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信用证欺诈的七大绝招
2011-12-29顾民
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11期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近10年,经济实力已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由于进出口总额中,顺差太多,引起贸易摩擦的压力增大。为了适应这种形势,我国将扩大进口,另自实施UCP600之后,放宽对“单证相符”的审核,造成国际贸易诈骗有扩大的趋势,特别是信用证欺诈首当其冲。国际诈骗犯是一种社会现象,永远不会绝迹,只是不断变换手法,但万变不离其宗,骗取巨额外汇。每年我国被诈骗的外汇金额是一个天文数字,实在令人痛心,不可等闲视之。笔者根据30多年来对国际贸易诈骗与防范的理论与实践的学习和研究,结合国内外信用证欺诈案例的启示,特提出以防范为主,采取先发制人的打击策略,将国际诈骗犯的阴谋击败于付款之前的称之为上策的七个绝招。
绝招一:实施装船预检、监造或监装的事前防范
进口重要大宗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应指定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中国商检公司等中方检验机构或委托国外的公证部门,如日内瓦通用公证行等,对商品实施装船预检、监造或监装。本文所谓“预检、监造或监装”的含义,不仅在时间概念上提前,还包括事后对公证行所出具的检验证书的核实,但仍在付款之前。例如,某年3月,《中国商检总公司不来梅有限公司挫败巨额诈骗案》中的迟先生根据总公司的指示前往查核所谓6万公吨尿素,总值1200万美元的装2条船的大宗买卖。这批货的最后买方,为慎重起见,要求卖方提供中国商检总公司不来梅有限公司出具的监装证书。香港中间商U先生提供了一套单证,包括产地证、检验证书,事后查核相同编号的产地证书,检验证书均系伪造,这就是监装证书的含义。
绝招二:对各种证书实行严格的要求和审查
1. 各种证书要求带有水印的特殊纸张印刷,伪造者较难做到。所谓“带有水印的特殊纸张”。例如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格式A)就是带有水印的特殊纸张制成的,我国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强调此正当要求,并事后严核。
2. 审查各种证书签字。例如审查签字位置是否合适,可用尺子量字迹,看是否变形,是否是另加上去的。
3. 对各种证书的号码、签字人、重量、发证日期实行审查。可将号码、签字人、重量、发证日期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电讯方式,与发证机关的该证号核对,看是否有异,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例如《中国商检总公司不来梅有限公司挫败巨额诈骗案》中的迟先生前往所谓6万公吨尿素的发证机构A·ANGOLA银行(出具检验证书)和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商会(出具产地证书),获知检验证书并非A·ANGOLA银行所出具,他们说:“我们是一家银行,我们不懂得如何检验商品?”并出示了正本注册证明,迟先生看后确信无疑。在迟先生的要求下,A·ANGOLA银行出具一份有签字盖章的证明:“我公司从未出具过任何检验证书。”在伊斯坦布尔商会迟先生查到相同编号的原始产地证书,经查核产地证书系伪造。
4. 查看各种证书的签发行业的陈述语言,即专业术语是否规范、有无外行的语言。例如,在《中国商检总公司不来梅有限公司挫败巨额诈骗案》中,迟先生从香港U先生提供的检验证书中,通过自己多年从事专业的经验,发现陈述语言外行,不像出自检验人之手,这是证书上发现的疑点。
绝招三:对装货船舶实行严格的审查
主要的审查内容包括:(一)承运船名是否相符。(二)承运船籍、船龄、船型是否合适、船的大小(即指载重吨位)是否合适。(三)承运船舶在装货日期是否在装货港,是否装载信用证指定的货物,目的港是否正确。(四)装货港是否诈骗多发地,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是否与记录在案的诈骗犯相同。对于以上装货船舶四项内容的审查,我举例《中国银行伦敦分行防止了一次单证诈骗案》加以说明。
