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火灾隐患认定问题的探讨
2011-12-31吴鸣甘杰
吴鸣 甘杰
【摘 要】在《消防法》颁布以前,火灾隐患仅仅是消防工作中多年来用于描述火灾危险性的一个普通意义上的概念,《消防法》出台后,则使这个概念更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能够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笔者认为在日常消防监督过程中,如何正确认定火灾隐患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认定
1.引言
消防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写进了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两个概念,《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18条列出了应确定为火灾隐患的5款行为,并将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但对火灾隐患及其等级的划分只有定性的规定,没有定量的标准。笔者认为,当前急需依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统一的、确切的认定标准,对火灾隐患的性和量两方面加以认定,以确保隐患认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当前认定火灾隐患中存在的问题
2.1火灾隐患概念不清。现行《消防法》中提出了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概念,但对哪些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却含混不清。《消防法》条文释义中指出,认定火灾隐患应具备3种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只有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才可以认定为火灾隐患。
2.2火灾隐患认定只注重定性,而不注重定量。虽然《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从定性r明确了火灾隐患的概念,但仍较为笼统,缺乏定量上的考虑。例如,73号令第18条第1款第4项规定: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认定为火灾隐患。笔者认为,认定火灾隐患不宜完全从定性上认定,而应适当考虑量的因素,并宜根据量的大小,将火灾隐患划分为重大火灾隐患、火灾隐患和消防不安全因素或问题。
2.3认定火灾隐患与重大火灾隐患时,人为因素较大。由于对火灾隐患的认定缺乏定量k的考虑,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第22条规定:“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在消防执法实践中,在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时,无论是集体讨论,还是专家论证,其确定原则均是从火灾隐患的危险性、危害性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3方面进行论证,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定量标准,往往论证人和讨论人的主观意见在认定时发挥了过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论证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火灾隐患认定与防范措施
3.1进行消防大检查,加强整顿。加强对新开业、迁址、转让的审核,对新开业、迁址要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登记备案,接受核查。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各级文化、工商部门对选址、消防安全条件进行调查摸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核其消防安全条件,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准予其开业,不合格者不予开业。消防大检查主要内容有:根据有关规定,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安全通道及出口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应满足下列要求: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②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③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⑤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⑥大门应为推门式外开门。⑦疏散出口总宽度不小于1.0/百人;楼梯门、走道净宽度不小于0.65m/百人,最小宽度不小于1.1m。
3.2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2.1增强消防安全意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对于部分整改不主动、危险性大的火灾隐患单位,一方面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曝光,公示社会,形成压力;另一方面要在上级消防部门的支持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及时将单位火灾隐患的存在情况依法告知外方,借助外力督促整改。消防监督部门要不定期地召开有关管理人员培训。督促其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行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做到警钟长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方案,建立防火档案;业主应当认真贯彻消防工作“三自”的原则,明确中心责任,对防火工作负责。
3.2.2建立健全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把好“三关” 。把学习法律和遵守法规统一起来,在依法明确整改火灾隐患法律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营造自觉守法的氛围;尤其对那些拒绝整改或故意拖延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务必依法处罚;后果严重的,要对照《刑法》以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绳之以法。①“禁止明火”,如必须要动用明火要有专人负责看管;②“电气设备管理”,做到定人定设备,按规范注意电气线路、电脑设备等;③“禁止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尤其是禁止烟火。
3.2.3加强消防训练,提高灭火扑救的能力和防火教育。对经营户、管理和工作人员经常进行消防隐患识别和灭火能力等内容的培训和教育,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预案,适时进行实地灭火演练,提高灭火扑救的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再召开专门的培训班、会议。利用报纸、广播、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防火宣传,使之深入人心,使经营户和上网人员自觉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基本常识,从而避免火灾。
4.结语
总之,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只要我们历史地、科学地分析存在的原因和特点,才能既依法整治,同时实事求是地提出整改重大火灾的有效措施,制定一系列整改措施、方案,帮助单位协调解决困难,不断探索新方法,创造新模式,最终实现重大火灾隐患的彻底整改。我们只有加强对消防监督检查必要性、重要性的深刻认识。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控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才能为经济建设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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