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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研究

2011-12-28解永照赵安萌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群体性公安机关

解永照,赵安萌

(1.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2.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研究

解永照1,赵安萌2

(1.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2.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群体性事件是当前影响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力量,其处置机制的建立健全具有重要意义。因而,需要对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理论基础加以阐释,并对我国现行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动态和静态的分析,从中找出问题并加以完善。

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静态;动态;完善

当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总方针和总任务,也是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和社会财产分配不断出现重新组合,造成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治安事件不断增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近年来,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通货膨胀等经济动荡带来的影响,作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特殊表现的各种群体性事件,数量正不断上升、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从贵州瓮安“6.28”事件到云南孟连“7.19”事件,各地不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使得许多潜藏的矛盾激化并表现出社会化的倾向。这些群体性矛盾的爆发,不仅是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的一个巨大挑战,公安机关如何应对也是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和谐”是中国改革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基调。以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条件下,和谐社会必须以有序、安全和稳定为基本前提。对此,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出了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事件”,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也针对本地情况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落实性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力量、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参与和执行机构,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积极行动起来,做好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事件的工作。因此,对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建议,对维护我国社会政治稳定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理论基础

(一)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是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针,在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基本治国方略的当下,只有在有效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才能更好地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明确而公正的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安定。可有可无、模棱两可的权宜性处理只能暂时压制矛盾,却不能最终消弭矛盾,其效果只能是对群众不利、于社会有害。[1]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尚无关于群体性事件方面的统一立法,这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没有直接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通过对宪法、刑法、行政法规、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发现,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规定都过于笼统、模糊、原则,对群体性事件的主管机关和部门、处置职权等缺乏明确化、具体化的指引。

在宪法层面上,我国《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力量,该条款为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在最高层面对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概括赋权。

在法律层面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现场处置过程中,有行使警察强制权的权力,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带离现场、拘留、现场管制、强行驱散、新闻管制、设置临时警戒线、强制传唤直至使用武器、警械等强制措施。这些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酌情可以采用上述种类的警察强制权,充分保障了公安机关履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职责所必需的权力。特别是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对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突发事件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对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其第50条明确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层面上,《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信访条例》、《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的通知》等相关法规中均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的权力与职责。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中指出:由公安机关出警直接处置的应当仅限于群体性治安事件,即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对那些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集体上访,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工罢课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打砸抢行为的,以及由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都不得直接动用警力处置,更不得采取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等可能激化矛盾、恶化态势的措施。

以上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主要任务的规定都很宽泛,而且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经过相关党委和政府授权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发挥公安机关的作用有很大限制。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划分不清,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很难把握标准,具体责任也不好落实,这导致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经常处于两难境地。

(二)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职责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可以说,没有公安机关的积极参与和充分发挥作用,任何一起群体性事件都很难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置。与其他职能部门相比,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所应担负的职责,更多的体现在对已出现的群体性事件苗头的防范处理和对己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上。因此,公安机关在预防、制止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和依法处置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就是要对社会功能失调、矛盾激化这一现象进行控制与矫正,为处置工作建立起来的工作机制必须能够满足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以及进行秩序恢复的基本要求。因此,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是指以担负群体性事件处置职能的国家政权机构为核心,在社会系统其他相关机构的参与协助下,按照相应的组织结构运作从而对群体性事件进行预警、处置和社会秩序恢复的组织体系。在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中,国家政权机构特别是以公检法为主体执法单位是处置行为重要的参与者,此外还有处置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实体和社会化组织。群体性事件爆发时,公安机关在处置机制中处于最前端的位置,公安机关需要将事件的动态和发展向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汇报,党委和政府则处于宏观掌控的地位,对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具体指示,并根据局势的发展和已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行动调整。接受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并在权限范围内采取具体措施,构成了公安机关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的总体处置机制。当没有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该处置机制处于静止备用状态,一旦进入预警或者具体处置程序,该处置机制立即转为动态实施状态。

(一)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的静态分析

具体到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静态分析,大致包括以下内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领导机构、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协调结构以及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职权。

首先,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面对突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时刻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同时在规定的权限内调用警力。作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参与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及时汇报情况、执行党委和政府的指示,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形成固定的协调机制。根据《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3-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用下图概括出现有的群体性事件协调机制: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现场处置过程中,有行使警察强制权的权力,可以视情采取强制带离现场、拘留、现场管制、强行驱散、新闻管制、设置临时警戒线、强制传唤直至使用武器、警械等强制措施,还可对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人员视行为情节、作用、影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的动态分析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的处置过程一般划分为前期处置、中期处置、后期处置三个阶段。

