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能源合作

2011-12-29孙永祥

国际展望 2011年5期


  【内容提要】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能源合作始于2003年。当时,国际恐怖主义威胁,一些能源生产国政局不稳,全球能源供应面临可能灾害,对亚太地区亦构成挑战。能源是上合组织框架内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该组织国家间的能源合作取得一些进展。可是,由于国情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不同,合作尚存在能源发展战略的差异,相互信任和理解不够,以及中亚能源资源面临大国竞争等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上海合作组织 能源合作 进展 问题 思考
  【作者简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所研究员
  
  一、上合组织框架内能源合作的新进展
  
  上合组织国家间的能源合作至今仍以双边为主。如,以中国与成员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观察员国伊朗,峰会主席客人国土库曼斯坦的能源合作,以及俄与该组织相关国家能源互动为例可见,有些已取得一些进展。
  (一)中俄能源合作
  近年来,中俄能源合作取得一定进展,具体表现在:
  1. 2009年2月17日,中俄签署了“中方向俄提供250亿美元长期贷款换油的协议”:中方提供固定利率6%的250亿美元贷款;俄方以石油为抵押,以供油偿还贷款;从2011年至2030年,俄方将通过管道每年向中方供油1500万吨,总计3亿吨。油价以俄石油运到纳霍特卡港口的价格为基准,随行就市。目前,俄方每年通过铁路运输向中方供油将不受该协议影响,拟增加至每年1500万吨。
  2.2011年1月1日,中俄输油管道正式投入商业运营。该管道起自俄远东输油管道斯科沃罗季诺分输站,穿越中国边境,止于黑龙江大庆,全长近1000公里,设计年输油量1500万吨,最大年输量3000万吨。俄石油运输公司依靠这条管道将俄石油运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地区市场。为鼓励该输油管道沿线的资源开发,俄政府还对东西伯利亚13个油气田石油出口实行零关税等。这标志着双方在石油领域已进入战略合作新阶段。到1月31日,经中国境内首站漠河,中俄输油管道已累计输送原油131.8万吨。另据中国漠河海关办事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俄进口原油符合双方协定的标准,未出现质量争议。目前,输油进度每月132万吨,日均4.2万吨。
  3. 煤炭方面,2010年10月,中俄在俄远东布拉戈维申斯克市签署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在未来5年内,中国将每年从俄进口至少1500万吨煤炭,而后20年,进口煤炭量将增加至2000万吨。为此,中国向俄提供总计60亿美元的贷款,以共同开发俄远东阿穆尔河(黑龙江)地区煤炭资源并帮助俄修建铁路、公路等煤炭运输通道,购买矿山挖掘设备等。这是中俄“贷款换资源”又一实例。据有关统计资料,2010年,中国从俄进口煤炭已超过1000万吨。同时,因两国间基础设施发展不够,俄向中国出口煤炭数量受到一定限制。
  4.电力方面:2010年,俄向中国出口电力近10亿度(比2009年高出30%)。双方还达成上调供电价格的协议。从2010年1月1日起,俄向中国出口电价与2009年相比,每度电价上调了10.5%。预计,到2013年前,在中国电网增加了输电能力时,方可继续从俄增加供电量。
  5.核能方面。2010年9月上旬,两国签署协议,将在江苏田湾核电站原有两座106万千瓦核反应堆的基础上,再增建两座核反应堆,并在浮动核电站、铀矿勘探、核设施退役和第三国市场等七个领域扩大核能合作。
  (二) 中哈能源合作
  1997年6月,中国石油公司(CNPC)与哈方签订了购买阿克纠宾斯克油气股份公司60.3%股权的协议。根据协议,中方五年内投资5.8亿美元用于油田生产与开发,而在五年后,中方对阿克纠宾斯克油田的投资总额已达6.86亿美元,超额完成了承诺义务。
