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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四十一位现象”看科学场域内的无授权荣誉

2011-12-24■周

民主与科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荣誉学术法律

■周 正 李 侠

从“第四十一位现象”看科学场域内的无授权荣誉

■周 正 李 侠

今年又是院士申报年,各方人士又一次开始轰轰烈烈逐鹿荣誉赛场,盛况空前。更是有媒体报道,自1994年工程院成立之初,到2001年,短短的七年时间里,工程院的院士增长率就达到了惊人的540%,由此也可以推测到这份荣誉背后所隐含的巨大潜在价值。也正是因为它在现实中指涉了太多利益旨趣,导致这份荣誉开始扭曲,这种现象对于未来中国科学界的影响注定是深远的。关于院士的话题历来是热门话题,当院士的荣誉变得越来越变味的今天,我们想知道那些光环之外的真正荣誉是否还有存在的空间?恍然想到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在1968年发表的经典论文《科学界的马太效应》一文提到的“第四十一位现象”,它本是指法国科学院设立之初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即规定只有40个人有资格成为院士,由于名额限制,就把一些高水平的人排除在科学院之外。那些在科学界与“获奖者有同样高水平学术成就的人”,就被称为“第四十一位者”(the 41st chair)。虽然他们和那些入选者一样优秀,但是由于一些原因,他们无法在当时获得制度性承认。他们的工作只能在历史中(历时性层面)与社会中(共时性层面)获得人们的承认和尊重,这是一种迟来的补偿,我们把这种荣誉称之为无授权荣誉。由此可以引申出几个有趣的问题:无授权的荣誉对于科学的发展具有怎样的作用机理?它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技的发展?

承认与无授权荣誉的区分

为了更好地说明无授权荣誉,我们首先要对承认机制与无授权荣誉进行一些简单的概念梳理,以此来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异。

在科学场域内,狭义地说,承认是通过制度性措施对某个体的学术成就与学术水平采取的一种认可与肯定。承认粗略来说有两种:正式承认与非正式承认,正式的承认是由具有合法性授权的机构,以权力背书的形式通过一定的程序,对个体工作的承认,而非正式承认是一种行业内或社会中的口碑与声望。荣誉则是在大范围群体或者公共领域内对某些个体的成就与行为的宽泛或模糊的认可。这里我们倾向于认为荣誉是一种承认的外化,一个社会共享的承认符号。由此,可以把荣誉的来源粗略分为两种,无授权荣誉和法律授权荣誉。法律授权荣誉指的是被具有合法性的机构承认而带来的荣誉,如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院士、博士、教授等称号,而无授权荣誉则是指除法律授权荣誉之外的荣誉,如公众认可等。两种荣誉有一定的交集,换言之,拥有法律授权荣誉的人也可以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拥有同样的无授权荣誉,反之则不一定。沿着这条线索深挖下去,可以发现一些有趣的现象:承认的范围要比荣誉的范围小,承认更多地是基于对某人工作的一些直接或间接认可,而荣誉则是对某人行为总体的一种模糊认定,甚至不需要对某人的工作有具体的了解。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推论:第一,如果能够得到同行之间广泛的承认则可达到无授权的荣誉。如同行们公认某个博士的水平已经完全达到副教授的科研水平,虽然他现在还仅是一名讲师,我们认为这个博士已经获得了无授权荣誉。第二,仅仅具有法律授权的荣誉而没有无授权荣誉的个体是无法得到同行们的真正认可的。如某个学术成就平平的学者突然获得了一个法律授予的荣誉,公众会对这个人的能力表示怀疑,甚至会怀疑授权机构是否存在着不公正的行为。如果多次发生此类事件会导致授权机构的公信力下降,引发公众对该机构的客观性与可靠性的广泛质疑与信任危机,进而导致荣誉快速贬值。

荣誉的功能和获得荣誉的理想模式

在讨论荣誉在科研中造成的影响之前,首先总结一下荣誉在科学场域中的作用,众所周知,任何荣誉的基础都是承认,所不同的只是承认的来源不同而已。作为共性来说,荣誉都具有两个主要功能:学术名片功能与通货功能。而本文讨论的重点是无授权荣誉,它除了具有荣誉的共有功能外,它还具有两个特有的功能:过渡功能与时效功能。