公安机关初期处置的中心任务就是迅速赶赴现场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局势。根据预案或接到指令后要闻警而动,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边处置、边报告;如事态扩大,立即请求增援。在矛盾激化、现场混乱的危急情况下,迅速拉警戒线、设隔离墙,控制挑头的违法人员,有效平息事态。

中期处置的中心任务是调查取证。在常态情况下,以公开的治安、交通管理为主,维护治安,疏导交通,并由涉事单位介入疏导、化解。[2]在控制现场后,公安机关就要马上开展具体调查工作,摸清群体性事件的全貌,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调查研究,获得群体性事件的详细材料,并进行仔细筛选,从而为制定妥善的善后处置打下良好基础。

后期处置的中心任务是平息矛盾和冲突,恢复社会秩序。对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通过积极干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消除事件发生、发展和进一步恶化的隐患,迫使事件群体中止危害社会进而解体,并且消除其重新集结的可能性,保证群体性事件局势完全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现场处置工作向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秩序阶段过渡,直至完结。公安机关应该在职权范围内对群体性事件的纷争进行必要的处理,对在事件中违法违规的单位人员应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使其承担责任,从而在实体上切实解决矛盾。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的完善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越发频繁。公安机关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建立运作良好的处置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是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根据以上对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机制的分析,不难发现,上述处置机制中的领导机构、协调机制、动态过程在实践中处置群体性事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1.现场决策指挥机制不顺畅,各部门协调机制失灵。一些公安机关在处置现场不知如何适时取得其他处置单位警员的行动支持,也不知如何回应其它处置单位及其人员发出的协助请求。事件处置警力或是分小组合成作战或是分区域分散作战,警队单位及其人员之间多处于相互陌生的关系状态,其处置行动的展开多是各自为战,协同支持配合很少,难以形成整体合力。

2.现场处置指挥混乱。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与通信技术不足,一些处警单位接令赶往群体性事件现场后,对在事件处置中的工作任务、目的、权限和警力调度区域、协同单位等不清楚,以致于虽有大量警力到达事件现场,却大多处于被动待命状态,未能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相应处置。参与处置的许多民警尤其是第一线民警对处置工作不熟悉、不规范,缺乏应急、疏导、解释劝慰的一些基本常识,往往是即使到了现场也不知道如何开展工作。不仅没有很好地平息群众的高涨情绪,可能又引发了新的矛盾。

3.信息搜集和预警机制不完善。公安机关在一些容易引发事端的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已经建立起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渠道,但信息搜集的覆盖面还不能做到无死角,情报信息和阵地控制的基础工作还有待加强。而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搜集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别于刑事、治安等公安基础业务的,其信息具有市井性和不明确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往往难以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高质量的情报信息,造成处置工作的被动。

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在坚守相关原则的基础上,对具体对策加以改进:

1.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与妥善处置相结合,坚持依法律办事、按政策办事与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党委、政府领导原则。“群体性事件原则上由发生地的县党委、政府直接负责处置,引发事件的问题由涉事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出面解决。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决策者,是主角;公安机关是参与、参谋和执行者,是配角。”[3]公安机关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将事件的起因、规模以及发展动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群体性事件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涉及众多不同部门、不同的警种,靠哪一个部门单独出面都很难处理好。因此只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进行处置,才能使各方统一协调行动,上下一心,避免相互扯皮、推诿的行为。

第二,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处置不当而引发的,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面对的群众情绪比较激动,如果处置不当就等于火上浇油,导致矛盾激化或酿成流血事件。因此,处理群体性事件,我们一定要坚持及时化解的原则,坚持“可散不可聚,可疏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原则,争取把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群体性事件一经发生,公安机关就要迅速介入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减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总体上看,我国近年来的发生群体性事件基本是经济社会转型所引发的民生型矛盾的过激反应,没有直接的政治诉求,基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该采用民主、法制和说服教育的方法来妥善合理地解决。