  中哈联合修建输油管道。2003年,两国签署了分阶段建设从哈国阿特劳—中国阿拉山口输油管道的协议。该输油管道分两期施工。第一期从哈中部重镇阿塔苏到阿拉山口工程于2006年完工。第二期从哈中部肯基亚克—库姆科尔工程于2009年10月竣工投产。
  统计显示,至2010年底,中国第一条跨国中哈输油管道累计输送量已突破3000万吨。该管道自2006年7月投入商业运营,当年输油176万吨,2007年477万吨,2008年600万吨,2009年773万吨。2010年,中国从哈进口原油突破1000万吨。
  2009年4月,双方在北京签署了中国向哈提供100亿美元贷款,助其重振经济。作为协议一部分,中国将获得入股哈一家油气公司的权利。哈国发展银行从中国进出口银行已获得50亿美元贷款。此外,哈国家油气公司与中石油公司签订了金额为50亿美元的贷款协议,后者将获得哈国油气公司的部分股权。
  2009年10月,哈中输气管道项目已完成技术方案论证和合资公司创建协议谈判等前期工作。输气管道始于哈国曼格斯套州的别伊涅乌,在南哈萨克斯坦州的奇姆肯特与中亚—中国输气管道相连,全长1475公里,设计年输气能力为100亿立方米,可扩至年150亿立方米。输气管道将根据气源供应情况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完成巴卓伊至奇姆肯特段1164公里管道,以及博佐依首站的建设任务,年输气能力达到60亿立方米;第二阶段,完成别伊涅乌—巴卓伊段311公里管道及配套压气站建设任务,年输气能力将达到100亿至150亿立方米。
  2010年12月21日,中哈又一项目中哈输气管道第二阶段工程(别伊涅乌—奇姆肯特输气管道)在哈国阿克纠宾州的巴卓伊压气站隆重举行开工仪式。预计,到2012年底,第一阶段工程即可通气投产。
  2011年2月23日,中哈还签署了《关于哈国乌里赫套项目合作的原则协议》。双方将按50:50权益成立一家合资企业,联合勘探开发乌里赫套气田。乌里赫套气田将为中哈输气管道第二阶段提供气源保障。
  据哈国最新官方资料,中国公司至今在哈国石油开采部门所占份额已达20%。中国在向哈国石油天然气部门全部外资中所占比例为26%。与此同时,中国也在积极争取哈国的核能项目。
  (三) 中乌能源合作
  2006年12月,中石油公司的子公司(CNODC)在乌国注册的公司获得乌油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勘探作业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中石油子公司将在5年内(2006年12月—2011年12月),在乌国乌斯丘尔特、布哈拉—希瓦和费尔干纳三个盆地总面积约3.4平方公里的5个陆上勘探区块开展油气勘探作业。中石油子公司承诺5年内将投资2亿多美元,打探井15口,评价井12口,在有商业发现后,双方建立各占50%股份的合资公司,再签订新的协议保障中石油子公司前期投入的回收。
  2010年6月,中乌还签署了《中乌天然气领域扩大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石油公司宣布与乌国家油气公司签署了《关于天然气购销的框架协议》。据该协议,乌将每年向中国供气100亿立方米。
  (四) 中国和伊朗能源合作
  2009年2月,中石化公司(SINOPEC)投资20亿美元的伊朗雅达瓦兰油田项目已正式启动。中石化公司将参加该油气田开发。而伊将承担25年内向中国出口2.5亿吨液化气和每天大约15万桶原油的义务。中海油公司(CNOOC)投资160亿美元开发北帕尔斯天然气项目和建设液化天然气项目已达成协议。2009年7月,中石油公司和伊国家石油公司签署了有关开发阿扎德甘油田的备忘录,中方将承担90%的油田开发投资。这是中方在伊朗取得的第三笔油田项目大单。项目价值总计17.6亿美元。阿扎德甘油田是世界最大型的油田之一。中石油公司投资36亿美元开发南帕尔斯16区块项目的会谈正在进行中。同时,该公司还在与伊方就勘探开发里海能源项目进行磋商。此外,中方对开发伊朗波斯湾油气田表现出很大兴趣。中国除自身在伊开采油气外,还综合其他手段完成钻探生产,或把资金投向石化及天然气基础设施。
  
  (五) 中国和土库曼斯坦能源合作