1988年6月末,香港中行开来以伦敦C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XXXX万美元购买冷轨钢片,自欧州运上海,限制伦敦中行议付,允许电汇索偿,但受益人须在8月6日前开出2%金额的履行保函,信用证始可生效。此案过程错综复杂而又不合逻辑的事态发展引起伦敦中行的反复思考,决心抓紧对意商的资信调查及了解货运情况。8月5日,C公司告货已备妥,即将在意大利M港装西班牙籍A轮, 8月9日起,陆续获悉以下信息:(1)某海事机构告:①A轮不是西班牙籍,而是黎巴嫩籍;②A轮是1968年制造的小船,不适宜远航中国;③M港是诈骗多发地;④意商名称、地址与过去作过案的一家公司的名称、地址相同;⑤这笔业务诈骗可能性大。(2)某船舶机构告:A轮在威尼斯卸货后,8月5日空载驶M港,6日抵达,装载集装箱货物,10日驶贝鲁特。(3)某代理行关于意商的资信调查:该商与我行无账户关系,资信不详。该商未按法律要求向当地商会登记,故无法查告其他情况。8月9日,C公司开出履约保函,并交来副本单据要求预审,随后交来了全套正本单据,提单日期竟为8月4日。根据“A轮6日抵M港”的情报,4日的已装船提单显然是假的。货物不存在的检验证、产地证等自然也都是伪造的了。但全套单据在表面上却是完全符合香港信用证条款的,只待香港信用证生效,即可电汇索偿了。伦敦中行在获悉上述信息之后,即将详情通报香港中行。香港中行8月11日电称:履约保函未按要求开立,不能接受,信用证不再生效,单据无法议付。至此,诈骗阴谋未能得逞,维护了国家财产的安全。8月11日,某机构派员在贝鲁特登上A轮,现场勘察,发现A轮果然没有装载冷轨钢片。
绝招四:对各种反常现象的审查
“商场如战场,要谨防奸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客观规律,国际诈骗犯作案如伪造提单等,必有破绽和漏洞出现,抓住这些反常的现象,提出质疑,顺藤摸瓜,一追到底,经过科学的调查研究,直至水落石出,就能发现真相。如“进口木材,原木根数2174根和材积数共计9890立方米”这一反常现象,《海南省木材公司粉碎182万美元诈骗案》,海南省木材公司总经理刘立富断定“不是实际丈量计算出来的,是人为编造出来的。”刘立富经审单发现:①一般木材贸易中,材积通常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而泰坦公司的提单与发票中记载的几种原木材积,全部是整数。②提单与发票记载,此批货物中有直径40厘米至59厘米的原木1583根,直径60厘米以上的原木有1095根,这样大材积的原木占了此批货物的90%,把这样的大材积原木大批量地集中装在一个船上,实际是办不到的。③泰坦公司签发的是班轮提单,适用班轮条款。而“帕”轮船长的来电却称提单是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受租船合同条款约束。④泰坦公司的电报称:轮船12月4日抵达海口,而“帕”轮船长的来电却称12月1日到达。据此,刘立富认为其中有诈,要求中国银行海口分行1829650美元的货款暂时不得支付,为破此案打开了缺口。
绝招五:船到卸货港时间太晚的审查
如怀疑提单的签发日期,买方可聘请律师登轮上船查阅航运日志,如查实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提出索赔的具体金额,解决后再撤回上诉并放船。例如,某年11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的合同,共计3500长吨,值82750英镑。装运日期为该年12月至次年1月,目的港均为鹿特丹,付款条件为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货于次年2月11日装船完毕。当时外轮代理公司应我某公司的请求,按次年1月31日签发“已装船提单”,并凭此向中国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货物到鹿特丹因太晚,引起买方的怀疑,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运日志(LOGBOOK),查实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以我方某分公司同意赔款206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由此例可知,倒签提单是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是作茧自缚的愚蠢行为,不应提倡。稳妥的办法是通知信用证的申请人,展期信用证装船期和有效期,决不迁就申请人,坚持不修改、不装船。
绝招六:冻结开证行的款项,充分运用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对诈骗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打击
