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2011-12-29肖亚群何林德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2期
公诉机关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部门,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诉机关在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的基础上,无疑需要自觉担负起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公诉机关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一、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相关机制
第一,实现“阳光公诉”,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决定,“阳光公诉”制度的建立,使得社会普通民众能充分了解公诉部门的工作运作机制和工作性质,理解公诉部门的相关处理决定,明确自己的维权途径和方式,从而理性合法地提出自己的诉求,将社会矛盾的化解推向正常、有序、良性的制度渠道。
第二,正确运用刑事和解机制。因刑事和解而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量刑从轻,被害人因犯罪所受损害已得到修复,犯罪嫌疑人在真诚悔过基础上由于认罪悔罪得到谅解且免受刑罚严厉制裁,有利于吸取教训回归社会。
第三,发挥量刑建议权的积极作用。一是量刑建议的提出必须客观合理,公诉人客观地向法庭被告人、被害人及相关人阐明量刑依据,使得相关人从法律角度正确认识量刑的依据,最终达到被告人认罪服法,被害人心理平复,减少上诉抗诉案件的发生,减少社会矛盾,二是量刑建议的采纳离不开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在不干涉审判权行使的前提下,沟通使得司法者对同类案件把握量刑稳定性的认识上有所趋同,避免出现因同类案件刑罚不稳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和执法公信力的信任度。
第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矛盾化解机制。公诉部门要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认为案件的某一部分或环节存在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问题时,应当积极主动地与侦查机关或法院人员沟通协调,查清事实完善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应当利用联席会议,呼吁公检法三家联合起来,共同应对社会矛盾,互通信息,互相帮助,将社会矛盾解决好,解决彻底。
第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消除矛盾。公诉部门在面对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但同时必须注重落实,对此类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同时公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的依法从宽处理力度。把依法从宽处理的每一件案件作为有效消除社会矛盾的具体实践,切实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
第六,创设风险预警机制,遏制矛盾升级。公诉部门在处理案件时,要防止原有矛盾升级、扩大,必须在案件处理中纳入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案件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在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要对案件处理风险进行评估,分析风险形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向上级领导逐级汇报,以便在问题显现时,检察机关能够处于主动地位。
第七,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成良好社会效果。首先,不断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公诉部门与纪检控申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对自侦案件不起诉案件及时填报,案件跟踪监督卡、涉检信访风险评估表,将内部监督融入公诉工作,要加强同级相关部门监督,制约。同时认真执行案件请示汇报、备案审查等制度,对疑难、复杂等案件及时上报。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监督。_2’其次,扩大监督渠道,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既要严格执行告知制度,接受案件相关人监督;又要继续坚持检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诉部门可以采取开庭邀请人大、政协代表听庭的方式;不起诉案件听证会等方式,将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主动置于人大、媒体及民众的监督之下。消除民众误解,杜绝社会矛盾的产生。
第八,实行案件分类,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要积极纳入检调对接的程序,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积极引导犯罪人回归社会。检调对接成员全程参与调解,包括向当事人告知、预调、调解、回访等工作,如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关从轻处理,
第九,完善不起诉制度。现行不起诉制度并不十分完备,尤其是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范围过窄,无法适应新形式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面对这一现状,不少地区开始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构成轻罪的犯罪嫌疑人和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特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内暂时不起诉,并根据对其考察情况决定起诉或不起诉。这样有益于对轻罪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现分流和疏导,降低刑罚的适用率,有效减少讼累:同时非监禁化的处理方式也有利于减少监禁刑容易造成的交差感染,消除其对社会的怨恨心理。切实有效地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机率。
第十,健全并完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单从字面含义去理解,刑事被害人补偿工作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职权范围,是典型的积极解决社会纠纷的自发行动。检察机关对此的热心和探索,是从国家稳定大局出发,保护那些因受到犯罪侵害而导致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权益,预防他们可能采取的报复行为,消除他们对犯罪人家属的仇视,甚至对社会的敌视态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提高公诉部门干警化解社会矛盾的相关素质
第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把化解矛盾纠纷摆到与执法办案同等重要的位置,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坚决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做法。使群众通过案件的办理、事情的处理,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体会到检察机关的关爱、温暖,还要改变原有只重视法律效果的业绩评价机制,把化解社会矛盾多少和执法的社会效果作为评价业绩的重要因素。同时要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坚定“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
第二,提高干警办案能力。要妥善处理好社会矛盾,必然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解决。公诉人应提高办案能力,将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同时要积极探索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更要在处理案件中分析法律政策的执行是否到位,及时纠正执法偏差,防止矛盾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三,提高干警释法说理能力。公诉人员要注重说理工作,对当事人提出质疑的地方,要及时全面释法说理,强化宣传说理能力,善于调解疏导。注意把握案件特点及当事人性格等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说理方法,努力促成当事人满意。对缠诉闹访、阻碍执法等现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增强群众履行义务的意识,消除“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养成尊重司法的习惯。要走出单纯依靠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误区,在可能的情况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针对疑问和异议,耐心说明理由,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第四,延伸办案服务,积极调处矛盾。对办案中发现的个体性矛盾和当事人面临的实际困难不回避、不敷衍,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特别是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应对困境,化解积怨,解决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切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克服传统误区,加强沟通协调。公诉干警要坚决克服手中只有卷宗,眼里只有法条,只看案情,不顾案外因素的就案办案、简单办案、机械执法、盲目执法现象。对经办的每一起案件以及相关当事人。案内案外的因素都要做深入了解,发现存在的矛盾和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的因素都要纳入视线。同时要注重深入分析犯罪成因,以发放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深入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刑事犯罪,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