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公民:当代中国农民公民身份的考察与反思
2011-12-24张春芳
张春芳
(商丘师范学院政治学与法学系,河南商丘476000)
重塑公民:当代中国农民公民身份的考察与反思
张春芳
(商丘师范学院政治学与法学系,河南商丘476000)
无论从何种角度考察,公民首先表现为一种资格,权利与义务的内在规定是其本质的要义所在,只有二者统一,才能外化为公民身份。当代中国农民的公民身份在新中国成立后表现出单向度的特点,税费改革后这个特点发生了逆转,但也使农民的公民身份陷入了困惑。当前,农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迁,融入许多新的时代因素,新农险以其“法理性契约关系”的模式给重塑农民的公民身份以启迪,让我们反思过去,审视当下,积极创造条件以塑造新时代理性的农民公民。
农民;公民身份;权利;义务;契约
公民,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一个具有国家国籍的人。只要具有了一个国家的国籍,就预示着其在政治意义上有了政治归属,不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就具备了这个国家的公民资格,这种资格强调公民是国家生活的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着重要地位;而公民要对国家保持忠诚,对国家尽责任,二者的统一外化为公民身份,成为政治制度中的官方认知。公民、公民资格、公民地位、公民身份四位一体,成为考察一个社会群体的公民逻辑。以这种思维理路来考察当代中国农民,我们发现农民公民身份在每个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内容与特点。当前,农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如何重塑农民的公民身份成为构建新型农村社会的时代课题,农民公民身份的经历的考察为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与启示,对重塑新时期农民的公民身份有着重要意义。
一、责任大于权利的公民身份时代
新中国的建立,结束了中国人没有一个统一的共同体为政治归属的历史年代。人民翻身做了主人,取得了当代公民的资格,面对身份的转型农民还未从智识上有所准备,就投身于轰轰烈烈的新中国的建设之中。当时的中国百废待兴,一穷二白,急需建设力量的极大投入。农民成为中坚力量,农村迅速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由集中统一的人民公社进行管理,公社成为农民个体的事业归属。充满着建设激情的农民社员,被神圣地赋予了历史的使命:不遗余力地支持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建设。被集体化的社员以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生活,为国家完成工业化积累做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以群体公民的身份为共和国的巩固和壮大承担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迎来了责任大于权利的公民身份时代。而其应享受的权利与其承担的历史义务却发生了严重的分裂,城市和工业的优先发展使农村、农民失去了宝贵的发展机会;农民的发展权以及由此延伸的一组核心权利——独立的土地权利、社会流动的权利、发展村民组织的权利,无以安放,农民失去了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机会。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农民承担了过多的义务,但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严重背离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内在规定。农民的公民地位没有在事实上确立,农民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主体被彻底非对象化了,[1]公民身份必然是空壳。家庭出身、阶级成分、城乡之别、公私之别和户籍制度,均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而受到国家的保护和提倡,成为新的身份传统。虽然农民在合作化之前和土改以后分得了土地,事实上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支配权,但农民要想离开土地已经不再是个人的选择,而是计划的安排。这样做的后果是阻碍了国家的发展,特别是农业的发展。
二、公民权利重新拾起的新阶段
1978年以后,中国进入改革时代。农村的改革源于农民对公民权利的诉求和特有方式的抗争。1978年冬天,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民冒险签了一份契约;同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一个文件:契约分田“包干到户”。契约是根据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的协议。签约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农民以其特有的方式宣布其公民身份,并作为公民神圣地与国家订立了一项关于农民土地权利的契约以及如何实现这一契约的成熟的论证,即村集体拥有对耕地的所有权,而农民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土地承包使农村大地焕发勃勃生机,曾被束缚的农村生产迅速释放出巨大的生产潜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增收,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民在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分化重组,利益诉求鲜明,公民身份活跃起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在政治上寻求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80年代初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村民自治迅速普及,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民主化过程、反封建过程实际上就是摆脱人身依附的过程,使农民和非农民都成为独立所有者和生产者进入市场,建立各种契约关系以取代身份关系的这样一个过程。”“对农民来说,就是使农民得到完全的充分的公民权利,包括公共事务的民主参与权利与私人领域的自由权利。”[2]农民公民身份得以完整确立和正确设计,进入良性循环。
然而创收增多,利益增多,利益关系分化组合中表现出来的是繁重的税收和提留,弊端丛生。农民在获得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同时,担负了沉重的税负。在2001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的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就农村的税费改革问题谈到:我们目前从农民手里收取300亿农业税,600亿的乡统筹、村提留,再加上乱收费,大约从农民那里一年要拿1200亿元,甚至还要多。[3]农民公民的积极性受到很大的压抑,公民的责任负担过重,契约不变,而契约带来的效益却不是农民预期的成熟设想,农民怨声迭起,好的设计没有好的制度予以保障,国家与公民不能形成良好的互动,农民公民的身份受到亵渎。农民抗争,90年代中期以后,农民集体上访增多,这个问题愈演愈烈,以至于农村的社会稳定也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使得税费改革迫在眉睫。
