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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亲职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2011-12-25杨亚利

理论导刊 2011年6期
关键词:犯罪家庭家长

杨亚利

(西安文理学院,西安710065)

家庭亲职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杨亚利

(西安文理学院,西安710065)

亲职教育是对家长进行的使其成为一个合格家长的专门化教育。未成年人的家庭不良因素,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之一。要大力发展亲职教育,将其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注重提高亲职教育的认知性,创新亲职教育的实践性,优化亲职教育的综合功能。

亲职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不良因素;家庭教育功能

亲职教育是对家长进行的旨在使其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亲职教育的实质或核心在于培养作为家长应该具有的素质,包括高度的责任感、理性的教育观、丰富的知识面及良好的心理素质。[1]2-3其教育内容包括帮助家长树立教育子女的信心,为家长提供关于孩子教养与发展方面的资讯,指导家长在思想观念、理论知识、方法能力以及教育技巧等方面学习、理解、接受现代家庭教育所要求的一整套措施。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攀升、孩子教育成为国人第一担忧的今天,亲职教育理应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一、亲职教育已成为现代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

亲职教育最初是由西方一些学者在20世纪三十年代倡导的,俄罗斯学者将其称为“家长教育”,美国称之为“parentaleducation”,我国台湾学者据此把它中译为“亲职教育”。由于亲职教育的主要作用是提升家长素质,而家长素质的提升,可以通过家庭教育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因而,亲职教育越来越被更多的人重视,怎样进行亲职教育也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世界各国都在尝试着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去破解这个问题。如,美国非常重视利用演讲、座谈、研讨、研习等形式对家长进行辅导,并通过建立“父母行为量表”来进行家庭教育研究;德国则设有“双亲学校”,对家长进行系统的家庭教育方面的培训;巴西政府从提高结婚质量入手,要求青年男女在结婚前就要系统学习和掌握家庭教育知识;我国台湾的家长教育被列入成人教育行列,注重利用各种条件和形式来培养家长教育子女的态度、能力与方式,并且已开始重视在学校教育中系统规划家庭教育课程,安排青年学子修习“职前”的家庭教育科目。[2]59-61我国大陆目前亲职教育还处于局部的而非普及的、民间的而非官方的、零碎的而非系统的、兼职的而非专职化的状态。显而易见,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目前亲职教育还比较落后。与此同时,令人堪忧的则是我国家庭教育问题凸显。尽管每个父母都十分关心自己的孩子,希望他们成龙成凤,但往往由于缺乏对子女身心发展规律及亲子关系重要性的认识而不得要领,结果适得其反。家长的不当管教方式已成为青少年出轨和违法犯罪的直接“推动力”。虽然亲职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联系,但其重要的间接关系则是不容忽视的。我们不能仅仅从社会因素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而要从亲职教育来探讨,因为“父母和孩子的成长关系最为密切,家庭教育中亟待解决的诸多问题,尤以提高家长素质和教养能力,融洽亲子关系最为重要”。[3]15-20所以,亲职教育已成为现代家庭教育的重要的内容。可以肯定:强化亲职教育将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条重要的新途径。如何提升亲职教育水平已成为目前亟待研讨和解决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千万家庭的幸福及社会的和谐,更关乎到中华民族的未来和希望。

二、亲职教育欠缺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防范工作也需要从社会的各个层面渐次展开,但首先需要从家庭开始。简而言之,亲职教育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从源头上强化家庭功能,预防青少年犯罪。

1.破裂家庭的情感功能缺陷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因果关联性。家庭结构残缺(或称破裂家庭)是指因父母死亡或离异、分居、遗弃等原因使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存在从而使原来家庭的完整性、稳定性遭到破坏的一种家庭状况。一般而言,破裂家庭中的家长由于种种原因很难接受亲职教育,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孩子有可能接受不到正常的家庭教育和情感滋养,致其感情受到创伤,或经济缺乏保障,从而会产生心理问题、有的甚至形成变态人格,产生对社会和他人的不信任感,在其社会化的过程中会遇到更多障碍。有关调查研究也证实,由于结构残缺的家庭其家长的亲职教育缺失,导致家庭情感功能存在亲情缺陷,致使青少年人格边缘化,从而成为促使其犯罪的原因之一。笔者在2010年9月通过对某省“未管所”的1659名在押犯人进行调查,发现其中单亲家庭约占总人数的27%左右。司法部《少年犯罪与改造研究》课题组对全国16个省、区、市18所“未管所”的6495名少年犯的问卷调查表明,有26.6%的未成年犯来自破裂家庭。[4]45国外研究少年犯罪组文献中也发现同样的结果。因此,应当特别重视结构残缺家庭的亲职教育,指导家长建立融洽的亲子关系,尽可能消除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诱因。

