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童乞现象 立法大有可为
2011-12-25
民生周刊 2011年7期
治理童乞现象 立法大有可为
春节期间,由中国社科院于建嵘教授倡议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行乞儿童”的微博行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得到了从公安部到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的行动回应。乞讨作为一种行为,如果发生在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身上,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只要乞讨没有违法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利,不管是政府还是旁人,都无权干涉。但这种自由,并不能否定乞讨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和对身心的危害性,对于广大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而言,这种危害更加严重,但问题是,现行法律对童乞现象的规范和治理还很不健全。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有关“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犯罪规定,这是我国法律治理童乞现象的一个进步;此外,《义务教育法》规定了适龄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必须送其就读,《未成年人保护法》则规定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不过,上述规定还不足以解决全部的童乞现象,例如,对学龄前儿童的乞讨,《义务教育法》就无法顾及,即便是适龄儿童不读书而外出乞讨,也只有儿童所在地政府有义务监管,乞讨地的政府没有义务查处;而根据《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那些不是被诱骗、胁迫或者暴力逼迫的童乞,法律也没有禁止。
一方面我们认识到乞讨对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巨大危害,甚至可以从未来一代的人格力量高度来评价,但另一方面,对于多数并非法律明文禁止的童乞现象,要么各地政府管制、打击不力,要么打击起来缺乏底气和法律武器。即使有再多热心的网民积极参与,也只能解救一个算一个,无法形成长效机制。
(摘编自陈杰人凤凰博报)
□ 编辑 潘 阳 □ 美编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