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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碑刻的分类及其功能透析——基于绥宁县护林碑刻的考察

2011-12-26

关键词:绥宁县碑刻护林

王 坤

(吉首大学 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

护林碑刻的分类及其功能透析
——基于绥宁县护林碑刻的考察

王 坤

(吉首大学 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

基于实地调查所获取的历代护林碑刻资料,绥宁县护林碑刻从内容上大致可分为风水培植、定界息讼、封山育林、保护歇凉古树四类,从立碑的主体上看主要有官府的山林封禁碑、村寨的育林规约碑、家族的山林分界碑、会社组织的护树告示碑等类型。护林碑刻不仅蕴含丰富的生态信息与历代护林思想,还体现出当地少数民族在人工林经营上的制度性选择。其功能主要体现为传承生态维护理念,稳定宜林地边界,宣示毁林的惩罚规制。

护林碑刻;护林功能;生态意识;绥宁县

刻石立碑作为我国历代保护林木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跨越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起了不可替代的生态维护作用。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过去不被重视的传统护林碑刻也逐渐被各地学者所关注。如倪根金在护林碑刻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价值认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早在 20世纪90年代,其就将明清护林碑刻分为官方型、民间型和混合型三大类,进而分析明清护林碑刻大量产生的原因,并利用碑文资料考察该时代的护林思想及护林机制。[1,2]他还根据历史上护林碑刻出现的数量、内容及其形制变化将中国传统护林碑刻划分为萌芽、形成、发展、鼎盛、转型五个历史演进历程,并着重探讨了传统护林碑刻的环境史研究价值。[3]这些研究成果对后来者启发甚大。

绥宁县境内现存的护林碑刻数量可观,从唐代到民国皆有,连续性很强。2011年8月笔者对该县境内护林碑刻进行了田野调查,获取 20余块护林碑刻资料。现对其分类及护林功能予以简要分析。

一、绥宁护林碑刻的主要类型

绥宁县位于湘西南巫水中游,是一个苗、瑶、侗、壮等15个少数民族居住的边远山区,史称“苗疆”或“苗疆要区”,是历史上“苗疆”与“省地”交往的门户。[4]绥宁县林木资源极为丰富,有维管束植物213科,848属,2029种,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3种,二级18种,是极其珍贵的树种基因库和森林生态系统基因库。[5]林地面积约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9.3 %,其中包括广达20余万亩的天然次生林,森林资源蓄积量居湖南各县之首,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誉为“神奇的绿洲”。

绥宁护林碑刻在历史上是哪个村寨、哪个民族所立可以考证,因此其归附性与内联性也很强。笔者所调查的绥宁护林碑刻从内容上看大致可分为风水培植、定界息讼、封山育林、保护歇凉古树四类,从立碑的主体上看则主要有官府所立的山林封禁碑、村寨所立的育林规约碑、家族所立的山林分界碑、会社组织所立的护树告示碑等。以下以立碑年代的远近对此次调查有代表性的护林碑刻作大概的介绍(表1)。

表1 绥宁县部分护林碑刻信息统计

二、护林碑刻的功能

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解释社会现象,只找出它所依附的原因还不够,必须进一步把这种现象所以能够协合一致的功能找出来”。[6]护林碑刻所记录的法律、道德、信仰、风俗、规约等诸多方面内容,则恰好是从整体上研究当地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及当地生态变迁的珍贵史料。功能分析理论还提出了分析社会现象的方法,“社会现象的功能必须在这种现象与某种社会目的的关系中即社会效用的关系中去寻找”,[6]所以有必要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对护林碑刻所反映的历代护林思想和护林机制进行深入的探讨。绥宁当地史志对历朝历代的开发均有较为详细的记载,足以展示历朝官府在此地的开发过程,也能够反映当地少数民族生计方式递变的轨迹。据此可知,历史上当地土地资源利用的规模和强度都不小。然而绥宁县至今保存有 20余万亩的天然次生林及其生态系统,蕴藏着大量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保存至今的历代护林碑刻在当地山林维护上有着特殊的功能,同时传递着苗族独有的人文精神。

