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经济学看腐败

2011-12-31李晴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1年28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腐败利润

李晴

【摘要】把贪污受贿作为一种政治历史现象,使人们习惯比较多地倾向于从政治角度去认识,人们总是侧重于分析剥削阶级的影响、历史的根源,或者个人品质方面等等 ,这些认识无疑都是必要的有意义的。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学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引入腐败成本与腐败利润这两个分析性工具,对目前我国的腐败问题及遏制腐败蔓延的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腐败经济学成本

把贪污受贿作为一种政治历史现象,使人们习惯比较多地倾向于从政治角度去认识,人们总是侧重于分析剥削阶级的影响、历史的根源,或者个人品质方面等等 ,这些认识无疑都是必要的有意义的。但是,如果能进一步运用政治的、经济的原理来综合研究和考察腐败问题,将有助于我们拓宽反腐败的思路。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学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引入腐败成本与腐败利润这两个分析性工具,对目前我国的腐败问题及遏制腐败蔓延的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基本概念:腐败成本、腐败利润

腐败,世界银行定义“为私人利益滥用公职”。在我们国家“从广义上讲,就是公共权力没有按照其正常功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说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没有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而违背权力主体——人民的意志的行为”。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力无为。即公共权力功能的萎缩,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在需要公共权力发挥应有作用时反而不发挥作用,导致社会发生功能性障碍,从而损害社会的正常运转。如官僚主义、失职渎职中的一些权力无为现象,就会导致社会运转的失衡和各种资源的浪费。另一类是权力滥用,即利用公共权力来为个人、家庭或小团体谋取利益,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贪污、行贿和受贿等造成权力滥用现象,就会导致社会价值观念的混乱、社会风气败坏。现在讲“腐败”,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主要是指利用或滥用公共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其表现是出售出租权力来获得大量工资以外的收入。为了获取私利,不顾党纪国法,不惜铤而走险——贪污、行贿和受贿,这就是腐败。

成本,原指生产出一定量产品所必须支付的最小费用或最低的投入。因为,一般而言,生产就是将投入转移为产出的过程。这种投入,对生产或销售者来说就是为从某种产品获得利润而支付的成本。如果把腐败视为一种非法的经济行为或投资行为,同样可以运用这个概念来进行分析。例如在腐败中,为了达到个人非法的政治目的和经济目的等利益,同样需要必要的支出,以及由于这种支出行为违反党纪国法将要面临惩罚的危险,这些都可以视为一种腐败的成本。而这种成本的流转过程,就是腐败的具体表现。因此,腐败成本,就是腐败者为获得私利而支出的全部经济代价以及所付出的政治代价(包括政治风险)。付出的代价越小,达到的目的越大,取得的私利越多,则说明腐败成本越低。

利润,是指生产者以一定的投入,生产或出售其产品的收入后,扣除生产或出售成本的结余部分。而腐败利润,就是指以权谋私而取得的各种非法收益,它也是一个可以用价格来计算的,如贪污、受贿金额数。腐败者的利润尤其是暴利,其来源几乎都是非法的,归根到底,他们实现暴利的前提是必须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说,腐败可以被视为一种能被定量计算的经济行为(当然是一种非法经济行为)。由于腐败是非法的经济行为,所以腐败利润就更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风险性。

这种投资风险,称为风险成本。由于在行贿和受贿过程中存在一对一的行动,既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何时败露是个未知数,使得投资回报增加了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组成了风险成本。风险成本主要是由实际成本、估计成本和预期成本之间的差异造成的。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是腐败成本的实际依据,行贿者付出的成本、受贿者的贪欲程度的不确定性与腐败行为的暴露程度是密切相关的。随着腐败成本的增长,腐败利润也同步增长,同时腐败风险也在同步增长。

所以,腐败是一种非法经济行为,它也符合一般经济规律,即它也要承担风险。随着腐败程度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必定要遭到打击和惩处,腐败一旦败露,就可能血本无归,且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因此,腐败作为一种非法经济行为,总是想以较少的贿赂成本谋取更多的、更大的高额利润。根据经济学原理,任何低成本、高收益,都必然同时带来高风险。面对高风险,为什么还有人愿意进行腐败呢?这是因为腐败可以得到额外的报酬,即腐败利润。

腐败成本在腐败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腐败人是理性的,是经济人,是追求利润极大值的主体。因此,当他判断其预期“腐败成本”大于其“腐败利润”时,他将不会实施腐败。因为成本高于利润,腐败会得不偿失,实施腐败将会无利可图,因而可能放弃腐败。相反,当人们判断其预期“腐败成本”低于其“腐败利润”时,他将会实施腐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腐败是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在利益驱动下,人们最有可能作出实施腐败的决策。马克思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会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为了300%的利润,它就敢冒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有那么多公职人员敢在官场上铤而走险,足以说明这里的利润大大超过300%。比如,从海南省东方市市委书记戚火贵家里抄出来的财产竟达1400余万元。他们夫妇工作20多年,即使不吃不喝,他们的所有收入也不过20余万元,贪污受贿的非法收入,是他们20多年工资收入的70多倍。面对如此巨大的腐败利润,对于利益主体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这必然导致腐败者趋之若鹜,腐败现象急剧膨胀。可以说,腐败利润越大,腐败者的内在驱动力就越大,腐败现象就愈严重。

