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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执法司法

2011-12-24王琳

人大研究 2011年11期
关键词:承受者利害关系关系人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进入冲刺阶段。广受关注的公益诉讼难题,成为此次民诉法修改的议题之一。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利益这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被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检察机关也被此份草案赋予公益诉讼主体之责,长期以来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现象或将得到缓解(《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9月19日)。

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确已成为困扰公益诉讼的首个绊脚石。依现行法,中国内地其实并没有公益诉讼存在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对原告的主体资格限制为: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条款明确排除了无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权。换言之,如有环保组织对某污染企业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因为污染事件并未给环保组织造成直接损害。

当然,现行法对原告资格的严格限制也有其深层的考虑。在我们这个“耻讼”传统源远流长的国度里,“打官司”并不被鼓励。无直接利害关系而以公益之名去“打官司”,更被认为有挑讼之嫌。这类“热心人士”还多被一些地方政府当做是“唯恐天下不乱”的刁民,来严加防范。

这样一来,众多环境污染事件和产品质量事件,都因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告而错过了司法救济,甚至被宽纵了法律责任。既然制造污染和制造伪劣产品的风险是如此之小,而利益又是那么丰厚,“铤而不走险”者自然络绎于途。近年来,环保危机和产品质量危机日渐频繁,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均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

事实上,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要求原告必须是“具体损害结果”的承受者或与诉求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已经广受挑战。一个日渐得到认同的看法是,法律应赋予无利害关系或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以参与诉讼的权利,这样才能防范或阻止政府、企业或其他组织为恶。若非要坐等损害结果的发生,再由这种损害结果的承受者分别提出诉讼,这是典型的事后防范,并不利于损害的避免,更难称经济和科学。

上世纪7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蜗牛鱼案”,被认为是世界公益诉讼史上最著名的判例之一,它也是“无利害关系人”胜诉的经典范例。其时,美国联邦议会批准了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一座用于发电的水库,并先后投入了1亿多美元。大坝接近完工时,生物学家在大坝底部发现了一种极其珍稀的鱼类。如果大坝全部完工的话,这种被称为“蜗牛鱼”的珍稀物种将很可能因生活环境的改变而灭绝。有环保组织知悉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大坝停工。这宗著名的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法院支持了环保组织的诉请,判决停止大坝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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