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与村政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和谐模式探讨
——以桂北苗族村寨为例
2011-12-24郑伟波郭宏樟
蒋 霞 郑伟波 郭宏樟
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与村政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和谐模式探讨
——以桂北苗族村寨为例
蒋 霞 郑伟波 郭宏樟
本文以广西北部苗族村寨构建和谐社会为例,分析其治理的核心构成与政治参与性以及基层政治生活的关系,为探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与村政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共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与村政组织;文化传承;和谐模式
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推进文化创新……立足当代中国实践,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增强文化发展活力。”[1]本文以苗族社会的一个特殊的历史政治权威现象—— “寨老”形式为例,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角度,为探究新时期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与村政组织如何共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模式。
一、苗族村寨的传统治理模式——以寨老为核心的传统社会组织
苗族作为历史文化悠久的少数民族之一,其生生不息的政治基础便是以寨老为主的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寨老,苗语称“爸养”,即村寨之父,代表着与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相适应的政治权力,其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以及民族的团结有着重要影响力[2]。
寨老的产生是群众以社会实践活动为依据推举出来的“好人”。年龄在40岁以上,有生产经验,为人公正严明,阅历丰富,热心公益,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通晓苗族各种不成文规约。显而易见,传统社会组织治理模式具有朴素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新中国建立前,寨老的职能覆盖面极广:司理一寨民事、刑事、外交,监督古规古法的执行,排解村寨成员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如解决山林、田地、水利争执,调解家庭纠纷,处理偷盗、抢劫、伤害等案件;组织村寨开展公益事业,如修筑道路、建设水利设施;组织并主持村寨的祭祀活动和娱乐活动;维护村寨的集体利益,如管理村寨山场、草地、鱼塘、河流、水利设施等公共财产;负责对外交涉以维护本村寨利益不受侵犯,如代表本村寨与外寨进行各种交涉,协调与外村寨的关系。另外,寨老还有权召开长老会议和村民大会,讨论有关村寨的重大事务并做出相应决议。寨老作为苗族聚落的民间头人代表,总理全村寨事务,既是这种特殊政治权威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又是苗族这种特殊治理方式的传承者,促进民族发展,维护一方平安。
寨老处理族内事务主要通过“埋岩”的方式,并以民间传承的习惯法 (不成文的规约)为依据。“埋岩”的程序是:在一定的时期内,寨老们就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商议,如果所反映的问题的确关系重大,非处理不可的,即由他们主持召开所辖范围内的群众代表大会,会议地址选在一个比较宽阔的地方,待代表发表意见,形成统一决定后,便由寨老操持事先准备好的一块石条埋入泥土中,当众洒上鸡血,与会者同时饮鸡血酒。散会后,代表们回到村寨,将决议向群众宣布,做到家喻户晓,此后,如村寨里谁有触犯行为,人们便把他带到“埋岩”的地方进行惩罚。惩罚方式一般是罚款,背赃物游村,杀猪串肉上门请罪,重罪者,溺水、活埋等。可见,“埋岩”作为苗族传统治理方式的标杆,兼具民主决策、公众监督和司法等功能,为全民族所认可和践行。几百年来,苗族人民靠着这种村寨头人管理模式衍生出来的独具民族特色的方法,使生产活动、文化传承等方面不断丰富和发展。
传统的苗族民间习惯法,是在一个个埋岩的基础上,不断归纳和修改完善起来的,其主要内容:(1)有关社会道德的规定:尊老爱幼,为人和气,有礼貌,为人忠厚诚实,不骗不诈,不偷不摸;不盗不抢;勤耕勤织等。(2)有关禁忌的规定;苗年节期间,不得吵架,打斗,不得动刀弄斧;从二月社至新禾节前 (农历六月前)不得吹芦笙,不到苗年不得打铜鼓等。(3)维持地方治安,保护公共财产安全方面;不得随便挖开他人田水、水渠等。(4)有关处理寨与寨,本方岩与他方岩,本民族与别民族关系的准则;各寨、各方岩之间有问题还要民主协商,一寨一方被欺负,各寨各方支援,强不欺弱,众不欺少等。(5)犯有罪行,从严处理:对投敌叛变、引狼入室、勾结外敌残害乡里者判以活埋;对行凶杀人和放火烧寨者判处浸水溺水,拦路抢劫、打村劫寨者或窝藏匪盗者,勒其赔偿,开除族籍,驱逐出寨;贯盗贯偷、屡教不改,捉拿反绑悬梁;绑后不服,剁掉无名指。
苗族民间不成文的规约如同其他少数民族的价值体系一样,是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逐渐演化而成的,它有效地规范着人们的观念与行为,维持着族群内部的秩序。尽管由于社会的变迁导致传统观念发生了改变,但是,一些被当地民族视为依然有效的传统价值观通过强烈的认同感与习惯势力积淀并传承了下来,代代相沿,持续地规范着人的观念与行为,塑造和调适人们的心理素质,并最终凝聚和体现为民族的精神[3]。
二、古老智慧与时代的契合点——寨老制度的文化视角分析
寨老制是桂北苗族地区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种重要民间政治管理体制,一直延续到新中国建国初期。整个社会的管理和运行模式,是以群众为基础,根据群众意愿订立和完备民间的规约,并由群众公认和信赖的寨老负责执行,通过埋岩方式处理苗族社会内部的大小事务。寨老“在动员本族或本寨资源、增强本族或本人的凝聚力、维持本族或本寨的共同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本族或本寨外部,他们还是本族或本寨的当然代表,自觉维护着本族或本寨的共同利益。”[4]当地社会秩序依靠寨老这些“内生的权威维持的”。