1.传承生态维护理念

倪根金教授认为明清护林碑刻大量产生的原因首要是当时人们生态维护意识的进一步深化与广泛。“早在先秦时期,我们的先人对树木的各种价值和效益就有了初步的认识,尔后经过几千年的积累和发展,至明清时期,于深度和广度上都有长足进步。这既包括对其林木的经济价值更深层次的认识,也包括对其国防价值和生态效益更为深刻的体会。”[2]绥宁护林碑刻即是这种生态理念的有效载体。如清光绪四年(1878年)的《湾里封禁碑》就清晰地反映出当时人们对森林作用的认识:“倘更合众离心,而泽梁无禁,将见溪连田,田接溪者。先也,洪水横流,固已崩裂;后也,客木横冲,更觉毁伤。人民疲敝,地土荒芜,纵欲俯仰无虞,未必然也。”从这段碑文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在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双重冲击之下,当地的生态环境曾经遭到严重破坏。另一方面,当时的人们已经深刻体会到生态环境恶化所带来的土壤流失和地力贫瘠问题,他们认识到毁一片山林可以在俯仰之间,但是重新恢复却不可能做到,到了那个时候,“即虑饥寒交迫,势必至焉”。

护林碑刻传承的生态维护理念与绥宁苗族对生命的认识密切相关。回归“原点”是苗族生命意识的核心,也就是遵循一个“诞生—消亡—重生”的循环过程。这种生命观不仅仅体现在苗族的诗歌与神话中,更在苗族日常生活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绥宁苗族认为人死以后有三个灵魂,一个回家保佑子孙,成为家庭的守护神;一个留在自己的墓地;另一个则远行回到祖先发祥的枫林。绥宁苗族这种对祖先灵魂的传说不仅把枫树神化为“祖灵”,更表明回归“原点”的生命观贯穿了苗族民族意识的始终,也与“人类起源于枫木”[7]的苗族创世神话相互印证。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绥宁县枫木团苗族乡所祭祀的两棵古枫树,大的一棵高达三十六米,树龄约四百年,小的一棵高二十六米,树龄约二百五十年。不难理解,苗族对祖先的尊崇演化为对枫树的尊崇,更深层次的内涵就是对生命的尊崇。这种生命意识同样在绥宁护林碑刻中有所体现,如立于唐会昌六年(846年)的《天堂界封禁碑》记载:“此处风水宝地,先人培植成林,各峒所有人等,不得随意毁坏。”再如清道光四年(1824年)的《祖神禁碑》:“遵禁风水,大发大旺,朽败风水,家败人亡。”这两块相隔近千年的护林碑从碑文上看都是出于风水观的考虑,但更体现了当地苗族把祖先培植的风水林与子孙后代的平安幸福、兴旺发达紧密结合在了一起,隐藏在对祖先怀念与尊崇之中的是苗族对生命的理解。

护林碑刻因人们生态保护意识的深化而产生,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并传承了人们的生态意理念。调查发现,苗族对祖先所培植树木的保护已经成为当地苗族一种普遍存在的集体价值观,祖先所提倡的社会道德规范在反复的讲诵之中已经内化为人格;维护生态、保护森林的护林碑刻时刻提醒人们养成一种对林木的自觉保护意识。有赖于这种生命意识千百年来的延续,时至今日,当地苗族依然保有“生一个小孩、种树三棵”的传统,种树意味着生命的开始。这三棵树伴随孩子共同成长,并成为往后盖房、娶亲和父母去世所需的棺木用材,显然这意味着生命的延续与终结。

2.稳定宜林地边界

历史上,森林宜林地边界不明而导致的产权不清是山林无序砍伐的重要原因。因此,护林碑刻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确定所封禁山林区域的“四至”(东南西北)范围。其一,以枫树为界。如立于清同治四年(1865年)的《中堡护林碑》就描述了类似事件:“查绥靖、绥怀两堡左边两界之处,树木杂从,疆界不明,彼此肆行砍伐,衅起争端。”经官府’饬差勘明,绘图贴说”之后,并对照双方在乾隆年间所立合同,重新为两堡划定了明确的界线,“令仍照合同界址,由右马路岩嘴至□□岭枫木树为界,各管各业,两堡不得混争。”值得注意的是,官府选择以枫树作为宜林地界线标志有其特殊的含义。如前所述,苗族视枫树为“神树”,无比崇尚。官府以枫木树为界线标志,既是出于理解当地苗族的民族信仰的考虑,更重要的是通过苗族对祖先至崇至敬的信仰来保护作为边界标志的枫树,进而起到稳定宜林地边界、明晰林权、平息争端的作用。

