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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2011-12-24李醒民

民主与科学 2011年5期
关键词:科学家道德责任

■李醒民

所谓道德,是体现在文化和历史传统中的一种意识形态或规范,他通过个人的自律、良心和社会的舆论、监督,支配人们的品格和行为,对社会生活发挥积极的调节和约束作用。

责任是人们应该做的分内事,或者是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应该承担的义务。义务在这里是指道德上应尽的责任。由二者的含义可见,我们也没有必要对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严加区分。谈到科学家(我们主要指称自然科学家,有时也包括社会科学家)的道德(或伦理)责任(或义务)时,我们要慎重地使用“责任”一词,应该厘清这个概念的复杂含义;同时须知,科学家的道德责任不仅仅是为自己负责,更是为他人和整个社会负责,所以这种责任也是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或科学的社会责任的一部分——难怪有些学者径直把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称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不用说,科学家也是普通公民,他应该承担作为一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或义务)。不过,在本文,我们只涉及科学家作为科学家对社会应该承担的、与社会其他成员不完全相同的、特殊的道德责任。另外,我们在本文基本不涉及科学家在科学研究活动和科学共同体内部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和承担的道德责任,诸如勇于追求真理、诚实、严谨、公开发表成果、勇于承认错误,如此等等。

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两种对立的观点

在谈到科学的社会责任时,见仁见智之议不绝于耳,可谓形形色色。但是,归根结底,关于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无非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回答——无道德责任和有道德责任。

诺贝尔奖得主恩斯特·钱恩持无道德责任说:“科学如能限制在研究、形容自然的法则,它决不会牵涉到道德和伦理问题,这包括物理科学与生物科学。”因为按照钱恩的观点,纯粹科学是中性的,因此在这个领域工作的科学家对他们发现的可能应用不需要有道德上的不安。物理学家奥本海默也回答得很干脆:“我们的工作改变了人类生活的条件,但是如何利用此种改变是政府的问题,不是科学家的事。”

当然,也有相当多的学者主张有道德责任说。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秉持这种主张的人似有增加之势。在他们看来,传统的科学责任理论——对科学应用不负责任,科学是善——不切实际。科学的目的是求真扬善,这也是科学家的义务——科学家有义务从知识到智慧,承担其应有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科学的社会责任的倡导者康芒纳注意到:“科学家不再能够回避他们在实验室所做的事情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后果。”维克托·魏斯科普夫则从使用原子弹的悲剧中得出教训:“我们的成就在四十年前成为世界悲剧处境的非故意的原因。因此,我们物理学家有社会责任。我们必须做能够减轻高悬在人类头上的恐怖威胁的事情。”

尤其是在现代世界,科学的大规模应用以及科学的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使这个问题变得更为紧迫。诚如苏联科学家谢苗诺所说:“科学为人类提供了一种伟大的认识工具,它使人类有可能达到史无前例的富裕和绝无仅有的平等。这便成了科学的社会功能最重要和最有成就的关键。因此,科学的社会责任也就越来越大了。一个科学家不能是‘纯粹的’数学家、‘纯粹的’生物物理学家或‘纯粹的’社会学家,因为他不能对他工作的成果究竟对人类有用还是有害漠不关心。也不能对科学应用的后果究竟使人民境况变好还是变坏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然,他不是在犯罪,也是玩世不恭。”

尽管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在今日被正式提到议事日程,且日益刻不容缓,但是著名的科学哲学家,“证伪主义”的提出者波普尔还是把它的起源追溯到古希腊:“在应用科学中,道德责任问题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像许多其他问题一样,它最初是由希腊人提出的。我想到了希波克拉底誓言,尽管它的一些主要观念也许需要重新审查,但是它仍然是一份极好的文献。”

科学家为什么应该对社会承担道德责任

物理学家彭加勒讲过一段十分精彩的话语:“人类必须接受的纪律叫道德。人类忘记道德的那一天,注定会遭到厄运,并且陷入痛苦的深渊。而且,在那一天,人类会经历道德衰败;人类会认为自己不怎么美了,也可以这么说,认为自己比较渺小了。我们应当为此而悲伤,这不仅因为痛苦会接踵而止,而且也因为它会使某些美好的事物变得黯然失色。”鉴于这些智慧的启示,加上对现实状况的思考,笔者不赞成无道德责任说,而认为科学家应该对社会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但是,接着的问题是:科学家为什么应该对社会承担道德责任?我想,这也许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得到某种说明。