经过民主改革,苗族社会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民国时期实行的保甲制与寨老制一并被废除,为新政权所取代。特别是1958年-1976年近28年的时间里,苗族地区传统的社会结构基本解体,大量的民俗文化、信仰、习俗逐步消失。其传统法规——习惯法失去了传统文化的支撑,也失去了赖以存在的传统村落社会生活基础,逐渐从民间生活中消隐。
其次,从1950年以来,随着共和国新生政权对广大乡村社会有效的渗透与管理,新型的村政制度取代了旧政权的管理模式,苗族村寨的权力机构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乡 (镇)、行政村、自然村建立,所形成的基层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是我国最低一级行政组织。村党支书、村委会主任为代表的村干部系现代苗族村寨新的治理核心,他们肩负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如计划生育政策,土地承包政策、退耕还林和税费改革政策;执行县、乡政府有关规定,对村民违反有关政策的处理,讨论决定本村重要活动的经费开支,调解纠纷,组织安排村民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的责任和使命。
寨老制度之所以消隐,除了缺乏保护和社会发展变迁之外,自身与时代的脱节也是显而易见的。对违反民间规约的处罚如溺水、活埋、剁指,体现出民间司法的原始性和非人道的特点。另外,民主的实现形式太过朴素,下层群众参与政治的机会少且形式化,没有民主的声音,其为全体群众订立和执行规则的过程得不到质疑。寨老权力过分集中,整个村寨的生产、生活、司法、外交高度集中一人,既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又不能保证执行的公平性。显然,传统寨老制度的存在与现实社会是有冲突的。然而,这种不加束缚的权力如果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疏导,例如决策权和司法权的剥离,文化传承和道德示范权的适当授予,并且还将寨老制度的改革和时下新农村建设进行有机结合以实现和谐共赢。那么,这样处理,无疑寨老这一古老的文化现象将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这对一个民族的发展和文化传承应该说是可喜可贺的。
寨老制度在积极正确的引导下,有利于维护地方安定和中华民族的和谐。新中国成立前,寨老制度是中央政府借以维持地方安宁和民族稳定的主要方式,在长期的实践中体现出了自治性和归属性的有机结合。寨老既是一个社区内的自然领袖,又配合政府政令的上传下达,带领全体村民维护公德,维护权益。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带来我国经济整体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仅仅靠法律来作为群众的行为标准,会使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弱化,也会使传承千年的珍贵民风、民俗遭到破坏。而作为苗族村寨的自然领袖,寨老的引导不但能够得到村民的认同,起到精神模范的作用,而且还能够动员全体村民集中力量做大事,维护稳定,为经济建设、文化发展、社会进步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寨老制度有利于行政、文化管理的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首先,历史上的寨老制度所规定的自然领袖——寨老,其权威和影响力之大,是村民的普遍心理认同,关于道德和法律的遵守,寨老的示范行为能用最小的代价起到最大的教化作用。第二,在化解村寨内部及村寨之间矛盾方面,寨老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即使村政干部的调解能力,其效果比之寨老往往都不是那么尽得人意。寨老不但有德高望重的威信,而且还熟练掌握有令人信服的公平尺度。另外寨老的调解作用还可以大大地降低行政、司法成本,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和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三、如何构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和谐模式
探究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与村政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其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两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不但有助于我们塑造文明新风、降低管理成本、激发文化自觉与传承民族文化,而且对民族地区如何构建和谐社会都是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一方面,在合理缩减与科学赋予相关权力及注意疏导的前提下,继续运行和发挥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治理的潜在优势,与时俱进,将二者揉合在一起,努力构建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和村政组织双轨并行互补的现代管理体制,实现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内部团结和外部疏导、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和谐统一与民族政策、国家战略的共赢。推陈出新,剥离原寨老制度的行政、司法、决策权,重新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进一步凸显苗族传统文化的精华特点,如语言、文字、技术、服饰、艺术、建筑、民族节日、民间传说等等;推介村寨大型特色活动和旅游经济,如传统坡节、会期活动,表演古代“埋岩”,更好地展示民族活动的独特性和传承性,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统一;进一步解决与协调好苗族村寨内部或村寨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其特有的亲和力与道德权威维护和保持社区的稳定;进一步强化道德标准的示范,如将符合国家和民族发展要求的道德标准,如诚信、友善、务实等优良传统重新以“埋岩”的方式树立在苗民的道德标准之中,该形式又可作为新的旅游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另一方面,在传承寨老制度时须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寨老的选拔方式仍然以民主推举为主,但必须经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规范引导,以防止民族凝聚的方向过于偏激以致出现与社会相悖的错误导向等等。