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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建立集体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2011-12-29李健

新闻世界 2011年11期

  从早期的“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到近期的“双汇火腿”事件,我国食品行业频频出现的问题引起广大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极大担忧。尽管事后行业和厂家表示会重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严肃声明将加强监管,无奈的是,按住葫芦浮起瓢,食品安全事件总是不期而至,层出不穷。在认真分析后,我们能发现每次事件总是延续同一发展脉络:媒体曝光,公众哗然,厂家道歉,监管部门检讨,后期不了了之。最终,食品行业性的安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好转,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个体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针对此,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现状,我国有必要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一、集体诉讼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中有“代表人诉讼”,而没有“集体诉讼”这个概念。“集体诉讼”是个舶来品,其起源于英国。“集体诉讼”从历史渊源上讲,是指英国衡平法院的“息诉状”(the bill ofpeace)。作为衡平法的产物,“息诉状”允许受到类似伤害的人组成一个团体,代表自己以及缺席的集体成员提起诉讼。①同时,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23条规定,只有在以下四个条件均满足时,主管法官才可将一个多人诉讼案定为“集体诉讼”:第一,集体成员众多。律师必须证明,受损人数多到无法进行“共同诉讼”的程度。第二,各成员诉由应相同。要么有同样的法律问题,要么有同样的侵权事实。第三,首席原告的指控应该与其他成员的指控一致,两方的利益也必须一致,以保证首席原告真能代理其他成员参诉、谈判等。第四,首席原告必须确能代理其他集体诉讼成员参诉。一方面,这要求前者与后者无利害冲突;另一方面,这要求所推荐的首席原告真正能为其他成员的利益去努力,也就是尽管首席原告可能有能力代理所有成员,但他也必须有足够多的时间与精力为整个诉讼集体去争取权益。
  正是因为集体诉讼是对广大而分散的被害者进行救济,囊括了主要包括投资人诉讼、平等机会诉讼、大众侵权诉讼、消费者诉讼和环境诉讼等特点,各国正陆续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加拿大的安大略省于1993年颁布实施了《集体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