三、权利回归的公民身份困惑
2006年1月1日,我国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村税费改革发生了质的变化,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农业税终于成为历史的档案,这标志着我国农民责任大于权利的时代的终结,税费改革及农业税取消政策在理论上彻底将农业负担一降而为零,从农民公民地位上来看,这个改革的确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在中国历史上,农民第一次可以合法地不再缴纳“皇粮国税”。不仅如此,政府逐步在农村建立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体系,为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靠向农民收钱,而是由政府的公共财政体系来负担地方的公共建设。一系列的惠农政策说明我国开始步入了“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后农业税时代”。[4]
短短几年之内,农村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村民自治权利纳入正向轨道,户籍制度开始松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逐步打破二元壁垒走向融合。然而成绩的背后我们看到,单靠政府的有限力量推进的农村公共服务税费改革,很短的时间内凸显出很多问题,后税费时代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下降。基层政府财政失去了与农民的密切的税费联系变得消极起来,由于财力不足,农村的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陷入困境。不可抗拒的养老、医疗等社会问题接踵而来,国家面对农村公共体系的巨大缺口,也力不从心。税费的改革彻底地释放了农民的负担,放弃的是畸形的公民责任,然而理性的公民责任并未确立。农业税费的改革暂时的引起公民责任的缺失与荒芜。历史曾赋予我们的农民太多的不理性的负担,经历了那么多,如何定位农民的责任,是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我们的国家正走向成熟,趋于理性。特别是新的历史时期,面临新的生活,自然有着人类不可抗拒的风险与责任,需要我们责任共担。作为农民公民既有权利接受反哺,又有着理性责任的担当,“为公民的个人留有一定空间以推动其响应公共义务的号召。”[5]农民毕竟是农村社会的公民主体,农业、农村的发展以及农民自身的生活与他们息息相关,他们意识到自己和他人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也知道每一个公民都有相应的、无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这应该是新时期农民的公民身份正确表达的应有之义。
四、新农险模式下的公民身份启示
这里述及的新农险是指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正在良性试点的养老保险。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9年9月4日,国务院决定,从当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政府有组织、有投入的一种基本的农村社会的保障机制,为重塑农民的公民身份提供了一个契机。
新农合与新农保是国家的社会保险,作为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内在地要求把保障的主体视为法律制度主体,农民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民,其主体的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他(她)是社会保障被给付的主体;另一方面他(她)在社会保险上是给付的主体。其与集体、政府三方履行一份契约合同,政府是这一契约合同的政策主体,与农民、集体分别分摊着不同的缴费比例,农民作为政策平等体系的一员在遭遇年老、疾病风险时获得相应的权利。如果说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契约解决是农民的生存权利,那么新农险则带有“法理性契约关系”[6]的特征,把发展与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险形式赋予了农民,充分考虑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在修正过去单纯强调国家和集体责任的同时,也避免了只强调农民个体的责任。通过“法律性契约关系”的调节手段,形成社会责任与风险共担的互助互济机制,缓解政府的负担,促进社会的公平,保证社会的稳定。虽然“法理的契约关系”只是一种实践模式,但这种契约关系下表述的公民身份是政治法律语境下的权利义务的最佳表达方式。这种方式曾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包产到户其实就是政府与农民立约,土地政策十五年不变,后来五十年不变,所有的经济交往遵守市场的价值规律,本着自愿的原则,按契约精神办事。期间的村民自治也是政府与农民的隐形签约,政府权力退出,村民自己管理自己。新农险更能表现这一契约关系,体现契约精神。我们可以对比人民公社时期、政府的单方面自上而下的政治身份管理带来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离开了理性的契约,农民的公民身份无处安放;税费改革的惠农政策虽然反哺农村,但理性的公民责任没有确立,如果把权利与义务看作良性循环的系统,公民从公民身份的系统中获得了权利,那么,我们应该思考:为什么他就不能回馈这个系统一些东西呢?系统的稳定性在于动态平衡,没有单向度的输出,也没有单向度的输入。只有把二者统一起来才能走出后税费时代的农民公民身份的困境,具有现代意义的新农险法律性的契约关系模式,本身就是权利与义务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是二者统一的体现。
英国思想家梅因有一句名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7]从农民自身来看,契约的公民身份,可以引导农民形成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社会责任、社会基本规范的正确认识。农民对自身评价形成平等、有尊严、有价值等观念的同时,也必将强化农民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新农险能够培育农民公民意识正确形成,塑造新时代的公民身份,这一身份的理想确立能够发挥蕴藏于农民之中的伟大力量,参与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中来。我们知道,虽然新农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不尽如人意,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但其内在的机理是科学的、健康的,它赋予农民一个健康合理的身份,不是建国初期的纳入行政管理的政治性身份,也不是社会同情的弱势群体身份,而是社会的公民,而且,如果按照英国著名社会学家马歇尔界定公民身份的三个要素,我国的农民的公民身份随着社会的变迁已进入以社会权利为明显特征的公民身份时期。将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等法制的健全,这种预期的公民主体身份及地位会坚不可摧,并发挥其重大作用。
五、重塑公民:当代中国农民公民身份之构建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农村社会一次次发生重大变革,农民的公民身份表现出不同的内容与特点,公民的逻辑曾经历了失序、调整、困惑、探索。新农险以其独特的方式给予我们以新的启示,然而要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塑造新时代的农民公民身份,我们还不能单单从契约模式寻求这一身份的建立,还需要深层次成熟的现实条件予以保证和完善。