1. 进口商发现各种可疑单据,在向银行付款前,凭掌握的事实申请海事法院,下令冻结在开证行的款项。如《海南省木材公司粉碎182万美元诈骗案》,1988年7月20日,海南省木材公司(简称木材公司)与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简称达斌公司)在海口签订木字025-88号购货合同。合同约定:达斌公司向木材公司供应马来西亚坤甸木9000立方米(允许增减10%),每立方米单价185美元,海口秀英码头岸上交货价,货款总值1665000美元。9月2日木材公司向中国银行海口分行申请开具了编号为43OH88573的信用证。事后达斌公司勾结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泰坦公司)制造假提单等单据,诡称装货轮“帕特劳克罗斯”轮(简称“帕”轮)坤甸木2174根,计9890立方米。木材公司经理刘立富审单发现上文提及的反常现象,认为其中有诈,上诉广州海事法院冻结达斌公司在开证行中国银行海口分行的1829650美元的货款,挽回了损失。
2. 如进口商被骗付款后,可凭掌握的证据,对诈骗犯名下的财产实行扣押、冻结、查封,包括扣押船舶、货物、船舶的备件、燃油、运费。冻结其在银行的款项,查封其在中国营业处的财产,勿使诈骗犯将财产转出国外。如《温州钢材诈骗案的始末》,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5年4月1日与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签订了进口钢材的合同。1985年4月19日,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勾结某一船公司诈骗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称船“阿基罗拉号”轮已从意大利拉斯佩扎开出,目的港中国温州。同年6月1日,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未查明真相,疏忽大意同意开证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货款2290250美元汇付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被骗,“阿基罗拉号”轮从未到中国温州,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诈骗犯赔偿一切损失。几经周折调查,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发现诈骗犯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有一笔托收货款4408249美元,于是向法院诉讼保全申请,冻结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经法院一审判决,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不服,再经二审判决,驳回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上诉,维护原判,判决瑞士工业资源公司赔偿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2290250美元及利息和诉讼等费用,从而挽回了损失。
绝招七:五部门(贸易、银行部门、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伦敦国际海事局和我国海事法院)联合大行动,防范和打击信用证欺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工贸、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进出口公司与各商业银行的互相配合还是比较好的,以国家利益为重,顾全大局,统一对外,及时粉碎国际诈骗犯的巨额诈骗例子很多,不胜枚举,今后我们要把银贸的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要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伦敦国际海事局、我国各地海事法院五个部门联合起来,统一行动。
其一,要加强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密切配合和合作。我们要发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的作用,我国自批准加入以来,成绩斐然,如《“乔伊斯”轮改成“伟泰”轮,改变航向,特大国际海事诈骗案》。1990年10月25日,一艘巴拿马籍“伟泰”号货轮停泊在上海长江口外锚地。我国公安机关收到举报,怀疑这艘轮船是近一个月去向不明,有重大诈骗嫌疑的“乔伊斯”货轮。11月7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也从泰国警方获悉有关“乔伊斯”轮进行海事诈骗的情况。据此,公安部通知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明“伟泰”轮即是“乔伊斯”轮。1990年9月28日,这艘货轮从泰国承运价值280万美元的3500吨烟胶、乳胶、鱼粉货物到新加坡。但货轮航运在外海时,船长即根据船东香港荣丰投资公司的指示,将货轮改名“伟泰”,驶来中国,并且把原船名标志和有关资料毁弃,妄图把所载货物据为己有,在中国销赃,被中国警方查获。上海市公安局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了发还货物的手续。泰国货主致电中国警方表示感谢。
