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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的本质

2011-12-29刘永红

出版科学 2011年4期

  [摘要]版权法的调整和版权制度的变迁,皆以版权的本质为依据和尺度。本文以300年来版权制度诞生与演变的历史进程作为重要线索和突破口,探讨版权的本质。
  [关键词]版权的诞生版权的演变版权的本质
  [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53(2011)04-0020-06
  
  1709年英国《安娜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版权制度的诞生。300年来,伴随着印刷技术、录音录像和无线电广播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版权相应地经历了“印刷版权一电子版权一网络版权”三个阶段。版权法也不断地面临着冲击与调整。尤其是到了网络版权阶段,网络深刻地颠覆了人类传统的作品创作、传播以及使用模式:作品的创作方式更加多样和普遍;作品的传播更加广泛与便捷:作品的使用更是无处不在并且无时不有。由于非法复制、传播以及使用作品的成本降低到近乎为零,网络环境中的侵权盗版有恃无恐,越发泛滥。版权法遭遇了人类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冲击与最大幅度的调整。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布了两个互联网条约(WCT和WPPT),美国于1998年颁布了《数字千禧版权法》,我国于2006年也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无论版权法如何调整,版权制度如何变迁,其依据和尺度乃是版权的本质。可见,明晰版权的本质,对于当前乃至今后的版权实践颇有裨益,而300年来版权制度诞生与演进的历史进程则成为我们探讨版权制度本质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线索和突破口。
  
