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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西兰2011年版权修正法案

2011-12-29香江波

出版参考 2011年22期

  新西兰于1994年通过了第一部《版权法》,此后,在1996年、1997年、1999年、2008年、2010年都应对不同的问题与国内外形势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1年,并已于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对版权法进行修订的主要目的是集中力量制止例如在BT上共享电影等非法点对点(P2P)的文件共享行为。
  
  一、修订内容
  此次通过的修订法案首先引入了一个新的内容,就是版权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侵犯了其版权的一方进行起诉。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权利人能以低成本的方式迅速从侵权人一方获得赔偿金。权利人可以是版权的所有者,也可以是代表权利所有者被授权行使该权利的人。当网络账户持有者(即普通的宽带用户)在收到三次警告通知后仍继续侵犯权利人版权,那么,他必须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其次,将先前侵权人无视三次警告后由地区法院责成网络服务提供商暂停侵权人网络连接,改为由版权仲裁处负责实施后续的惩罚举措。这三次警告通知分别是:
  ——检测通知:版权权利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后,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后者在收到权利人通知7天内向上传文件的网络账户持有人发送检测通知,即第一次警告通知。若通知发出后,涉嫌非法共享文件的侵权人未继续上传侵权文件,则该通知在9个月后失效。
  ——警告通知:若该版权权利人就侵权行为再次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通知,后者将向被指控的侵权人发出警告通知,即第二次警告。若通知发出后,被指控方未继续上传侵权文件,则该警告通知在9个月后失效。第二次侵权通知应在第一次警告通知发出28天后至失效期前发出。
  ——维权通知:若该版权权利人就上述侵权行为第三次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后者将向被指控的侵权人发出维权通知,即第三次警告。若通知发出后,被指控方未继续上传侵权信息,则该通知将在35天后失效。第三次侵权通知应在第二次警告通知发出28天后至失效期前发出。
 +H+6MKIBe6fXXZa1O4vJtyIJsiRJo0jMxj3BurT3jZ8= 这三个通知必须依顺序发出。经上述三次警告后,若权利人仍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即可向版权仲裁处提出最多1.5万新西兰元(约合1.2万美元)的赔偿金请求,权利人向版权仲裁处提出裁决申请的费用是200美元。
  版权仲裁处必须判定给权利人一笔赔偿金,除非有明显证据表明由账户持有者进行的这一赔偿有失公正。版权仲裁处不能颁布禁令,但依照这些规定,仲裁处不能阻止版权所有者按照《版权法》的常规规定进行诉讼。
  此次修改也包括允许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暂停使用者网络账户最多可达六个月的规定。然而,该条款在2011年9月1日时不会实施。不过,新政府会在未来两年内重新审议该法案,如果发现该法案的实施效力不大,就会引入断网规定。
  该法案颁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很大的争议,一些网络利益集团,如创意自由基金会、新西兰盗版党等,对新法中的这些变化表示强烈的抗议。
  
  二、美国成修法背后推手
  新法废除了原来的第92A条——该款法条要求网络服务同工商制定并“合理实施”一项措施,中断重复版权侵权者的互联网账户。在政府审议第92A条内容时,新西兰总理John Key表示,实施与网络侵权相关的版权法时,必须使新西兰的法律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持一致。尤其是,Key提出了澳大利亚、英国都拥有类似的法律规定。而且他明确指出,如果新西兰想要和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那么新西兰必须在某种形式上拥有类似的法律。
  总理的这一声明得到了新西兰商务部长Simon Power的支持,他认为,其他国家,包括美国都希望新西兰设立一个专法解决网络侵权问题。尽管新西兰政府否认美国推动了2011年版权法的修订,但是国家党和劳动党都明确表示,在自由贸易协议中必将谈到知识产权问题。因为之前已有先例——澳大利亚一些作品的保护期之所以延长,就是澳美一次自由贸易协定的结果。
  在新西兰政府审议第92A条时,新西兰也与美国进行了几次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谈判。尽管官方坚持ACTA与实施网络侵权专法无关。然而,评论界普遍认为,毫无疑问,ACTA谈判影响着这一专法的实施。
  无论是过去的劳动党政府,还是现在的国家党政府,新西兰当局都清楚表示,这一立法是与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肯定谈及的话题。这足以说明问题。而且,这一立法实施初期让新西兰向美国展示出了它在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方面的主动性。同时,也显示出新西兰版权法和美国提出的能够进入自由贸易谈判的要求是一致的。
  
