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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改稿中的边界问题

2011-12-29金平

出版科学 2011年4期

  [摘要]改稿始终是编辑最基本、最原初的工作,是编辑之为编辑的根本。编辑改稿是有边界的,编辑应具有“边界意识”。在改稿工作中,编辑应注意改稿权利之边界、改稿主体之边界、改稿正误之边界和改稿风格之边界等问题,以更好地履行编辑职责,促进编辑自身的专业化发展。
  [关键词]编辑改稿边界边界意识
  [中图分类号]:G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53(2011)04-0035-03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出版产业的转型,社会对出版行业中编辑人员的要求越来越多,编辑要集策划、采写、编辑、校对甚至宣传推广和发行等角色于一身,要成为“多面手”“全把式”。但不论编辑工作的外延如何变化,改稿,也即编辑加工始终是编辑最基本、最原初的工作,是编辑之为编辑的根本。对于编辑改稿,向来争论很多:改不改、应该怎么改、改到什么程度,是追求“改对”还是“改好”等。在改稿的具体操作上,不同编辑有很大差异,带有很强的个性色彩。对于同一篇文稿,有的编辑改稿过于消极,几乎不做什么修改加工;有的编辑过于自信,任意改写作者的文稿。那么,编辑改稿有没有一个明确的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或称边界?面对作者的稿件,编辑到底应该怎样改稿?笔者在本文中引入“边界”的概念,以期更清楚地探讨编辑改稿中涉及的几个边界问题。
  
  1边界与边界意识
  
  所谓边界,是一种界定,是事物得以确立的基础,也是一个事物同其他事物发生联系的中介环节。正是由于边界的存在,每个事物才获得了自身的规定性,无边界的事物只可能是一种抽象存在。一件没有边界的事情不可能科学化,人们做一件没有边界的事情时必然带有随意性、盲目性,会做大量的无用功,最后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干了些什么。编辑改稿工作的边界问题就是要解决编辑在改稿中做什么、不做什么,坚持什么、反对什么的问题,是编辑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价值取向自觉化的问题。
  “边界意识”是一种与“人的成熟状态”相适应的“理论意识”。编辑如果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改稿的权力边界,就会很清醒、很从容,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什么是重点这样才能做到工作不盲目,才能把精力集中在确实能做的事情上,少做无用功。若失去边界,则容易急功近利、急躁失态,容易用好心给工作带来坏的影响。而且,编辑的精力和时间也是有限的,没有职责边界意识,编辑职业的专业化发展也无从谈起。
  
  2改稿权利之边界
  
  让我们首先从法律上寻找编辑改稿权利的法律基础及其法律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著作权人有“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由此可见,《著作权法》既赋予了编辑加工稿件的权利,又对这种权利进行了限制。从法律意义上讲,编辑对文稿的加工处理可分为两种:一是文字性修改,即对文字、出版规范方面的修改;二是内容性修改,即涉及内容、风格和观点的修改。前者属于编辑正常职责范围,受著作权法保护;后者若未经作者认可,则构成侵权。
  在当前的学术评价体系和媒体生态环境影响下,编辑与作者的地位是不对等的。一方面,媒体极力“拜求”名人名稿,对于名人和权威的稿件,编辑常常放弃自己的修改权,全文照发;另一方面,普通作者发表文章非常困难,很多情况下都是作者在请求编辑,编辑在普通作者面前的强势地位,容易导致编辑有意无意地缩小或逾越编辑改稿的权利边界。有些编辑对该改之处不改,并以“文责自负”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有些编辑自以为是,动不动就肆意更改作品内容,甚至还有个别编辑另起炉灶,“帮”作者改写。这些都是编辑没有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边界的表现,在改稿时要么不作为,要么越界,都会给自己的编辑工作和所在媒体带来不良影响。在编辑加工中,编辑应以自己严谨的工作态度,行使法律赋予编辑的修改权,维护编辑修改权的神圣。
  
