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反腐败机制的探讨

2011-12-29俞维权

新闻世界 2011年1期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了腐败高发现象。在国有企业改革已取得阶段性胜利的同时,如何建立和完善企业反腐败机制,加强对国企领导者和高层管理人员可能出现的非法谋取个人私利行为的约束,成为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深化国企改革,形成有效的制度化约束体系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存在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而企业所有者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链条越长,发生资产流失的可能性也越大。这使得我们在企业自主权扩大的同时,面临着一个极大的改革风险:由于缺乏生产资料所有者对获得自主经营权的企业领导者“硬约束”,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此,在扩大国有企业领导者自主经营权的同时,应对他们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即建立起全方位的、完整的制度化约束体系。制度化约束体系的建立,应当体现出以下原则:
  1、它应当仅仅是对企业领导者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职工利益的情况下非法谋取自己的个人私利行为进行约束,而不应当由于约束而影响企业领导者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正常使用和他们正当地追求自己的个人经济利益的权利。
  2、它应当是一种事前的约束,即以预防为主,而不应当是一种事后被迫的“查办”。
  3、它应当是一种企业领导者的个人经济利益与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的约束体系,即要形成一种当国有资产实现了价值的保值和增值,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提高时,企业领导者的个人经济利益也相应得到体现的结果,也就是说要实现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同时并举。
  4、它的实施,应当同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体现结合在一起,即应当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而不应当仅仅通过少数人进行约束。
  二、改革政府管理企业方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几乎所有的腐败都产生于有限资源的配置方式。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形势下,应继续加快改革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调整和界定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放弃种种非市场的做法,让市场来配置资源。只有按市场原则办事,把应由市场配置的权力交还市场,才能遏制腐败。如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解除不必要的管制,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取消内部市场保护,建立公开市场,规范竞争秩序,充分释放市场威力,逐步淡化行政权力在企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
  二是强化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减少腐败的诱因。当前,尤其要强化资产运营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合同管理、物流管理、资金管理,有效地防范用新手段、新方法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在保证其运行畅通、协调、有序、高效的前提下,应进行权力的适度分解和合理限制,降低权力行使的随意度,增加监控程序,防止权力垄断。
  三是逐步消除行政性垄断,实施公开化、信息化、透明化的管理方式,以解决腐败盲点和“黑洞”。具体措施就是实行公务消费货币化、职务待遇货币化、福利补贴货币化;加强财务监管,对各种收支进行清理和监督;加快会计、审计体制改革,根据新形势下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不断适应电算化、网上结算、电子商务等无纸化办公的要求,减少现金结算,形成阻断权钱交易的“防火墙”等。
  三、从源头抓起,建立企业反腐败预警机制
  建立预警防范机制,必须加强对腐败规律的研究,针对腐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采取各有侧重的治腐方略。
  一是要完善教育防范系统。腐败的发生是一个过程,它由腐败意识、腐败行为、腐败结果三个要件组成。滋生腐败意识是走向腐败的第一步,遏制腐败意识的蔓延也是消除腐败的第一步。因此,要着眼事前教育和预防机制的建立,坚持把廉政教育作为主动防范的基础工程来抓。应改进教育方式,扩大教育覆盖面,开展全员性的廉洁环境教育;以廉洁自身、廉洁家庭、廉洁社区活动为载体的近身式教育。
  二是要建立测评指标。对各个阶段的反腐败工作进行检测、评价、定位,发生、揭露、剖析深层次问题,并提供准确、快捷的预警信息和改革措施的建议。
  三是要建立健全监督预防制度。对容易发生腐败的关键领域要经常开展监督检查,针对种种关口和环节,安装“红灯”,设立“高压线”,并坚持“红灯”亮在“越轨”之前。如对关键岗位实行岗位轮换,上下交流,对管人、管钱、管物和管项目的部门,实行权力分解,形成内部互相制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而失去监督。