  2009年l2月,中国与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四国元首共同出席在卡拉库姆沙漠举行的中亚—中国输气管道通气仪式。这条输气管道西起土库曼斯坦阿姆河右岸,穿过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通向中国华中、华东和华南地区,管线总长约1万公里。据此前已签协议,管道建成后,土将在30年内,每年向中国提供300亿立方米天然气。可是,该管道自2009年12月开始向中国输气以来,到2011年2月,从中国新疆霍尔果斯口岸入境的土国天然气累计只为48亿立方米。
  2011年3月1日,中国发改委主任张平与来访的土库曼斯坦总统特使霍贾穆哈梅多夫副总理举行了工作会晤。双方就土方向中国每年增供200亿立方米天然气问题进行了深入会谈并达成共识,计划2011年下半年,再选择合适时间签署政府间的框架协议。
  (六)上合组织其他国家的双边合作
  1.俄与其他成员国的能源互动
  近年来,俄除与中国加强能源合作外,还为发展与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主要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能源互动,投入了巨额财政资源,做了很大政治努力并取得了一些进展。
  据2010年初的资料,俄向这些国家能源部门投资总计约为110亿美元。其中,绝大部分(约80%)集中在哈萨克斯坦(83—85亿美元);次之为乌兹别克斯坦(约13亿美元)和塔吉克斯坦(约8150—8350万美元);吉尔吉斯斯坦最少(5600—5900万美元)。
  具体来说:
  (1)俄与哈的能源互动。至今,俄哈在石油和天然气部门的互动,与上个世纪90年代相比,已接近前苏联时期的水平。其中,俄气公司与哈国的合作主要体现在管道建设上。如:滨里海输气管道、“中亚一中部”输气管道等。
  俄卢克石油公司是现在哈油气部门最活跃的外国公司之一。其积极参与哈国大油田油气地质勘探与开发的项目主要有:合同期为40年的卡拉恰干纳克油田(至2037年);北库姆科尔油田,俄哈各持股50%;合同期限为2003~2043年的图布卡拉干油田和阿塔什油田,双方各持股50%; 北布扎奇油田,目前,卢克公司和中国石油各持股50%,年产量75万吨等。此外,2010年,哈国经俄领土出口石油总量不少于4600万吨,2011年、2015年每年将分别达到4500万吨和6400万吨,到2020年会突破6900万吨。
  (2)俄与乌的能源互动。俄气公司与乌国家油气公司的合作项目主要有1)2003—2012年,乌方每年向俄方供气,从开始每年50亿立方米,逐渐增加到每年200亿立方米。共同开发乌斯秋尔特地区的6个气田;2)2006年6月,双方签署第二份开发乌斯秋尔特地区气田产品分成协议,共同开发有天然气储量约1Zt6dnaytBjR8HYulVfGNqQ==万亿—1.27万亿立方米的乌尔嘎、库阿内什和阿科恰拉克3个气田;3)改造“中亚—中部”和“布哈拉—乌拉尔”输气管道,将乌国输气管线的年运输能力从现有约500亿立方米,提高到700—800亿立方米,以满足运输俄企业按产品分成协议获得的天然气,以及俄从中亚国家所购买天然气的需求。
  俄卢克石油公司在乌国的合作项目主要有:1)共同开发位于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国的昆格勒气田,合同期限为35年(2004—2039年)的《产品分成协议》;2)开发咸海含油气区,合同期限35年(2005—2040年);3)共同开发吉萨尔地区(位于卡什卡河州和苏尔汉河州)和乌斯秋尔特中部共2个油田和7个凝析气田,合同期限40年(2007—2048年);4)在乌国坎德姆气田附近修建一座年加工能力达60—10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化工厂 。
  俄还与乌国签署了共同开发有前景的乌斯丘尔特地区西部油气田的协议。俄气公司与乌方的合作,使俄方取得经过乌国输气的地位并使其有可能控制土库曼斯坦的天然气。
  (3)俄与吉的能源互动。至今只在石油和天然气部门:俄气公司购得勘探吉国天然气资源的项目并约定与吉方组建合资企业,但尚未有行动。从2006年至今,俄已控制吉国油品市场。俄在吉已建立73座加油站,市场占有率约2%,计划到2011年要达到35%一41%。
  (4)俄和塔的能源互动
