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等,为企业与工会组织开展集体谈判提供客观依据;扩大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领域和范围,通过建立不良企业档案、工资支付担保等办法,保证集体合同得到真正履行和实施。政府的劳动执法和检查监督是解决劳动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根本保证。从实践来看,一些地方在执行劳动法规过程中走样、变形,如集体协商制度出现“有‘协商’但无‘博弈’、有合同但合同‘法条化’、‘重’合同签订但‘轻’合同履行” 〔6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经济增长和提高财政收入,更多的是关心企业发展,忽视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甚至是与企业站在一起,共同压制和反对能力偏低又缺乏组织性的劳动者。为此,应加快劳动监察部门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体系,经济发达、企业集中的地区可向乡镇、街道和社区延伸,健全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网络。扩大劳动监察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严惩各种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增强劳动执法检查的力度和效力。强化对劳动执法的监督和制约,如加强劳动监察组织内部监督、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监督等,保证劳动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
  政府要努力扮演劳动关系秩序引导者的角色,促进企业与劳动者的沟通与合作。首先,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坚持政府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主动性、能动性,对其组织结构、人员组成、基本规则、运行程序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建立专业化的内设机构;负责三方协商的议题提出,督促最终协商结果的形成和执行实施;面对基层小企业比较多、企业方代表产生较困难的问题,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代表暂时代表企业方,或者由劳动部门定期征集辖区内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和想法,提交给三方协商会议等。其次,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成本较高,周期较长,容易产生对立情绪、激化矛盾,并不是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最佳选择。政府要坚持调解与仲裁结合,扩大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引导劳动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体谅,通过平等协商、调解来解决劳动争议,为以后继续合作创造条件。针对集体争议涉及范围广、解决难度大的特点,设立专门的集体争议调解部门,形成有效的集体争议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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