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刍议
2011-12-29马明明
出版科学 2011年5期
摘要:合理使用制度是一种“权利的限制”,其基本特征为“无偿使用”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中面临困境,需要调整“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处理好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 合理使用 数字化
1、网络著作权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即维护作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原则上均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不断产生,版权保护体系面临着调整与变革,合理使用制度在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遭遇来自网络技术的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著作权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目前也没有统一的定义。有的学者将其表述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或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也有学者认为,网络著作权即网络版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是权利人对其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在网络环境中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及著作邻接权权利。从作者方面看,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成果所享有的网络下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它是指复制、网络传播以及其他使用创作成果的权利。
网络著作权与作品的数字化息息相关,数字化作品是网络著作权的重要客体,作品要在网络环境中实现传播,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其实,数字化作品在我们生活中早己存在,将音乐作品制成CD音乐制品就是种数字化的转换。而在网络环境中,该音乐制品会被转换成MP3文件存储于计算机中,从原始的音乐作品到CD音乐制品再到MP3音乐,就是运用了数字化技术,转换作品本身存在的方式,其实质仍然相当于复制作品。
“合理使用”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称谓为“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权限制度。“无偿使用”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其显著特征,是“合理使用”区别于“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其他对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重要标准。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在于合理地消除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他用者之间的冲突,实现在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三者利益的均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
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实体法上体现在《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即在该条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与现存问题
如前所述,《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制度,是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这种立法是从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的角度出发的。就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言,著作权人能够全面实现其著作权并获取合理的报酬,使用权的行使是最有价值的。法律给予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不经作者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这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使用权最严格的限制。因此,各国立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都必须持极其严格、谨慎的态度。但在网络时代应该考虑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新的平衡点。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共享世界,如果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会违背网络共享与自由的精神,会窒息借鉴与创新,走向著作权保护的反面。毫无疑问,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否则网络服务大众的功能势必受到限制,也徒增不必要的争端。因此,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放松对合理使用的规制,以利于思想交流和文化传播。然而,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中也面临困境。
首先,网络环境下,作者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传统媒介作品的作者,二是数字媒介作品的作者。只有数字化的作品才能在网络中传播,因此,传统媒介作品首先必须实现作品数字化,这里就牵涉到数字化的权利归属及数字化的方式选择问题。数字媒介作品不存在这问题,因为它从诞生开始就以数字形式存在。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完全控制的愿望,希望拥有作品的数字化权,但是赋予权利人这一权利又在无形中损害了使用者(读者)对于作品数字化的合理使用,因此,作为财产权利之一的数字化权也应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但是如何缓解这对矛盾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难题。
其次,赋予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加强其对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控制,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使用者使用信息的代价,同时保护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又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使用者获取信息的能力。立法和技术上的双层控制与保护几乎挤占了公众合理使用的全部空间,作为著作权限制的台理使用制度在面对这个新生的权利内容时,也在客观上陷入困境。
再次,作品在网上传播的过程中,合理使用制度在作者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扮演了不可忽视的缓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法的平衡作用,显得尤为紧迫。在网络新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要“在合理考虑服务者利益的基础上,充分保护网络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既要保护作者又要照顾公众利益,还要保护网络服务商(传播者)的利益。出于各方考虑,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
最后,诸如如何认定使用目的,即何谓个人欣赏、媒体转载、教学科研等:如何认定公共场所的临摹、公共文化设施的复制,如何认定“媒体”这个概念,网站是否属于媒体,什么样的网站属于新闻媒体;所谓的适当引用、少量复制又该如何界定等问题,都是合理使用制度在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保护时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
3、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建议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信息技术打破了传统著作权实现利益平衡机制。合理使用制度确立的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也随之被破坏。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3.1 调整“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规则主义,即列举式,将合理使用严格限制在法定范围内,以明确使用者的使用权限,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具有明确具体、便于操作执行的好处,但难以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不能适应网络时代司法实践灵活性的需要。因此,应当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立法体例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重新调整对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列举式的规定,以使立法更加圆融、细密。同时补充合理使用规定的原则性条款,在列举规定无法适用时,可以通过法院对原则性条文的解释,及时有效地解决新出现的法律纠纷。
3.2 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始终在保护著作人权利和促进信息传播两者间寻找平衡点。现代传播技术扩充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的表现形盘大大增加,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仍应贯彻《著作权法》的宗旨,
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另一方面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充分考虑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保持平衡的基础上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因为信息共享和自由发展是因特网的重要特征。若对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保护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不仅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操作,更不利于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新的平衡点。
3.3 处理好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一方面,技术措施保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激发了作者的创作热情:另一方面,过度的技术措施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形成不合理的信息垄断,使社会公众无法获得公共信息,不能共享作者创造的思想文化成果。因此,我国有必要完善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但同时要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首先,技术措施针对的是受著作权保护的特定作品,对于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得采用技术保护措施,其次,权利人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不能是攻击性的,不得损害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再次,规范权利人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对已采用技术措施的作品,权利人应在适当位置予以警告,避免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在网络环境中,尽管数字信息技术打破了传统的利益平衡机制,但是合理使用制度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为了鼓励人们不断创作优秀作品,需要切实保护作者的利益。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必须结合网络的特点重新构建,进行全面的保护。首先,从观念层面入手,使网络著作权的重要性深入人心:其次,从技术层面入手,规避不法的侵权行为;再次,从制度层面入手,为网络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最后,从法律层面入手,做好各项保护措施的坚强后盾。只有这样,才能寻求著作权人、传播者和公众利益间新的平衡点,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