  三、修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
  目前,大多数新西兰人都认为版权法修订后要比原有的第92A条规定的内容更可行。然而批评意见则认为,这次修改没有达到它的既定目的。尤其是,很多权利人不认可这一法律体系的有效性。而且他们辩称,法案对权利人发送通知(25美元一份)和向仲裁处申请(200美元)的费用太高。
  新的版权法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联合国刚刚发布了一份报告,报告对一些国家终止或暂停网络账户的法律进行了批评。联合国认为这些法律是对人权的侵犯。虽然现在新西兰还没有实施相关暂停网络账户条款,然而,两年后一旦实施,新西兰可能就会成为联合国所指对象之一。另外,新西兰互联网公司这样的机构也强烈呼吁废除切断互联网接入这一惩罚性条款,他们认为切断用户账户的惩罚,就好像一旦发现用户邮寄复刻的音乐CD,就禁止他们使用邮政系统一样苛刻。即便如此,新西兰政府也明确表示,不想再对这一法律进行修改。政府认为它设计了最好的法律解决这一难题。
  网络服务提供商认为他们面对的困难也很大。网络服务提供商每发一个警告通知给网络账户拥有者,权利人就要支付25美元(这个价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权利人一起协商的结果,过段时间会再审议), 所以在权利人把网络账户拥有者告到版权仲裁处的时候需要发出的3封警告通知,成本是75美元。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表示,让权利人支付这一成本费用可以确保权利人仅仅将目标锁定在严重的、重复侵权的行为上,而不是发出上千上万份根本不会有效力的通知。但网络服务提供商认为,每份通知25美元的成本费没能涵盖他们运行整个举报系统的费用,这笔运行费用成本应该更高。另外,新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保留IP地址分配的信息和权利人的任何关于侵权认定的数据。
  人们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新法允许权利人采取行动的对象是网络账户持有者而不是使用者。因此,虽然大学、图书馆被排除在外,但网络咖啡馆等经营场所,作为网络账户的持有者,要对其用户使用这一账户时发生的侵权行为负责。对成千上万个登录这些机构(经营单位)网络的使用者来说也是如此。这容易对无意中与非法下载者共享网络空间的普通网络用户的权益造成伤害。这些机构单位都很关注这一问题,因为最后它可能会影响到这些机构的运行方式。如果版权仲裁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那么账户持有人就必须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仲裁处可以降低罚款,前提是如果这一赔偿对账户持有者来说明显不公正。
  新法中的措辞表明“明显不公正的罚款”的门槛设立非常高,只有当有人私自侵入网络,然后使用这一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时候,这一罚款才是明显不公正的。也就是说,如果侵权人是账户持有人网络的合法用户,那么则很难证明对账户持有者的罚款是明显不公正的。由版权仲裁处裁定账户持有者的负责将可能导致此次立法目的无效。因为,新法回避了议会修法的目的,结果使得账户持有者,而不是用户,对他们的账户如何使用承担责任。
  对此,一些账户持有者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有的账户持有者虽然允许多用户入网,但它要求这些用户同意不使用这一计算机系统用于非法活动,包括侵犯著作权。这一对策也可以延伸到该账户使用者可以从用户那里得到由于其侵权行为而被仲裁处判定的罚款金额及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当然,网络账户持有者也可以设置技术手段,如密码、过滤器、拦截软件等限制用户进入BT网站。
  权利人在侵权通知中要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表明权利人拥有该版权,或是权利人授权委托发出这一侵权通知。尤其是,权利人应该提供该作品为版权作品,现在受到侵权的信息。针对这一问题,新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发给网络账户持有人侵权通知的形式和内容——侵权通知必须附有《2011版权(文件共享侵权)修正案》的操作信息和一般的版权信息。有效、全面的信息将会大大提高侵权声明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