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结构新变化及其协调
2011-12-24王红梅
王红梅
(陕西师范大学政经院,西安710062;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陕西宝鸡721007)
新时期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结构新变化及其协调
王红梅
(陕西师范大学政经院,西安710062;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陕西宝鸡721007)
新时期,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在人口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等方面呈现出新的变化。面对新情况,我们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建立健全利益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妥善解决劳动就业、协调各种收益分配、解决党内腐败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才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人民内部矛盾结构;变化;协调;和谐社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关系的广泛调整,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矛盾的结构上呈现新的特点,并广泛地反映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严重影响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危害我国的长治久安。因此,正确认识人民内部矛盾结构的新变化,寻求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无疑是当前一项重要的理论任务和政治任务。
一、新时期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结构的新变化及其原因分析
(一)新时期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结构的新变化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具有高度的同质性,社会分化特征并不明显,人民内部矛盾主要表现为个体矛盾……很少表现为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和对立”,[1]人民内部矛盾主体结构比较简单。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转型加速,社会阶层分化加剧,人民内部的利益群体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整个社会系统更多地表现为各子系统内部的同质性增强和整体异质性扩大”,[1]使得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许多结构性的新变化。
1.我国人口结构新变化所带来的新矛盾。我国人口结构近年出现了一些重要变化:现人口总量达13.3亿,自增率首次上升;城市化速度在加速中放缓,乡村人口总量持续减少;婴幼儿性别比居高不下,未来婚姻挤压会日趋严重;人口倒金字塔结构显现,人口流出大省,老年抚养比升高;文化程度提高较快,西部地区文盲率偏高;独生子女占人口比重上升,“男独”多于“女独”;汉族人口增速大大减缓,少数民族人口增速很高。所有这些新的变化,对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带来巨大的挑战:一是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发展安全。由于老龄化程度加深,社会总抚养比增大,用于老龄人口养老、医疗等的费用增多,导致了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增加。二是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社会稳定。中国人口正由传统农业人口向现代工商业人口转换,大量农业人口进入城市后,一旦发生经济危机,他们将会沦为城市流民或游民,这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三是严重影响到我国的文化安全。随着独生子女群体的增多,他们不仅在改变人口结构,而且也改变着文明结构,在这一代人身上,中国传统价值观的色彩更为淡薄,他们更喜欢追随一些新的思想潮流,这就必然会产生信仰危机、价值观多元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国家文化的安全。
2.我国就业结构新变化所带来的新矛盾。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同步变化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性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已经从一个以农业就业为主的农业社会的就业结构,转变为以第二、三产业就业为主的工业社会的就业结构,这是我国就业结构的新变化。但农业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还存在着一些制度性的障碍,转移还不顺畅。2008年,在中国的GDP中,第一产业占11.3%,第二产业占48.6%,第三产业占40.1%。[2]同年,在中国的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占40.8%,第二产业占26.8%,第三产业占32.4%,农业就业人口与工业、服务业的巨大结构差是导致农民贫困的结构性原因。同时,在同一个企业、同一个单位里,有城镇户籍的职工和农民工之间存在着“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状况,这是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的重要根源。
3.我国城乡结构新变化所带来的新矛盾。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城市化与工业化是同步的。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结构呈现出发展与体制错位的新变化,尤其是乡镇企业的发展使我国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由此而表现为“三元结构”,这就给我国城乡发展带来新的严重问题:一是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阻碍了整个现代化的进程,直接影响人民消费水平和购买力的提高。二是城市内部也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许多地方政府对本城居民与农民工实行两种不同政策,一城两制,由此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三是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的趋势仍在继续,这主要表现在城乡居民的收入、教育、医疗差距在不断扩大,这预示着未来城乡差距问题将更难解决。
4.我国社会阶层结构新变化所带来的新矛盾。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社会阶层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出现了新变化,产生了诸如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三资企业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农民工等新的社会阶层和群体,形成了十个社会阶层结构:①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占2.1%;②经理人员阶层占1.6%;③私营企业主阶层占1%;④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占4.6%;⑤办事人员阶层占7.12%;⑥个体工商户阶层占7.1%;⑦商业服务人员阶层占11.2%;⑧产业工人阶层占17.5%;⑨农业劳动者阶层占42.9%;⑩城市失业半失业人员阶层占4.8%。[3]而社会阶层结构这一变化给我们带来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一是随着社会阶层增多,各阶层间的矛盾问题可能加剧。二是各阶层人员之间的流动性很强,对于我们的管理和稳定带来影响。三是现代化的流动机制尚未形成,人员的频繁流动,必将造成各单位阶层间的矛盾。
(二)新时期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结构出现新变化的原因分析
