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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中国银行机构操作风险转移中的应用

2011-12-31邱剑郭金龙华猛

银行家 2011年8期


  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银行机构各类风险的保险产品已经非常成熟,银行机构采购各种保险非常普遍,特别是“巴塞尔协议Ⅱ”实施后,国外银行机构必须购买操作风险的保险。在欧美市场,一家大的商业银行投保银行机构综合犯罪保险,其需缴纳的保费尽管多达几百万美元,但对银行机构的保险保障即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同时也使得银行的资本准备金大大减少。在国外大型保险公司认识到,银行在参与合并和收购交易的内在风险有创新的保险解决方案的需求,因此推出了告知和保证保险、税收评价或税收补偿保险、流标保险和损失减轻保险。
  
  我国保险在银行机构操作风险转移中的现状
  我国保险市场最近几年已经开始尝试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保险转移。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根据银行机构的操作风险中七大类别分别设计出了相关的保险产品,如表1所示。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这几年操作风险的保险产品市场交易量增长较快,特别是一线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如我国的上海、北京、广东和深圳地区的大部分银行机构开始重视并采购了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险、信用卡保险、银行责任险、银行机构综合犯罪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涵盖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各类保险产品。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保险运作模式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项课题组,组织人员研究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出险时财务价值的损失程度、风险转移最合理的峰值,以及风险转移的体制机制和运作模式,量身定做银行机构的保险需求方案。相对来说,中国保监会在这方面的组织和投入力度不够,对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保险运作模式和监督措施研究较少。全世界的金融发展趋势是保险业、银行业和证券业间的不断交叉经营、逐步融合的过程,为了应对保险业、银行业和金融业的融合带来的竞争威胁,保险公司越来越有兴趣将其资本资源和知识杠杠化来进入传统上由银行和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中国保险业已经有不少有市场影响力的大公司和一些有外资背景的保险公司十分重视开发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保险新产品,建立操作风险的数据库进行数理量化研究,实施银行复杂指标数据的驱动工程建设,注重金融综合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开发完善承保操作风险的保险新产品,这些新保险产品主要有银行责任险和银行机构综合犯罪保险等。但这些保险产品参考了国外的保险经验,条款中对低损失频率、高损失强度风险类型一般不给予承保。相反,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疏忽或具有犯罪心理的操作风险,特别是高损失频率、低损失强度风险类型方面,我国的某些保险产品在承保此类风险时覆盖得比较全面。
  总之,我国操作风险的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风险数据积累不充分,保险精算不准确,风险保障范围和费率议定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操作风险的保险产品为银行机构提供的保障额度一般不是太高,尚不能真正满足银行机构的商业运营需求。
  
  我国银行机构操作风险转移的需求
  我国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保险需求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银行机构本身的需求。根据2002年巴塞尔委员会风险管理小组收集的89个国家4万多个操作风险损失事件中,有936件提出了保险索赔,占事件总数的2.1%。在中国,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案例非常多,如200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