首先,在经济层面,要继续深化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公民身份的确立及保证体现的是一种责任与权利的结合,虽然被确立在法律及政治的层面的意义,以及现代主要体现在公民社会权利的内在诉求,但其根源于经济生活,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之间具有一种“意义共契”的关系,[8]因此在农村要充分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激发公民的社会主体意识,强化公民的权责意识。马克思指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联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9]这说明,公民身份内在诉求的公平、平等原则及其价值,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真正得以实现。现在整个农村改革的目的,就是使农民逐渐独立地、自由地进入市场,只有让农民自己走到市场经济的“第一线”才有可能培育他们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同时提高其人格,使他们在政治上真正成为公民,在对国家的义务和权利上获得统一的公民身份。
其次,要达到上述目的,在当前的农村特别需要一种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来保障公民身份的有效确立与实践。在政治制度方面,一方面继续落实惠农政策,制定并完善决策制度、操作制度、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起多制度制约机制,全面规范落实政策工作的实施。同时要积极推进法治建设。我国已经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以新农险的实行为契机,切实以法律来规范保障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不仅让农民感到这一模式的法律契约利益现实实现,更能让农民感受到利益的强有力的保障。农民利益愈能被充分保障就愈增强农民的公民意识与责任感。政府活动愈影响到公民及群体,这些公民及构成的群体就愈是觉得政府与自己的目的相关,就愈积极努力地影响政府的构成和决策。[10]农民关注经济利益的保障使个人与民族国家的关系变得日益重要,这就无形中增加了每个公民的国家意识,而现代国家意识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感。另一方面,坚决取消户籍的二元壁垒,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农村社会流动。让农民融入社会大环境,使其感知社会的变迁,接受新的观念,感受社会风险,知道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全球化的全面推进,那种认为人的理性力量可以控制自然和社会的“常态”社会观,已经被世界所面临的深层社会矛盾和严重的生态危机替代。[11]现代风险是隐形的,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它的影响将波及全社会,而且是以一种“平均化分布”的方式影响到所有穷人与富人。风险因子、不确定性正在渗入农村,影响着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只有国家与全体公民风险共担,增强对社会的责任与使命意识,勇于承担公民使命,与国家、与社会多元的力量共同努力才能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平安度过社会风险,创造美好生活。
再者,要加大对农民的教育。无知造就公民权利的无效以及公民身份的认知障碍。我国现有2.4亿农户,8亿农民,从当前我国农民受教育情况看,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4.9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3%,而初中的占49%,小学及小学以下的占38%,其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7%。可以看出,农民的整体素质偏低,这势必影响其认知公民身份的能力,影响对农民这一身份实践的有效性。要加快基础教育的普及和提高,特别是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大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为农民公民身份的认知与实践奠定基础。在基础教育相对普及的前提下要开展公民身份教育,构筑公民教育体系,培养人们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培养健康自律的、具有公民意识的、具有公民美德的、明达的公民可为构建公民身份创造条件。当前,党的十七大已把“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写入政治报告,并从政治战略高度予以强调,预示着对公民关注开始从理论界的呼吁进入党和国家的意志的视野,为推进农民公民身份的现代塑造提供了前提性的政策支持。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在党和国家的主导下,普及基础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持之以恒地实施公民教育,为公民身份的正确确立与实践提供坚实的基础。
[1]匡和平.关于当代中国农民“公民地位”的人学思考[J].西南大学学报,2007,(1).
[2]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6.
[4]周批改.取消农业税对乡村社会发展的影响[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5]T.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M].郭忠华,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36.
[6]史柏年.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5.
[7][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97.
[8]赵泉民.农民的公民意识与中国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J].社会科学,2010,(8).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2.
[10]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
[11]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1-10.
D422
A
1002-7408(2011)04-0054-03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项目“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变迁与执政党政策选择研究”(10JDJNJD183)阶段性成果。
张春芳(1974-),女,河南柘城人,商丘师范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政治学与社会学研究。
[责任编辑: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