2.关系不良家庭的情感功能缺陷与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因果关联性。不良家庭关系(指家庭气氛紧张、家庭暴力、家庭贫困、父母行为不良等等)同样易导致未成年人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成为诱发其违法犯罪的原发性因素。不良家庭关系的家长之间经常争吵、厮打或冷战,父母内战消耗“子弹”,更是无心无力去接受亲职教育。由于亲职教育的缺失,孩子们享受不到父母应有的关爱和家庭温暖,伴随他们的只有恐惧、忧虑和失望。长此以往,这些家庭的孩子则会出现性格孤僻自卑、心理脆弱偏执等缺陷,甚至为逃避这种家庭气氛而极易离家出走。若恰逢不良因素的引诱就会走上犯罪道路。可见,关系不良家庭同样是亲职教育缺失的“重灾区”,应当特别重视对这类家庭的父母进行亲职教育,促使其重视家庭情感功能,消除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诱因。

3.“一般家庭”教育功能弱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甚大。

父母的教育态度和教育方式直接影响家庭功能特别是家庭教育功能的发挥。不仅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日常行为习惯,还会影响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取向,甚至为其犯罪埋下隐患。有关专家通过对2000名未成年犯和1000名普通未成年人调查资料的分析比较后认为,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比家庭结构不完整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更大。[4]59-61首先,未成年犯的父母教育价值观念发生偏差,忽视孩子的思想品德教育。父母正确的教养观念,是保证子女获得正向发展的重要因素。[5]1-5我们通过对少年犯的访谈发现,未成年犯的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最突出的特点是对孩子的思想品德教育重视不够。未成年犯父母关心孩子的首先是健康,其次是学习,再次是生活,排在第四位的才是思想品德。显而易见,“重智轻德”的教育价值观在未成年犯父母中表现突出。其次,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与未成年人犯罪密切相关。未成年犯的父母因受其文化程度、知识结构、生活态度、思维方式、行为方式、法制意识等自身条件的限制,暴露出教育能力不足、教育方法不当等缺陷。这样的父母几乎没有接触过或很少接触过亲职教育,表现为不够了解孩子、亲子关系不很和谐。在教育孩子和保护孩子等方面要么严厉惩罚、拒绝否认;要么过于放纵,溺爱呵护有加;要么过于苛刻,过分干涉,包办一切。这种极端化的教育方式,使孩子感受不到理解、关爱和适当的保护。这样会在孩子心田播撒下自私、任性、冷酷、依赖、反抗的种子,极易发展形成好逸恶劳、专横霸道、意志薄弱等性格特征,导致其产生侵害他人与社会的犯罪心理。[6]112所以,家长亲职教育缺失所导致的不当的管教方式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

4.农村“留守家庭”子女犯罪率高与亲职教育严重缺失密切相关。当代中国农村的留守家庭,由于精壮年劳动力外出到城市谋生,将未成年的孩子留在家中,托付给亲朋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留守家庭”的孩子实际的监护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受隔代溺爱的传统心理习惯的影响,以及自身的年龄、思维方法和知识结构等因素的制约,几乎没有机会接受亲职教育,使其缺乏足够监控孙辈的能力,造成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护不力。加之未成年人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较差,导致其产生不良行为或习惯,如因为迷恋网络而频繁逃学甚至率性辍学。而一旦离开学校,这些孩子犹如脱缰野马,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所以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的留守儿童犯罪几率较高。笔者在2010年9月曾经对某省“未管所”的1659名在押犯人进行调查,发现农村孩子约占总人数的92%左右。其中留守儿童,占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65%。有关资料也显示:某县2003年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23人进行调查,发现农村孩子竟然有20人,其中农村留守学生有12人,占全县未成年人犯罪的52.2%,占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60%。[7]68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震撼着我们:亲职教育欠缺是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提高全社会对亲职教育的认知水平,特别是对农村家庭实施亲职教育,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三、发展亲职教育,大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发展亲职教育,是从家庭源头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本之策。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发展亲职教育,提升家庭精神功能。孩子在家庭的养成教育,是一个精神熏陶的过程;家长的精神状态直接影响孩子的精神面貌;精神状态的含义很广,这里主要是指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精神要素,包括高尚的家庭道德观、正确的家庭婚姻价值观、法律观、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勤俭节约、积极进取的家风,对色情文化和暴力文化的防范等等。亲职教育的内容恰恰可以使得家长获得这方面的“滋养”,并进一步把它转换为对子女教育的精神“滋养”。为此,家庭亲职教育应当依据家庭伦理和道德发展规律,担当起创建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风貌的重任。首先,要教育家长率先垂范,积极倡导幸福的家庭观念。热爱家庭,创建民主、平等、和谐、友爱的家庭关系,如果孩子能认识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重要,家庭的精神功能就能发挥支柱作用,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设下第一道关卡。其次,要通过文化熏陶,培养家长高尚的道德情操、健康的精神风貌,提高其良好的家庭文明和家庭道德认知能力及行为能力。第三,要教育家长提倡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树立情重于物的价值观。在此过程中可以用鲜活的事例展示父母的角色作用和角色职责,树立节俭、进取的家风。[8]18总之,要通过亲职教育提升家长精神面貌,从而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精神氛围,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2.通过发展亲职教育,健全家庭情感功能。如前所述,家庭情感功能缺失与未成年人犯罪密切相关。而亲职教育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融合亲子关系,提升家庭情感功能。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会行为。良好的亲子关系能加强父母与子女的心理联系,使其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在心理上获得平衡,形成孩子和谐的心理状态,不仅能协调未成年人和社会的关系,也有助于其人格的形成和社会化的完成。反之,生活在一个亲子感情淡漠、缺乏亲子沟通的家庭,未成年人的身心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严重的还会造成其认知上的混乱,价值观的错位,乃至最终导致反社会人格的出现。所以,必须实施亲职教育,真正提升家庭情感功能,使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掌握并运用一定的心理知识,去培养孩子的心理素质,化解其心理矛盾,引导青春期的孩子心理健康发展,形成良好的亲子关系,促使孩子健康成长。