  一是俄气公司对塔成品油市场的控制。到2008年,俄方已获得塔方约30%一35%成品油市场份额;二是2003年5月,俄与塔签订天然气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包括:开发列干和萨尔卡左两地的天然气资源(储量约650亿立方米);兴建、运营和维护塔国的输气管道和其他设施;组建天然气供应站;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和工人等。
  2.俄和上合组织观察员国等的能源合作
  (1)俄与印度的能源合作。除印度已参股俄“萨哈林-1”号项目,在其约120亿美元总投资占股20%等之外,2010年12月,俄印还就开发核反应堆技术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照此协议,未来俄至少在印度三处建设18座核反应堆。这还不包括现在印度南部邦—泰米尔纳德邦在建的库拉姆核电站。据悉,该核电站有望于2011年第一季度投产。核电是俄印能源合作的关键。随经济快速发展,印政府计划新建20座核电站,到2030年增加6万兆瓦的核电装机容量,其市场价值高达1500亿美元。
  (2)俄与伊朗的能源合作。2010年7月14日,俄伊签署了关于双方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合作的路线图。双方商定,研究成立合资银行资助石油、天然气和石化项目的可行性。该银行应为对这些领域感兴趣的俄伊公司的经营业务提供服务。双方商定,将制定两国使用本国货币进行结算的机制,以及未来将制定电力、核能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路线图。俄与伊签署能源领域合作路线图,旨在打破美欧对伊采取的能源封锁。
  (3)俄与土库曼斯坦的能源合作。2003年4月,两国政府签订了《天然气领域合作协议》,约定在25年内(2003—2028年)土向俄出口天然气1.8万亿立方米。供气量从2004年的50亿立方米,到2007年达到700—800亿立方米。2006年,俄气公司宣布,计划在2012年前投资约20亿美元,用于土油气田勘探开发。2007年12月,俄土讨论了勘探开发卡拉库姆腹地和里海大陆架问题。近些年,俄卢克石油公司和私营的“秋明—BP”公司对开发土国油气也表现出极大兴趣。
  3.上合组织其他国家间的能源合作
  如,2009年,吉尔吉斯斯坦从乌兹别克斯坦进口了2.6亿立方米天然气;2010年,进口2.5亿立方米。
  2010年7月,伊朗驻哈萨克斯坦大使会晤哈能源部长,双方就油气领域的合作交换了意见,并同意两国将在德黑兰举行专业会议,制定油气合作的框架协议等。
  2010年11月27日,伊朗总统内贾德出席了伊朗—土库曼斯坦间第二条输气管道的通气仪式。该管道全长120公里,日输气量为4500万立方米。
  
  二.上合组织国家间能源合作存在的问题
  
  上合组织成立十年来,由于各国国情及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不同等,相关国家间的能源合作仍存在能源发展战略的差异,缺乏相互信任和理解,中亚国家能源资源面临大国激烈竞争等问题。
  (一)能源发展战略的差异
  如,俄罗斯和中国之间能源发展战略的差异。2006年6月,俄时任总统普京在上合组织峰会上提出,“建立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以作为在该组织框架内联合能源生产国、消费国和过境运输国机制的建议”。2006年秋季,这一建议成了杜尚别上合组织成员国总理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俄方在此次会议上提出了成立能源俱乐部的具体想法及实施计划。包括:(1)建立提供核燃料循环服务的国际中心,共同参与核电站设计,核燃料的生产和供应;(2)发展电力运输,以把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水电站多余电力输向中亚和南亚;(3)现有成员国解决能源资源使用效益的目标,应对准改善不合理的能源结构;(4)使该组织制定统一的能源政策走上正轨。
  
  俄方的这些建议曾得到与会国的支持。同时,在此次杜尚别会议的总结报告中,还就这一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建议并委托成立专门工作组,尽快研究建立该组织能源俱乐部的可行性。
