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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视阈下司法与传媒的辩证关系

2011-12-25潘星容

行政与法 2011年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审判司法

□ 潘星容,尹 宁

(⒈广东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⒉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论中国视阈下司法与传媒的辩证关系

□ 潘星容1,尹 宁2

(⒈广东商学院,广东 广州510320;⒉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近年来,传媒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传媒与司法的冲突随之而起。在中国视阈下,司法和传媒应该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对二者进行界定,探讨这一范畴的一致性和对立性,以期更好地理清并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传媒;辩证关系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和传媒飞速发展,媒体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和视野。近年来,传媒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不仅有广度、深度,常常还带着明显的倾向性。一时间 “媒体审判”成为我国各界探讨的焦点。笔者对此不禁发问:媒体能够左右或者代替司法审判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在中国视阈下,司法和传媒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笔者尝试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有效发挥舆论监督、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一、司法与传媒的界定

司法是指检察院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1](p1812)司法有广义①广义的司法包括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检察机关的侦查和起诉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和狭义之分,本文有关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探讨,主要定位于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

传媒又简称“媒体”即“传播媒介”,是指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工具,[2](p300)用于交流、传播信息,它最早用于传播学领域。媒体的功能主要有三项:一是宣传,二是引导,三是监督。其中与司法审判最常发生相互作用的是媒体监督,是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尤其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当今,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审判是一种司法权,媒体具有此权限吗?答案也是否定的。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具体体现,公平审判是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追求。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在做出裁判时,应秉公执法,不应受到法庭外的力量、信息影响和干扰。司法独立在我国宪法中已明确确定,即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提倡依法治国的当代,司法公正应该是全部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所在,是法官必然的价值追求。

笔者认为,媒体审判是一个伪命题。媒体审判也称“媒介审判”或“新闻审判”,主要是指新闻媒体通过报道、评论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结果的现象。当媒体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媒体监督就演变成媒体审判了。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3]我国的审判程序中没有陪审团的设置,媒体审判成为一种制度的前提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来看,中国视阈下的司法与传媒关系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体现。传媒所发挥的舆论监督作用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一方面,为促进我国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又会对司法公正起负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哲学的角度明确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二、司法与传媒的一致性

一致性又称为同一性,毛泽东同志说:“同一性、统一性、一致性、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相互依赖(或依存)、相互联结或相互合作。”[4](p301-302)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司法与传媒的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⒈二者追求目标的同一性。两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一方面,司法通过依据民众的公共规范——法律来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达到法律上的公正;另一方面,传媒报道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激发民众用内心的道德标尺来评判是非,以达到道义上的公正。

⒉二者互为保障。一方面,新闻自由和媒体的职责要求传媒适时地报道或监督司法活动,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是遏制腐败的利器,其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达到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将“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公开审判是允许传媒进行正当报道的。媒体监督在司法程序出现不当或不公时起到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作用,同时司法也保障了新闻的自由。

由此可见,就司法与传媒活动本身的相互作用看,传媒介入的价值应当是以外在的力量促进和维护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可谓殊途同归。

三、司法与传媒的对立性

列宁指出:“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5](p712)司法与传媒的对立性主要是运行机制的对立性。

首先,在法治时代,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而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活动的进行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例如:在侦查、起诉、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求办案人员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情民绪对办案人员的影响和横加干扰。办案人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行事,不受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各种声音和行为的干扰,这其中当然包括不受传媒的干涉。

而在实践中,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喉舌”,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传媒的第一项功能就是宣传,即根本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因此,我国的传媒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以强大的政治权威为依托,使其具有了解决纠纷的能力,影响力不可估量。一旦传媒介入即意味着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传媒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往往会受到有关领导的重视并作出批示,实际上就会为最终审判的结果定下了基调。所以,这种所谓的监督,并不是媒体监督的自然结果,而是领导干涉的后果,其实质是行政权力借助传媒对司法权力的侵犯,是人治对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的亵渎。传媒监督在此演变成一种破坏司法权力的干预,蜕变成了“媒体审判”。

其次,在中国,司法与传媒自身的发育也远未成熟,均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传媒与司法之间常出现一些歪曲的现象,如传媒对案件的片面报道,形成报道的故事化和个案化。有些传媒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过多关注“卖点”而忽略事件的真实性考察,导致报道失真,使公众在煽情性的言论中作出非理性的判断;有些正面报道却过于教条化、说教化,没有达到宣传的实际效果等。而司法工作者有时迫于社会公众舆论、社会关系、领导批示等非法定因素的压力而曲意裁判。例如张金柱交通肇事一案,张金柱在被执行死刑时声称:“我是死在记者手下。”

