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制度伦理分析
2011-12-29朱玲一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1年3期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与此同时,各种具有倾向性的媒介舆论对独立审判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冲突反映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这就需要我们正确运用“第四种权力”,妥善处理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舆论监督 独立审判 第四种权力 制度公正
伴随着媒介的长足发展,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由于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在各自特点和运行机制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媒介审判”日渐成为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所在。
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
舆论监督的涵义。在我国,社会监督机制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党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方面内容。伴随着网络媒体的兴盛,舆论监督因与公众利益的紧密联系,而成为诸多社会监督主体中的中坚力量。
舆论,是指公众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里,对于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①作为公众意见的舆论,具有公开性、公共性、急迫性、广泛性和评价性等特点,它可以对国家和政府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等进行监督制约,对公众的行为鼓舞或约束。新闻媒介与舆论紧密相连,它反映、代表、引发舆论,必要时主动引导舆论的方向。监督,意为监察督促。梁启超在《敬告我同业诸君》中首次提出“舆论监督”,此后,舆论监督作为一个社会术语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成为一种最广泛的社会监督形式。
不同学者对舆论监督的定义各不相同。一部分学者认为,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事物的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另一部分学者将舆论监督定义为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物,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还有学者认为,舆论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公共权力生活及各种权利关系发表意见和看法,从而对其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监督方式。
独立审判的涵义。学界对独立审判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独立审判是指法官个人的独立,法官应当排除外界干扰,在只服从法律的前提下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另一种认为独立审判是指法院的独立。在我国,以第二种认识更为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独立审判的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人民法院对案件独立审判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我国的独立审判不是指法官的个人独立,而是指法院整体的独立。法院具有独立地位包括四方面的含义:独立于立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独立于任何政党、团体和个人;法院之间相互独立。
综上,独立审判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的时候,根据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自主作出判决,不受任何外来影响和干涉。在我国,独立审判的独立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独立,还需要受到党和国家、人民群众还有舆论媒介的领导、监督。
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
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既有协调一致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协调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目标一致,统一于社会公正。首先,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是腐败的权力,司法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舆论监督的范围是广泛的,作为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现代社会制度的构建中,它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形式和体制,也构成了法治的基础和条件。司法本身就是作为一种制度,公正是其基本价值、基础和核心规范。因此,在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这一终极目标上二者是一致的。
其次,舆论监督广泛的社会功能能够起到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作用。通过媒介的广泛报道披露出的社会矛盾和不法行为,能够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形成强大而积极的舆论力量,对社会失范行为起到纠正作用。舆论监督的监测功能使其可以运用批判的方式揭露出社会的消极方面,以此体现社会追求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
独立审判的实现需要舆论监督。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表示,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媒介对司法的报道与评说可以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产生的舆论监督更可以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最终促进道德与法律的链接。
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特点上的差别。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典型性和涉利性的特点,而独立审判的特点主要是终局性、公正性、独立性、程序性和被动性。
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存在着天然的矛盾。独立审判要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媒介也不能干涉司法审判。而媒介为了保证程序正义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监督,这实质上是对审判的一种介入行为,是媒介违反客观公正原则的突出表现。这种媒介审判,就是指媒介在进行司法案件报道时,越过了自身的权限,动辄以“新闻判官”、“无冕之王”的形象出现,利用自身的议程设置功能,对尚未进行法庭审判的案件或犯罪嫌疑人评头论足,在一段时间内形成了舆论强势,从而影响了新闻事件的进程,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②
不当的舆论监督对独立审判具有消极影响。舆论监督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导向性,“公共舆论中发现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③形成共识,很容易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进而与司法相悖,甚至被利用。再者,媒介审判先行介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推测种种的判决结果,会影响公众判断,在舆论压力之下,法官的最终判决会受到影响。
“第四种权力”理论构建下的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
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社会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但是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这种冲突是对社会进入民主法制阶段的反思,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保持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之间适当的张力,对现阶段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大众传播媒介作为“第四种权力”已经成为一种社会体制,“第四种权力”的舆论监督职能的合法化使得舆论监督成为现代民主社会一项重要的制度性的基本权利,公众和大众传播媒介通过监督政府权力而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力,以大众实践民主理想的利益为中心,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舆论监督使得权力主体不单是统治阶级,普通民众也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之中,提供给个人扮演监督政府角色的一种可能性。④
目前,公众对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疑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政治上的问题。制度建设方面,应当从立法上明确媒介采访和舆论监督的范围,建立健全完善的事后责任追究和事前预防机制,通过指定管辖或延期审理的方式给予媒介充分监督权的同时,尽可能避免因为“媒介审判”而影响独立审判事件的产生。第二,经济上的问题。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媒介机构的市场转型,使媒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赚钱的机器,出现了媒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作出违背道德和法制的行为。第三,媒介从业者和司法人员自身的问题。作为舆论监督机构,应当努力提高其从业者自身的法律素养,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依法从事舆论监督工作,客观报道案件的事实真相,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于司法机关,应当确立媒介机构介入法律事务的具体标准,对媒介的舆论监督权作以适当让步。第四,根植于传统文化中的观念问题。目前,中国社会正处在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原有规范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发生断裂,社会呈现出伦理道德观多元并存的局面,导致了传统道德弱化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当现阶段法律无能为力时,网民试图通过舆论来扩大道德的威慑力,树立道德权威,通过自发的对“失范”者进行惩罚从而建立起理想的社会秩序,借以弥补法律上的空缺。
客观上说,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必然需要一个根据现实情况而不断磨合完善的过程。这就需要公众有一种宽容的态度,不但容忍制度的天然缺陷,也容忍因制度的实施所带来的各种质疑和批判,这也是我国制度建设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
注释
①李良荣:《新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②初广志,郎劲松,张殿元:《转型期大众媒介的伦理道德研究》,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
④商娜红:《制度视野中的媒介伦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