  俄提出建立能源俱乐部的想法基于如下考虑,即俄作为全球性能源资源大国的能源战略重点是,考虑本国和全球的能源安全,保证多元化能源出口的运输基础设施,继续提高能源使用效益和发展技术创新。由此,俄对上合组织能源合作的出发点是:“要形成有发展前景的规划;挖掘能源潜力及其再生产能力;综合考虑能源出口国—过境运输国—进口国—转运站—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能源安全;统一水电系统;发展投资和技术创新”。俄考虑在上合组织中自身利益包括:“世界地缘政治的多极化;能源进出口;能源运输主干线;投资和技术创新”。
  而中国作为世界能源消费大国,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能源需求越来越多。目前,中国国内能源消费,尤其是石油消费大幅增长,对外依存度明显提高,能源供求关系日趋紧。因此,充足而稳定的能源供应已成为影响和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在"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战略的目标是:“贯彻落实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
  中国与上合组织相关国家的能源合作,除积极参与该组织能源相对较多国家的油气等燃料能源勘探开发、运输等项目投资外,还在努力协助它们提高发展经济的能力,以确保自身的能源进口安全。
  可见,能源战略直接涉及每个国家的切身利益(包括相关国家按规划开采的能源品种和数量、消费量、进出口量,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投资等)。同时,能源战略的不同,直接影响着国家间能源合作的顺利进行。中俄能源合作延续十多年的曲折进程,就是明显例证。
  而有关俄提议的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开展成员国间多边能源合作及其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如何保证各国能源安全等问题,目前仍处于探讨阶段。
  (二)缺乏相互信任和理解
  多年来,上合组织一些相关国家能源企业,常为维护各自国家及自身利益,围绕实施项目目标和交易价格等,缺乏相互信任和理解,从而影响合作顺利进行。其中,较典型的是中俄天然气合作。另外,中俄石油合作也出现了问题。
  1.中俄天然气合作的问题
  中俄天然气合作虽经多年多次谈判,但至今进展不大。表面看来,气价是主要障碍,可是,据俄学者吐露,俄并不看好与中国天然气合作可能才是主因。如,俄有人认为:
  (1)“中国作为俄气公司的伙伴对其不利”。其依据是:近5年来,欧洲为俄带来主要的利润。俄天然气出口平均价格在200美元/1000立方米左右。目前,欧洲市场气价平均为300—350美元/1000立方米。2008年,还曾创纪录地达到353美元/1000立方米。而中国,可以接受的天然气价格却很便宜。俄能源咨询公司合伙人米哈伊尔•克鲁基辛认为,“今年7月,中国购买澳大利亚液化气的价格为165美元/1000立方米。从土库曼斯坦供应的天然气平均也为165美元/1000立方米。而俄远东符拉迪沃斯托克地区天然气的供应成本为180美元/1000立方米。俄要与中国的生意有利可图,那么,售价至少要达到300—350美元/1000立方米”。因此,按中方提出的价格,“俄向东出售自身宝贵的天然气资源很不利”。
  (2)“中国好像不太在意俄的天然气供应”。其依据是:“今天,中国几乎70%能源消费是靠煤炭保证的。现在国家能源需求结构中天然气只占约4%,而全球平均水平为24.1%。近两年来,中国一些地区已出现了天然气不足。因此,中国在抓紧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卡塔尔、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进口天然气。此外,中国还积极深入中亚地区,以扩大天然气进口来源。2009年底,中亚—中国输气管道已开始运营。该管道年输气能力为400亿立方米,以此应补偿中国今后大约一半的天然气需求”。俄专家预计,“2015年前,中国天然气需求将达到2000亿立方米(现在约900亿立方米),从2016年到2020年,天然气需求每年会增长8%,到2020年,将超过3000亿立方米。其中,大部分天然气需依靠进口。近十年内,或许天然气在中国能源需求结构中所占比例将超过10%”。俄能源战略研究所研究员阿列克谢•斯捷潘诺夫据此预计,“在此背景下,俄天然气要占有部分中国市场,或多或少将是困难的”。
