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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出版产品综合质量管理标准的思考

2011-12-29李崎钢

出版参考 2011年9期

  出版业繁荣与出版产品质量息息相关,确保出版产品质量合格,不断提高质量不仅是各类出版企业持续发展的命脉源泉,同时也是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丰富了出版产品质量管理内涵
  
  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中添加了有关国家对出版产品质量监管的内容,如: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等等。这些规定充分显示出国家对出版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为出版产品的市场准入监管提供了法定依据,丰富了质量管理的内涵,也进而提升了出版产品质量管理依据的规格。
  
  出版产品综合质量管理的实施及缺憾
  
  对出版产品综合质量管理比较完整的规定,始见于对图书产品的质量监管。2004年底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修订后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这是一项考量图书产品质量的管理依据。规定将图书产品质量标准从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个方面作了规定,统一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而且指出: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对经检查属编校质量或是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可以实施罚款、召回、注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及禁业等。
  对内容质量,规定指出“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反之则为不合格。 对于编校质量,规定指出“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按照规定的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以差错率的大小判定是否合格。对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扉页、插图等,规定指出“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不符合的其设计质量标准属不合格。对印制质量,规定指出应执行国家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符合标准的,其印制质量属合格,反之则为不合格。
  可见,判定图书产品综合质量合格与否要做四项审查,四项均合格其质量属合格。综合质量的四个要素中,内容与编校是内在质量,设计与印制是外在质量;内容和设计难以量化,属于定性标准,编校和印制可以通过检查检测评定,属于定量标准。在图书产品质量检测实践中,内容上不存在法定的禁载内容即为合格,几乎是不必考察的;装帧设计行业标准到目前仍是空白,致使这个质检项目形同虚设。由此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将图书产品质量检查的重点放在编校质量和印制质量上,也摸索出一套质量检查检测的有效办法,但一直未启动综合质量的检查,实属缺憾。
  
  出版产品综合质量管理标准亟待完善
  
  出版产品是知识和信息的载体,是经过著述、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精神文化产品,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和物质产品双重属性,其质量标准与一般产品有较大的不同;各类出版产品都有自身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性,质量内涵也有明显的区别。这样就使得制定出版产品综合质量管理标准有一定的困难,需要探寻解决的途径。
  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强化了对出版产品市场准入的质量监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从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进行综合质量监督检查,也势必面临着一些新问题:一是出版产品包含纸介质和光盘介质,媒介形式有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分类多样。1995年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和《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一直沿用至今,2007年公布了《期刊出版形式规范》,作为报刊质量评估的管理依据略显陈旧,修订完善报刊出版质量评估体系和出版质量管理标准已成当务之急。除纸介质外,光盘介质的媒介质量标准尚属空白,亟需制定相应的规定;二是内容上不存在法定的禁载内容即为合格,侧重在政治导向和法律标准,忽略了出版产品应具备的文化品质、文化品位标准,如创新性、思想性等;而出版产品种类繁多,又难以制定适用于所有类别产品的内容质量标准,需要研究制定重点门类出版产品的内容标准,比如教科书、工具书等;三是通用的装帧设计行业标准到目前仍是空白。版式设计作为图书期刊专有出版权的邻接权,讲求内容和形式的和谐统一,追求创意创新及个性化表现形式,采用统一的行业标准并不见得适合出版产品设计的特性,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宜作为参考要素。
  (作者单位系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