其二,以祖先神的名义来划定宜林地边界。如清道光四年(1824年)的《祖神禁碑》:“本王不忍坐视苍生涂炭,亲降村中,化转群生。稍平,即将上下封禁地方,埋定界限,以为永保祭户儿孙之记也……界线各载清,短头坳,上凭茶山坎,右凭古树变。左凭岭,均埋岩为界;以过寨子乘岭,上至洞口上,齐庙背,至巷子口止,斋庙门首磐路,上抵墙为界;路脚凭古树埋岩为界。其古树中荒坪,仍栽树木,不许开垦园圃。又坎上湾屋背,右凭大路以上,过瓦厂堂以下进煌田址,左聋冲、红竹山界上、茵竹山在内。”苗族的财产所有权制度习惯将土地分为公有土地、山林和私有土地,山林财产大部分属各家族公有。由于家族事实上拥有山林的产权,但家族成员间的经济利益又不可能做到完全均等,家族组织之所以用祖先神的名义划定界线,显然是为了协调族员之间的关系,使这一分界规则成为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同时在苗族的民族心理中,祖先与公平、正义、力量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他们在祖先崇拜的精神世界里保持着对祖先神秘力量的敬畏,寻求心理的平衡与疑惑的消解,并希望以对祖先教诲的恪守换取祖先神灵的保佑。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在其著作《巫术科学宗教与神话》中提出:“神话底出现,乃是在仪式、礼教、社会或道德规则要求理论根据,要求古代权威,实在界、神圣界加以保障的时候。”[8]这说明神话的社会文化功能是社会道德规范和群体权威的构建。依据马林诺夫斯的神话功能理论,由于祖先神话的存在,以祖先神灵的名义颁布分界规则,毫无疑问更容易获得族员的理解与认可,所规定的条款也得以顺利地遵循与维护。调查发现,当地苗族的家族公有山林不论历经了多少次自然灾害,还是战争的硝烟,其山林边界依然比较清晰和稳定。一旦边界上的树木遭到破坏,家族组织就会自觉地按照祖先原来划定的界线进行补救。这些看似简单的边界划分细则得以数百年间较为稳定地起到稳定山林边界、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不仅可见祖先崇拜在山林维护中具有很强的效用延续性,还可以充当国家对宜林地产权认定的历史依据,成为我国森林法规的重要辅助和补充。

3.宣示毁林的惩罚规制

除了传承生态维护理念以及稳定宜林地边界以外,传统护林碑刻还宣示了一整套毁坏山林的惩罚规制。这种惩罚规制一方面建立在以国家行政权力为后盾的官府禁令之上。绥宁县现存护林碑刻中官府所立的息讼碑数量可观。息讼碑是官府针对因林木的权益争端所引发的诉讼,审结之后将判决的结果刻石立碑。官府所立的息讼碑的实质上是国家法律的延伸,既有警示教育的意义,又有必须遵守的强制力与约束力。如清咸丰三年(1853年)的《寨市护林碑》记载的是当时的绥宁知县舒明封禁县城北面盘古庵松林的告示:“示仰合邑居民人等知悉,嗣后尔等务须再有前项情事,所有倾倒之树,永作修桥之用,如遇前辙,挖砍树心,许该附近居民立即扭送赴县,以凭尽法严究,绝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从碑文所记载的判词中,即可以看出当时官府断案考虑十分周全,即使是已经遭到破坏的“倾倒之树”,也在判决中强调“永作修桥之用”;又可以从“如遇前辙,挖砍树心,许该附近居民立即扭送赴县”看出官府对违反禁令者的处罚力度之大与保护决心之强。又如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冻坡护林碑》:“兹经本县讯明,断令李可汉出资招谢,日后刊立封禁谕令,原中保证,将水口外之毛山挖壕为界,水口内之公山仍归龙、黎、秦等姓管理,李可汉不得再行强占混争。滋事案经讯明,以杜讼累,而免后衅,饬令两选各具遵结完案此判。”碑文所记载的判决中,既有对毁坏山林者经济上的惩罚“断令李可汉出资招谢”,又明确了山林的边界,具有权利维护的性质。

