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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1-12-31钱立广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1年28期
关键词:解决对策存在问题

钱立广

摘要: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对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干部廉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的问题仍然突出,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完全的戏剧,它程序到位,细节完整,表面上是“公平、阳光”的形象,而实际上却是彻头彻尾的妓女牌坊。这样的招标,明白说就是从项目资金中分肥,招标程序变成权力寻租的一块遮羞布。为此,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一分析,对如何应对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工程招标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一、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1假公开招标的问题

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自已中标的目的。

1.2“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

少数领导变着手法插手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1.3招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格

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没有深入实际了解其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及信誉等情况,标书编制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施工企业的形象,为此,有些施工企业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编制标书,从表面上看,标书确实编得不错,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1.4业主过分注重标价,施工企业盲目报价

有的业主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有些企业就抓住这个特点,在对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承诺虚假条件,低价抢标,而业主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甚至有些中标单位还不愿意自己去做,而是分包下去自己抽拿管理费,这样层层克扣,若要保证工程质量就根本无利可图。这时,对于讲信誉的施工企业则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然而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另外,过低的标底还会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不足,拔款不到位,建设中产生停工待料的情况,从而使一些本该紧密衔接的工程而没有及时施工,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也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及时发挥。

1.5招标中有些未尽事宜没有得到及时处理

招标文件中出现工程量的差错,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的项目,业主对这些增加的投入往往采取打折或回避的方法,甚至采取否定的态度,从而导致承包商在承受这笔难以兑现的工程投入时,便从其它项目中通过减少工、料、机等费用投入予以补偿,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羊毛出在羊身上”。另外,有些承包商本可对招标中的某些未尽事宜向业主提出索赔,然而为了搞好关系却不敢索赔,使明正言顺的赔款变成了偷工减料的不当行为。

1.6代理机构专业不专,立场不公

代理机构遍地开花,给市场带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性不强,专业人员欠缺。部分代理机构代理能力不足,尤其缺乏大型项目招标代理实践经验。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齐,鱼龙混杂。部分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在从事代理业务中投机取巧,中饱私囊,严重败坏行风。三是站错立场,定错标准。有代理公司虽然处在中介的位置,却未站在公正的立场。在代理活动中,以招标人的意图和想法为标准,给招投标市场带来不健康隐患。四是唯利是图,明知故犯。部分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结成利益小团体,为团体成员大开绿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排他性条款,或者团体成员相约轮流坐庄,相互陪标,代理公司从中收取好处费,损害国家利益。

二、招投标中解决问题的对策

2.1提高招投标腐败的成本和风险

目前,我国法律对腐败行为及违法活动的惩处上还显得比较乏力,已经形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现象。为此,立法机关需要定期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不断的修改和补充,各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颁布实施地方性的法规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严苛的法律条文和不断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招投标腐败行为的惩治和查处力度,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

2.2加强社会监督

招投标领域的反腐败不能只靠法律规定和行政体系的自我监督,还必须依靠社会监督。在不断加强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同时,可通过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标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标投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可以考虑在公共资金招投标领域中,如高速公路建设、地铁建设、过江大桥建设、市政重点工程、医疗设备药品采购等项目中,可参照重大项目审计的模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客观、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开辟公共建设资金监督的新局面。

2.3治理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现象

提倡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统一收退,收款于开标前一天到账,不收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必须到账,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转出,退回时转账或电汇退回投标企业。

2.4规范中介公司的行为

目前检测公司、监理公司、代理公司、代建公司管理层次过多过滥,削弱了一线从事生产的力量,造成了“民少相公多”的不合理现象,增加了建设成本。建议国家重视施工项目部的建设,减少中介环节,对必要的中介行为,通过招投标交易制度的约束形成良性竞争。

2.5厘清“毒瘤”面目,严查围标串标行为

“治病先确诊”。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是治理围标串标、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关键。要根除围标串标“顽疾”,首先要解决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问题。“对症下药”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技术反腐”,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有效割断围标串标的信息传递链,压缩腐败空间。

2.6推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共有五方评价主体:第一方是“市场”,主要考察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资质和要求、中标能力、纳税状况和工程获奖情况。第二方是质量监督部门,是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行为,包括企业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配置、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验收、建筑节能、使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以及最终的建筑成果质量是否符合使用标准等进行评价量化。第三方是安全监督部门,针对企业开展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等日常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评价。第四方是建设业主单位,对企业中标后是否按照合同履约、是否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造价控制是否合理以及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五方是社会,即对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包括工人教育、保障、维权以及参与抢险救灾活动等方面履行情况的评价量化。

总之,工程招投标交易制度是一个好的制度,一个成熟的制度,它的作用是长期的、持久的,它的完善和发展道路是曲折的,需要行业的呵护,需要政府的支持。地方的一些超常规做法是暂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制度的运行会不断修正它的轨道,工程招投标交易制度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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