二、对若干腐败现象的实证分析

在目前腐败中,“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现象突出。对此,我们不妨用腐败成本和腐败利润的概念作一些解剖。

(一)买官卖官。一些人为了谋取官位,大肆行贿。另有一些官居高位、有职有权的人,则利用自己负责调整干部的特权,收取贿赂,以钱封官定职。于是出现了一方花钱‘买官,另一方收钱‘卖官的怪现象,被人们称之为当今中国最大的腐败。

买官成本。买官需要支出,支出就是成本,成本有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有形成本是钱物,无形成本是政治风险和心理压力等。这些“买官”者,他们看准了领导、特别是党政“一把手”手里掌握着重要的人事权,期待有朝一日必有回报才“投资”的。为此,“买官”先要贿赂领导,打通关节。领导往往成为他们贿赂进攻的重点。问题的症结在于现在相当多单位党政一把手个人说了算,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为买官卖官提供了市场和环境。

“卖官”的腐败利润是显而易见的。江西省广丰县原县委书记郑元盛在短短的三年中,先后借助调整班子收受贿赂30多万元,卖官达45人之多。“买官”的人,花钱买官,当官或升官后为捞钱,就得想尽办法当“卖官”者。为此,他提拔使用的干部就不会是廉洁的。廉洁了,他的成本从哪儿捞?那些两袖清风、一尘不染、埋头苦干,不往当官的哪儿跑的人,他肯定不用,他用的必定是“买 官”者。因为如果不是的话,没人向他“买 官”,他过去的“买官”成本就收不回来。所以,一方面他要急于“翻本”,收回“投资”,把过去“买官”的成本尽早捞回来;另一方面他要赚取更多的私利,以准备再花钱买更大的官。这样一来,提拔一个腐败分子,就会养出一窝腐败分子,这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也就是腐败愈演愈烈的触目惊心的过程。

但是,“买官”者投资是带有风险的。一旦他们投资的对象“翻船”,他们原先的投资会血本无归。并且“买官者”本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政治代价、政治风险,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入狱。

同样,“卖官”者的腐败成本,主要是风险成本,也随着收受贿赂的增加和腐败利润的上升而不断上升。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风险成本可称为无形成本,是指政治风险、政治代价。腐败的败露,给个人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被撤职、判刑意味着他们几乎输掉了人生资本的全部。至少在仕途上完全失败。贪污腐败分子一经查处,就被采取组织措施,或撤销职务、调离岗位、降级使用;或记录在案,永不录用。这样,对于一个人来说,就没有了政治前途。另外法律规定也不准担任任何经济组织的法人或经理。

(二)权钱交易。“权钱交易”,是目前腐败行为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权钱交易,一个最为明显的标志是“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这种现象往往和企业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些行贿者,是想以较少的贿赂成本谋取更大的 高额利润。权钱交易,是一种无本经营行为,行贿者付出的是超常得到利润中一小部分。而受贿者因工作中本身举手之劳之事,却得到额外的钱物,腐败利润是巨大的,也造成了国家巨额财产损失。

花钱买权者,支出的钱就是成本。捞取的是更多的钱,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而用权换钱者,收取的钱就是腐败利润。这些人的逻辑正如原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局长吴伟虎所说的“我为何不能以权致富呢?”,他们把等价交换原则移植到政府公务活动中来,遵守的就是“我给你批了钱,办了事,你就得给我实惠”的权钱交换原则。这种“权钱交易”现象,使有权力没钱的人与有钱没权力的人之间相互牵动,共同走向腐败。

三、当前我国腐败成本低是诱发腐败的重要原因

(一)公职人员个人法定收入低。一般来说,目前我国“腐败成本”是比较低的。我国处在社会主义阶段,经济尚不发达,人们生活还没有普遍达到富裕,特别是一些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虽然社会给予了极大的支撑,但是在巨大的贫富差距中,还处在不够面子的阶层,这成为腐败的一个诱因。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较小的非法收入,就可以构成巨大的诱惑。这意味着很容易被收买。某省纪委的一项调查发现,现在不少单位干部的“灰色收入”已相当或超过工资收入,有的领导干部的“灰色收入”,甚至是工资收入的数倍以至几十倍。这种灰色收入,很大程度上就是非法收入或腐败利润。即使如此,总体来说,官员收入还是偏低的,这使得一些人有能力铤而走险。这反映出我国个人腐败是一种低成本、高利润的经济行为。