  1版权的诞生有着非常深刻的社会文化需求和经济保护动因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律(包括私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版权同样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这个历史阶段里,作品能够成为一种可以自由流通的商品。手工刻抄书籍的时代,由于难以实现作品的规模复制与广泛流通,图书尚不具备成为普通商品的条件,因而作品的经济价值并不是很明显。只有当技术进步能够为作品的大量生产与广泛传播提供支撑,图书贸易成为商品经济中一支活跃的力量,蕴藏在作品中的经济价值就非常耀眼,耀眼到作者和印刷出版商都纷纷强烈要求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在创作者和使用者(包括传播者和最终使用者)的这种经济利益博弈之中,现代版权制度便应运而生并不断演变。
  虽然,社会文化需求和经济保护动因并不是版权制度诞生的充分条件,但是文化和经济两种因素在版权制度诞生中一定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和版权制度的诞生有着独特的渊源。单独的文化因素或者经济动因都不足以催生版权制度。一定的社会文化需求造就了市场,催生了作品的创造与传播活动,没有文化需求,就不会有文化生产的结果——版权保护的智力成果,社会的文化需求是版权制度诞生的根本因素和基础。尤其是在包括印刷术和造纸术在内的技术进步推动之下,规模化的作品生产得以出现,日益高涨的文化需求得到了普遍满足,广泛的文化需求造就了可观的市场空间与经济效益。出于对利益的追求,不法分子将会侵害他人合法的利益,进而影响文化作品的创造与传播,危及人类的文化需求,不利于社会进步。文化创造与传播领域错综复杂的关系需要一种调节和保护机制,这就是版权制度。从经济角度来看,版权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保护与平衡机制,即通过给予权利人不可侵犯的权利,捍卫其基于作品创造与传播而享有的合法利益。版权制度最终诞生的直接因素与内容体现乃是经济利益。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权利的基础是利益。版权制度的内容更多地是关于利益的规定,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关于文化或者其他。版权的每一种权利类型都对应有不同形式的利益,版权保护期限的无限延长也都是因利益而引起的。通过利益的保障激发其进一步创造与传播。同时,对权利人进行一定的限制,保护公众合理的文化需求得以满足,鼓励更多的人从事文化创造与传播,最大程度上丰富全社会的文化作品。因此,从文化的角度来看,版权制度其实就是文化生产与传播社会化的保障体系。版权制度就是通过利益保护与平衡机制实现对智力成果领域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促进与实现文化的发展,保障并满足社会文化需求的满足。
  《安娜法》的诞生就是客观上的社会文化需求与主观上的经济保护动因相结合的产物。从社会文化需求方面来讲,这是根本的因素,这种需求能够引导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对社会文化需求的满足与保障构成了《安娜法》颁布的宗旨——鼓励创作与学习。从主观上经济保护的动因来看,欧洲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促使个人意识的觉醒与人的个性得以张扬。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封建私有制得以向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化,新兴的资产阶级普遍找寻制度等工具来保护个人的权利意识越发浓烈。《安娜法》的诞生正是广泛的作者与新兴的资产阶级出版印刷商,在出版印刷业领域颠覆封建出版特权的一贯不平等做法,要求平等权利,并以法律来保障个人合法利益的结果。作者与出版印刷商要求保护其经济利益的强烈愿望,正是《安娜法》得以产生的主观上的经济保护的动因。
  反观我国古代宋朝,它显然已经具备了广泛、深刻的社会文化需求,这可以从宋代统治者对教育的重视程度、知识阶层人数以及宋代印刷物的内容得知。“宋代则因经历五代长期黑暗,人不悦学,朝廷刻意奖励文学,重视科举,只要及第即得美仕”。于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宋代知识阶层较高的社会地位开启了一派日益浓厚的学风。虽然宋代知识阶层人口究竟有多少,我们无法得知,然而,“由宋代右文的传统、教育机构的普遍与印刷业的发达三种因素推断,若以一个世代有以千计的高级学者与官员为准,受过教育的中层(包括儒生与僧道)当不啻数十倍,下层识字人口(包括学生、商贾)又有中层人口数十倍,则宋代识字人口应当超过任何时代”。可想而知,宋代对书籍文化的社会需求比以往更为旺盛。从宋代印刷的内容来看,隋唐时期印刷术主要用于印刷经文,而宋代印刷的文献,遂不再局限于儒、佛、道家的经典,印书种类,无所不包:史地、方术、诗文、戏曲、医学、方剂均可因为印刷成本降低,而大量传布。同时,宋代书肆和刻书坊(官刻和坊刻)都很发达,这足以印证宋代文化创造与传播活动的兴旺,规模化的作品制售能够产生出一定的经济利益来支撑书肆和刻书业。然而,宋代却只能产生版权保护的努力,而并没有出现一部专门保护版权的法律。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当时缺乏一种有利于民众普遍产生经济利益保护要求与意识的社会环境与政治条件,以及在此基础上诞生的阶层力量。宋代民众普遍缺乏主观上的经济利益保护的动因。在个人权利意识长期缺位的古代,即使作出过版权保护的请求,其依据也不过是作者付出毕生心血、盗版者随意增删内容会误导公众等,而只字不提作者合法利益的损失以及盗版者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反映在财产观念方面,有形财产观念尚且并没有深入人心,更何况是无形财产呢?古代的知识分子权利观念淡薄,从事文化创作活动常常注重追求“立言”的人生价值观以及“以文传名”的创作观,正所谓“藏之名山,传之后世”,而鲜于甚至羞于言利。反映在当时的实际生活当中,人们更多地是把书稿作为物权来保护,而不是将作品视为财产而给予保护。
  从社会文化需求和经济保护动因的角度以及两者在版权制度的诞生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来看,一定的文化需求催生出经济保护的必要,良好的经济保护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的这种文化需求。社会文化需求和经济保护动因既是版权制度诞生的关键因素,也是版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即版权制度被赋予通过对文化创造者与传播者经济利益的保护,着力实现最大程度上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的神圣的历史使命。
  
  2版权的演变特征折射出版权在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自《安娜法》诞生以来300年间,在技术进步与社会需求这两个轮子的推动之下,历经不断的发展与演变,版权已经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具有非常深刻的演变特征。这种演变特征不仅突出地体现在版权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种类与保护期限方面,还深刻地反映在版权的公共属性与版权的经济重要性方面。
  
  2.1版权的主体日趋广泛
  《安娜法》确定的保护主体是图书的作者与印刷出版商。由于社会的需要,一些凝聚了创作者心血而又完全不同于图书的其他类型智力成果出现了,新技术条件的诞生与应用使得这些新类型作品,能够被轻易复制与广泛传播,极大地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例如,录制技术出现之前,表演者舞台表演的短暂性使之无法主张更多的权利,但是新技术的出现与应用,使得这种舞台表演能够实现现场直播并公开传送,出于对自己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与利益保障,这些不同于图书作者的其他创作者纷纷为谋求版权保护而不懈奋争,并最终如愿。同时,那些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传播者也要求享受版权的保护。因而,版权保护的主体日益广泛。时至今日,版权保护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著作权人,二是享有邻接权的书报刊出版单位、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者。
  