  四是要着眼研究减少腐败机会的对策。腐败机会是能够在不被发生的条件下完成腐败行为的条件,它具有差异性的特点,腐败机会千变万化,而且每种腐败行为所利用的腐败机会不尽相同,腐败机会的产生,大多因为无规可循、规则不清、机构设置失误、有规不循,信息盲目区等等。消除腐败机会的根本办法,必须针对违纪发生的个案,进行深入的预防研究,把典型案例和管理中的弊端结合起来进行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同时,加强预防经济的交流与共享,并长期化、制度化。
  四、完善腐败的发现机制,提高反腐败效率
  近几年,不少大案要案都是通过一些偶然因素牵带出来的,这说明我们的发现机制还不完善,监督机制存在较多缺陷。如何增大发现概率,减少腐败黑数,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
  一是要加强同步监管,防止产生腐败。重点是要开展好效能监察工作。效能监察是新时期企业行政监察组织加强监管力度,将监督点前移,实现事前预防和同步监管的有效形式。要针对新生腐败的各种形式,选题立项,建章立制,专人负责,全过程介入。如对资产重组中的带资分流、关联交易中业务的往来、应收账款的清理、干部配置中的选拔任免等,都应该开展专项的效能监察,在改制的过程中实行同步监管。要致力于树立效能监察工作在企业的权威性,保证效能监察的效果。
  二是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必须依靠群众的直接参与,努力构建反腐败的民主机制。现在群众还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状态,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媒体,广泛、适时地公开企业重要决策和重大活动以及职工关注的问题,让权力在群众的视线中运行。应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采取“购买”制度,激活职工参与反腐败的热情。舆论监督应不设禁区,赋予职工批评、控告、检举权,增强公众的正义感。如果把群众在反腐败上的投入看成是一种资源的话,那么,对做出贡献并支付了成本的举报者,给予认定和补偿,不仅可以提高反腐败效率,还可以通过奖励和购买,使群众的反腐败资源成为再生资源,并形成良性循环。当前,要疏通群众举报渠道,改善群众举报环境,特别是要加大群众举报奖励的力度,采取“购买”制度有助于提高反腐败效率。
  三是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异体监督,提高监督效果。要改变现行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一体化的体制,形成以一种权力制约另一种权力的异体监督方式,监督权应相对独立出来,赋予更大的根底力,产生更大的威慑力。一方面可以把会计事务、资产评估、公正、律师事务、工程质量监理、专业职称评审等中介机构引入企业的各个管理领域,加强监管力度,使监督过程更为透明化,使监督效果更为公正、公平、公开。另一方面,可以在集团公司内部采取交叉监管,企业与企业之间互派人员,对公司的改制、对外投资、借贷、乱拆借、乱担保等问题进行清查,对改制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要害岗位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中期和离任审计,将有关问题清算完毕,责任落实到人。
  五、改革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强化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探索将纪检监察机关从企业的党政一体中剥离出来,转变为集团公司外派纪检机构的性质,直接由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垂直领导,减少诸多的制约因素,以强化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的力度。
  一是改革纪检监察管理体制。现行体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监督难、办案难、执纪难等普遍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影响其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因此,必须改变现行的行政隶属关系,实行不受干扰、独立行使职权的垂直式管理体制,使纪检监察部门有足够的超脱性和权威性。同时,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也要相应调整,做到力量相对集中,下沉一级管理,逐步实行以同体监督为主向异体监督为主的转变。
  二是加大惩戒力度。反腐败的目的不在于查处多少,而在于腐败受到惩罚的不可避免。所以,必须增大腐败风险系数,提高腐败成本,做到有案必立,有查必结,有错必纠,执纪必严。对腐败分子的惩处,除充分用足法纪手段、行政措施以外,还要设立职业资格限制和剥夺政治权力,如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禁止担任相应的职务和剥夺政治权力、剥夺荣誉称号等等。
  六、实施激励机制创新,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过去,我们一味倡导无私奉献的引导机制和规范权力的约束机制,忽视科学、合理的利益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单纯地排挤个人利益因素的廉政教育,容易演化成空泛的说教,一味强调无私奉献的正面引导,很难达到示范的目的。特别是分配制度缺乏科学性,既容易造成经济上的短期行为,促使一些人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利益的补偿,从而诱发腐败问题。所以,正当利益的承认与给予,对廉政起着激励、调控、平衡作用,为此,应完善对经营管理者特别是企业领导干部的激励机制,包括物资激励、产权激励、地位和权力的激励等,让其参与企业剩余权益的分配,把其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实行经营管理者与股东利益的共同最大化。
  (作者单位: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