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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候选人”是对公民参选的误读

2011-12-24卢鸿福

人大研究 2011年11期
关键词:选民候选人政党

□ 卢鸿福

从2011年开始到2011年底,我国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公民参选热情渐增。2011年5月25日,作家李承鹏在微博上确认,自己将于2011年9月正式参选人大代表。同一天,作家夏商也在微博上发布了这一消息。此后,更多的相关信息出现在微博上。来自北京的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吴丹红、江苏常州的企业员工何鹏、浙江杭州的徐彦等多位人士,均表示将参选所在区的人大代表。

对此类参选代表的公民,媒体都以“独立候选人”或“自荐参选人大代表”为题予以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公开表态:“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其实,法工委负责人的表态,并没有否认参选者,也不是打击参选者的积极性,只是正本清源、纠正这一错误的说法而已。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政党和团体提名推荐,另一种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推荐。我国法律从来就没有“独立候选人”、“自荐参加人大代表”之说。

从上述报道反映的情况来看,这些向社会宣布将参加代表选举的公民,并没有踩法律的“红线”,像李承鹏所说“在户口所在地成都,组成参选班子,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参选相关规定”,“愿为选区人民表达他们之合法愿景,监督政府,推动社会。”可见,其对选举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以及代表职责了然于胸。事实上,从这些表示要参加选举的公民来看,他们的素质并不低,有的是专家学者,有的是大学教师,还有的是业界成功者,试想如果连起码的参选常识都不知道,又怎么能够参与竞争呢?显然,对“独立候选人”的提法是一种误读,正如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治学教研室主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王占阳所说的“官方没有‘独立候选人’的提法,是学界和媒体提出来的”。

事实上,媒体所称的“独立候选人”,是指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没有经政党和团体提名推荐,而是经过自身努力获得选民联名提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也即选举法中规定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而并不是像西方议会制度中的不代表任何政党的参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踊跃参加代表竞争,对国家和社会来看无疑是一种进步,也是对当前选举制度的一种完善和激励。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合法公民的民主权利,应该予以肯定,予以鼓励与支持。一个社会只有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增强了,社会才有发展,民主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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