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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海南国际旅游岛游艇经济的法律探讨

2011-12-25高钰婷

行政与法 2011年2期
关键词:游艇海南俱乐部

□ 高钰婷,张 卫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228)

发展海南国际旅游岛游艇经济的法律探讨

□ 高钰婷,张 卫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570228)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大力发展游艇经济产业,鼓励和扶持游艇经济产业发展已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海南发展游艇经济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利用海南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有关游艇经济产业发展的法规,充分营造游艇经济产业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当务之急。

海南国际旅游岛;游艇经济;旅游

随着人类的文明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海上运动的热情持续高涨。游艇的问世,越发彰显了现代人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完美结合,它一直以来都是作为富贵和品味的象征。我国30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催生了我国游艇经济,尤其是进入本世纪后,它作为我国一种新兴产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我国拥有1.8万公里的海岸线,有1600多个大小岛屿,24800多个湖泊,这为发展我国游艇业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海南是我国南海上一枚璀璨明珠,海岸线全长1528公里,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具有发展游艇经济产业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海南国际旅游岛要积极发展邮轮产业,建设邮轮母港,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海南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研究完善游艇管理办法,创造条件适当扩大开放水域,做好经批准的境外游艇停泊海南的服务工作。[1]这为海南国际旅游岛游艇经济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发展游艇经济产业成为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一大重要内容之一。

一、海南国际旅游岛游艇经济的发展及法律制度现状

2005年,鸿洲集团在海南三亚成立了三亚鸿洲国际游艇有限公司,成为了第一个试水海南游艇业的公司。2007年,鸿洲集团与意大利法拉帝集团就建设以及运营三亚鸿洲国际游艇会签署战略合作意向书,由此,许多国际品牌游艇企业纷纷加盟,聚焦海南游艇业,海南游艇经济产业渐渐得到发展。2009年,海南游艇业发展较为迅猛,多次举办了游艇展,极大地促进了海南游艇经济发展。如,2009年1月举办了第二届中国(三亚)豪华游艇展暨海上逍遥文化节,11月份举行以“世界邮轮发展新格局中的中国因素”为主题的第四届中国邮轮产业发展大会暨首届国际邮轮博览会,12月还在三亚召开了2009世界豪华游艇(海南)大会。2010年1月第三届三亚国际游艇展暨海洋文化节开启,在该节上展示的15艘游艇全部售出,游艇以及水上运动产品的深度意向成交额达到了2.2亿元人民币。2010年3月在海口举行的首届海口游艇经济主题论坛,吸引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眼球,在海口湾投资建设游艇生产基地,将进一步推动海口游艇经济产业的发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就是要大力加强和推动海南旅游经营项目的高品味、高档次、高规格,而发展游艇经济产业正是“三高”内容要求和体现。[2]海南游艇产业投资将会为海南游艇发展投资注入新的血液,为整个海南市场的投资方向开辟一条新的道路,游艇产业的发展会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进步,形成一条环环相扣的产业链。这标志着海南游艇经济产业发展极其迅猛,游艇经济产业已成为海南国际旅游岛旅游经济的一大亮点。

我国有关游艇经济的规章制度还不是很多,主要有交通部2008年颁布2009年生效的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游艇经济的专门规章。该《规定》一共8章46条,对游艇与游艇俱乐部的界定、游艇的检验与登记、安全保障、航行、停泊等七个方面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粗略,具体措施仍有待完善。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海南游艇经济,2010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海南特殊地域和游艇经济发展状况,出台了《海南省游艇经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一共36条,实现了对游艇经济发展管理制度上的许多内容的突破,尤其是对进出海南的游艇安全保障、出入境管理以及检验、登记三大方面程序进行了简化,推动了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游艇产业的发展。其内容如下:

一是适当地放宽了进出海南的游艇的 “检验、登记”制度。该《办法》主要是放宽了对适航性证明文件的限制,规定只要持有国家认可的证书和标志的游艇,检验时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对于住所不在海南的所有人,《办法》规定可以在海南办理游艇登记。

二是放宽游艇“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限制。该《办法》明确对于持有境外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任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驾驶游艇,无需换证。《办法》明确了对境外游艇不实行强制引航,还放宽了境外游艇游览观光活动水域。

三是适当放宽游艇“出入境管理”方面的规定。该《办法》主要简化了游艇出入境查验手续,缩短了入境申办时间等。同时,也放宽了境外游艇的检疫、悬挂检疫信号、检疫证书的入境条件。它不仅简化了境外游艇应邀人员登艇手续,而且简化了境外游艇在海南口岸之间转港手续。除此以外,《办法》还放宽了境内制造的游艇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境外时,对登记和检验证书及产品认证证明的认可要求。[3]

该《办法》的出台,让海南游艇经济产业翻开了崭新的一页。它打破了原来的固有模式,在发展游艇经济产业上另外开辟出的一条捷径,为海南游艇经济产业更进一步的地发展开辟了新天地。

