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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以应对公益诉讼时代的到来

2011-12-24王琳

人大研究 2011年11期
关键词:方义民诉法高院

□ 王琳

越来越多的国家也选择在其成文法中,赋予无利害关系人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十七条甚至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个人或社会团体在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中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资格的突破,客观上促进公益诉讼的蓬勃发展,也使得公益诉讼成为监督政府和企业的一大利器。

在中国却是另一番景象。近来备受关注的康菲石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发生之后,不少环保公益组织和维权律师纷纷表示愿意提起公益诉讼,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甚至已于2011年8月9日向天津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贾由此成为民间首位向中海油和康菲中国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个人。

但贾方义律师恐怕很难走上公益诉讼的法庭。不说民诉法的原告资格限制,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海洋生态受损后应该由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这就是说,民间环保组织或个人提起环保公益诉讼不但不受法律支持,还与海洋局的职责相冲突。

贾方义选择向海南省高院提起诉讼颇为耐人寻味,海南并非污染发生地,也不是被告所在地,但海南省高院却是在全国首家公开宣称要试点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2011年7月29日,海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公民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有权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在60日内不起诉的,公民可以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份“意见”还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界定为“主要指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破坏的情况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针对特定的主体提起的诉讼”。显然,这种公益诉讼与公民为了自身利益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污染侵权之诉)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海南省高院还是以不在管辖权范围内为由,拒绝了受理贾方义的起诉。1个月后,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再度对公益诉讼发起挑战。这两家环保组织就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环境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曲靖市中级法院在2011年9月20日依法接收了自然之友提交的材料,并表示将依据法律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可以预料,这类案件将越来越多。中国30余年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众多动辄伤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危机事件,这其中,环境污染和产品质量问题最为引人注目。民诉法最新修正草案将检察机关纳入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这源于检察机关拥有宽泛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但也要看到,检察资源毕竟有限,检察机关也缺乏足够的人力来应对繁多的公益诉讼。

而众多正在兴起的NGO、NPO既有公益诉讼的热情,也有进行公益诉讼的法律资源和组织资源。民诉法修正理应充分考虑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上的积极性。如能顺应时代潮流,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松绑,无疑将极大地激发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群体冲突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热情。因此笔者建议,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也应为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松绑,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自我净化上的功能,真正迎接公益诉讼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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