  (3)“向中国供气,现既无管道,也没钱”。2006年6月底,俄气公司董事长米勒曾提出,“将修建两条通往中国的输气管道:西线由西西伯利亚,经阿尔泰地区至中国新疆;东线则由东西伯利亚科维克金气田供气,管道铺设至中国东北。沿西线年供气量约为300亿立方米,沿东线约为380亿立方米”。对此,俄“资本”投资金融公司分析家维塔利•克留科夫指出,“铺设新输气管道是否合理,将取决于中方能承受的气价。俄中天然气合作关键在价格。中国不希望花太多钱买气。从一开始,中国就坚持要求,应按大大低于出口价的俄国内价格向它们供应油气。后又建议,把从俄进口气价,捆绑中国国内煤炭的加权平均价。可中方这一建议对俄气公司来说非常不利(因1000立方米天然气大约才100美元)。因此,尽管两国联合声明都很乐观,可讨价还价仍在继续”。 2010年11月,中国国家能源局国际司副司长顾骏曾表示,“在俄对华供应天然气的价格问题上,双方还需要进一步拿出诚意进行谈判,双方政府也要从政策层面进一步推动谈判”。
  可是,如果考虑到2011年3月16日俄副总理谢钦指出的,“2011年以来,受中东和北非国家动乱,以及日本特大地震影响,世界天然气价格已在上涨,这一趋势,今后将会保留一段时间”。 3月份,在日本地震前,国际市场天然气价格就已达330美元/1000立方米,地震后每1000立方米又攀升了约20美元(图1)。
  
  
  图1 2011年2-3月国际市场天然气批发价格动态
  
  作者认为,中俄天然气合作要尽快有所突破,从俄方看来,确实还需考虑向中国出口天然气价格的合理性及其可能供应的精确水准。而从中方看来,还需从确保国家经济长期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做好供需平衡规划,逐步改善不合理能源消费结构,慎重考虑决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天然气价水准,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安排和准备等。否则,到2011年中叶,中俄签署天然气合作的最终协议恐怕还有困难。到2011年6月16日,事实证明,因中方坚持按中亚气价,而俄方自认为拖延对其有利,结果使“中俄天然气谈判再度搁浅”。
  2. 中俄石油合作也出现问题
  据2011年3月18日俄《生意人报》报道,“两年前,俄同中国签署的250亿美元‘石油换贷款’巨额合同受到了威胁。2011年初,俄石油公司在向中国供油后,同中石油公司在油价方面出现了矛盾。1月份,中方少支付大约4000万美元油款。目前,双方正在进行谈判,但争议可能上升到国家层面,或者提交给国际仲裁法院解决”。俄“三方对话”公司专家瓦列里•涅斯捷罗夫认为,“目前的争议只是技术问题,稳定的对华石油供应对俄石油公司和中石油公司同样都非常重要”。他还表示,“东线输油管道中国支线已经建成,中方为此提供了部分资金,因此,中断供应对中方不利。中国还计划将管道供应量提高到每年3000万吨,并在科济米诺港购买石油”。“乌拉尔西伯利亚”公司专家阿列克谢•科金表示,“如果中方坚持自己的立场,每年就能够节省4.6亿美元以上,但俄未必会对此表示同意”。
  
  (三)中亚国家能源资源面临大国的激烈竞争
  1.美国和西方国家加强对中亚和里海地区的工作力度
  这突出表现在:当前,美国和伊朗的敌对关系尚未终结;阿富汗问题仍对美构成严峻挑战;俄要在后苏联地缘空间继续维持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欧盟则要摆脱对俄的能源依赖,拟直接从中亚—里海地区获取能源资源;同时,美国早把中亚—里海地区纳入其针对阿富汗的“大中亚”战略计划之中;铺设从中亚地区通往欧洲、南亚等地的新输油气管线的博弈仍在继续。预计,涉及俄、中亚—里海地区各个能源项目博弈的结果,仍将取决于世界主要大国在该地区政治利益的分配。尽管中亚产油气国领导人常说,“他们与国外的能源合作是正当的商业行为,相关游戏规则不会被金钱,特别是‘大国政治博弈’所左右”。可是,包括俄、美、欧盟,中国、日本等国,至今均没有放弃参与对中亚地区能源资源的争夺。 事实证明,俄与西方国家(美国和欧盟)在利用中亚能源资源方面的利益是对立的。目前,巴库—第比利斯—杰伊汉的输油管道在运营;通向欧洲的跨里海和纳布克(Nabucco)输气管道已被列为欧盟优先发展的大项目计划;而里海法律地位问题至今尚未解决等,这些都是制约上合组织能源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
