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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国留学生购车纠纷

2011-12-29郑鑫律师

今日中国·中文版 2011年1期

  【案情回顾】
  
  张某海外留学归来,欲购一辆汽车,根据相关规定,留学归国人员可享受购买特定品牌国产汽车免购置税的优惠政策。经过申请,张某获得购车免税指标,并确定了欲购车的品牌及型号。
  按照汽车公司的要求,张某必须先签署《留学归国人员汽车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款项后,汽车公司才下订单,而具体车辆要等双方最后验车后才能确定,所以关于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合格证号等关键信息合同中均未明确。张某皆按公司要求履行。
  一个多月后,张某按汽车公司的通知到指定车行提车,车行工作人员将一辆张巢欲购型号车交给张某,同时附有一张半个月前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已注明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张某按接车流程检查车辆,发现汽车保险杠、发动机盖上均有磕碰痕迹,并经工作人员处理并无改善,于是,张某要求汽车公司更换车辆,遭拒绝。
  多次协商无果,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张某认为,按照合同的约定,汽车公司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无法按约交车,所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是由购车合同引发的纠纷,购车人的留学归国人员的特殊身份导致了购车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正是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导火索。
  一般情况下的购车程序,是先确定车的款型然后支付定金、双方签署购车合同。待实物到店并经购车人亲自验车、试驾并确定购买后,购车人支付全款。卖方开具发票,明确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合格证号、商检单号等具体信息。
  但本案所涉的购车程序却有所不同,汽车公司对于留学归国人员购车,要求必须是先签署购车合同并支付全部款项后,才下订单。问题关键,并不是出在付款程序,而是出具发票的环节。
  在张某提车当天,车行工作人员直接交给他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已注明了尚未约定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显然,本案中张巢型购买的汽车不是由其自己决定的。
  回顾整个购车经过,在双方签署购车合同时,只能确定张某所购买的是该公司的哪款车,而具体购买的是该款车的哪一辆则是无法确定的,因为符合他购买要求的有很多辆车,且这些车之间是不具有独立特征的是可以相互代替的。要最终确定购买的是哪一辆,还需要根据张某的主观意志将其特定化。但汽车公司在张某决定前直接开具发票确定汽车的行为,实质上已经剥夺了张某选择汽车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张某作为淌赞者,有权自主进行比较、鉴别、挑选,并最后选择购买哪一辆车的权利。汽车公司在合同未约定购车人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单方面直接将具体车辆交给张某,并在购车发票上单方丽标明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等信息,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张某作为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