第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按照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群体性事件,要求我们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一定要谨慎使用武力,要采取常态和法制的处理方法,除非必要,一般要避免使用可能激化矛盾的方法和手段。群体性事件中的冲突群体不是要攻击和歼灭的敌人,甚至不是违法犯罪人,而仅仅是需要加以约束管理的公民。群体成员在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时,常常会伴随着非理性的过激行为和暴力行为。他们的过激言行只是为了传播他们的诉求,引起社会和党委政府的关注,从而更好地解决他们的问题。武力作为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冲突群体出现严重暴力倾向、局势难以控制的时候,才应被最低限度地使用,公安机关应当寻求采用其他灵活的手法平息事态,避免对社会造成次生伤害。

第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很多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的。为此,要把加强教育和处罚放在同一重要的位置,也就是既要让他们知道“犯了法”,又要让他们知道“为什么犯了法”。对于那些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要让他们在接受处罚过程中接受教育,理解公安机关对他们的处罚的原由,多做思想工作,为其讲解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杜绝他们第二次犯错。另外,公安机关要把执法形式和执法内容结合起来。在执法过程中,保证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依照法律法规来办事,这样不但能尽量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还能尽量减少案件办理过后的行政复议等程序,最大程度地利用好有限的警力资源,同时得到群众对公安工作理解和信任。公安机关还要规范执法形式,加强对民警自身的保护,重视自身的执法程序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在办案过程中就能做到执法形式的规范和内容的客观公正,力求达到两者的统一。

2.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对策的完善

(1)完善现有的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制度

完备而良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目前我国只在某些法津法规中对相应表现方式的群体性事件规定了处置的主体和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公安机关作为一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主体可以引为依据,但对已经发生尚未形成治安和刑事危害的群体性事件和消极的群体性事件,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大多只能采取非警务活动的方式加以疏导和预防,没有办法采取一些职权性行动。

对此,一方面,我国应该制定法律法规来明确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主体资格,将职责权落实到具体机构,杜绝相关各部门因不愿承担责任,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使愿为者行之有据,不为者罚之有责。另一方面,我国应该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制定更为明确、操作性强的执法规范。《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虽然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作了一些规定,但仍然比较宽泛,还不能够达到具体指导群体性事件处置实践的程度。有权限的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经验制定“群体性事件执法操作规范手册”,对接警、处警、现场处置、调查取证、控制和抓捕治安违法人、犯罪嫌疑人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现场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公安民警或者执法单位无须向上级请示,即可按照“群体性事件执法操作规范手册”的相应规定,按部就班地针对现场情况即行使用警械、武器或者采取其他处置措施,进而在群体性事件的初期或较早阶段加以控制。对于各种群体性事件警务处置行动,公安机关都可以以预案为基础制定具体的现场处置工作的程序和步骤,并对每一个步骤提出具体的执法要求。这样,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公安机关指挥官和警员在执法中,就会严格按照构建的条例、要求执法,而在具体操作时则按照“执法操作规范手册”进行,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我们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经常出现工作被动的情况,处置起来有些措手不及、行动失矩,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工作缺乏预见性,信息交流不畅。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预警体系来应对突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一,完善信息网络的建设。准确、及时的信息是实施决策和有效指挥的重要保障。在信息应对方面,公安机关既要建立健全上下相通、左右相联的信息网络,又要建立健全人联络、机联网、人机相结合的信息平台。广泛收集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各种信息,争取时间和空间上的超前性。对发现的不管是大问题还是小纠纷,都应该公正、合法地处理,特别是一些小问题要做到事前及时处置,预防事件的扩大化。具体来讲,公安机关要加强以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安保负责人为主体的情报信息主渠道建设,获取更多的动态性情报信息;要建立群众自治组织成员和治安保卫积极分子为主体的情报信息员队伍,努力获取全方位、多角度的情报信息[4],争取把情报信息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角落。

第二,建立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数据库。对公安机关在日常警务活动中掌握到的涉及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有用信息,建立专项信息建档管理制度,做到一件一册,设立责任人负责制度,把管理、追踪和化解的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身上,把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相关民警的工作业绩考核体系,以强化责任民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此激励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积极作为来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该数据库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人的方面,就是收集国内高危群体、极端分子,境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激进教派等的情况;物的方面,就是采集爆炸、剧毒、核生化等高危物品的分布、储藏和管理情况;在时间上,就是注意政治敏感期、大型活动期间、节假日,气象、地质骤变期等高危时间;在空间上,就是重点保护本地的党政首脑机关、标志性建筑、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等要害部位,易于地质变化的地段、河流的灾害多发地域。