学术名片功能。主要是指一种信誉的担保功能,只要是拥有荣誉的人,我们认为他现在或者过去在这个行业内取得了被认可的学术成就,他对这个行业的问题有着深刻的理解,拥有一套成熟的研究方法,在这个行业内他是值得信赖的。但是,无授权荣誉的学术名片功能相对于法律授权荣誉会大大减弱。从这里可以看到德国哲学家霍耐特所谓的“为承认而斗争”的深意所在。争取获得法律授权的荣誉永远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而科学场域内的矛盾也多与此有关。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学术名片功能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科技活动的交易成本,从而间接地增加了拥有者的收益。

通货功能。按照社会学家默顿的说法:承认是科学界的通货。把这个说法扩展开来,荣誉作为一种通货起作用的机制就是科学场域内学术资本的兑换率问题。只有通过承认机制的授权,潜在的学术资本才能变为现实的学术资本。任何资本在市场中的目的都是要带来收益的,同样学术资本也要在学术场域内获得收益,这才是荣誉作为通货功能的本质所在。但两类荣誉作为通货的收益率是严重不对称的,换言之,具有法律授权的荣誉的收益率要远远高于无授权的荣誉。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拥有无授权荣誉的个体,只是社会对于他们工作的一种事后补偿。相反,那些拥有法律授权荣誉的个体,一旦获得荣誉,他就同时获得一定程度的公共信誉,然后通过信誉的担保进行适当的信任预支,为其未来的工作或者研究提供更多的物质或者政策支持,同时体制也会给其更多的空间去尝试创新活动。比较特殊的是代表我国学术界最高荣誉的“院士”称号,把荣誉的通货功能演绎得淋漓尽致,因为它的价值与现实利益密切相关,坊间所谓的享受副省级待遇的不成文规定就是明证,因此,院士称号直接就是一种通货,而不再简单地是一种信用预支。比如,全国性的“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评审,就规定项目申请需要2名院士或5名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委员推荐,且无论项目结果如何,这些院士的荣誉信用完全不受影响,荣誉成了一种万能支票。

关于无授权荣誉特有的两种功能,分别是过渡功能与时效功能。所谓的过渡功能是指,它是对正式的法律授权功能不足的一种纠偏机制。以此弥补法律授权功能存在的局限与疏漏,以此来弥补那些制度设置中的先天缺陷对科技发展造成的阻碍。无授权荣誉大多具有事后性,即便如此,由于它所具有的广泛性与影响力,还是能为当事者在有限程度内提供支持与补偿,并可以通过对制度施加压力的形式,为拥有者获得法律授权的荣誉提供帮助,并在小规模内提供一种弱的信誉担保,并以此来获得一定的支持和关注,为其赢得一些在过渡阶段的研究支持。

至于无授权荣誉特有的时效功能,是指无授权荣誉的持续时间问题,这也是社会公正的呈现。虽然无授权荣誉作为学术资本收益率比较低,但是真正的无授权荣誉的持续时间会很长,这就相当于变相弥补了无授权荣誉收益率比较低的问题。那些真正取得伟大成就的人,即便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荣誉,但是人们的长久记忆,也会弥补这些缺憾,这也就是“第四十一位者”获得社会承认的内在机制。相反,有些曾经得到法律授权而缺乏来自社会的无授权荣誉的人,人们很快就忘掉他们,虽然他们在世时的收益很高,而一旦死后就再也没有人记起,这意味着后续的学术资本收益就没有了。正如德国戏剧家布莱希特所说:真理是时间的儿女,而不是权力的子孙。时间可以给所有的好作品以公平的回报。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即法律授权荣誉和无授权荣誉是可以在一个人身上同时存在的。法律授权荣誉享有“棘轮效应”(无授权形式的棘轮效应还要更复杂一些,这是来源不同造成的结果),一旦获得,它是不会减少的。但历史对一个享有荣誉的人不会停止评判,通过不断对其无授权荣誉的修正来对其做出更加客观的评价,这种趋势也促使拥有法律授权荣誉者去继续努力,使之成为保持自己的荣誉不被贬值的内在动力之一。

