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探讨
——以厦门市集美区农村老年协会为例
2011-12-24韩萌萌
韩萌萌
(集美大学,福建 厦门 361021)
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探讨
——以厦门市集美区农村老年协会为例
韩萌萌
(集美大学,福建 厦门 361021)
文章以集美区农村老年协会的建设概况为例,阐明阻碍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和财力因素,并进一步探讨推动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途径:完善法律法规、进行职能定位、增强自筹经费能力。
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老年协会
社会组织在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后有了显著的发展,它不仅可以弥补改革中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真空”地带,而且可以协调由于“政府失灵”造成的问题和困境,对我国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在农村,农村社会组织在保护和增进农民利益、培养新型农民和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转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并没有因其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而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发展上存在诸多制约因素,限制了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
一、农村老年协会在和谐集美建设中的作用
集美区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居闽南金三角中心地段,是厦门市6个行政区之一。虽然处在经济特区的厦门,但是其农村建设与全国绝大多数的农村一样,也是随着近几年党的农村政策的改变而逐渐获得发展,其社会组织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尤以老年协会的发展最为突出。老年协会是老年人的互助组织,其宗旨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增进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是较为典型的农村社会组织。通过对集美区农村老年协会的调研考察,我们发现其在增加农村社会活力、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建设和谐集美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是积极开展文娱活动,极大地丰富了老人的精神生活。老年协会积极向老年人倡导科学、文明的文化活动,举行了形式各样、精彩纷呈的特色活动。例如开展门球比赛,秧歌舞大会等,还经常联合村两委组织老年会员参加形式多样的文艺演出、老年体育比赛,并且通过宣传动员,鼓励村内广大老年人积极参与其中,丰富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受益面不断扩大,让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乐。这不仅满足了辖区老年人不同层面的需求,而且杜绝了老年人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情况发生,提升了文化层次,促进了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是为老人提供物质资助和精神慰藉。各村老年协会在逢年过节都会组织慰问残疾、重病、低保、困难、高龄老人,定期发放慰问金,并在重要节日(重阳节、中秋节、春节等)上门慰问,发放慰问品。同时协会安排人员轮流照顾特别贫困的老人、看望生重病的老人、为去世的老人送行。此外,协会还注重培育敬老氛围,通过对不孝行为进行批评,维护老人合法权益。
三是充分整合、调动村的各种资源,积极借助外力为老年人服务。有的老年协会组织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地、募集资金,例如浦林村老年协会在村两委会的带领下,向辖区内企业募集资金,累计3万余元。
四是鼎力支持村两委工作。老年协会在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经常配合村两委及时调解老年人的家庭或邻里纠纷或者其他事务纠纷。为了创建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园,各村老年协会还积极投入到社区的安全、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环境卫生、退管服务等公益事业,参与社区的建设。各村老年协会大多成立了“五老志愿者队伍”、老年人文明督导队等公益性组织。这些不仅使老人告别了寂寞,找到了精神寄托,感受到了生活的意义,也开始改变村中青壮年的生活习惯和对未来的看法,村干部都感到,老年协会成立后,组织会议也容易多了。
二、集美区农村老年协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集美农村老年协会发展迅速并且成绩显著,但是其发展缺少政策法律环境的支持,存在规章制度尚不完善、资金不足等问题,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
1.规章制度不健全限制老年协会的发展。在规章制度方面,集美区有的村老年协会在 《厦门市基层老年协会章程》及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指导下,研究制定了自己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使协会的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多数老年协会基本没有规章制度,有的仅仅只有协会章程,其日常的工作开展都是临时的,不能产生长效机制。在登记管理上,由于社团登记的条件太严,注册费用太高,注册手续非常繁琐,再加上严格的年审制度,使得它们没有到主管农村老年协会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因为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地方性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而且还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老年协会基本无法提供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专职工作人员和固定的住所也很难在注册时提供。
2.政府过度干预,老年协会行政化趋向严重。通过对集美农村老年协会的调研考察,我们发现,在组织管理上,集美区各村的老年协会都设有理事会,理事会设有会长一名,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全面负责协会的各项工作,另有理事会成员7—21人,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相关工作。此外,有些村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设在老年协会之下,有些则在老年协会之下设有老年体协、老年大学以及老年教育中心,还有一些老年协会下设曲艺队等兴趣组织。可以看出老年协会在组织上是由村两委进行直接领导。老年协会与党支部、村委会关系不规范,两委干部与协会领导交叉任职,彼此缺乏明确分工,在职能上存在重合,有的村直接将上级交付的本不属于协会的任务直接交由老年协会处理,这就给农村老年协会的发展造成职能不清、负担过重的问题,使得协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3.资金短缺是老年协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老年协会经费没有形成良好的投入机制,各村老年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区、镇财政、村财政、企事业单位捐献款项、会费、自主创收等。会员会费和企事业单位捐献款项完全取决于农民的支付意愿和实际支付能力,老年协会这些方面的资金来源十分有限。除一些集体经济发达的村会拨款,或由老年协会管理市场、菜场、出租房屋等有比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外,相当一部分村的老年协会没有固定经费来源,老年协会活动经费短缺在各社区老年协会中普遍存在,涉及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六个老有”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比较零散、无序和缺位,中央也没有明确的规范性政策要求或经费来源,地方经费主动投入也有限。由于缺少资金,老年协会的相关配套设施无法进一步发展,例如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匮乏,有的只有一间简单的房间作为活动场所,有的甚至没有专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
三、推动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途径