其二,还要与伦敦国际海事局密切配合和合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是国际海事局的正式成员。进口商从开证行付款赎单时请注意船名、航程。如可能发生诈骗,应与当地中国银行联系,委托他们通过伦敦中国银行向国际海事局调查,查核提单的真伪、查核货轮的航程,查核某港的某轮在某日是否装载信用证中的货物从某港驶向指定的目的港。这是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通过各地中国银行洽伦敦中行,再洽国际海事局比直接洽伦敦国际海事局查询迅速有效、省钱、只用交人民币,因直接查核要交外汇,手续烦琐而费时。现举例我亲自全力经办的《谨防不法外商伪造提单诈骗》案。1992年11月,广西原钦州地区炮竹烟花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公司)向某港商购买8500公吨波兰产螺纹钢,签订了合同。钦州公司通过中国银行钦州支行按时对外开立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价格为CFR北海每公吨315美元,金额为267万美元,通知行为香港浙江兴业银行,受益人为某港商。与此同时,钦州公司又将此批钢材转卖给北海口岸外贸(集团)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北海公司代钦州公司报关,因北海公司某经理认识我,邀请我为这批钢材咨询和审核单据把关。某港商不能按时交货,信用证一再展期,前后修改三次,特别是修改接受了“第三者单据。”某港商称向波兰商购货,某日某港商称波兰商人在波兰港口格但斯克装船。船名为A轮。12月8日北海某公司经理告诉我,船名A轮已改为B轮。12月14日,北海公司某经理说,某港商传真过来一套单据,12月9日,B轮已离开波兰格但斯克,驶向中国北海。经我审单发现三个疑问“①提单上有“LINER BILLOF LADING”(班轮提单)字样,从波兰格但斯克港——中国北海,属长途海上运输,应属整船租船运输,宜采用租船合约提单,用班轮提单不妥当。”②发票由某港商出具,上写“ABOUT”(大约)12月9日起航,连港商都不明白确切的起航日期。③1992年12月8日将A轮改了船名,新船名为B轮,而波兰商提供的提单的签发日期为同年12月9日,仅一天时间在波兰格但斯克这一小港装完8379.9公吨螺纹钢是不可能的,连世界第一大港荷兰鹿特丹都没有这么快,实属可疑。信用证修改可接受第三者单据引起了我的警惕、因第三者提单是容易引起诈骗的条款,为什么A轮要改成B轮,B轮有什么不可告人之处?按当时UCP400,单据一到议付行,三天就必须付款。12月26日经我提议到北海中行国际结算科,先通过伦敦中行,再通过伦敦国际海事局,查核12月9日格但斯克B轮情况。我请求科长将提单传真,但传真发不出,改打电话,又打不通,最后我提议,译成英文发电传成功。电传内容为“查核在1992年12月9日在波兰格但斯克港口B轮有否装上8379.9公吨螺纹钢开往中国北海。”直到12月31日下午4时半,伦敦中行复电传,中行核查“密押已符”,电传全文如下:“M/V B LOADING FULLY FERTILIZER TO BANKOK THAILAND”(B轮满载化肥,驶向泰国曼谷)。直此真相大白,此案的侦破避免损失264万美元。
其三,要进一步发挥我国各地海事法院的作用。(一)要打破“刑事附带民事”的观念,积极受理信用证欺诈案件,对诈骗者构成犯罪的,应实行刑事和侵权纠纷分开审理。信用证欺诈构成民事上的侵权,以侵权纠纷来审理这类案件,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充分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根据国际海商法留置权、抵押权的规定,如果某一船公司诈骗出卖了某国的货物,该船公司的姐妹船又到某国港口卸货,可通过海事法院扣留该姐妹船,责令其偿还诈骗金额数,如在限期内交不出来,海事法院可下令扣留船只公开招标拍卖。例如,俄罗斯联邦波罗的海航运公司“肖霍洛夫”号改变航线后宣布失踪,将9968公吨价值220万美元的钢材卸于某国港口,诈骗我国广东省某公司和H省某公司,事后该船公司的“卡拉干达”轮到我国深圳赤湾港卸货,我国受骗公司等卸完货,通过广州海事法院扣留该船,责令限期还款,该船不还款,广州海事法院遂将“卡拉干达”轮招标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