二、发展海南国际旅游岛游艇经济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尽管海南游艇经济产业发展后劲十足,但是毕竟是处于起步阶段,促进和发展海南游艇经济产业仍将是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一项长期艰巨的重要任务,尽快解决海南游艇经济产业现存的问题尤为紧迫。笔者认为,海南游艇经济产业目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对游艇的界定过于狭义。依据《规定》所指的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这表明游艇只能针对于游艇所有者自身使用,而游艇所有者既包括了个人,又包括了单位,那么对于现阶段的公司游艇出租是否违法值得思考。就目前游艇经济的发展形势以及我们国家的个人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来看,游艇出售毕竟是占少数,完全达不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和对游艇的消费水平,我们对游艇的宣传和使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游艇的租赁,如果把游艇仅归于游艇所有者自身使用,既限制了游艇的使用范围,也限制了游艇所有者所有权的行使。

二是游艇安全保障管理法规仍有很大的局限性。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办法》中增加了放宽游艇观光路线一条,但是对于游艇观光路线与其他货轮或客轮共享航道的安全规范并未有涉及。目前,海南正在修建多个游艇码头,也在增加多条游艇的专项航道,但是,有些景区会不可避免的与客轮或货轮的航道相重合,这会产生游艇与轮船之间的不安全隐患。如果发生碰撞,轮船与游艇的权责认定,赔偿范围,责任方式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于涉及在货轮、客轮港有没有必要设置游艇的急救码头也没有具体的方案。这些都反映了在游艇自身安全以及游艇航行对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的影响等方面,法律法规都存在着局限性。

三是海南游艇产业缺乏专门立法保障。海南游艇经济不可能单单打造游艇旅游产业,对于发展游艇经济产业应该要把游艇生产、销售和消费等环节都落到实处,使之形成一个具有规模的产业链。游艇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它的生产包括零部件的选择,游艇本身的加工制造都是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的,这可谓是重金打造的商品。对于游艇的检验不能与一般的船舶制造同日而语,它有固有的特殊的行业标准和检验标准,这些在当前的立法上都没有具体的体现出来。游艇作为一个新产品,它的销售手段和销售渠道都应该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也应该有国家政策去支持并扶植一些属于国有的游艇品牌,到目前为止,相应的法律、政策都是缺乏的。

三、发展海南国际旅游岛游艇经济的法律对策

海南游艇经济产业发展至今尽管有了不少突破,但是针对上述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解决:

一是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拓宽“游艇”内涵的界定。由于《规定》对游艇的定义狭窄,对游艇使用的主体有一定限制。因此,笔者认为把游艇定义为:游艇使用人自身仅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机动或者非机动的船艇。这样定义游艇有两个好处,一方面,可以解决游艇使用主体的问题。就目前我国游艇的发展近况来看,游艇的使用主体不应该只是局限在游艇的所有人,应该扩大到非所有人的其他使用人,而使用方式既包括借用,也包括租赁。海南要发展游艇业,首当其冲要考虑的是游艇租赁的问题。海南是旅游者的“热巢”,很多人来度假观光,就是希望能有更多实际的高档次的享受,因此,如果能引入游艇观光,游艇租赁,可以在增加海南旅游的方式的同时带动游艇经济的发展,让旅游者在体验中找到购买游艇的兴趣和积极性。同时,也为那些有钱旅游但是没钱买艇的高素质消费群体提供了便利。所以,不限制游艇使用人和使用方式,可以带动游艇消费朝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为游艇旅游注入新的活力。另一方面,用“船艇”这一概念可以解决游艇产业朝多元化方向发展。据调查,游艇的种类因它的用途、艇体材料、动力、机器类别和装机方式、速度、造价和豪华档次、速度和大小作分类,可以有几十多种分类,如果单单用船舶的话,是无法涵盖的。我们知道,古汉语中所谓“舶”是指的航海的大船,都是属于机动类的,体型庞大,但是现在的游艇的体型比起船舶的体型是相差甚远,虽然现在的游艇都有机械作动力,但是以后也会出现不依靠机械而采用其他能源作动力的游艇。所以,为了不限制游艇的种类发展,用“舶”不太合适。因此,笔者建议改“舶”为“艇”。根据古汉语的解释,“艇”通常是指轻便的小船,也可以指某些大船,它既包括用机器带动的船,也包括了用其他动力制造的游艇,所以用“船艇”要比“船舶”更能推进游艇产业,尤其是游艇种类的创新。