通过对集美农村老年协会的考察,笔者认为培养和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从农村社会组织的特征来说,其运作方式是自下而上的、分散的,有着很强自发性、很大的异质性,更近于私域,同传统行为方式有着很大的亲和关系,在行为上更趋近于互惠性交往、亲缘的或拟亲的纽带,在规则上它们更受制于习俗等非正式制度的制约[2]。这些使社会组织需要被纳入到制度化运行轨道中,或沿着制度化方向发展。法律制度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其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指导,其规范性、明确性、强制性特征对社会秩序的建立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对农村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规范,并且为其发展指明方向、创造相关条件。当前农村经济仍较为落后的现实需要更多法律规定的倾斜,从多方面提供有利于其发展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将所有农村社会组织都纳入规范和调整的范围内,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已经进行和免于进行民政登记注册的组织,还要包括应进行但未进行民政登记注册的组织,以及将来产生的大量社会组织。其次要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性质、地位、权利、管理体制、获得法人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都有更为明确、更具体、更详细的规定。最后要降低注册费用,并根据各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场所、专业人员标准,减少注册手续,对于刚刚发展起来的协会要放松年审制度,以此便于将农村社会组织纳入社会团体的管理中,促进其更好更快的发展。
2.廓清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职能定位,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社会组织机制之所以具有整合和组织农村社会的力量,主要来源于组织所具有的自律机制。强调以完善社会自治功能为导向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其核心点就是在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逐步构建社会组织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约束机制[3]。因此在职能上应该对农村社会组织进行定位。当前我国农村正式的社会组织大都是在政治力量和国家意志支配或者参与下建立的,其社会功能无不在于重构农村社会、实现社会整合。伴随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生活方式多样化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客观上对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政府正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转变,没有必要对社会事务进行全方位的直接管理,因此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微观社会职能应该、也可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社会组织将在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这里需要出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配套法规,明确村委会、乡镇党委、村级党组织与农村社会组织之间的权责关系,理清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边界,明确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组织形式在农村社会的重要地位,乡镇政府和村党组织只应保留基本的指导和监督职能,不再插手具体的村务处理,纠正农村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使村委会和其他农村社会组织成为名副其实的群众自主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农村社会事务中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促进农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发展。
同时,各级政府要努力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首先要提高对发展农村社会组织战略意义的认识,找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切入点,并及时付诸行动,将目前农村中政府承担的本应该由社会组织履行的职能尽快转移给农村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其次要把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范围,调动各级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关注度;最后可以按照“以点带面”的原则,选出一些运作规范、制度健全、作用明显的先进社会组织,培育成区域性核心社会组织,激励带动其他社会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3.着力增强农村社会组织自筹经费的能力,解决经费难题。资金是组织活动不可缺少的因素,当前农村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资金不足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制度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政策,给组织的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很多学者在这一点上认为应该加大政府的投入力度。但是笔者认为并非要从国家或地方财政中更多地划拨,而应该更多的为组织自筹经费提供制度支持。例如国家可以通过利息补贴、提供担保、增加贷款的可获得性等措施,帮助农民组织解决融资难问题[4]。因为在当前的体制下,很多组织受到财力制约而不得不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通过自筹经费,不仅可以增强组织活力,而且可以增加组织自主建设的空间。当前农村社会组织一方面可以发挥集体力量,利用农村现有资源,通过承包果园,绿化荒山,从事种植业、小型加工业和商业等生产和经营,在解决资金难题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财富、满足了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吸纳社会捐赠来增强经济实力,通过向社会大力提倡和弘扬志愿精神、慈善精神、公益精神,鼓励和促进社会成员、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到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中来,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同时,农村社会组织应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尤其要建立健全规范、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制,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增强社会成员、企事业单位的信任感,从而提高获取社会捐赠的能力。
由于传统中的我国农民较少自发地、制度化地组织起来,缺乏自我独立组织自己的经验和能力,因此,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让农民能够通过自己的组织依法、有序、自主地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实现和保护自身利益,进而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夯实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1]宋青.社会转型期我国农村NGO合法性问题探析[C].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
[2]邓燕华,阮横俯.农村银色力量何以可能存在——以浙江老年协会为例.http://www.ce86.com/a/shehuixue/ncyj94/200404/11-27369.html.
[3]刘义强.构建以社会自治功能为导向的农村社会组织机制 [J].东南学术,2009,(1).
[4]刘宁.论政府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中的主导作用[J].探索,2008,(3).
责任编辑 杜福洲
C91
A
1672-2426(2011)01-0062-03
韩萌萌(1985-),女,集美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社会发展与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