总之,上述矛盾既不能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也不能体现公正司法的透明程度,最终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四、如何协调好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对于传媒评论和报道司法个案,有学者认为 “新闻舆论不应对法院生效裁判评头品足”,[6]也有些媒体断然回应:“媒体报道不得干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国家之铁律无疑”。[7]关于“传媒不能对案件进行干预与判决”的说法,姚笠先生认为,“要求民意稳定不情绪化,那没必要,因为他们不是法官,不要用要求法官作到的标准要求普通人。倒是法官们应该在听取各种民意的基础上,以社会正义为原则,作理性和职业性的思考,考虑法律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从而在裁决中争取做到更完善、更合理,甚至改进法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8]在2011年“两会”上甚至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9]

目前,我国宪法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权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和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可以通过媒体监督的形式来实现。②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确立了传媒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宪法地位。同时也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但当司法权与上述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详细的具体规则。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0、11条间接地涉及传媒对于庭审的旁听和采访报道的个别问题。司法如何接受媒体监督,缺乏立法上的规定。

如何协调好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可以从立法层面上和实践过程中应用矛盾分析法加于完善。站在哲学唯物辩证法的角度分析,中国视阈下的司法与传媒这一对关系,体现着对立统一的联系。毛泽东同志说:“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10](p279)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之间既互相排斥 ,又可以相互促进。要使传媒真正成为司法公正的推进力量,务必树立司法权威,同时规范传媒介入行为,实现媒体监督的法制化。

首先,理清传媒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传媒监督司法权和其他权力一样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限度,就会起到反作用。第一,传媒应遵守职业道德。如案件没有裁判前,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不能发表针对案件结论有倾向性的评论。传媒应当适当地从对个案的关注转变到关注制度的完善。第二,传媒监督不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传媒也是不公开的。第三,传媒的报道应该全面、客观,对于案件审判中适用法律有不同意见时,要加强同法院的沟通,不要妄加结论。

其次,制定传媒介入的规范。通过起草《监督法》,对个案监督作出程序明确、操作性强的详细规定,将个案监督纳入法治轨道,依法予以保障。具体设想可以将舆论所代表的民意反馈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人大利用法律监督机制进行深层次的探究,从而将传媒监督与人大的个案监督有效结合,从立法上建立传媒的舆论监督向人大的个案监督转化的途径。

再次,建立法院与传媒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接受传媒报道的同时规范传媒的行为,如传媒在参加庭审进行报道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并做到三无(无闪光、无声音、无大幅度的身体活动),避免对庭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建立法庭信息公示制度和完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使法院掌握在传媒对案件的报道中的主动权。对此,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曾有过精辟的论述:“掌握大量信息源的人民法院,要更好地为自身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注意尊重和遵守新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主动地依法公开必要的信息,以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与媒体报道工作的良性互动。……在突发性事件中,新闻发言人在第一时间把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的新闻发布出去,就能抢占先机,把握主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最后,加强司法与传媒自身的建设。一方面,加强法院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面对传媒的交流技巧、克服心理误区的方法、对待传媒的包容态度等讲座或培训。另一方面,新闻单位在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的同时应督促传媒从业者提高法律素养,避免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另外,报道公布于众之前需经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审查,以防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发生侵权。

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斗争的绝对性和同一的相对性原理,可以应用到处理当今中国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中,为我们揭示媒体监督和司法发展的辩证过程。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11](p307)笔者认为,在中国实现传媒与司法和谐、良性发展应以平等保护为原则,通过立法加强规范,同时加强司法与传媒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合作,通过法院与传媒的沟通协调机制在联系与合作中寻求司法与传媒的相对平衡。

[1][2]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M].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

[3]汉口苏格兰圣经会.马太福音[M].英汉书馆铅板印,1920.

[4]矛盾论[J].毛泽东选集(合订本)[C].人民出版社,1971.

[5]列宁选集(第2卷)[C].人民出版社,1960.

[6]何锡华,薛专.新闻舆论不应对法院生效裁判评头品足[EB/OL].东方法眼,2004-08-19.

[7]悲情不能遮蔽真相 关怀回归专业准则[N].南方都市报,2005-09-12.

[8]姚笠.抛弃王斌余是亵渎社会正义——与法学家们商榷[EB/OL].爱思想,2005-09-16.

[9]佀志广.法院和检察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EB/OL].人民网,2004-03-13.

[10][11]毛泽东选集(第1卷)[C].人民出版社,1971.

(责任编辑:张雅光)

Abstract:In recent years,media coverage of judicial activities has become a common phenomenon,the media began to rise and justice conflict.Perspective in China,the judiciary and the media should be a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nities of opposites.This paper attempts to point of view of Marxist philosophy to define the two to analyze the opposition of the areas of consistency and to better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two geographical clear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dia and the judiciary to promote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harmony, which Effectively play the role of public opinion,protect human rights,and mainta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Key words:justice;media;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On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and the Media in the Perspective of China

Pan Xingrong,Yin Ning

D630.9

A

1007-8207(2011)04-0038-03

2011-03-20

潘星容 (1979—),女,广东潮州人,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博士生,广东商学院法学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国际关系;尹宁 (1972—),男,广东雷州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恩平市副市长,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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