  2. 俄对其他大国利用中亚国家能源资源有不同看法
  俄方有人认为,“现在中国公司在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地位得到巩固。这开始削弱了俄在中亚地区掌控通往欧洲输气管道的垄断地位。同时,中国获得了土库曼斯坦的天然气,还签署了开发土国阿姆河右岸气田的产品分成协议。中国也在积极参加开发利用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等,所有这些将和中国西部省份相连等。这样就导致中亚产气国为应对大国在此竞争,纷纷采取周旋方式,为自身牟利的局面”。
  此外,俄方“也不希望在欧洲市场上有来自中亚成本更为便宜的天然气与其竞争。为在可接受的价格框架内,继续控制欧洲市场,俄应从中亚购买并由自身来运输这一地区的天然气。否则,天然气早晚会通过其他管道运往欧洲”。基于这种想法,俄除抓紧实施包括“北流”、“南流”等经俄通往欧洲的输气管线外。2008年春天,俄气公司和中亚产气国还签署了自2009年起有关新天然气价格构成公式的协议,即俄按欧洲市场上的平均气价,减去从中亚边境运费支出的价格给中亚产气国。这样,既改变了拟议中整个天然气流向的架构,并使除俄天然气外其他通往欧洲方向的天然气价格均明显增高。
  鉴于俄在中亚地区“垄断输气管道”的重要性在削弱,俄对欧亚经济共同体国家(俄、白俄、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能源领域的互动也给予高度关注。为使欧亚经济共同体各国经济中能源部门的改革进程接近,在俄倡议下,欧亚经济共同体国家已研究制定了“2020年前燃料能源综合体发展战略草案”。2010年7月5日,俄、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三国宣布,正式启动“关税同盟”。因此,今后,俄拟在中亚形成共同市场,加强地区一体化进程,着手建立以欧亚统一能源空间为核心的计划等值得关注。而上合组织框架内的国家,虽也在制定相关能源政策的构想,但是,正如上合组织前任秘书长努尔加利耶夫所说,“现阶段,谈所有成员国对这一政策都能接受、协商一致的概念,还为时尚早,较快进行的工作应是使各国立场接近。因此,目前与其说是上合组织,不如说欧亚经济共同体是积极讨论、比较和进一步协调成员国能源战略的平台”。
  最近,又有俄学者提出,“俄将把强化与中亚国家的经济与能源互动,作为稳定欧亚地区的重要因素”。“俄和中亚国家除要制定统一的工业创新发展规划外,还必须在自己油气公司向外部市场出口油气及其加工制品的计划中限制对外经济活动的自由化”。
  3. 俄与中亚国家能源互动现在也遇到一定麻烦
  俄在上合组织框架内与中亚国家的能源互动,除有利方面之外,也有危险。这些危险是与其中天然气出口国(俄、哈和乌)间,有时可能不是作为合作伙伴,而是作为竞争者有关的。这特别表现在欧洲天然气市场上。欧盟有意降低进入其市场天然气价格并可能利用俄与中亚产气国之间,尤其是俄和哈萨克斯坦之间的一些分歧,挑起一系列拟绕过俄,投资其他输气干线的项目。此外,俄能源公司在哈国的地位已明显弱于其他国外竞争者。同样,在俄与哈国煤炭及电力部门间的互动,整体来看已走上正轨,但离前苏联时期的水平及规模还相差较远。俄与哈国在核能部门的互动,只是近十年来后半段方开始增长。可是,在世界经济危机条件下,今后怎样发展还不清楚。看来,俄哈能源互动前景有希望,可依然存在较多风险。
  
  三. 上合组织能源合作的几点思考
  
  由分析上合组织多年能源合作的进程,可得出下列几点思考:
  (一)世界各国发展面临诸多风险与挑战,加强能源合作应是必然选择
  经济全球化、地缘政治和国际安全形势的变化、全球气候变化及不可预知的大自然灾难等为世界各国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多数国家为应对这些风险与挑战均不得不在寻求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和能源稳定供应来源的各种途径。而解决这一任务,现已被列为保证人类未来生存的范畴并成为各国对外政策的优先方向之一。无论是能源出口国,还是进口国,以及跨境能源运输国都在为确保各自的国家利益,倾向于建立起相互间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同时,基于它们之间互相依赖程度的日益加深,加强全球和地区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能源合作应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和选择。
