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借条中的七大陷阱
2011-12-29
农村百事通 2011年3期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李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写借条时耍了个花招,故意将“李祥”写成“李样”,而且李祥当时并没有注意到,到了还款期,李祥找到王某父子二人催要借款。不料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李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李祥将二人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最终支持了李祥的主张,但李祥也为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某,张某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某。后张某向王某讨要借款时,王某不认账。张某无奈将他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结果,张某白白损失了10000元。
三、利用歧义
案例:李某向周某借了5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元,并要求周某将原借条撕毁,重新为他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50000元,现还欠款4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理解为“归还”,又可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得不到保护。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答辩时称,为孙某出具的是“收条”,是因孙某欠他7000元,而孙某还款时,因欠条丢失,故书写收条一张。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帮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条时,郑某写为:“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条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元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20000元前加了个“1”。
七、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向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李某出具借条时写为: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到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在李某否认约定利息的情况下,驳回了孙某关于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河北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