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袁世凯政府的新闻法制
2011-12-29穆中杰
新闻爱好者 2011年5期
摘要:袁世凯政府出台的专门新闻法律法规包括《报纸条例》、《出版法》、《新闻电报章程》等。在制定其他法律的时候还加入了有关管制新闻事业的规定。袁世凯政府的新闻法制不仅为制造“癸丑报灾”提供了所谓的法律依据,为北洋军阀政府及蒋介石政权所直接继受,而且也为共和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另类借鉴。
关键词:袁世凯 新闻法制 法制现代化
袁世凯政府开始于1912年3月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终结于1916年6月袁世凯去世。在这一历史时期,袁世凯以拥护共和为幌子,以加强专制和复辟帝制为真实目的,为加大对新闻界的控制而不断加强新闻法制建设。本文拟就此问题作出梳理,供商榷。
袁世凯政府出台的专门新闻法律法规
为巩固统治,袁世凯被迫在口头上承诺遵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4年5月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中规定了“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①实际上,该约法改变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才可以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之权利的规定,将限制的范围笼统地规定为“法律范围内”,从而为自由擅断提供了宪法依据。除此之外,袁世凯政府还加强了专门新闻法制建设。
《报纸条例》——“世界上报律比较之最恶者”。为使摧残新闻事业活动合法化,1914年4月,袁世凯政府在继受《大清报律》、日本《新闻纸法》的基础上,以“教令第四十三号”颁布了专门适用于报业的法令《报纸条例》。该条例共35条,除规定了报纸的注册条件及手续、对报道错误或失实的处置、对各种违规者处罚外,还规定下列内容不得登载:淆乱政体者;妨害治安者;败坏风俗者;外交、军事之秘密及其他政务,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预审未经公判之案件及诉讼之禁止旁听者;国会及其他官署会议,按照法令禁止旁听者;煽动、曲庇、赞赏、救护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攻讦他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违反者要处以很重的处罚。不但如此,该条例还从经济上限制新闻事业的发展,规定在报纸发行前应“缴纳保押费”。当时北京英文《京报》称其为“世界上报律比较之最恶者”。②
此后,袁世凯政府又相继补充颁布了《陆军部解释“报纸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军事秘密之范围》、《报纸条例未判案件包括于检厅侦查内函》、《报纸侮辱公署依刑律处断电》等规定。1915年7月,《修正报纸条例》的颁布,强化了经济控制手段,进一步扩大了“警察官署”控制报纸言论的权力。
《出版法》规定禁刊内容及处罚规定的专律。1914年1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了《出版法》,将《报纸条例》中限制报纸的内容扩大到所有出版物:淆乱政体者;妨害治安者;败坏风俗者;煽动曲庇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轻罪、重罪之预审案件未经公判者;诉讼或会议事件之禁止旁听者;揭穿军事、外交及其他官署机密之文书图画者;攻讦他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对于违反者,处罚措施极为严厉,禁止出版物发行,没收其印本及印版,对相关人员处以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累犯、自首等规定。由于该法规定所有出版物须在发行前呈送警察署,致使该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许多地方发展成为预检制度。
《新闻电报章程》——新闻电报减价纳费的专规。袁世凯政府不但限制传统传播手段,而且还限制使用先进技术手XZ3DdV2aixn5AAraNJvISNFT4Q4dzyJftdla0hnNcDc=段对新闻消息和舆论的传播。1915年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了《新闻电报章程》。该章程虽然规定电报局由电线传递刊登报纸之新闻消息,准作为新闻电报,减价纳费,但这一优惠的前提条件是须先经交通部审核批准并领取执照,新闻电报只准用华文、英文及其准用之文字的明语发报,等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新闻法制内容
袁世凯政府不仅以专门法律《报纸条例》、《出版法》、《新闻电报章程》为骨架,以总统、中央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名义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通告、训令为血肉,而且还在制定其他法律的时候加入了有关管制新闻事业的规定,从而逐步建立起一个为封建军阀专制统治服务的新闻法律体系。
实际效力高于法律法规的命令通告训令。1913年3月20日,袁世凯政府陆军部致函内务部,要求“对于外交军事秘密事件,一概不许登载,违者按律严办在案”,如果登载军事事件,必须由陆军部实施新闻检查,宣布自次日起,“实行检阅签字办法”,如有违抗,“本部立即饬员究办”,“决不畏摧残舆论之谩言”。③当晚,呼声最高的内阁总理人选宋教仁在上海火车站遭刺杀。为压制各报对宋教仁遇刺案和善后大借款的报道,1913年5月1日,袁世凯政府通令全国:“凡罪案未经审判以前,照律不得登载新闻”。同月,交通部通知各报,凡“碍及国家治安或滋生乱事”的报道,将依万国电报通例一律扣发;内务部通令各地报刊在报道中不得使用“万恶政府”等字样,违者从严取缔。当月下旬,交通部再次通令各报,称“报律刑律均有应遵守之范围,是言论自由仍须以法律为标准”。④袁世凯政府对新闻事业的高压控制激起了新闻界的强烈反抗。
“二次革命”爆发后,袁世凯政府加强了对新闻方面的控制,下令停止邮寄、检扣和严办“严禁”的报刊和印刷品,并要求全国所有的报刊重新登记注册,借机以“乱党报纸”的罪名查封了具有国民党背景的报刊和其他异己报刊。对于无法查封的进步报刊,则通过禁售办法迫其停刊。
与此同时,袁世凯政府还加强对邮电的检扣。1913年,袁世凯政府下令不准报馆用密码拍发新闻,尤其特别注意从北京发往上海的新闻电报。为此,交通部还派员去上海坐镇电报局检查电报,并命令该局“须经该员许可,方准译发”。⑤11月4日,地位得到巩固的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收缴其议员证书。次日,袁世凯政府交通部发布“禁止邮寄国民党书报”的428号训令,宣布:“嗣后再有以国民党名义发布印刷品者,应一律拿办,勿稍宽纵。”具体方案是:凡封面题有国民党字样之寄件,一体扣留,送交地方官检查;凡戒严地之地方官派员到局检查寄件,即应遵照办理;凡属地方官指名停寄某报,亦应遵办;所有反对中央传单及一切印刷、抄写等件,停止寄递。⑥
