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011-12-29万晓燕
万晓燕
【摘 要】内部控制是防范企业财务报告错误和舞弊行为的第一道防线,也是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真实、完整的内在机制。因此,在当前企业会计标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已经比较完善的情况下,从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坚持年度财务报告需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入手,建立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使企业的会计信息置于严格的内部控制之下,从各个方面强化控制,以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会计信息质量;加强;提高
在产业信息化步伐加快的今天,企业信息尤其是会计信息日益成为宏观经济调控和微观经营决策的必要条件。因此,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课题。
一、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充分性
1.必要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向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内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因此,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各方,特别是企业管理层自身更是十分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质量。2011年10月8日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检查结果表明,大部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有效,较好地执行了《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较为规范,会计信息质量逐步提高。但检查也发现,仍有部分企业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不到位,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缴纳税款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检查公告列举的问题主要有: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未有效执行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销售收入不实、多计成本费用、少缴或迟缴税款等问题;三是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于业绩考核达标、获取银行贷款等目的,有意粉饰财务报表,少数企业还存在违规发放补贴、偷漏税款等问题;四是部分企业内部控制不够健全,存在随意调节利润、以假发票报账、私设“小金库”、侵占国有资产等违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当一部分中小型企业里,内部控制更为薄弱,有的只是为应付审计而在形式设置了一个制度,有的甚至连形式也没有,会计核算随意性很强,财务管理若有若无,在企业主的授意下,会计作假现象十分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低下,严重干扰了会计信息使用各方在进行决策时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因此,进一步重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使会计信息质量在更加完善可靠的内部控制机制的监控下产生已经成为必须。
2.可能性
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会计改革的滞后,规范会计核算没有刚性的标准可以参照;如果说,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已经有了如“两则两制”那样的新会计标准体系,但由于改革步伐的摇摆不定,还不能很好地以此为准绳进行规范性的会计核算,会计信息质量欠佳有着不容忽视的制度因素,那么自2006年开始,我国已经有了高质量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会计信息质量有了比较刚性的准绳,从而彻底消除了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制度性因素。同时,会计核算软件的开发成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深入,为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基础。因此可以说,规范并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已经具备了可能性。
3.充分性
保证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纵观现实中的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内部控制的失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运用指引,设置了一系列科学的控制程序,完全能够据以保证控制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說,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使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置于严密的控制之下。企业在运行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容易发生偏离规范现象,而这些偏离规范的现象最终必然会使会计信息偏离实际,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此时内部控制就会发出警报,就会将其阻止在萌芽之时。由此可见,内部控制制度与会计信息质量有着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加强内部控制,对于保障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在当前会计标准已经比较完善的前提下,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主要是领导层有意作假和信息编报人员工作失误这两项。针对这一情况,为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为了防范和化解企业法律责任,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提升企业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化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现实中,企业不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致弄虚作假盛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低劣,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企业领导层法制观念差,对内部控制制度认识有偏,认为加强内部控制会束缚自己的手脚,因此最多只能在形式上敷衍一下,根本不能对规范会计信息的编报产生任何控制作用。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条指出,“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这就明确了实现内部控制的主体,首先应该是处于企业领导地位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其二就是全体员工,人人负有加强内部控制之责,但主要还在于企业管理层的端正思想、提高认识上。只有实行全员内部控制制度,实现企业的控制目标,即“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才能得到保证。否则,企业经营的合法性、资产的安全性、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效率、战略目标等的实现就会失去保障。
此外,通过加强培训,大力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全体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在相当多的企业里,质量低劣的会计信息之源,就是领导层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而指使或示意会计作假。在这样的环境下,即使有了内部控制制度也起不到控制作用。因而,必须通过提高外部独立董事的比重,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才能有效监督和防止管理当局及控股股东利用权力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要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批通过后方能对外提供,这为外部董事提供了防范管理当局在财务报告上作假行为的机会。此外,从组织环节上设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完善监事会制度,也能对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产生监控作用。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为确保会计报表质量,企业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授权批准等控制制度,并设置关键控制点加强控制。此外,还应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对其他内部控制的再控制。
1.合法性控制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在整个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是所反映的对象必须是合法、合规、真实的;二是确保企业会计报表的整个生成过程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杜绝人为调节从而发布不合法、不合规、不真实信息的发生。
2.授权审批控制
要建立分级管理制度,规范审核审批手续,对编制方案、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重大交易和事项会计处理以及对财务报告内容等的审核审批,都应按规定的权限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如果未经规定的权限审核或越权审批,就不能制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因此,要限制对财务报告流程的越权操作。
3.其他方面的控制
企业还应就建立日常信息核对制度、充分利用会计信息技术等作出内部控制规范,并对确定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结账、个别财务报告的编制、合并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等方面,设置控制点进行严格控制。
(四)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的控制
1.建立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的管理制度
这包括规定报送与披露时间、披露方式等。同时要求披露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和完整,严禁为了需要而在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隐瞒某些敏感信息的错误做法,以确保所有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财务信息。此外,还应明确负责财务报告对外提供的对象,设置严格的保密程序,对能够接触财务报告信息的人员进行权限设置,保证财务报告信息在对外提供前控制在适当的范围。
2.财务报表签章控制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但是,由于对签章的责任并未有明确规定,而单位领导人往往视签章为烦琐,往往将自己的印章交由财务部门保管并使用。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一个特色就是加大公司高管及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法案将公司高管和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加以限定,比如,可以给公司高管人员处以最高20年监禁,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等规定,而在我国好像做一点假账假表是无所谓的一件事,一旦出了事故,就往财务方面一推了之,最多也只是用人不当。今后,一定要改变这种状况,明确并落实对报表联签的法律责任,加大威慑力。
3.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報表和内部控制审计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需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随同财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在这一环节,有可能出现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未经审计,审计机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构与企业串通舞弊等风险。
最近,中注协负责人就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答记者问中谈到,2008年5月和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确立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制度,要求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他说,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确立,改变了企业在上市或再融资时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局面,使得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一样,成为经常性、周期性业务,上市公司每年要与年报一同公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为此,企业应按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客观、独立的鉴证,以监督和推动企业将内部控制规范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提升财务报告风险防范能力。同时也能进一步提升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企业财务信息可靠性的信心,这对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企业不应干扰审计人员的正常工作,并应对审计意见予以整改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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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7.
[3]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2011.
[4]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2010.
[5]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
[6]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2010.
[7]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2010.
[8]中注协负责人就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答记者问.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