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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教育公

2011-12-29陈姣姣

考试周刊 2011年33期

  摘 要: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历史性跨越式发展,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要从政策、制度、教育资源等方面采取措施,推进教育均衡发展。通过推进教育公平进而逐步消除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不公平现象,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教育公平 对策
  
  教育既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传播文化的载体和依托,教育的和谐发展自然是和谐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教育的和谐发展即教育公平。
  一、教育公平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及其内涵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概括而言,教育公平与和谐社会主要有三重关系。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是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基本因素。
  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教育公平就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其中教育权利平等主要指在法律上要保证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我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教育的发展的历史看,机会均等是实现教育公正的重要手段,主要表现为:一是教育起点机会均等,强调入学机会与求学条件均等;二是教育过程机会均等,教育过程不区分性别、种族、贫富、地区的不同;三是教育结果的均等,每个学生都能平等、均等地利用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学有所得,学有所用。对社会行为来说,就是通过慎重地相对均等地分配教育机会,从而缩小教育差距,实现教育公平。[1]
  二、教育不公平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社会转型时期的不公正因素,会导致诸多教育方面的不公正,而教育不公平不仅危及社会公平,而且危及社会稳定,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最伟大的工具。[2]
  (一)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在教育投入上的严重不足,困扰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尤其是农村教育经费的不足,加剧了城乡教育的不平衡。城市一间教室的投入就相当于偏远地区一所农村小学的全部家当。城市学校有优秀师资,优质设施,农村学校大多数只有一支粉笔,一张嘴,最后却让城乡的孩子站在同一高考起跑线上,公平吗?处于西部农村的青少年与东部沿海大城市的青少年虽“同在一片蓝天下”却不能共成长,这种教育不公不仅直接导致西部地区与其他地区人与人之间未来经济收入的不平等,而且埋下了未来城乡、区域、阶层间矛盾的隐患,成为社会不公平的加速器和诱发社会不稳定的新因素。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的这种现实不仅远未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而且反过来与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加速西部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并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的教育竞争规则来确保教育机会的不公正。
  (二)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
  平等的教育机会不会自然生成,要靠国家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与调控,财政使用不当、资源配置不均衡,就会造成我国当前教育严重的不公平。主要表现是“四重四轻”:一是重高等教育,轻基础教育;二是重城市教育,轻农村教育;三是重发达地区,轻欠发达地区;四是重少数重点学校,轻多数普通学校。另外,我国的教育体制与财政体制不协调,基础教育严重依赖于基层财政,导致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结构的不合理和地区间差距过大。[3]目前,由于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及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许多学生被剥夺了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三)教育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
  在基础教育领域,各地在具体实施免收学费政策过程中,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变相收取各种费用,进行各种摊派,较大地增加了教育成本和经济负担。在高等教育领域,1997年招生并轨后面向学生的多项收费涨幅惊人,超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超出一般社会成员的承受能力,通过价格机制形成不同经济背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差异。这种现象不仅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而且增加了学生的精神负担。[4]
  (四)招生制度存在严重弊端。
  小学和初中生源按地段和居民身份划分,要求不得自主择校,与机会均等的理念相悖。重点学校制度导致教育条件和质量的悬殊,以及“择校现象”的存在,蕴藏着各方面的教育不公平。高中招生中以缴纳较大数额甚至巨额“赞助费”等名目录取学生人数逐年上升,使得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失去就读重点学校之后,不但可能失去上大学的机会,而且有可能失去就业机会。高校招生问题也是教育不公平的大问题,高考录取在信息不对称中博弈,由于出生地不同而导致入学分数不同,等等。在北京能上北大、清华的考生,在一些地方根本进不了重点大学;在北京能上其他重点学校的考生,在一些省则会落榜。
  三、促进教育公平的对策
  教育公平是针对最大多数人和事,以教育制度和规则来约束现实生活中某些失当的教育行为,是对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寻求平衡点,保持一致而进行的活动。
  (一)确保教育制度公正。
  建立完备的教育法制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有力保障。实现教育法制,一方面要求国家制定比较完备的教育法律,从法律上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成为可能,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律,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绝不能以权侵法,阻碍教育公平的实现,还要逐步改革教育录取制度,缩小区域间的差距。[5]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将义务教育引导在公平公正公益的轨道上。
  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至少要维护两个方面的平等,一个是起点公正,一个是竞争公正。没有起点公正,就很难谈得上竞争公平。特别是在教育方面,如果政府没有维护必要的起点公正,那么实际上在进入社会之前,个人之间的竞争已经基本分出了胜负。当然,在强调教育的重要性之外,还要强调个体的自身努力。但是,教育作为个体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欠债,以及在高等教育领域的高收费,无异于将贫困者人为地排除在竞争之外。
  (三)实现教育资源配置公正。
  要对教育资源加以合理分配,就要对欠发达地区、弱势群体进行倾斜。由于我国目前的教育财政体制受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很大,针对当前在全国范围内表现出的区域差距、民族差距、城乡差距和同一地区内的阶层差异,就需要政府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基于正义和公平的原则,从补偿教育的角度,向弱势群体倾斜,向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广大的农村地区倾斜,对不同需求的个人和群体投入不同的教育资源。
  (四)国家加大义务教育投入程度。
  教育投入不足、教育投入主体错位、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依然困扰着目前我国教育事业的和谐、持续发展。国家要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建议在国家预算法中,对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制定明确的预期目标,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尽快实现。加大调整教育资源内部分配、城乡分配、区域分配、校际分配的力度,逐步调整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负担的比例,由目前的县级统筹为主转向以省和中央为主。
  (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
  以法律来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尽快修订和完善《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
  (六)杜绝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
  教育的高收费、乱收费,严重干扰了教育公平,这一点在农村更为严重。特别是重点学校的乱收费,把更多的低收入阶层推到了优质学校门外。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要下决心禁止任何公立学校乱收费,更要取消“择校费”,使重点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进行择优录取。
  总之,教育的理想是实现公平。我国现阶段的教育公平只能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机会平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只能是不平等条件下的某种尺度上的平等。即使实现了教育机会、权利的绝对公平,因个人的智力、能力、机遇等原因,教育的结果还是有差异的,入学机会、就学条件相同并不代表所有人都能得到同样的成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在《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中认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挖掘一个人的潜力,其核心是使每个受教育者都能得到与自己智力水平相当的合理开发,使他们进入社会后找到适合自己的社会定位。我们追求教育公平的目的是逐渐缩小社会差距,实现社会阶层结构的合理,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教育公平不可能逾越社会发展阶段而超前得到解决。教育公平是理想,需要实践;教育公平是目标,实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我们应尽最大的努力去促进教育的公平。[6]
  
  参考文献:
  [1]马晓燕.关于教育公平的现实选择之我见[J].教育与经济,2000,(2):31-32.
  [2]童大焕.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之本[N].中国青年报,2002-04-01.
  [3]课题组.缩小差距——中国教育政策的重大命题[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5-15.
  [4]施芳.对话:高等教育如何实现公平[N].人民日报,2005-25-21.
  [5]李江源.论社会转型时期的教育失序与教育制度重建[J].当代教育论坛,2003,(6):9-15.
  [6]杨东平.对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的认识和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