对于学术公平的追求,是建设良好学术氛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如何公平分配荣誉就是每一个时代必须考虑的问题。为此,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公正的荣誉获得模式:研究成果经由同行评议,获得专业共同体的学术承认,然后通过进一步扩大影响力和传播,将承认范围扩大到科技共同体内部,同时有些影响扩散到社会中去,这样就逐渐形成了初步的无授权荣誉,法律授权荣誉应该基于这个基础上分配。随着研究成果重要性的逐渐显现与传播,从而得到超越共同体范围的承认,在这个基础上,再分配更高级的法律授权荣誉。由于当代科学日渐远离公众的生活,成果的重要性需要通过专业共同体的承认,然后才可能被社会了解与知道。为了避免出现失误,时间因素在这里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时间既是检验者也是公平的裁判者。那些未被及时承认的成果也是通过时间法庭而获得应有声誉的。基于这种理解,一个合理的荣誉分配模式应该是这样的:只有获得初步的无授权荣誉者,才有资格获得低于或者等同于实际水平的法律授予荣誉。只有获得广泛的无授权荣誉者,才有资格获得高级别的法律授权荣誉。无授权荣誉作为荣誉分配失灵后的一种补偿机制,应该为其留有必要的发展空间,使其发挥必要的竞争功能,这也是社会健康与有活力的表现。

荣誉的定额模式与扩容模式的比较

科学界中“第四十一位”现象的出现,是荣誉的定额模式造成的现象。在早期的法国科学院,科学建制的规模相对于今天的建制规模来说是很小的,另外,在小科学时代,合格的科学家数量并不是很多,确立人数限制,也是为了捍卫科学院的学术水准不至于降低的需要。此时,法律授权荣誉和无授权荣誉的区别不是十分明显,定额模式有力地保证了科学发展的质量,而那些被称作“第四十一位者”也仅是一种略带遗憾的褒誉而已。

但是随着大科学时代的来临,由于学科的高度分化与交叉,科学共同体的规模与数量已经与建制化之初的情况有了天壤之别,此时定额模式对于科学发展的限制作用就比较明显了,在这种背景下,扩容就是必然的选择。在大科学时代,资源的分配模式,主要是通过制度化形式来完成的,这时无授权荣誉和法律授权荣誉的区别非常明显,无授权荣誉仅具有补偿功能,由于缺少法律认可,其发挥学术名片的功能受限,无授权荣誉对科学的推动作用在减少,“第四十一位者”开始成为一种对现实中竞争失败者或者不得意者的贬称。

另外在当代荣誉的通货功能越发增强,资源分配的一个潜在标准就是比拼法律授权的荣誉数量与质量,然后就出现了我们今天常见的赢者通吃的马太效应的新趋势。为了保证更多高水平的学者享有公正的法律授权的荣誉,当代各国都采取了扩容的制度设置,希望通过每届增选院士之类的制度性扩容措施,来保证尽量多的拥有无授权荣誉者可以公平进入。这样一来科技评审就成为公正扩容的第一要务,这也是世界各国都在加强科技评审制度建设的根源所在。公平分配荣誉就是一个事关科技发展动力的基础性问题,否则就无法从根本上避免一些有才能的人沦落为“第四十一位者”的命运。

无授权荣誉的存在,对于法律授权荣誉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一种有益的竞争关系,只有适度强化无授权荣誉在评价体系中的权重,才能真正促进法律授权荣誉的公平与公正。为此,我们建议将无授权荣誉引入科研资源分配的评价体系中来,而且历史经验证明,无授权荣誉的获得可能比法律授权荣誉的获得更加严格,因此,无授权荣誉参与评价体系是可行的。具体做法可选择如下两种模式:首先,实体化无授权荣誉的通货功能。如对一些口碑很好,而没有得到太多法律授权荣誉的年轻学者,可以采用小额贷款的形式进行支持,这样可以使没有及时得到法律授权荣誉的学者得到科研支持,而且这个支持应该是广泛的,这个阶段不应该产生太多的“第四十一位者”。其次,增强无授权荣誉的过渡功能。以研究者成果的不断积累作为信用担保,适当提高支持的额度继续支持这些学者的工作。同时,利用信用的增长为其过渡到法律授权荣誉的获得提供事实证据的支持。第三,引入无授权荣誉的时效控制,打破棘轮效应,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对那些享有很高法律授权荣誉,但已经不处于科研高峰期的学者引入退出机制,以此激活共同体内部的竞争活力,这也就是荣誉的扩容模式的边界约束问题。荣誉的扩容不是规模越大越好,而是在保持高标准的条件下,最大程度激活共同体创新活力的适度扩容,退出机制的提出就是为了提高活力而设计的一种制度性措施。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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