  3改稿主体之边界
  
  面对同一个客体,即作者已经初步完成的稿件,改稿的主体可以是作者自己、朋友、师长或编辑。不同的改稿主体改稿的目的、要求和力度是不同的。编辑改稿的目的是为了使作者的作品能够出版,在这一点上与其他主体的改稿存在明显的边界。而作品是编辑与作者间关系的桥梁和基础,当编辑通过层层筛选、评审后决定采用某一稿件时,说明编辑已经认可该稿件,也说明该稿件基本符合编辑所在媒体的要求。作者寄送的文稿,包括电子稿,是作者要发表内容的固化物,是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在正式刊发前,编辑必须以此为依据进行改稿。
  中国编辑学会前会长刘呆曾经说过:“我们是作者的知音。了解作者才能帮助作者,懂得作品才能加工作品。作者是作品的创作者,我们是作品的组织者、发现者、加工者。在把优秀作品转化为优秀出版物的过程中,我们是作者最亲密、最忠实的伙伴”。因此,编辑在履行改稿职责的过程中,应把握好修改尺度,恰当行使修改权。编辑做的是编辑工作,他可以帮助作者完善文稿,但文稿只能是作者的文稿,编辑不可以代替作者,做作者该做的改稿工作。编辑为完善文稿而做的工作,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以学术期刊编辑改稿为例,编辑应做到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文章题名、研究设计、篇章结构、语言文字、数据处理、图表设计、量和单位、参考文献著录等进行全面的审核、修改和完善,最终使稿件的主题思想更加鲜明,逻辑结构更加严谨,字句使用更加规范,数据材料更加详实,符合编辑出版的要求。而对于文章中的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科学性问题,编辑就要有“原稿意识”和“边界意识”,尊重和重视作者的修改权,不可“大胆修改”甚至“篡改”作者的“原文”和“引文”,要切实理解作者稿件的真情实意,在尊重作者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编辑权利。很多编辑把相当一部分精力放在“替作者改稿”上,盲目扩大自己的责任,既浪费精力,又浪费时间,其结果是不胜其累,把本来应该做和能做好的事情也耽搁了。这是缺乏科学思维方式和“边界意识”的表现。因此编辑必须分清编辑改稿与作者改稿的“边界”。对于编辑认为应该改动而编辑无权改动的地方,编辑必须与作者联系、沟通,以商榷的态度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并努力纠正作者没有注意到的错误,请作者自行修改。如果作者不同意编辑的意见,编辑可以撤换稿件,但不可以随便替作者做主。这样做有利于赢得作者的信赖,提高作者改稿的积极性和质量。在条件许可时,即使是文字性修改,编辑在正式刊发前也最好让作者知道。编辑必须切记,文章是作者的,不是编辑的,编辑没有越俎代庖的权利。只要编辑与作者勤于沟通,围绕稿件的许多事情都会迎刃而解。
  
  4改稿正误之边界
  
  编辑在改稿中经常会遭遇改得正确与否的问题。文字安全之于编辑,正如行车安全之于司机、医疗安全之于医生一样,关乎一个从业者的职业精神和道德声誉。中国编辑学会会长桂晓风同志说过:“差错是编辑工作永恒的敌人”。在改稿过程中,经常是一字之差,谬以千里,所以编辑必须分清改稿正误之间的边界。业内有研究者提出了诸如“必改的一定要改好;不必改的一定不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等改稿原则。编辑大家巴金也说过:“要小心啊,你改别人的文章,即使改对了98处,你改错了2处,你就是犯了错误”。编辑看见文稿中有错误和缺陷,如果不修改,就是失职,是没有对社会、对作者、对读者负责,是没有履行“编辑职责”。为尽力避免改稿中的错误,编辑就要以认真负责、谦虚谨慎的态度,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和严谨、科学的治学精神,不断加强自己的文字修养和科学素养,避免犯一些常识性等不该犯的错误。此外,加强作者自校环节也是完善编辑工作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修正和规避编辑改稿中出现的错误。请作者自校就为作者提供了最后一次修改自己作品的机会,也是“文责自负”的体现。作者自校可有效减少出版中的法律纠纷,避免因编辑主观臆断造成的改稿错误,并可促进编辑与作者间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
  
  5改稿风格之边界
  
  每个媒体都有自己的规范体系,每个编辑也有自己的偏好。有些编辑倾向于以所在媒体和自己的习惯用语、用词、行文方式去改作者的文稿,殊不知却可能因此改掉了文稿原有的独特韵味和鲜明特色,导致作者和读者因其不合自己的口味而不满。这中间就有一个区分媒体(编辑)风格和作者风格之间边界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维护作者的风格应是第一位的原则。对参考文献著录格式等不影响作者行文风格的问题,媒体可以按照自己的规范行事。对涉及每位作者表达风格和特点的问题,一个高明的编辑,就要尽可能有意识地帮助作者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写作风格。因此,只要不影响读者理解,文稿的断句、标点符号、修辞、用语等,编辑应该保持作者文稿的原貌。
  此外,笔者还经常看到编辑擅自以自己的“标准”改动作者作品中引文的情况。作者的文稿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内容,分直接和间接引语两类。加引号的都是直接引语,说明作者引用的是别人的原话,编辑是不能改动直接引语的。除非编辑翻看了原文,发现作者引用错误,引文与原文内容不一致。
  树立边界意识,对于编辑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有重大意义。边界意识是建立在编辑对自己工作的作用、价值和意义深刻认识基础上的一种自觉,它要求编辑努力学习,勤于研究,树立正确而先进的编辑观和质量观。边界意识就是底线意识、界限意识、责任意识、角色意识和权利意识。编辑懂得边界,不是行走在边界,不是在边界后行动,不是背离职业规范,而是保持冷静、理性、克制,好心办好事、用心改好稿。只有这样,编辑才能更好地履行编辑职责,促进自身的专业化发展。
  
  注释
  [1]王继和.现代期刊编辑应该成为“全把式”[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