1.社会结构和利益分化是导致人民内部矛盾结构出现新变化的客观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最显著的变化就是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显著分化,在社会变革中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随着新的社会阶层的形成,传统的社会结构(政治精英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转化为新的社会结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与普通大众、社会底层)。社会结构的变革使得改革开放前既定的利益关系发生重组并进而使社会成员以及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急剧变化,中国社会进入了利益分化的时代。在利益分化的过程中,随着人们利益意识的觉醒、利益诉求的强烈,社会成员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差别的形成和扩大,客观上导致了人民内部矛盾结构出现新变化。
2.收入分配格局失衡是导致人民内部矛盾结构新变化的直接原因。新时期,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严重失衡,主要体现在:一是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12.66:1。二是城乡居民收入由1978年的2.57∶1扩大到2008年的3.36:1,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过万元,城乡居民的消费差距总体上相差10年左右。三是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虽然近些年来有所控制,但是依然很大。2006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最高(上海20667.9元)和最低(新疆8871.3元)的省份(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之间的差距是2.33倍。同一时期农村人均纯收入最高(上海9138.7元)和最低(贵州1984.6元)的省份之间差距已扩大到4.6倍。[4]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不仅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也超过了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的水平。[4]这种由于收入分配格局失衡而造成的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必将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和内需不足,使得社会矛盾结构在原有基础上出现了新的变化,表现为新的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社会不同群体间的不和谐或对立状态日益突出。
二、和谐社会目标下正确协调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途径
1.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妥善协调、处理各阶层利益关系。经济是人类社会的基础,是一切社会矛盾的终极原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以存在大量的、有时甚至还很突出的人民内部矛盾,最根本的就是因为我国经济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还不能普遍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邓小平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强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取决于两条:一条是是否最大限度地发展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为此,他曾指出:“从根本上说,手头东西多了,我们在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时就立于主动地位。”[5]“比如落实政策问题,就业问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市问题,这些都是社会、政治问题,主要还是从经济角度来解决。经济不发展,这些问题永远不能解决。”[6]另一条是是否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必须主动地、自觉地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抓住一切机遇,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努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创造日益增多的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我们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不断增强执政的物质基础。
2.建立健全利益机制,协调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第一,建立健全社会利益整合机制,确保社会和谐发展。利益整合就是调整或协调不同因素的利益矛盾、冲突或纠葛,通过一系列体制安排和政策选择,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得以协调,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求得以整合,做到“和而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是要建立通畅有效的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培育社会缓冲与消融机制,构建理性化的社会沟通系统,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给予他们更多的利益表达的机会。二是要建立健全利益约束机制,以法律和道德规范协调利益关系,规范利益行为。三是要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社会利益调节中的作用,利用市场机制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感。四是要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在政策上适当向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困难群体倾斜,确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第二,建立健全利益矛盾化解机制,有效解决矛盾。首先要推进民主政治,建立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这是调节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根本途径。其次要按照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要求,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有效的重点利益矛盾纠纷限期解决、结案验收报告及责任追究等矛盾化解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再次,建立健全群体利益矛盾问题的研究机制,对于当前涉及群众根本利益、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要主动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予以化解。第三,构建化解利益矛盾的法制和社会治理机制,把解决利益矛盾纳入法制和社会治理的轨道。依靠法制化解利益矛盾,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长久之策。社会治理包括政府调控和社会自治。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制建设,规范各社会主体行为。要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教育和监督,完善监督机制,使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政府部门维护民众正当权益的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侵害民众利益现象发生。要依法化解矛盾,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社会化整合机制。
