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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处罚员工不罚款

2011-12-24刘晓莉

今日文摘 2011年9期

  邓飞克接手我们分部的第一个月月底,我做好了工资册,送去给他签字。“请你告诉我,员工的工资为什么有扣款一项?”
  “先生,根据分部规定,员工上班迟到是要被罚款的……”
  他惯常的微笑意外地不见了,一脸严肃地说:“员工手册上没有关于迟到罚款的条款,员工的合同上也没有。”
  “并不是所有规定都在员工手册上。”我有点无奈地说,“这是我们自己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这种临时制度再常见不过了。”
  听到这话,邓飞克的脸色变得难看起来,“不!”他提高了嗓门儿,“难道总部授权分部制定规章制度了?我在公司十几年,没有一家分部得到过这样的授权!”
  “这样的规定还要总部授权?这难道不是为了有效地管理公司?”
  邓飞克对我的解释没有兴趣,他一再强调分部没有权力发布任何规定,不能超越权限。
  “好吧,那您认为应该怎么办?这是前任总经理批准的。”
  “立即废止,同时清理其他类似的制度!”邓飞克不仅要全面停止这种“违规行为”,甚至还说:“薪水标准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契约,随便扣钱无异于违法。员工迟到是不能允许的,我们要制止这种事情的发生!给我一点时间,我会想出解决方案的。”
  一个下午没有听见邓飞克的声音,我窃笑不已,不知他的脑子想破了没有。
  快下班时,邮箱里传来了他的方案:
  员工初次迟到,由部门主管和他谈话,了解迟到原因;
  员工再次迟到,由分管部门的副总与他谈话;
  员工第三次迟到,由你与他谈话,指出他的行为已经违约,给予口头警告;
  员工第四次迟到,由分部总经理与他谈话,给予最后一次改正机会;
  员工第五次迟到,表示已经无可救药,直接到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方案让我快要昏厥了!亲爱的员工们,请你们万不可再迟到了,否则,多少个谈话在等着你,你不害怕吗?估计你们的上司比你们还要害怕呢!
  正哭笑不得间,邓飞克的第二封邮件接踵而至——
  亲爱的丽达,作为人事经理,你应该了解公司承诺给员工的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你没有权力扣罚员工的劳动报酬,也不能违规代表公司错误地行使你的权力,这可能造成公司在法律上的风险。
  员工迟到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他们意外迟到,这是可以谅解的,不应该扣罚他们的工资。我们是讲理的公司,公司的价值观是尊重员工的。二是员工刻意地迟到。这意味着员工没有履行他的职责,违背了合约承诺。这必须向他指出,并且记录在案,给予警告。
  如果员工迟到就扣发工资,意味着他可以用钱买回他的工作时间,而这些时间是他同意由公司支配并支付给他报酬的。那么,是否合约规定的双方承诺都可以用钱做交易呢?约定的事情就不可以改变,这是原则!如果你不能正确地理解并按照公司希望的方式工作,那么,你就是失职。
  读完这封邮件,我陷入了沉思。我的同事们也读了,没有人再说话。
  或许,这只是中西方文化的一个小冲突;或许,这是我们在契约精神上的巨大差别。
  (刘真荐自《经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