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慈善立法开闸
2011-12-29左林朱雨晨张有义王晨
财经 2011年5期
近几个月以来,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先胜频繁组织座谈会,征求意见,为《广东省慈善事业条例》草案的修改而忙碌。他希望,能将这份草案在6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争取年内出台。“希望这部新法能激发民间慈善活力。”王先胜说。
汶川地震之后,民间慈善井喷,公民社会初见端倪。在此局面下,慈善制度之落后日显尴尬。
《慈善法》起草至今已逾五年,但其何时颁行,仍无时间表。究其原因,各方在立法宗旨、政策定位以及管理体制等关键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
在上位法久滞不前的现实下,多个省份不再等待,纷纷着手推动地方慈善立法进程。在广东省之前,2010年1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通过《慈善事业促进条例》,11月,湖南通过《募捐条例》,11月上海静安区大火后,募捐乱象丛生,上海的慈善立法亦加速进行。
地方慈善立法在多个方面均有所尝试,包括突破双重管理体制,开放慈善组织注册;打破公募垄断,扩大慈善组织募捐权;建立监管规则,回归政府应有之责等等,凡此种种,皆为困扰慈善发展的制度沉疴。但囿于制度壁垒,各地慈善税收制度改革均无显著突破。
地方的先行先试,并不能全面改变现行的官办慈善体系。但从各地趋势看来,让慈善回归民间,当属题中应有之义。
地方慈善立法潮
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下称《江苏条例》)获得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成为中国第一部地方性慈善法规。
江苏官方在解释立法动机时表示,江苏慈善事业发展迅猛,慈善捐助总额居全国前列,现实的发展需要一部慈善事业法规。
《江苏条例》明确规定,取得募捐许可的公益组织均有资格对公众募捐,这意味着公募权覆盖至民间组织,而在过去,公募权由公募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几家分享,而它们多具有政府背景。
跟随江苏其后,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募捐条例》(下称《湖南条例》)获得通过,2011年5月即将生效。其特点在于,作用对象不再限于扶贫济困等狭义慈善组织,而扩大到公益范畴,科教文卫体乃至环保等事务,亦被纳入其范围。
2010年4月,《广东省慈善事业条例》(下称《广东条例》)立法启动。同年10月,广东省民政厅将草案提交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目前正处于修改讨论阶段,官方人士表示,此法力争2011年下半年正式出台。
2010年,上海市人大牵头,展开了为期半年的慈善立法调研。11月15日上海静安大火之后,一度出现募捐乱象,各类组织号召募捐,甚至出现一些个人劝募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立法进程,据《财经》记者了解,《上海市社会募捐条例》(下称《上海募捐条例》)目前已形成草案,相关立法程序将于2011年下半年启动。
此外,深圳《非营利组织法》亦在酝酿之中。
对于此波地方慈善立法热潮,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分析,中国的专项慈善立法一直缺失。在现实中,每当灾害发生,个人、政府部门、机关单位自行募捐的情况层出不穷,却无规则加以约束。“我们国家上位法的立法周期太长,又有大量的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在慈善领域,地方上已经等不及了。”王振耀说。
呼之不出的上位法
目前中国有关慈善的法规,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其余则多为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然而,《公益事业捐赠法》只调整一般意义上的捐赠法律关系,几项条例也主要是各类民间机构的组织管理法,其余大量规范层级、效力均不高,且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套。
因此,制定《慈善法》的呼声多年来一直不断。2005年,民政部正式启动立法工作,并在2006年拿出草案。按当时计划,《慈善法》将于2006年进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7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但最终未果。
究其原因,各方在《慈善法》立法宗旨、政策定位以及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均未形成共识。
其中,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慈善到底是民间事业,还是公共事业,如果属于后者,则意味着政府也可参与其中。中共十七大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基于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方面认为,慈善应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应在社会保障体系内。
这种观点与民政部的立法初衷有所区别,一位民政部内部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民政部认为,慈善应该是一个外延很大的概念,包含环保、动物保护、文化遗产等等公益内容,而不仅仅是社会保障的补充。
2010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在苏州召开慈善立法研讨会,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会上表示,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性和民间性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在慈善领域中的职责权限。他认为,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而不能充当慈善的主体。
另一个焦点则涉及民间组织的管理体制。按照现行法规,民间组织的成立受到严格限制,大量民间慈善组织无法逾越双重管理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这些民间组织因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只得采取工商注册方式存在,这样一来,其运行会受到很大影响(详见《财经》2010年第9期“NGO‘血栓’”)。
此外,《慈善法》还需对现有各种条例、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衔接,特别要论证《慈善法》与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关系。在前者长期缺位的情况下,后者充当了慈善公益事业基本法的角色,如果《慈善法》出台,两部法律可能出现重叠。学界倾向于《慈善法》将《公益事业捐赠法》加以吸收,前者施行的时候,后者即可废止。
《慈善法》难产,慈善事业却在踏步向前,民政部官方数字显示,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各类社会组织43.1万个。
“慈善权”扩大
既然要为慈善立法,首要的问题便是“慈善权”应该赋予谁。长久以来,红十字会和慈善会是中国最大的两家慈善组织,两者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前者完全比照行政机构建立,后者则为民政部部属社团。两家组织的总会都设在北京,其下分设省级分会及数目庞大的市、县基层组织。以两大社团为主,部分公募基金会为补充,组成了中国慈善体系主体,由于两大社团的行政化管理,以及公募性基金会多挂靠政府部门,此慈善体系的官方色彩浓烈。
此轮地方慈善立法颇具灵活性,主要便体现在对于官办慈善体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