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出地方债困局
2011-12-29杨志勇
中国周刊 2011年7期
时下,最为关键的是改变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财力分配格局,实行全方位的财政体制改革,否则,地方政府自身是很难独立应对地方债风险的。
规模一直含糊不清的中国地方债是否会带来财政风险?又应该如何处置?有传言说,部分债务将转入新设公司,地方政府发债限制也将开放。即使传言成真,地方债问题还是无法根本解决。
债务转入新设公司,并不代表债务的丧失,而只是问题的转移。这种思路与当年为推进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如出一辙。国有商业银行是成立起来了,但原先的不良资产问题依旧存在,只不过债主变了。况且,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也并非没有代价。成立公司来吸纳地方债,只能是应急之举,而非治本之策。
谁来为吸纳地方债的公司出资?如果出资者是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的负担未变,地方债只在地方政府内部“兜圈子”,问题无法有效化解。如果出资者是中央政府,那么这就相当于中央政府接管了地方债,对于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是很有帮助的。从当前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来看,由中央出资成立公司来解决地方债问题,较为可行。但这不一定是较优的选择项。中央成立公司来解决地方债问题,接踵而至的将是严重的“预算软约束”。地方政府一定会想方设法将各种各样的债务打包放进这样的公司。
发债权是分税制下地方政府本应拥有的zPeZMmqF/51hHnRhxUqItu6SM0yiK7yTYtj/cGp8bFo=权利。开放地方政府发债限制,是大势所趋。但仅靠此,同样也无法解决地方债问题。
解决地方债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的中央与地方财权财力分配格局。地方政府支出责任重大,越是基层政府,财力越是捉襟见肘。地方政府大量支出,需要靠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2010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收入为32349.63亿元,比地方本级收入40609.8亿元的80%还要多。对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来说,这是不正常的。地方严重依靠中央,最终必然导致地方政府的“软预算约束”。
本应与分税制相随相形的财权与事权匹配原则,未得到坚持。在现实中,取而代之的是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新原则可收缓解基层政府财力困难之效,但其负面效应也是突出的。它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等、靠、要”,打击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积极性。在财权与事权匹配的同时,考虑财力因素,可增强对地方政府的正面激励,同时保证地方政府的基本财力需求。
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规范化,各级政府各负其责,是防范地方财政风险的必由之路。现实中,发达地区债务规模较大,债台高筑,这与发达地区经济总量大有关,也与发达地区政府往往承担更多的支出责任不无关系。
衡量地方财政风险,仅凭债务绝对规模是不够的。就像现实中的个人一样,富人有较强的应债能力,现金流不足时举债也属正常;而穷人,哪怕要借很少的钱都可能犹如登山。偿债能力弱的多借钱,从债务清偿的视角来看,肯定不正常。
近年财政部代发地方债,地方举债规模的大小就与债务清偿能力无关。这也为未来地方财政风险留下隐患。
时下流行一种观点: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无法分清也没必要分清各级政府事权。现实中这常常表现为“中央请客、地方买单”。这种问题往往发生在发达地区。发达地区经济基础好,理应多承担支出责任,但不规范的“买单”会打击发达地区的积极性,严重影响分税制所要求的地方财政的相对独立性。
分清事权,重要的甚至不是具体责任的归属,而是责任归属的确定性。否则,无休止的加码,再富的地方终将负债累累。
时下,最为关键的是改变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财力分配格局,实行全方位的财政体制改革,否则,地方政府自身是很难独立应对地方债风险的。地方政府除了获得发债权之外,更关键的是税权。在税收的划分中,地方政府应该有更多的税权。税收的划分,应该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