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应自律
2011-12-31夏立军
董事会 2011年7期
不少员工将在监管部门的工作视为进入市场参与主体比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跳板。同时,一些被监管对象的高层员工也常常进入监管部门工作。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过于亲近的结果是监管者很难独立、客观、公正地作为
所谓“带病上市”,简单说就是带着问题上市。这些问题可能是虚假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陈述,也可能是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违法违规等方面的缺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股票市场上,对于好公司、坏公司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投资者各有各的偏好,判断公司好坏既是投资者的权利,也是投资者的责任。因此,所谓的“带病上市”,是说公司有着这样那样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缺陷,却未把这些情况真实、完整地揭示给投资者,或者是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欺骗投资者。
值得追问的是,中国股市“带病上市”频繁而普遍的根源何在?
笔者以为,从根本上说,这和中国股市的治理模式以及中国的公司治理环境有关,这种治理模式和公司治理环境大体可以概括为“大政府、小市场、弱法治”。一言以蔽之,中国的股市诞生和成长于中国转型经济的大环境之中,自然摆脱不了中国转型经济的“大政府、小市场、弱法治”的特征。
首先,从上市公司来看,在中国股市上,大量上市公司最终被各级、各地区政府部门所控制,政府控制和经营企业的种种问题也相应带到股市和上市公司中。在AWmwfmRXbO65HpxMORYunw==没有很好的政府和官员治理系统的情况下,这些政府部门控制和经营的公司,代理问题严重,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很多公司上市前过度包装,利用其背靠政府部门的优势,取得上市资格,而上市后缺乏包装动力或包装难以为继,业绩自然滑坡。对于民营公司,各地区也有动机积极促进其上市以竞争和获取证券市场的资源,一些问题公司也就由此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上市公司不只是“市场中的企业”那么简单,背后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的利益。
其次,从监管者来看,在中国股票市场上,监管者很大一部分精力是放在代替投资者、代替市场选择所谓的“好公司”上。以前是审批制,现在是发审制,但依然是监管者直接选拔“好公司”。这种制度至少有三重缺陷,一是很难有效地保证选拔者自身的独立、客观和公正,选拔者很容易成为寻租和公关的对象;二是选拔者自身的偏好无法代表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偏好,选拔者并没有能力筛选出投资者眼中的好公司来;三是当监管部门忙于选拔“好公司”时,其用在监管信息披露、惩治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上的精力自然大打折扣。
监管部门内部的治理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其员工参照公务员薪酬制度,与被监管对象从业人员的薪酬落差巨大,不少员工将在监管部门的工作视为进入市场参与主体比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跳板。同时,一些被监管对象的高层员工也常常进入监管部门工作。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过于亲近的结果是,监管者很难独立、客观、公正地作为。公司“带病上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常常成为利益共同体,监管部门因为上述的种种问题,很难有效地事前防范、事后惩罚。
其三,从司法系统来看,在中国股市上,法律机制的作用还非常弱小。在成熟市场上,除了严厉的监管,更重要的是依靠投资者法律保护机制来治理股市。大量的学术文献也证明,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其股市通常也发展得比较好。反观中国股市,法律诉讼和法律机制对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威慑还很弱。公司“带病上市”、上市后业绩滑坡常常涉嫌欺诈、侵害了投资者利益,但鲜有投资者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中国股市法治不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股市是全国性的,但司法系统仍是地方化的。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诉讼管辖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即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在法院受当地政府部门影响较大、很多上市公司背靠各级政府的情况下,投资者法律保护往往只是纸面上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