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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武器

2011-12-29王琳

财经 2011年24期

  就个案而言,药家鑫之父药庆卫诉张显侵犯名誉权一案,与早已尘埃落定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并无关联。这不是“第二季”,也不是“案中案”。作为公民的药庆卫,拥有自己独立的名誉权。若他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侵犯而付诸司法,这是再正常不过的选择。侵权与否,还有待法院的裁判。
  从社会效果上说,这一个案自有其公共价值,至少,法院可通过裁判清楚明白地告知公众,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边界究竟划在哪里。
  而当司法公信不彰,裁判结果的确定性无法预期时,“功夫在庭外”的信徒就不会少。有“关系”的,或直接影响领导,或直接影响法官;没有关系又不想被动接受裁判,现实的一个选择便是主动上网影响舆论。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为弱者提供了一个间接影响法院裁判的可能——虽然并不是每一宗个案都能形成舆论风暴。不少人将药家鑫案的舆论喧嚣归咎于张显,在我看来,这里可能存在对这位“激情代理人”的高估。他或有“推波助澜”,但非始作俑者。
  如果我们正视此案舆情的起源,不难发现,一有药家鑫肇事后八刀夺命在前,二有药家鑫“怕农村人难缠”的公开解释在后。这像引火线一样引发网友的围观,也引发了贫富对立与城乡对立的议题。此后自称药家鑫师妹的网络力挺等,更激发了网民的义愤,使得网络舆论愈发走向情绪化。本来罪不及家人,药父却因此而被卷入残酷的人肉搜索。从媒体陆续披露的信息来看,网络上确有不少涉及药父的信息失真。药庆卫夫妇的生活也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
  被药庆卫告上法庭的张显,可以被作为一个符号,符号背后还包括一些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而又不加说明的网民,也包括网上网下一些有明显歧视犯罪嫌疑人家属行为的普通民众。面对这样一个群体,药庆卫一一诉告并不现实。作为药家鑫案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张显在法庭上的发言享有豁免权,但他在庭外的言论并不因其代理权而免责。他积极转发有关药案的各类真假未辨的网络消息,还力劝被害人家属拒绝了药家的庭前赔偿请求。如果药庆卫选择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显的确是一个“适当的被告”。
  药庆卫诉张显侵犯名誉权一案,关乎的是言论的边界。作为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张显有权建议被代理人是否接受庭前和解。拒绝药家的庭前赔偿请求,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并不违法,甚至也无不当。一些以此来指责张显的声音,并不合适。
  回到案件本身,药庆卫的诉由有两项,一是诽谤(即发布不实消息),二是侮辱(即恶语中伤)。张显的微博中确有一些言论涉嫌诽谤,如“而据媒体披露,在房价高企的西安,药家在市区内居然有四处房产,结合药家鑫平时生活之奢华,买5000块的手机,花巨资整容,开14万的私家车,药家资产超出药父母收入水平数倍”。药庆卫的解释和媒体的调查却显示事实与此有异。
  张显涉嫌侵权的微博还包括:“联想到出事之后药父母始终不敢正面示人,药父必有重大隐情,药父身居我军军械采购要职,利益纠葛颇多,望中央军委彻查此人经济问题,肃清军械采购环节蛀虫。”药庆卫认为“蛀虫”一说构成侮辱,在其情理之中。
  药庆卫诉张显,诉之有理。摆在原告面前的,除了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外,还须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后两项的证明难度,不言自明。这仍有待于双方庭上交锋,以及法院的独立裁判。
  然而,在本案之外,值得追问和探究的还有,为何一位诉讼代理人,除了在庭上“激情代理”,还要在庭外“激情发声”——微博公关,并不是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张显或者说他作为一个符号所代表的群体,为什么会有那些言论,更值得探究的是,一些并未得到证实的言论,为何能得到疯狂转发和传播。
  从张显的“微博史”来看,他之前并不是“微博控”。张显开设微博并大量转发与药家鑫案有关的消息,有着明确的指向——争取舆论。正如前面的分析,被害人家属并非权贵,张显也没有别的资源,为对抗对方可能(仅仅是一种“可能”)对司法的干扰,张显选择了通过影响舆论来制造影响,进而间接影响司法。
  基于信息不对称,这种与上访如出一辙的“舍法求法”,往往会夸大对立面的影响力。用耶鲁大学人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的理论来解释,这可作为一种“弱者的武器”。斯科特通过研究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发现,作为政治上的无效阶级,农民的反抗总是体现在日常生活中,他们的武器就是偷懒、装糊涂、诽谤、纵火、怠工,等等。
  而作为司法上的无效影响群体,网络抱团、集群、戏谑、夸张的事实、情绪化谩骂、甚至诽谤和侮辱、制造并影响舆论、裹挟甚至绑架民意,都可以成为普通人的“武器”。我们有理由相信,“弱者的武器”最初希望指向的仍是公正,但最终伤害的却往往是无辜。在中国的现实中,类似“弱者抽刀向弱者”的个案更是不断重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药庆卫诉张显侵犯名誉权,既可为日益繁荣的自媒体提个醒,也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个醒——让弱者放下法外的“武器”,并非止于惩罚已带来破坏性的弱者,更在于法治精神的厚植与司法公信的培育。当公众都信奉“功夫在庭上”时,还用得着法庭之外费尽心机地“织围脖”吗?
  作者为海南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