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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式社会治理

2011-12-29王琳

财经 2011年14期

  三鹿死了,三聚氰胺还活着。如果没有社会舆论的逼问,一直讳莫如深的三聚氰胺医疗赔偿基金恐怕至今还将继续待在黑箱里不为人知。
  奶粉里添加了三聚氰胺,是谋财害命;制度里添加了三聚氰胺,伤人更甚。没有“三聚氰胺监管”,哪有“三聚氰胺奶粉”;没有“三聚氰胺式善后”,哪有现在的“三聚氰胺赔偿基金黑幕”。
  在受害人的长期投诉和社会舆论的长期关注下,“三聚氰胺奶粉”终于得以曝光。“三聚氰胺赔偿基金账本”也是在受害人和媒体的不懈逼问下,才被撕开了一道口子。
  在多次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之后,中国乳协官方网站终于“怀抱琵琶半遮面”地贴出了一份通报。该通报显示,三鹿事件后,中国乳协协调有关责任企业筹集了总额11.1亿元的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一是支付受害的患儿一次性赔偿金以及患儿急性治疗期的医疗费、随诊费,共9.1亿元;二是设立2亿元医疗赔偿基金。
  据称,考虑到中国人寿拥有遍布全国并延伸到基层的服务网点,患儿家长办理报销手续方便,中国乳协已将2亿元医疗赔偿基金委托给中国人寿代为管理。
  这些已公开的赔偿账目,首先即表现在缺乏明细;而在追问细较之下,相关账目数字还有颇多无法自圆其说之处。
  在首度进行信息公开后,目前的消息表明,中国乳协或中国人寿的信息公开很可能就此止步。中国乳协的说法是,我们是来协调的;中国人寿则表态,我们是来帮忙的。这两家固然都不是“三聚氰胺事件”的直接责任人,真正的责任人在拿出一笔或多或少的资金后,深深隐藏在了中国乳协之后。
  据国家质监总局2008年9月的通报,全国共有22家奶制品企业的产品含有三聚氰胺,涉及的婴幼儿患者近30万之众。如今,作为产品侵权责任人的22家奶制品企业,除三鹿已死,其他21家都好好地活着——它们不仅成功走出“三聚氰胺事件”的阴影,而且也将责任转交给了它们的代理人。
  中国乳协由此被推上“赔偿善后”的前台,成为不情愿的代言人。可是,在这场事关产品侵权的赔偿博弈中,受害人的代言人何在?
  “三聚氰胺事件”的本质,是一起建国以来极为罕见的产品侵权事件,生产企业是侵权人,终端消费者是被害人。离奇的是,在这起事件前后,各级消委或消协一直保持着沉默——消协与乳协的博弈并未出现。
  被孤立的被害人无法经由组织化而形成集体的谈判能力,成为“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来至今的重要特征。受害人最后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和乳协的“施舍”,同时赔偿标准不明、赔偿内容不清、赔偿资金去向不公开、医疗赔偿基金运作信息不透明,这些乱象在博弈之初就已是定数。
  博弈之初,定下赔偿方案过程,未经公开的、平等的协商程序,亦未经过一个中立的、权威的司法程序,实体公正本身就值得怀疑。
  集体诉讼或集团诉讼原本是“三聚氰胺事件”善后的可选项之一。但这条道路早早就被封堵。诚然对于被侵害人来说,诉讼并不一定是最合适的选择。走司法程序,一是周期长、成本高,二来即使获得法律援助并赢得官司,也同样要面对“执行难”。
  但集体诉讼走不通,绝不仅仅是上面这些原因。有关部门更担心的,恐怕还是集体诉讼可能带来的社会压力和社会风险。
  这种以剥夺公民权利(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来维持社会稳定的做法,实为社会稳定的大敌。舆论对此多有批判,《人民日报》今年6月的社论也提出,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如何还权于民,仍将是困扰“三聚氰胺事件”善后的一大难题。
  由行业协会来协调产品侵权事件的善后赔偿,据称是在参考了国际上处理此类事件的经验后作出的慎重选择。行业协会参与赔偿善后本身并无不当。50多年前的日本“森永砒霜奶粉”事件可资为例。
  “森永砒霜奶粉”曾致使12344名婴幼儿砒霜中毒,130多人死亡。事件发生后,日本卫生部先是聘请了五人专家组就受害者的病情进行鉴定与评估,其费用由日本乳制品协会支付(而不是责任企业支付),诊查费用则分别由森永乳业负担1000万日元,卫生部负担130万日元。对受害者的鉴定、评估与经费支出是完全分开的。
  在后续的赔偿中,起主导作用的并非日本“乳协”。行业协会的“护犊”情结决定了它只能尽到协调和配合的义务。真正为受害人代言的,还是日本各地轰轰烈烈发展起来的“森永牛奶中毒儿童保护协会”,大批法律人士和各类专家也积极参与和支持受害人的维权活动。
  在日本政府出面成立“光协会”之前,日本民众抵制森永产品的各种运动进行了十余年。“光协会”是日本厚生省、“森永奶粉中毒儿童保护协会”和森永公司在多次协商后决定成立的受害者恒久救助组织。
  此后,受害者的赔偿要求,都通过“光协会”和企业谈判来获得。
  “三聚氰胺事件”是一个社会事件,却极其不合理地依赖行政手段和企业的道德自觉来化解。在强政府和弱社会,强企业和弱消费者之间,抱团取暖本是弱者唯一的博弈手段,却被扼杀。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背后的维稳心理,是中国社会治理中仍将面对的“三聚氰胺”之一。
  作者为海南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