3.发展亲职教育,凸显家庭教育功能。孩子成长过程的教育空间不是单向度的,而是社会、学校和家庭三维的整体空间。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教育相互补充,不可或缺。现实的教育实践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学校5天的主流教育正效应,往往与家庭2天(双休日)的亚主流教育负效应相抵消,有人形象地称之为“5–2=0”的现象。它佐证了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特殊作用。因此,孩子的教育责任不能全推给学校,家庭所担负的教育责任,是学校无法替代的。家庭教育的实施者是家长,父母尽管是孩子的长者,但并非就是孩子天然的教育者。随着孩子成长环境的变化与培养目标的更新,家长只有通过不断充电学习,主动接受亲职教育,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教育态度、教育方式,才能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在家长带头示范的动态过程中“给力”于子女,完成对他们的养成教育,使孩子在相互理解和情感支持之中健康成长,远离犯罪。

4.探索适合家长学习特点的亲职教育技巧和方法。要动员学校承担亲职教育任务。学校可以定期开设家长讲座对家长进行辅导,向家长介绍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生理及心理发展规律,并辅导家长根据此规律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树立正确的养育观念。介绍亲子沟通技巧,营造良好的家庭文化氛围。鼓励学校组织活动密切亲子关系,交流育儿经验。[9]83创新亲职教育的多种形式。首先,开辟咨询热线,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咨询人员,主要任务是引导家长以正确的方法去影响、教育子女;解答家长和监护人提出的有关家教方面的疑难问题,减少家庭教育的偏差和失误。其次,鼓励多渠道开办家长学校。团委、妇联、教育局、街道办、居(村)委会社区等各级组织,都应主动开办常年的或临时的家长学校,国家甚至可以规定这是它们的义务。国家还应支持其它社会力量,包括私人开办家长学校。凡是有子女的家庭,社区都应当要求其父母定期到家长学校接受亲职教育,掌握有关家庭教育的知识和技能,以提高其整体素质和教育能力。

5.铺设多条渠道帮扶和救济“问题家庭”。为了增强亲职教育的针对性,应对不同家庭进行分类辅导和帮扶救济。(1)帮扶救济的重点人群,应首选那些对未成年人教育相对薄弱家庭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如“隔代养育”家庭、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障家庭以及农村“留守家庭”、进城“流动家庭”的家长或者监护人。针对这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所占比例较高现状,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做好上述家庭的亲职教育的社会帮扶。[9]84(2)针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家教责任和义务者,应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总之,只有通过发展亲职教育,不断提高家长的整体素质及家教能力,才能有效增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功能,从源头上减少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诱因。

[1]邱书璇,林秀慧.亲职教育[M].台湾启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1998.

[2]管晓静.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2).

[3]李旭东.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不良因素影响及对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2).

[4]张皎妹,李锦昆.家庭与未成年人犯罪[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3).

[5]陈钟林.论我国亲职教育[J].青年研究,2000,(8).

[6]张亚伶,杨红英,刘学惠.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的教养方式的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7]李秀英.农村留守学生调查与思考[J].中国妇运,2004,(10).

[8]李旭东.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不良因素影响及对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2).

[9]李红,李辉.关于家庭教育与家庭亲职教育的实践与思考[J].学术探索,2001,(3).

C913

A

1002-7408(2011)06-104-03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陕西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女性作用的途径与机制研究”(09H008)的相关性成果。

杨亚利(1959-),女,陕西户县人,西安文理学院政教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学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责任编辑: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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