  2.2版权客体日益丰富,与公众的日常生活更加息息相关
  日趋广泛的版权主体创造了日益丰富多彩的作品,即版权客体。版权演变的特征反映在客体方面,则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版权保护的客体越来越丰富。版权保护的客体从来都是变动不居的。1709年《安娜法》仅仅确定了图书这种以文字为表现手段、以纸介质为载体的作品类型,集中体现着印刷技术的痕迹。继印刷技术之后,又有一系列新技术不断诞生,彻底颠覆了作品这一原有概念的内涵。随着摄影技术、录音录像技术、无线电广播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照片、电影、表演、音乐、电子出版物以及软件等新的作品类型不断涌现,其表现形式突破了单一的文字,延伸至声音、图像、动作、旋律等形式,载体类型也从纸介质扩展到声、光、电、磁以及网络。如今版权保护的客体覆盖了人们较为熟悉的影视戏剧、音乐舞蹈、游戏动漫、绘画、摄影、演讲外,还包括软件、工艺美术、工程设计、建筑外观等。正如《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对版权保护客体的范围界定,即它们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第二,版权客体与公众的日常生活更加息息相关。版权是与公众的日常生活更加息息相关的一种知识产权,即文学产权。从精神层面来讲,作为文学产权,它丰富了我们欣赏的音乐、艺术、电影和文学作品等,能够有效地满足我们人类更高层次的需求——精神文化需求。无论是我们在网络上欣赏的在线音乐、动漫、电影、小说等,还是通过手机阅读的报纸等都是享有版权的,实际上,整个网络就是一个海量的版权作品的集合。过去,版权作品的使用只有少数人才享有,如今版权作品的使用已经惠及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我们每个人即使不是版权作品的享有者,也一定是版权作品的使用者。版权作品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极其广泛,就如同生活中的空气一样,无处不在。这种息息相关的程度,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不可能脱离版权和版权作品。
  
  2.3版权权利种类逐步增加,保护期限不断延长
  版权内容的演变,突出体现为版权权利种类的逐步增加和版权权利保护期限的不断延长两个方面。
  第一,版权权利种类由单一的复制权发展为种类繁多的权利族。版权权利种类的日益增多,反映的正是不断发展着的技术进步。迄今为止,从技术对版权的影响过程来看,版权的发展史可以分为“印刷版权”、“电子版权”以及“网络版权”三个时期。从1709年《安娜法》产生到19世纪末,是“印刷版权”时期。在这个时期,由于版权建立在印刷技术的基础之上,因而版权的权利种类主要表现为复制权。版权被称为“印刷出版之子”,正是对“印刷版权”的最好诠释。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是“电子版权”时期。摄影技术、录音录像技术、无线电广播技术的应用,使得在传统的印刷作品之外,还出现了电影、电视、广播、录音录像等电子作品。建立于这些新技术基础之上,版权权利种类覆盖了表演权、摄制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等。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出现与应用,人类进入了“网络版权”时期。传统作品实现了数字化,并且可以进行数字化传播,各种软件作品、数据库作品以及网络作品开始大量涌现出来。建立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基础之上,信息网络传播权又成为一项尤为重要的版权权利。其次,从权利类别来看,《安娜法》确立的只是作者物质上的财产权利,这体现了英美法系国家在版权制度设计上以“财产价值观”为核心,首先关注的是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受法国大革命中“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毅然选择了以“人格价值观”为核心的版权制度设计理念,在他们看来,“作品不是随便一种商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一个人即作者的延伸,作品是人格的反映”,因此,版权所保护的不仅是作者的经济权利,更重要的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即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已经得到非常多的英美法系国家的认同,不少英美法系国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而该公约就规定了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这两项人身权利。300年来,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权利——版权已经由当初单一的复制权扩展到包括四项人身权利和十几项财产权利在内的种类繁多的权利族。
  第二,版权权利保护期限不断延长。就整个版权保护期限的发展趋势来看,呈无限延长的趋势。
  