  (二)中亚地区对上合组织国家能源合作至关重要
  目前,发达国家和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国家都在采取各种措施,抓紧渗透、加强并拟长期巩固对世界拥有丰富能源资源地区(也包括对中亚地区)的影响力。在一些大国参与下,欧亚大陆和里海地区的能源版图正在发生变化,围绕上合组织框架内国家间的许多大规模能源合作项目正在或准备实施。西方国家(美国和欧盟)力图弱化俄和中国在中亚地区的影响,以强化它们在该地区的存在。中亚地区确实成了希望控制那里能源资源的大国地缘政治游戏的重要场所。
  因此,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关注中亚地区的能源安全;关注大国在中亚地区的介入及其参与的能源争夺,以及俄罗斯和中国在此方面的战略协调;关注中亚地区一些国家社会矛盾加剧,民生问题尖锐,以及经济过分依赖外援等,应是上合组织能源合作继续探讨的重大课题。
  (三)深入研究借鉴国际经验,为上合组织能源合作提供司法保障
  探索和确立上合组织相关国家都能接受的能源合作法律模式是一个势必经历的过程。其对进一步推动该组织能源合作有重要作用。因为国际能源合作本身就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冲突的变动过程。其间,合作与反合作的舆论及进程,常此消彼长。这些都决定了能源合作规则难有不变的定式且易发生变化。因此,必须深入研究影响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因素,需要遵循的规则,以及可借鉴全球和地区能源合作法律实践经验并进行对比分析等,以便为参与上合组织能源合作的国家确立均能接受的法律模式。
  同时,上合组织相关国家还需增强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意识;促进多边能源合作组织及法律制度的构建;参与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以及适应国际能源合作需要等。并借此,一旦在合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能有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并使当事方能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
  (四)未雨绸缪,着手制定非常情况下的全方位应急预案
  2011年3月,由地震引发的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正考验着全球范围内对核电安全的信任。这也令全世界在关注日本抗震救灾之余,密切监测、评估核泄漏事故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如何确保能源安全再次被广泛提到人们关注的视野。
  分析表明,中国和中亚地区分别处在环太平洋地震带及地中海—喜马拉雅山地震带分支上,期望震灾程度远高于全球平均震灾值。近年来,诸如地震、泥石流、高温干旱等不可预测的严重自然灾害,对上合组织国家能源安全均构成了严峻挑战。因此,科学评估梳理涉及油气田开发、管道运输及其他包括煤炭、核能、水电等能源安全系列的风险特征、非常情况下的全方位应急预案、防护节点及具体安保措施等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此外,加強与上合组织国家能源安全的合作,逐步扩大重点地区抵抗自然灾害危害的能力,以及包括提高已建(油气田、输油气管道、加油气站、煤矿、电力运输等)能源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益等实际问题,也需要上合组织相关国家共同努力,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