《戒严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新闻法制内容。含有管理新闻事业条款的法律主要有《戒严法》、《治安警察条例》、《预戒条例》、《著作权法》等。如根据1912年12月颁布的《戒严法》第14条规定,在戒严地域内,军事长官有权“停止集会、结社或新闻、杂志、图书、告白等之认为与时机有妨害者”,在执行时如发生损坏,“不得请求赔偿”;根据1914年8月颁布的《治安警察条例》规定,为维持公共之安宁秩序,保障人民之自由幸福,行政官署有权对“通衢大道,及其他公众聚集往来场所,粘贴文书图画、或散布朗读,又或其他言语形容并一切作为者”行使治安警察权,有扰乱安宁秩序、妨害善良风俗的可以禁止并扣留其他出版物;根据与《治安警察条例》同时颁布的《预戒条例》规定,警察厅、县知事可对该法规定的人群“行预戒命令,命其于一定期内,从事合法之职业,时加约束,不得妨害他人之集会,与一切自由及业务行为,并不得使用他人妨害之”⑦;根据1915年11月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依出版法不得出版之出版物”不享有著作权。
袁世凯政府新闻法制的历史影响
深谙“暗中为舆论之主,而表面自居舆论之仆”策略的袁世凯窃据大总统职位后,极力伪装赞成民主共和,而实际上它代表的是大地主、大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综观其主政时期出台的新闻法制,不难发现,真实情况均是名为共和,实为专制;名为自由,实为限制;名为民意,实为自语。这些新闻法制在当时乃至对其继任者、蒋介石政权,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同时也为中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另类借鉴。
为制造“癸丑报灾”提供了所谓的法律依据。袁世凯政府在新闻出版方面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发布了诸多的命令、通告和训令,使有关部门在形式上有了执法依据,但就其主观来看并无法治理念可言,新闻立法无非是袁世凯箝制舆论、维护独裁统治的工具而已。1912年4月到1916年6月袁世凯当权期间,“全国报纸至少有71家被封,49家被传讯,9家被反动军警捣毁;新闻记者至少有24人被杀,60人被捕入狱。从1913年‘癸丑报灾’,到1916年袁世凯为推行帝制而实行的对舆论的残酷压制,全国报纸总数始终维持在130~150家”。⑧ “新闻事业持续低潮的事实表明,袁世凯政府对报纸报人的摧残和迫害,比封建王朝清朝还要严重。鉴于袁世凯政府箝制新闻事业的发展,各报都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做好新闻报道上,因此在政论报刊遭到重创的同时,新闻报道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这是袁世凯政府新闻立法对全国新闻事业的另一影响。
为北洋军阀政府及蒋介石政权所直接继受。为了缓和国内矛盾,稳固统治,在袁世凯病逝后继任的北洋军阀统治者,不得不宣布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恢复国会,废止或者修改袁世凯政府颁布的《报纸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解除一些新闻禁令。由于晚清以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没有改变,袁世凯政府及其继任者的统治基础没有改变,因此袁世凯的继任者在设法保留沿用《出版法》、《戒严法》、《治安警察条例》、《预戒条例》、《陆军刑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创制《报纸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完善和强化袁世凯政府时期初步建立的新闻法律制度。它们的经验和教训,直接为1927年成立的蒋介石政权提供了立法来源。
为共和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另类借鉴。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都可以提供借鉴。在起草我国1954年宪法伊始,毛泽东提请“抽暇阅看”的宪法就包括1913年天坛宪草、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1946年的法国宪法。⑨在总结1954年宪法经验时,他进一步指出,1954年宪法草案不仅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经验,而且“这个宪法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⑩他的论述尽管是针对宪法,但对于新闻法制而言,具有同样的指导作用。
袁世凯政府是当时中国合法的中央政府。尽管它标榜的是假共和、推行的是真帝制,其新闻立法为其专制统治服务,应该给予极大的批判。但不可否认的是,它的新闻立法继受了晚清以来的新闻立法成果,使刚刚开启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得以延续。从这一角度来说,我们无可抹杀它的历史价值。但从其实施效果来看,袁世凯政府的新闻立法使当时全国新闻事业处于白色恐怖之中,表明袁世凯只是在民主共和潮流下做出建设法律制度的样子,其骨子中的专制思想依旧占据着他的全部大脑。这就启示我们,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培养人们的法治信仰与立法一样不可或缺。(本文为河南工业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的成果,项目编号:2009BS005)
注 释:
①该法第5条第四款。
②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③《申报》1913年3月28日。
④马光仁著:《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
⑤马光仁主编:《上海新闻史》(1850~1949),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⑥《湖南公报》1913年11月10日。
⑦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⑧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⑨毛泽东1954年1月15日给刘少奇及中共中央的电报。转引自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⑩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