(二)个人风险成本低。腐败成本低,必然降低腐败者的预期成本,增加腐败者的净收益,使腐败分子心存侥幸,腐败现象更为猖獗,致使党纪国法受到损害,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相反,如果搞腐败、进行违法犯罪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得不偿失,那么,犯罪者就要权衡一下,就不敢轻易下手。但是,现在搞腐败犯了罪,有许多是发现不了的“黑数”,“风险”系数很小。即使发现了,也往往因法律不健全,许多东西定不了性,就是被判了刑,也往往有轻刑、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多种手段来减少和逃避惩罚。犯罪成本低是不少人之所以胆大妄为搞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人说,“处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表现为该从严的也从宽;有的把表现好、认错态度好等“参考情节”强调到不适当地步,甚至当作主要情节,在量纪量刑幅度内一律就低;有的强调“教育从严,处理从宽”,以教育代替处理。正因为多年来我们对腐败成本大小与腐败造成的实际危害大小联系甚少,以及长期以来对财产刑的认识和使用不够,对贪污受贿甚至给国家造成成千上万元的经济损失的腐败者,往往较多的是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象征性的处以罚金或没收若干财产了事。这种失之过宽、从轻处罚的方法,对腐败者起到了一种不良的导向作用。

四、提高腐败成本的办法

反腐败斗争就是用增强控制腐败的因素(力量)来战胜诱发腐败的因素(力量),其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我们研究腐败成本,目的是要使腐败真正成为寻种高风险、高成本、无利润的行为,从而有效遏制腐败的蔓延。要针对“腐败成本”低、“腐败利润”高的现象,提出治理腐败的对策和措施。

既然腐败是不分地区、不分民族、不分社会制度的世界性问题,那么各国反腐倡廉的经验教训可以相互借鉴。从目前已取得的反腐败成功的经验来看,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一种合理的利益机制,提高腐败成本,通过合理的利益机制来消除和抵御不正当的利益对腐败的驱动作用,以切实保障勤政廉洁高效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合理待遇和正当利益,使腐败成为一种高成本、高代价、高风险、无利润的行为,在利益权衡上得不偿失。提高腐败成本,一方面是逐步提高公职人员的经济待遇,另一方面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加大惩治力度,从法律、纪律、经济、行政、道德等方面进行制裁。

一是高俸养廉使人们不想贪。我们虽不可无限满足公职人员的物质需求,但可以从现在的“以俸养廉”逐步过渡到“多俸养廉”或者“高俸养廉”,给公职人员以较优厚的待遇,使优秀人才愿意到政府部门工作,并且不敢冒险失去这份后顾无忧的职业。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瑞典、新加坡、香港等,实行,“高薪养廉”起到了积极的效果。“提高腐败的机会成本以防止腐败,这是高薪养廉的经济学含义。付出的成本是高薪,得到的收益是廉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既讲义又讲利的经济,它也承认物质利益原则及其对人们的激励作用,提高这种激励的份量,有助于反腐倡廉。

但是,对高薪养廉的作用也不应估计过高;要使人不想贪,还必须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对党员干部都要讲政治,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提高思想道德水平,自觉扼制贪污腐败行为。

二是严刑峻罚使人们不敢贪。法治国家的法律对贪污腐败行为的处罚普遍比较严厉,对贪污腐败之徒,不管其资格多老,地位多高,一旦发现并取得足够的证据,就要使其锒铛人狱,身败名裂,甚至倾家荡产。瑞典法律规定:任何人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适当的报酬,都被认为犯有受贿罪,处以罚款或两年以内监禁,情节严重者判处6年以内监禁;任何人给予或答应给予他人不适当的报酬,不论数额多少,均被认为犯有行贿罪,处以罚款或两年以内监禁。韩国更是严厉规定:凡是发现有贪污行为的政府官员都必须将其全部财产交还国家。如此严厉的规定,使公职人员在受到不法利益诱惑时都要三思而行,不敢铤而走险。所以,现阶段对经济犯罪应加大惩办的力度,用严刑峻法来对付,不仅让犯罪分子在政治上付出巨大代价,而且在经济上也得不到任何好处,使之真正得不偿失。否则腐败之风刹不住,也难以服众。

三是完备法制使人们不能贪。加大立法力度,严密法网,使腐败分子无空可钻。许多国家根据反腐败的需要制定和完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意大利新近出台了一部包括88条款项的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典》,对公务员的几乎所有行为都作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应加强法治建设,依法惩治腐败。应该尽快出台《中国公务员法》、《财产收人申报法》、《公务员行为法》、《反贪污贿赂法》、《廉政法》等法律法规,把那些应该做、那些不能做,什么必须坚持、什么必须反对等要求,明白无误地讲清楚,并严加督促,发挥法律的震慑力,用重典整治腐败公职人员,使有钱者不能以钱买通、践踏法律;有权者不敢以权谋私,藐视法律;身屑高位者不敢以身试法;无视法律。反腐败立法还应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厂既要体现反腐败法制伪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从规范行为入手,加大惩治力度,克服和逐步消除党纪、政纪处罚中“失之过宽、失之于软、执纪不严、权大于纪”等不良现象,对因腐败而违法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又要系统立法,全面配套,严密法网,形成整体治理的综合力量。使贪污腐败者感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参考文献:

马克思:《资本论》何钰烽:《权力伦理和经济学(上)》

陈胜法:《 经济权力观论纲》

猜你喜欢

公职人员腐败利润
公职人员进修政策应该向基层倾斜吗?
张怀芝减薪有高招
1—4月实现利润列前五位省份增长情况
公职人员结婚礼金不超600元
把脉“腐败亚文化”
目睹之现状
腐败至死怎么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