二是尽快制定出台规范游艇生产制造检验的专门法规。游艇作为一种新商品,较船舶又有它的特殊性,因此,在对游艇的制造检验标准上应该要比船舶要求更高。在生产上,为了鼓励游艇制造业在海南开展,政府应该出台政策,鼓励海南原有的制造船舶的企业拓展生产范围,欢迎国外游艇生产商到海南投资游艇制造。同时,政府有必要组织邀请国外游艇制造专家到海南讲学,既要让海南本土造船企业吸取精华,又可以邀请省外专家和大型造船企业参与到会,这样有助于发展海南游艇生产业中科学技术上的创新和经验的交流。此外,也要规范游艇生产方面的立法。面对游艇这一特殊商品,尤其是在形成游艇产业链过程中,企业之间或者产品之间或者供需关系之间都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很少,《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以及安全事故救援等规定也都仅是关乎于矿厂和高危建筑的,事关游艇的规定从未单独提及。《规定》也并未针对游艇生产详细规定,笔者认为,游艇生产和加工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对游艇零部件的要求还有其他涉及到安全性能的材料生产上存在比较高的标准和比较严格的要求的,因此,海南可以先行制定有关游艇生产安全方面法规。在游艇检验技术上,笔者认为应该尽快拟出关于游艇检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出台《游艇检验办法》。该办法中要明确规定游艇检验的专业部门以及其他配合检验的部门,明确游艇成品或者是相关零部件的产品检验标准,要对产品检验的方式作明示,对合格的游艇产品要颁发国家质量承认的证书,同时还要对不合格的游艇成品或者零部件的生产厂进行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生产、销售的不合格游艇进行扣押或者销毁。笔者认为《游艇检验办法》中还应该包括对进口游艇产品质量的检验,进口游艇产品的安全标准也应该与我国的游艇安全标准相符合。

三是制定有关地方法规,规范海南岛周围航道使用、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目前海南新规划了许多新航道供游艇专门航行,因此加强对航道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事情。在笔者看来,海南应出台相应法规,明确海事局可以针对每一个游艇航道设立一个游艇航道管理办事处,该办事处每天都要及时地对当天航道的安全性以及畅通程度进行检查和监控。要及时地处理海难事故的责任认定,尽快地清理事故航道,避免航道不通给游艇人带来出游不便。要作好天气预警工作,对可能造成不便出游的天气要提前预警,对于停泊的游艇要看管到位。要加强对游艇航行路线的监督和检查,对游艇突变航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对不遵守航道规则的游艇使用人进行处罚。在我国,关于海上交通方面的立法对游艇航行安全规制上是欠缺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只是针对在中国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在海域内的作业的交通安全作了规定,虽然也对船舶规定为“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但是并没有涉及游艇航道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因此,有必要将此法在相关的游艇航道安全管理方面另作补充,尤其要补充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游艇进行违法活动的规定。海上游艇,除了安全方面的规制以外,还得加强对当事人的海洋知识的宣传,呼吁大家在游玩的同时要爱惜环境,保护环境,并对恶意破坏海上环境的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是立法规范对游艇俱乐部的监管。我国游艇都是以游艇俱乐部的形式组织起来的,通常情况下,游艇俱乐部分为运动娱乐型、休闲型和商务型三类。由于需求客体不同,三种俱乐部多游艇的服务内容有不同。我国游艇俱乐部发展时间比较短,对俱乐部定性、规范和监管都存在很多的问题,《规定》所指的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可见,法规对于游艇俱乐部的定义仍有点模糊,它既可以是公司法人,又可以是其他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包括政府部门附属单位成立的组织。这样的定性极其不明确,不利于游艇俱乐部更好服务于游艇业。因此,有必要重新规范艇俱乐部的组织形式,实行公司制组织形式,促成彼此之间的良性竞争,这样有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维持。同时,对游艇俱乐部进行监督和管理也是发展游艇经济非常必要的措施,有必要成立游艇调查协会,对游艇俱乐部的经营范围、活动内容、消费价格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协调各个游艇俱乐部之间发生的矛盾。此外,还要监管不同游艇俱乐部的投保内容,督促游艇者投保,使游艇在发生事故时有一份保障。就目前统计来看,游艇活动出现意外伤亡的重要原因是人为原因,保险内容不能仅限于对游艇的船险,还应该增加由事故造成伤残、死亡的人险,拓宽有关游艇保险的相关业务。着手查处那些不正当竞争的游艇俱乐部,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这样,才能让参与到游艇俱乐部的游艇爱好者放心地托管自己的游艇,放心地驾驶游艇出游,同时也放心地享受到游艇俱乐部的星级豪华服务。

总之,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离不开游艇经济产业发展。海南要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为促进和发展海南游艇经济产业而进行必要的立法,出台一系列鼓励发展游艇经济产业的政策、法规,营造游艇经济产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积极打造海南国际旅游岛游艇经济产业的国际知名品牌,促进国际旅游岛的发展。

[1]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N].海南日报,2010-01-04(1).

[2]刘云亮.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几个法律问题[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3):246-252.

[3]海南出台游艇管理试行办法 方便游艇“进出”[EB/OL].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 /cj/2010 /11-24 /2676348.shtml,2010-11-24.

(责任编辑:徐 虹)

Abstract:Hainan international tourism island construction need vigorously develops the yacht economic industries.Encouraging and supporting the yacht economic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s hainan international tourism island construction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Hainan development yacht economy industry with a unique advantages.It is urgent to use of special economic zone legislation and formulate relevant yacht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regulations and laws.It is also urgent to fully build the best legal environment in the yacht economic industry.

Key words:yacht;Yacht economic;tourism;legislation

The Legal Research of Developing the Yacht Economic in Hainan International Tourism Island

Gao Yuting,Zhang Wei

D922.296

A

1007-8207(2011)02-0079-03

2011-12-10

高钰婷(1986—),女,贵州遵义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张卫(1956—),男,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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