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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离职没有年终奖吗?

2012-01-01

职业 2012年2期

  本期在线顾问:
  杨学友,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田女士系某电信公司职员,经与公司协商,于2011年9月31日离职。2012年春节期间,她从原公司一位同事那里得知公司已于春节前发放年终奖13600元,便找到原公司,认为自己也应享受1至9月份的年终奖。公司以“只有发放年终奖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为由予以拒绝。公司的说法对吗?
  A:发放年终奖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本案中,如果该公司规章制度及与田女士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田女士应当得到1至9月份奖金。其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4条、7条之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只要同样付出了劳动,离职劳动者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应当向职工支付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