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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诏行政法律制度研究

2011-12-29王宏翼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1年7期

  【摘要】南诏的行政制度,在总体上效仿唐朝法制建立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的同时,倡导君权神授,崇尚军功,实行军政合一的行政制度以及羁縻制。总体特征上较为凌乱、杂糅,处于较低水平。但是,正是这样的行政制度,恰好符合了南诏所处的时代特征和实际情况,体现了鲜明的民族特点。
  【关键词】南诏行政法律制度 效法唐制 兼收并蓄
  
  南诏是中国唐朝时代西南地区蒙舍乌蒙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南诏最强盛之时,其疆域覆盖了今云南全省,云南与四川、贵州二省交界的部分地区,以及缅甸、老挝、泰国和越南的部分地区。南诏以国家形式经营150余年,统一了西南地区,改变了西南各族“各据山川,不相役属”的封闭状态,把处于不同族系、不同发展状态的各民族置于统一政权之下,加强了和中国内地的联系,沟通了与东南亚地区的交往,促进了地区的繁荣发展,对西南地区的政治格局、民族关系、疆域范围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南诏所采用的一系列既兼顾地域和民族实际,又积极向先进文明学习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中华法系中别具一格的部分。对南诏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为考量民族融合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安排提供一些思路。
  南诏的主要行政法律思想和制度
  君权神授思想和封建等级制度。南诏兴起初期,就借著名的“九隆神话”神化细奴罗,传言细奴罗为龙生第十子而被公推为王。云南地方史料记载细奴罗兼并白崖张乐进求部一事时,同样记载有神化细奴罗的情形,如《南诏野史》记载:“细奴罗素有祥异,……柱顶故有金缕鸟,忽能飞,集奴罗左肩,相诫勿动,八日乃去。众骇异,谓天意有属,进求遂妻以女,举国逊之”。《僰古通级浅述》也有类似记载。另外,南诏的兴起与唐朝的辅助密切相关,唐朝成熟的封建制度和手段肯定是南诏学习借鉴的内容,“君权神授”思想和手段是封建制度的重要部分。南诏把“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运用到政治斗争中,通过对祖先神话的利用,强化南诏王族的政治权威,从精神和舆论上,为南诏扩大疆域、确立统治创造了条件。
  南诏建国后,为确定统治秩序建立了等级制度,作为强化王权、理顺关系的重要手段。《南诏德化碑》开篇曰:“恭闻清浊初分,运阴阳而生万物,川岳既列,树元首而定八方。故知悬象著明,莫大于日月;崇高辨位,莫大于君臣。”后又说:“列尊叙卑,位分九等。”由是可见南诏确有等级制度。
  南诏王族占据最高等级,以封建世袭制维持,王位继承以嫡长子继承为主,父子联名制为保证。南诏王以下有清平官、大军将、六曹长等,依据官阶大小初步确定了等级制度。南诏在土地分配、服饰、婚姻等方面对等级作出了规定。如土地方面,南诏王族有世禄田,在十睑区的勃弄川一带清平官以及以下官员分得田地在此,南诏有皇室专用盐井,《蛮书》卷八记载有南诏在服饰方面的等级区别曰:“其蛮,丈夫一切披毡,其余衣服略与汉同,唯头囊特异耳。南诏以红绫,其余以下皆以皂绫绢。……羽仪以下及诸勋有一切房甄别者,然后得头囊。若子弟及四军罗苴以下,则当额络为一髻,不得戴囊角”。生活方面,《蛮书》记载:“南诏家食用金银,其余官将则用竹簞。贵者饭以箸不匙,贱者抟之而食”。婚姻方面,《蛮书》又记:“南诏有妻妾数百人,总谓之诏佐。清平官大军将有妻妾数十人。”在税负等其他方面,南诏都规定有等级制度,如,通过买卖和掠夺而来的奴隶,其劳动所得全部被主人占有,而白蛮、乌蛮等自由民除交实物地租之外,还须纳税,只是赋税比较宽松。《新唐书·南诏传》记载:“然专于农,无贵贱皆耕,不徭役,人岁输米二斗,一艺者给田,二收乃税”。
  崇尚军功思想和授田制。南诏从建国初始就征战不断,通过战争扩大疆域,掠夺奴隶、工匠、财物,保持南诏的独立。南诏的强盛以其独特的军事制度为支撑,在南诏的整个行政体系中,崇尚军功的思想和军事激励机制贯彻始终。首先,军功是官职取得和升迁的依据。《蛮书》记载:“诸在职之人,皆以战功为褒贬黜陟”。其次,南诏对军功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机制。《蛮书》记载:“每战,南诏皆遣清平官或腹心一人在军前监阵。有用命及不用命及功大小先后,一一疏记回具南诏,凭此为定赏罚。”最后,以军功获得的官职与土地分配联系在一起。南诏仿效唐朝的均田制,在富裕的农业坝区实行授田制。据《蛮书》记载:“凡田五亩曰双,上官授田四十双,汉二倾也。上户三十双,汉一倾五十亩。