毁坏山林的惩罚规制另一方面源于以民族普遍价值观为基础的习惯法。苗族社会习惯法主要是通过“榔款”的形式制定款约。“榔款”是绥宁苗族历史上普遍存在的一种法权组织,主要职能是抵御外敌和内部治理,包括家庭、婚姻、生产、生活、教育、祭祀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其内部治理的职能通过执行制定的款约来实现,凡是参与合款的民众违背款约,就会受到规定的惩罚。如清光绪四年(1878年)所立的《湾里护林碑》所记载的禁约:“一禁:上至黄山溪,下至塘上,永远不准放木。境内不得私通勾引,扰乱人伦,毁伤地方,受贿包搪,违者罚银十两;一禁:伸合众村踊跃,不得闪却,违者公罚银四两;一禁:观庙桥梁冲崩,田丘赋税丝毫难免,合众阻留。”可见,“榔款”维护的是集体权益,体现了集体价值观,款约的约束力来源于社会道德与惩罚手段。禁约不仅明确封禁山林的范围,还规定参与合款的民众不得勾结外人私贩木材,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款约者不仅要受到经济上的处罚,还会受到来自全体合款民众的唾弃和谴责。这也反映了“榔款”组织确实相当严格和有效地管理着山林。同时,禁约规定“榔款”开会议事时,各参与合款的村寨必须积极踊跃,否则也要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在“榔议”的过程中对此前制定的款约反复讲诵强化,从而加强对全体合款民众的教育和引导,使款约潜移默化到他们的思想意识深处,形成一种普遍遵守的社会道德规范。由此,国家法律层面的官府禁令与社会道德习惯法层面的“榔款”共同构成了当地毁坏山林的惩罚规制,二者相互衔接、补充,在各自的情境与场合之下起到山林维护的功能。

三、余 论

护林碑刻的存在,表明环境意识古已有之,护林碑刻的内容涉及到森林、资源分配、信仰、规约等诸多方面,是人们研究不同历史背景之下的不同民族的护林思想演变以及不同地域在各历史时期下护林机制变迁的重要史料。事实上,世界北回归带上的大多数区域都是干旱的沙漠,而绥宁县所处雪峰山南坡的森林生态环境始终得到较好地维护,除了自然环境的原因以外,当地历代苗族居民的维护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日本学者清水享认为,人类在受到自然生态环境的限制下,得到利器改变自然适应生态环境,人类的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不可以分割思考。[9]可知,绥宁苗族是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资源的同时,遵循着从历代传统护林碑刻延续而来的护林育林规范,传承着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的民族文化。探讨传统碑刻的护林功能,重要的是探寻传统民族文化中山林维护的人文精神以及依然适用于当代的生态智慧。

[1]倪根金.明清护林碑知见录[J].农业考古,1996(3):182-190.

[2]倪根金.明清护林碑研究[J].中国农史,1995(4):87-97.

[3]倪根金.中国传统护林碑刻的演进及在环境史研究上的价值[J].农业考古,2006(4):225-233.

[4]吴荣臻,杨章伯,罗晓宁.古苗疆绥宁[M].四川:四川民族出版社,1993:2.

[5]赵克金.湖南黄桑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价值[J].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05(11):56.

[6]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论[M].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77.

[7]陶 阳,钟 秀.中国创世神话[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118.

[8]马林诺夫斯基.巫术科学宗教与神话[M].李安宅,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92.

[9]清水享.云南南部的生态环境碑刻[C]∥杨伟兵.明清以来云贵高原的环境与社会,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0:155.

Classification and function of forest inscriptions:Based on the study of the inscriptions in Suining

WANG Kun
(Institution of Anthropology and Ethnology,Jishou University,Jishou 416000,China)

Based on fieldwork of Suining county forest inscriptions,this paper introduced four types of forest inscriptions:forming geomantic omen; demarcation; closing hillsides to facilitate afforestation; old trees protection.Viewing from the aims of these inscriptions,they can be classified into four types: steles built by authorities with rules of mountain forests;inscriptions built by villages for afforestation; inscriptions for delimitation of families’ hills; inscriptions built by different societies for trees protection.The forest inscriptions contain not only a wealth of ecological information and ideas of ancient forest protection,but also reflect the local ethnic minorities' system options in the plantation management.The function of forest inscriptions primarily lies in protect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boundary for forest,declaring punishment regulation of deforestation.

forest inscriptions; functions of maintain the forest; ecological awareness; Suining county

K892.29

A

1009-2013(2011)06-0056-05

2011-11-07

湖南省民族学基地科研项目(11JDZB002)

王 坤(1986—),男,贵州安顺人,硕士研究生。

陈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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