第三,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公安机关需要在群体性事件专家的协助下,依据以往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际经验,针对可预见的群体性事件种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以应急预案为基础,公安机关对那些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报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其发展趋势,如得到确切的信息或发现有爆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就应提前告知主管领导和上级机关,然后根据下达的指令和工作要求对预先做出的应急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正,形成最终行动方案。因此,公安机关要建立专门的群体性事件信息分析系统,组成由相关专家和主管领导组成的核心小组[4],成立危机研判中心,加强对敌情、社情、气象、地质等情况的信息集成,分析群体性事件各种发展事态的规律和特点,综合设计应对策略。并且,公安机关应进一步严格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信息报送制度,抓紧出台具体的信息报送奖惩措施。公安机关不仅“要建立常规性的应急处置预案,还要注意平时的实战演练,模拟各种现场环境,提高警员的实践能力”[4],将应急预案的效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同时也是对应急预案的检验,有助于应急预案的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3)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得公安机关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缺点暴露出来,因此,提高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必将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又刻不容缓的任务。

第一,加强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专门能力建设。面对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冲突形式的现实,公安机关作为和平时期社会秩序的主要维护者,必须适应形势变化,加强处置群体性事件专门能力的建设。这些能力,首先是快速反应能力,公安机关一旦发现群体性冲突迹象或行为,就要迅速接处警,在第一时间出现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其次是谈判和协商能力,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人数众多,形势和情绪很容易失控,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前提是通过谈判和协商稳定住矛盾;再就是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要公安机关妥善采取措施解决民众所要求解决的问题,从而消除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点,即使只是一些初步的解决问题的意愿和举动也能够防止群体性事件继续发酵。

第二,加强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战演练。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必须根据制定的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组织必要的演练,并实际操作群体性事件执法操作规范。这样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本身的复杂性,制定的处置预案和执法操作规范难免有不完备的地方,可以通过演练加以改进;二是群体性事件是动态的,没有绝对的规范可以遵循,关键在通过实际的执法实践和平时的有组织演练增强执行力。只有平时加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对训练,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整体应对能力,才能在群体事件发生时从容应对,发挥出战斗力。因此,公安机关应常态化地开展处置群体性事件单项战术训练和综合实战演练,提高公安机关各警种、各内设机构乃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强化现场处置效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牢牢控制局面。

第三,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信息公开不仅对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有利,而且对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维护和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也有很大的作用。公安机关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是正确的、真实的信息,不是经过删节的不完全信息,更不能是掩盖事实真相的假信息,实践证明那样的做法只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由于群体性事件主体构成的复杂性,冲突矛盾的对立性,加上现代资讯工具的高度发达,传言、流言和谣言已经成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大敌。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尽早尽快地使群众了解事件真相,谣言止于公开。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采取信息跟踪、动态掌握的措施,适时向群众公布事件真相及发展情况。增加信息传播的开放性大大压缩了违法犯罪分子鼓惑群众的空间,也有利于公安机关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减少阻力,获取支持。

四、结语

立足长远,是必须的;着眼当前,可能更为迫切。面对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该如何正确应对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危害?本文认为,就公安机关而言,就是要克服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中存在的现场决策指挥机制不顺畅、各部门协调机制失灵、现场处置指挥混乱、预警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根据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现有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收集与公开,逐步完善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阳红光.浅谈群体性事件的处置[J].公安研究.2005,(3).

[2]张德华.群体性事件处置方略[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

[3]梁国聚.关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思考[J].公安研究,2006,(5).

[4]赖少彬.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策略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Key works:public security organs;group events;static;dynamic;perfect

Study on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Disposal of Group Events

XIE Yong-zhao,ZHAO An-meng
(Shandong Police Academy,Jinan,Shandong,250014;The Law School of N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071)

Group events is one of the main factors influencing our country's social and political stability.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as the basic force for social stability,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its handling mechanism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explain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disposal of group events and make a dynamic and static analysis of the way public security organs’dealing with the current group events,so as to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better solve them.

D631.43

A

2095-1140(2011)04-0055-06

2011-04-28

本文系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基层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能力创新”(项目编号:2009LLYJSDST022)的阶段性成果。

解永照(1977-),男,山东即墨人,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讲师,研究方向为警察学;赵安萌(1987-),女,南开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在读研究生。

王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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