中户下户以是而差”。南诏的军事激励机制和行政上的授田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军政合一的行政制度。南诏政治体系的建制具有明显的军政合一的特征,南诏王、清平官、大军将既行使行政权,又行使军事职官权利。如发生战争,一般都是大军将带兵出征,清平官为监军。地方的节度使和都督,由大军将兼任,其既是地方行政长官,又是军事首长。其余的城使、镇使同样是军政兼顾。在南诏基层的村邑理人处,《蛮书》记载:“南诏务田农莱圃,战斗不分文武,无杂色役。每有征发,但下文书与村邑理人处,尅往来月日而已……”,可见村邑理人处既要负责地方行政事务,又要组织当地农民进行军事训练,村社农民每有战争就自备兵器马匹干粮参战,亦民亦兵。《蛮书》还记载有在洱海地区“如有贼盗入界,则罪在所入处面将”的“军将问责制”,这就是说领兵的军将还兼有维护地方治安的行政职责。
  羁縻制。南诏的羁縻思想贯穿在其整个行政体系中。首先,南诏统一六诏后,在行政区域划分时基本按照六诏的原有格局建立了中心区域的“六睑”,如:蒙舍睑对应蒙舍诏,邓川睑对应邓赕诏,蒙秦睑对应蒙嶲诏等等,保持了白蛮、乌蛮等各民族居住的原有格局;其次,在保留原有社会组织格局的白蛮和乌蛮中,多以部落首领委任为总佐、理人官羁縻而治,这些首领既受所属白蛮、乌蛮贵族的领导,又是南诏国家管理的基层官员,受南诏国家政权的管辖。南诏德化碑碑阴官吏记名中大部分是白蛮等民族的贵族和首领,南诏和唐朝贞元会盟誓词中记载有“管诸赕首领”的字句,南诏洱海中心地区分别受南诏王、弄栋节度和剑川节度的控制,正是洱海中心地区羁縻而治的产物和证据。
  在十睑区以外,南诏的羁縻制度更为明显。《蛮书》记载:“(野蛮)其男女遍满山野……阁罗凤既定寻传,而令野蛮散居山谷”,保持其部落格局不变,然后“使将军于大赕中筑城,管制野蛮”。又记:“自寻传、祈鲜以往,悉有瘴毒,地平如砥,冬草不枯,日从草际没。诸城镇官,惧瘴疠,或越在他处,不亲视事。南诏特于摩零山上筑城,置腹心,理寻传、常傍、摩零、金、弥城等五道事云。凡管金齿、漆齿、绣脚、绣面、雕题、僧耆等部落”。这是丽水节度区对当地各组羁縻而治的情形。
  南诏的羁縻制度是对南诏各民族发展不平衡和社会历史现实的适应,羁縻政策缓和、调节了南诏各民族的矛盾和利益,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成功地保障了南诏的统一和内部的稳定,南诏的民族管理制度无疑是成功的。
  南诏行政法律制度的形成原因和总体特征
  形成原因。首先,南诏从处于奴隶制后期的蒙舍诏兴起,其兼并统治的疆域一部分处于奴隶制后期(洱海地区和滇池地区),一些地方是封建王朝的羁縻管理的府、州,另外的很大部分处于原始部落时期,南诏一方面要发展进步进入封建社会水平,一方面要兼顾发展不平衡的地区,因而只能因时、因地具体安排行政制度;其次,南诏原有疆域和统治力量较小,疆域扩大后,为维护统一,必须与当地的其他势力合作,其间不免要保留当地势力的统治习惯;第三,南诏在唐王朝的帮助下统一六诏,称王建国,唐王朝先进的文明和制度必然是其学习借鉴的对象,对其产生深远影响。同时,南诏在唐朝和吐蕃两大强邻之间夹缝生存,期间又有叛唐依附吐蕃的经历,吐蕃的政治制度同样会对南诏产生影响。而南诏独特的地域和民族实际必然导致其在学习借鉴外来文明和制度时要与自身实际相结合,因此,南诏的行政制度兼有唐朝、吐蕃和自身的内容;第四,南诏疆域内民族众多,风俗迥异,发展不一,要把原来“各据山川,不相役属”的边疆尚未王化之地和风格迥异的众多民族归入统治,既需有统一王权和中央集权的制度安排,又要兼顾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原有势力的影响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一,故南诏行政制度有王权和民族自治相妥协的内容。第五,南诏各地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行政管理和机构设置不可能整齐划一。另外,南诏靠征伐立国和强盛,导致其治下民众成分各异,特别是大量战争掳掠来的奴隶和工匠,需要按统治要求区别对待,由此形成了行政管理手段的多样化。
  总体特征。南诏没有形成一个典章齐备、制度完善、建制稳定、格局统一的行政体系,更没有成文的行政法律体系,绝大部分行政机构都是军政合一。行政管理上以封建制为主,兼有原始社会部落制、奴隶制色彩的部分存在,地方行政建制不统一,整个行政体系主要效法唐朝体制,兼学吐蕃(如告身制度)并保留自身的地域特征和民族色彩,总体上较为凌乱、杂糅,处于较低水平。但是,正是这样的行政制度,恰好符合了南诏所处的时代特征和实际情况,促成了南诏的统一和强盛,促进了边远的南诏地区和中国中原地区在疆域、文化和民族统一等方面的融合,形成了南诏地区兼收并蓄、瑰丽多姿的文化特征。南诏独特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中华法系中别有风采的实践和探索,对于研究多民族地区的管理历史和相关制度安排,有不可多得的历史和时代意义。(作者单位:中共大理州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