第二,寨老权力的行使须接受村党支部和村民的监督和限制,亦可建立以寨老为主的村民监督机制,或实现双向监督,确保权力行使的公平性。第三,传承寨老制是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族事业的需要,故须防止或杜绝迷信、滥用私刑等陈规陋习现象的死灰复燃。另外,还要根据苗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基层民族区域自治,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的基本管理为主,加强制度导入,制定出符合国家法律精神和地方要求的、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村民自治体制,双轨并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为村民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提供保障。
鉴于苗族村民较少有民主体验,对于民主的形式和内容都缺乏了解,这就要求在双轨并行制度的推行中,既要有形式的规定,又要有内容的解释,让村民充分了解自治的涵义,防止村民自治变形。同时要提高村民文化素质,为村民自治提供思想保障。与此同时,大力发展苗族村寨的集体经济,为双轨制度提供物质保障。贫困地区村委会之所以瘫痪或半瘫痪,与当地经济落后缺乏集体经济实力有很大关系。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搞好村民自治的主导力量,必须要符合时代的发展,提高以村党支书、村民委会主任为代表的现代村政管理模式的效力,选拔年富力强、有文化、有技术的人进入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村政组织治理的核心作用;另一方面,村政组织要协调好寨老传统的管理模式,发挥其辅助管理的作用,与之密切配合,互通有无,正确把握整体方向的前提下搞好村民自治,推动村寨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
四、结语
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与村政组织共同治理模式作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既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能为新时期民族地区基层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无论是苗族村寨的寨老还是其他民族村寨的寨老,他们所运用的传统社会组织与现代村政组织相结合的治理模式不但在新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本民族和其他民族的认同,同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村民自治建设的互补过程中,还展现与开拓了一个传承与创新并存的和谐局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M].人民出版社,2011.
[2]费孝通.乡土中国[M].三联书店,1955.
[3](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The Nation—State and Violence)[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4]郑杭生.当代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实证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169.
The Exploration to Traditional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CunZheng Organization In the Minority Region with Harmonious Model of the NewRural Construction——Based on Miao’s Example in the Northern Guangxi
Jiang Xia,Zheng Weibo,Guo Hongzhang
This paper takes Miao’s village building harmonious sciety of as an example in the northern Guangxi.Through analyzes the composition of the Miao’s elite and their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with the political life,to explore the traditional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CunZheng Organization of minority areas with the harmonious model of the newrural construction and provide a newtrain of thought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the national minority region.
Minorities;traditional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CunZheng organization;Culture inheritance;Harmonious model
【作 者】蒋霞,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讲师;桂林,541004;郑伟波,河北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副教授;郭宏樟,工商管理学院。石家庄,050061
C958
A
1004-454X(2011)03-0079-004
〔责任编辑:刘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