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2011-12-29曹颖杰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1年6期
【摘要】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是中国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应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存在的诸多问题,中国应坚持逐步开放和适度保护的原则,理顺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差别规定,加强市场准入立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加快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服务贸易 市场准入 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贸易自由化成为必然。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体现出各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程度和范围,涉及到各国服务业的保护和扩大出口,甚至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服务贸易能否顺利开展,更关系到全球各国经济能否得到协调持续发展,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
市场准入的定义
根据GATS第16条第1款规定:“对于通过第1条确认的服务提供方式实现的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所谓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市场准入需要各方通过谈判确定承担的承诺义务,成员国仅对在承诺清单中列明的部门及列明的条件承担市场准入义务;市场准入是一种国家宏观控制和管理行为,体现国家通过实施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掌握和控制,实质在于减少或消除服务提供者中的垄断行为,允许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同的方式参与本国服务市场竞争。
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状况
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领域。根据不同的领域采取不同的开放政策以此来规范和引导服务贸易的发展。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领域采取禁止开放的政策;限制开放的领域主要涉及到广告业、医疗保健业、商品零售业等,基本上和我国两次初步承诺开价单的内容相符合,且这些领域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限制;鼓励开放的领域主要涉及售后服务、科技环保信息咨询、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和国际经济等。
我国对外国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方式。服务贸易主要有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我国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没有承诺,对此大多没有做出限制或很少做出限制。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则做出了较多的限制。在商业存在方面,我国绝大多数领域规定外国服务提供者必须以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形式存在。对于自然人流动,我国个别的专业服务允许具有一定资格的自然人进入市场,如法律服务和医疗服务等。
我国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专门法律调整。凡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外国自然人或组织,都必须接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特别是具体服务贸易关系必须受专门法律的调整。目前我国仅有少数服务贸易部门制定了专门法规,如保险、金融等领域。
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多于对国民待遇的限制。我国服务贸易往往选择较少的领域进行承诺,承诺后通过对国民待遇进行不同的规定,使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承诺难以实现。从实践上看承诺中规定的具体措施主要列在市场准入部门,从表面上看没有对国民待遇实行歧视性措施,实则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多于对国民待遇的限制。
我国服务贸易部门市场准入多为保护和限制。与发达国际相比,我国服务贸易承诺开放的行业是有限的。据联合国统计局的“中心产品分类”,全世界服务贸易可分为12大类,155个服务部门,而我国提交的具体承诺表中只是涉及到其中的6大类,32个项目。当然,适度的保护是必需的,国家可以根据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对进入我国的外国服务行业进行必要的限制,保护的期限和程度应按照不同的部门而有所差别。但是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重心在于限制外资进入,这样不利于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立法不健全。许多服务贸易部门尚不存在专项法规,即使存在法律法规的服务贸易部门,其法律法规与国际规范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就我国服务贸易领域法规来看,存在着覆盖面窄、法规内容不规范、法规相互冲突、与国际规范和我国的具体入世承诺不符等问题,特别是一些行业缺乏基本的行业性法规,出现了法律空白,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应对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对策建议
坚持逐步开放和适度保护的原则。中国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通过不断扩大开放、引入竞争,放宽市场准入,消除市场壁垒,强化市场竞争;要在积极稳妥地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的同时,大力促进服务出口。①适度的开放和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服务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安全。我国服务贸易的开放不是无序、无限度的,而应坚持逐步开放的原则。实行逐步降低市场准入的限制,与本国经济发展和服务业状况相适应,使国内服务市场的开放处于平稳的状态。我国应采取适度保护政策。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的部门应采取禁止开放的政策;关系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部门则允许开放,但要实行一定的进入限制;对比较成熟、具有相当竞争力的部门则要完全开放,更充分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理顺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差别规定。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关系上,应以市场准入为前提。市场准入是国民待遇适用的前提,只有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我国市场后,才有可能给予国民待遇,但是对服务业给予国民待遇可以区别对待。GATS对于国民待遇的适用义务是非常宽容的,对国民待遇的限制和条件多少取决于一国有关服务业竞争力的强弱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②国民待遇是市场准入的保证,进入市场后如享受不到国民待遇,那么市场准入就失去了意义。我国服务业一旦开放,就要多方面促使其尽早开放以增强竞争力,还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各部门对市场准入和限制消耗不必要的物力和财力。
加强市场准入立法。解决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不健全问题,就要加快服务贸易立法的进程。一要研究和熟悉GATT、GATS有关条款的规定和其他国家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结合服务业的国际标准、国际惯例和我国具体入世承诺,使我国服务贸易与国际通行的规则相一致。加快行业性基本法的制定,改变许多服务业领域尚缺乏基本法律,偏重于以行政手段或各部门规章来调整的状态。③二要明确外国服务贸易提供者市场准入的条件和标准,增强服务贸易的透明度,使服务贸易发展规范化和合法化。三要加强市场准入法规配套系统的建设。制定和完善市场准入相关配套法规,使其程序化、制度化,增强执行的力度,才能有效保障市场准入秩序。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程度取决于一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和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服务业具有竞争优势,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程度高些,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程度要低些。我国要真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就要提升服务业的战略地位,重视服务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一要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着力提高相关服务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利用技术进步推动传统服务业的优化升级,并结合国际市场需要开放一些新兴服务业,提供我国服务产品的知识含量与技术含量,促进我国服务业的结构优化,增强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二要通过引进国外服务提供者带来的丰富的管理经验、售后服务等,改善服务业的组织结构,带动服务业的发展。
加快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服务业的发展要注重人才的培养。一是要加强对现有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让他们尽快熟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以有效提高服务的水平。二是要注重培养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的国际贸易人才。GATS要求各成员方相互予以承认对方就教育程度、符合资格条件所颁发的许可证和证明,我国在要求其他国家对我国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同时,应和相关国家签订协议承认我国的技术职称和其他任职条件,以获得市场准入机会。三是要积极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来引进优秀的国际贸易人才。
在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解决好市场准入问题,才能使国际贸易顺畅发展,才能促进国际服务业的交流与合作,最终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更充分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作者单位:辽宁社会科学院WTO研究所;本文系辽宁社会科学院2011年一般课题研究成果)
注释
①“中国考虑放宽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市场准入”,锦程物流网,2008年10月17日,
http://info.jctrans.com/news/myxw/20081017697252.shtml。
②林颖:“利用GATS的国民待遇发展我国的国际服务业”,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2008年1月9日,
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e/2008-01-09/22462.shtml。
③刘辉群,邓玲玉:“论加入WTO后过渡期我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2010年1月27日,
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g/2010-01-27/795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