3.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协调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调解体现的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多层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目前存在的大量矛盾纠纷都属于根本利益一致的人民内部矛盾,一般都存在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民间纠纷的好办法、好传统,已为人民群众所普遍接受。“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堪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7]因此,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非常必要:一是加大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倡导先进的法律文化,引导司法观念的转变,推广使用调解解决矛盾纠纷,走出迷信诉讼机制、推崇诉讼万能的误区。同时,政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的扶持,主要是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组织机构。二是加强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实践证明,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操作程序较诉讼简单,社会成本较低,不收费用,解决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受到群众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三是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应从调解一般公民之间的纠纷拓展到调解公民与法人、与集体、与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法人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的内容也不应有限制,可以涉及人身、财产、经济、管理、道德等诸多领域。四是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大调解”格局。
4.认真解决劳动就业和处理好下岗、失业职工的问题。当前,城市的就业压力很大,矛盾十分突出。一是城市自然增长的待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倒闭企业的失业职工、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下岗职工、企业改制的分流职工逐年增加;二是随着劳动力的市场化,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流向社会。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出现,不仅给我国部分群众生活带来困难,而且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进而阻碍整个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城镇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如果不妥善处理,势必使矛盾激化,引起整个社会动荡。为此,我们应高度重视,着力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加强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明确下岗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二是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5.妥善解决收益分配中的矛盾,防止两极分化。收益分配上的矛盾是利益矛盾最集中的表现,也是最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贫富差距都有了大幅度上升,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贫富差距有加速拉大的趋势。这一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就会成为一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直接影响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社会的全面进步。解决收益分配上的矛盾,我们不能走老路,搞平均主义,但也不能让贫富差距任其扩大。当前,应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强扶贫和社会保障来调节社会分配。一方面,要调整有关行业政策,使那些处于优势的行业利润处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上,对那些高收入阶层和有可能获得高收入行业的成员的个人收入加强监控力度,严格征收个人所得税,适当遏制高消费的势头。尤其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坚决取缔非法收入,认真解决非法暴富问题。另一方面,必须兼顾好低收入职工的利益,尽快建立职工的失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和工伤意外保障等必需的保障机制,以确保广大职工生活必需的消费支出有所保证。同时,要加大扶贫力度,尽快使贫困人口脱贫。
6.切实解决消极腐败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近年来,党群干群矛盾有尖锐化的趋势,腐败现象、官僚主义盛行、农民负担沉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造成了党群干群关系的紧张,有的甚至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严重影响了政治稳定。党群干群矛盾已成为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汇集的焦点。面对当前的严峻形势,从严治党、惩治腐败必须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首先,教育是基础,要对党员和干部加强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最根本的是解决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其次,法律是保证,要进一步健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制度、纪律,并严格按照党纪国法办事。再次,监督是关键,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法律监督等紧密结合起来,使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同时要增强各级政府的工作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最后,要通过改革,不断铲除腐败赖以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腐败。
[1]李芹,武中哲.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形式与特征[J].理论月刊,2004,(5).
[2]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09[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22.
[3]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与流动[J].江苏社会科学,2003,(4).
[4]赖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EB/OL].人民网,2009-06-18.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377.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3:195.
[7]缪晓宝.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实践[J].中国司法,2004,(9).
D66
A
1002-7408(2011)04-0048-03
宝鸡文理学院2009年院级重点项目“邓小平社会稳定思想与和谐社会的建构”(ZK0957)阶段性成果之一。
王红梅(1973-),女,陕西延安人,陕西师范大学政经院博士研究生,宝鸡文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邓小平理论、社会发展史。
[责任编辑:陈合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