  2.4版权的公共属性越发明显
  版权是基于作品创造而享有的权利,《安娜法》强调保护作者的权利,从而明确了版权是民事私权。协议在序言中也已经明确规定:“承认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在内)为私权”。世界贸易组织的135个成员方也都给予了承认。我国版权法亦规定版权是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可以说,就世界范围来看,版权的私权属性在理论界还是占主导地位的。
  但是,版权这种权利的内容和依托在于文化创新和传播,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而且版权作品的生产、传播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不仅关系到社会公众文化需求的满足,也关系到相关行业中从业人员的就业问题,甚至还推动了版权产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增长作出了贡献。版权作品的生产、传播以及使用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动力。即使“就我国而言,版权的私权属性相对弱化,版权的公共属性表现得更为明显和直接”。不可否认的是,版权虽是民事私权,但是没有哪一种民事权利像版权这样,其作用和影响越来越体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更加容易理解曾经担任过美国高等法院大法官的奥康诺(sandraDayO’Connor)在谈到版权立法的宗旨时,她坚定地认为,版权法的首要目的并不是回报作者的辛勤劳动,而是要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在这种目的的指引之下,版权法一方面要保障作者对他们自身创造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其他人不受限制地在这些著作所表达的思想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这并非不公平,也不是不幸运,这是在运用版权法推动科学和艺术的进步。
  
  2.5版权的经济重要性日益凸显
  版权是为解决文化创造与传播领域复杂关系而创设的一项制度,现在,这种制度被寄予另外一种厚望,即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国际贸易。版权正在从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部门向经济硬实力部门转变。版权制度本身,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文化范畴的话题,更多地被大家从经济意义上来解读,来关注。从经济话语的角度来看,版权的地位不仅仅体现在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方面,还体现在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
  第一,就一国范围的经济重要性来看,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和信息所具有的商品属性、财富属性和高附加值的属性使它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与财产,知识和信息等智力资源开始取代物质资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人类的创造和创新活动通过版权转化为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即各类版权作品经过市场化和产业化,形成了一个覆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庞大的产业群,这个产业群就是版权产业,它对经济发展有着越来越高的贡献率。
  第二,就世界范围的经济重要性来看,随着1994年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TRIPs协议的签订,版权开始从文化领域正式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版权问题与国际贸易的直接挂钩使得版权从此成为国际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关贸总协定的结合,使得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上,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世界贸易组织也将发挥着重要影响。事实上,随着版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侵权盗版将会严重影响正常的国际贸易,给整个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版权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成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也是国际贸易体制中必不可少的游戏规则。
  由此可见,版权制度的演变进程,既是一个版权主体日益广泛、版权作品极大丰富、版权权利种类不断增加以及版权保护期限无限延长的过程,更是版权的作用和影响突破了民事私权的范畴,深刻地体现着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过程,还是版权在一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地位的过程。可以说,版权的演变特征,深刻而有力地体现出版权在社会的文化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不同寻常的角色,反映了版权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中不断深化与拓展,彰显了版权在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曾经担任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的鲍格胥博士在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指南》一书所作的序中说道:“版权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经验证明,民族文化遗产的丰富程度取决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保护水平越高,对作者创作的鼓励就越大:一个国家智力作品的数量越大,它的名望就越高:文学艺术作品的生产量越大,图书、唱片制造业和文化娱乐事业就越兴旺发达。总之,鼓励智力创作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基本先决条件之一”。
  
  3结论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版权制度的本质乃是一种以利益保护与平衡的机制来实现文化生产与传播社会化的保障体系。这种保障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社会中文化生产与传播的高效、高质、有序,以最大程度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这种保障体系所采用的助其实现上述根本目的的手段则是利益保护与平衡机制,即以经济利益为实现手段。文化需求是客观存在的,有文化需求就会产生文化的生产和传播行为,文化的生产和传播体现着文化领域的生产力,即文化生产力;利益保护与平衡机制归于版权制度设计,是生产关系的体现。按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文化的生产与传播决定了利益保护与平衡的机制设计,也决定了经济利益的分配,对利益保护与平衡的效果好坏也将反作用于文化的生产与传播环节。可见,版权不仅是一个文化范畴的命题,同样也是一个经济范畴的命题。
  注释
  [1]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