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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佑尊严与和谐

2011-12-24

检察风云 2011年7期
关键词:权利法治法律

护佑尊严与和谐

人民政权创制的法律当然体现“以人为本”——“人权”二字在波澜壮阔的共和国历史上逐渐“大写”。

在北京正义路一座静谧的院落里,中国法院博物馆展室的墙上悬挂着一幅拍摄于上世纪50年代初的照片——

梳着两条小辫的农村妇女江美珍面带笑容,向围拢在院子里的男女老少宣传着新中国的《婚姻法》,周围的老太太们都咧嘴笑着……

1950年通过的《婚姻法》,打破了封建枷锁对妇女婚姻的束缚,彻底将中国妇女从封建的婚姻与家庭制度中解放出来。照片中的主角、浙江省嘉兴县农民江美珍本身就是一个摆脱封建婚姻束缚、重获婚姻自由的典型。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一部解放“人”的法律。婚姻法明确提出废除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规定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内容,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最基本的精神。

作为唯一连续11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普通女性,申纪兰对第一次去北京开会的情景记忆犹新。“接到通知的时候特别激动,一个农村妇女能当全国人大代表,这是多大的一件事情啊!1954年9月,我骑着毛驴从村里走到县城,然后乘卡车、火车,辗转4天才走进中南海怀仁堂。”

在那次会上,申纪兰代表提出的是“男女同工同酬”的建议。不久以后,“男女同工同酬”被写入新中国宪法,谱写了中国妇女争取劳动权利的新篇章。

历史辉映未来,精神穿越时空——

人的生命和自由无比珍贵。

1979年,在“文革”前就有了30多稿的刑法为拨乱反正应运而生、快速通过;1997年刑法大修,确立了罪刑法定等现代法治原则。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为防止冤假错案迈出关键一步。

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政府非常状态下的权限,最大限度地保护非常状态下的公民权利。

明德慎罚。已经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拟取消13项死刑罪名。

……

法治社会,运用规则为人们的行为划界。法治社会,公权力不能随意跨过私权利的边界。

保障人权要勇于突破传统禁区,保障人权要解放思想勇闯禁地——

曾几何时,“文革”动乱中,一位立法工作者被迫离开热爱的事业;改革开放时,他们挺直腰杆定规立制——

中国历史上只有“官管民”,没有“民告官”,各地群众反映“官告民一告一个准儿,民告官没门”。行政诉讼法顶住各方压力,最终在1989年出台。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起草制定民事诉讼法时接到全国各地的反映信函,老百姓说“官告民一告一准儿,民告官没门儿”。

“我们马上把民众的这个反映汇报给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他说这个问题要解决。”顾昂然回忆起当初的情景仍然历历在目,根据彭真同志的指示,立法小组在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增加了一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一条虽然很简单,但它确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1982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时,主管行政部门对“关于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坚决不同意。顾昂然回忆:“他们说经多次交换意见,我们与主管行政部门还是谈不下来。为了解决问题,彭真同志亲自开会协调,协调中还是有阻力,彭真同志当场让我读宪法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四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顾昂然在宣读的过程中还特别解释,“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就包括了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中的“控告”就是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民诉法(试行)规定行政诉讼的根据是宪法。

在宪法的大旗下,当时持反对态度的行政主管部门终于不再公然反对了。

“在我国立法史上,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在立法过程经历中争论异常激烈。这部法律向一切非法行政行为发出的巨大挑战所激起的强烈反响,犹如思想领域里的一场风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回想当年立法情景历历在目。

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顾昂然曾经为了让行政机关接受可以当被告的地位,不惜挺身而出向行政机关领导当面宣读宪法。他回忆起20多年前说,“行政诉讼法出台后,还有不少基层干部以辞职表达不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1989年至2008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件,审结1401532件,结案率为99.7%。

中国法治建设为打造法治政府留下了清晰轨迹——

颁布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不仅使行政法体系初见端倪,更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行政许可法中,我国第一次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变更或撤回的,要补偿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与人民权利紧密相连的是人民伟大的创造力;

人类繁荣昌盛之所就是自由之花尽情绽放的地方。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被确立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人权”入宪,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确立了现实的基准、法律的标杆。

2010年,修订选举法,改变了“上面提名单、下面画圈圈”的做法,规定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城乡“同票同权”。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并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在我国法治道路上又迈进了一大步。

徐显明说:“经济社会的发展成就与以人为本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息息相关。人民的各项合法权益有了保障,社会才能稳定,人们才能专心致力于社会生产,才能真正实现国富民强。”

“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人之为人,就在于他有人权;一个人的人权能够切实获得保障,他就会有尊严。

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学有所用,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这些都是人民的尊严。

时不我待,快马加鞭。民生社会保障必须从制度抓起——

—施行多年的农业税条例废止。中国取消了千年的“皇粮国税”,当年为农民减税负1200多亿元。

——社会保险法首次为社会保险制定“基本法”;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劳动合同法针对普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经常被迫加班等情况,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法为百姓打造“平安餐桌”,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每一部法律都捍卫民生。

科学发展还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了蓝天碧水,立法人殚精竭虑——

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岛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每一部法律都守护和谐,当今人们更看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说,“我国法律体系成为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秩序的稳定器,成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的助推器。”

李林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看,中国从过去的无法可依,到目前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公权力受到法律体系的规范和制约。二是,对公民个人而言,老百姓的权利有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人民的利益和权利密切相关。”李林说,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文明(Civilization)这个产生于西方的概念与法治的进步紧密相连。要实现这种法治的文明进步,有法可依是前提。从公民权利角度讲,法律体系的形成实现了有法可依,就意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据法律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林说。

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

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

让每个人都获得自由而全面发展,社会更加和谐,人不断得到解放,社会更加繁盛。

法治中国,人民满怀希望——

怀着这个希望,立法者充分吸纳民众表达的诉求推动制定法律的和谐;

怀着这个希望,司法者将法律的公平正义实践到方方面面推动社会生活的和谐;

怀着这个希望,人民心中平添对法律的崇高信仰,遵法守法,创造并且守护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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