第一,科学家也是公民,应该对社会承担某些责任,其中包括对社会的道德责任。贝尔纳说得好,科学家,首先是一个公民,其次才是一个科学家。

第二,科学家除了出于为科学而科学、为知识而知识的动机之外,也出于科学造福人类的善良意图而研究科学,这一出发点本身就包含某种道德责任在内。正如一篇关于“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报告所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为了全人类的未来。这就要求科学家更加主动地关心公共政策,同时要求政治领导人尽可能全面地考虑科学和技术的事实。”科学家基于造福人类的目的从事科学工作,正是本着这个道德原则的。

第三,正像物质产品的生产者必须为他的产品负责一样,知识的创造者也应该为他创造的知识产品负责——当然,由于知识创造的特殊性和科学知识的公共性和共享性,以及从知识到实际使用的中间环节的多重性,这种责任主要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是部分的而不是全部的,而且仅仅是道德上的,至少也是以道德责任为主。

第四,在科学知识变成巨大的力量和权力的情况下,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被显著地提到议事日程。在科学的衍生物——技术拥有行善和作恶的决定性力量,对人类的生存和未来至关重要的现实状况下,科学家是无法逃避自己的道义责任的。量子力学的奠基人之一玻恩对此深有感触:“从那时(第一颗原子弹投掷广岛)以来,我们已经认识到,由于我们自己的工作的结果,我们已经同人类的生活,同他的经济和政治,同国家之间争夺权力的社会斗争完全纠缠在一起了,因此我们负有重大责任。”

第五,现代科学特别是尖端科学和大科学及其副产品高技术的社会功能大大增强,使科学成果得以大规模应用,产生无与伦比的物质力量,从而对自然环境和整个社会造成大范围、大尺度的乃至不可逆转的影响,特别是有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危险和灾难,使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问题变得十分明显、十分紧迫。莫兰注意到,在大科学时代,科学家在国家和军事政策领域的作用举足轻重,因此他们不能无视现实,不能漠视和推卸自己的道德责任。尤其是,“现在面对越来越穷困、痛苦和恐怖的世界,同时科学也越来越直接地牵涉到战争里较残酷的方面去,这种推诿的态度就开始站不住脚了。在今日的世界里,科学家的道义责任是难以推卸的”。

第六,科学家无道德责任说建立在科学价值中性的基础上;但是,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大体上可以说是中性的,而作为研究活动和社会建制的科学绝非价值中立。况且,现实的状况是:科学与技术在某些学科或领域已经难以区分,而技术是蕴涵价值的,尤其是在付诸实施之时。因此,当今之世,科学与价值无涉的观点难以成立,这便动摇或颠覆了无道德责任说的根基,对有道德责任说给予支持。

第七,科学家选择做何种研究是有较大自由度的,他的自由意志本身决定他负有责任,其中包括对社会的道德责任,而这种责任也对科学家选择何种研究课题具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当然这是出自自愿的。沃尔拉特明确指出,科学家就追踪哪个研究路线,选择哪个假设提交检验,是使用这种还是那种检验类型等等做出决定。这些决定在对科学的客观性没有微小影响的情况下,照例受到主观的或激情因素的影响。由于这些是行动的、做事情的决定,它们能够具有道德的意味。

值得提及的是,中国科学家对科学家的道德责任早就有正确而公正的意识,特别是在使用原子弹之后。《科学》主编张孟闻1947年1月在《科学》杂志发表文章,明确肯定科学家对社会负有道德责任。他这样着墨:“科学研究的成果其关涉于人类幸福之密切,有了这么显著的事实说明,科学家即使再想推卸责任,以为自己只消躲在实验室里关起门来,可以与世无干,也已经无法自圆其说了。……从原子能发明以来,科学的成就已经远超过这个时代的政治。传统的政治政策不足以应付这个原子能时代了。要是科学家们不起来号召而仍让这些旧人物搅下去,世界一定会被引入毁灭的歧途。所以这个时代的科学家,既经撒手放出了原子能来,就应更负起责任来引导原子能向建设人类幸福的大道上走,而不使其为害人群。这就是说,现在应该用科学方法来处理人类社会的事情;也即是用科学来领导政治,而不是让科学去盲从政治。”在1947年8月中国科学社与其他六科学团体联合召开的年会上,张孟闻提出:“科学家应有自身的责任感,对社会国家乃至人类有其正义感及道德责任的社会意识。”陆禹则言道:“科学家对于这种情况,应决心不做帮凶。如果有生命危险,那就牺牲了也理所当然。因为枪毙了你,也只有一个人的生命,而原子弹的杀害却是20万人为起数。”

其实,在科学共同体内,不乏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良心的科学家。爱因斯坦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典范。面对手段日益强大、目标日益混乱的现实社会,他严肃地告诫科学家:没有良心的科学犹如幽灵一般,没有良心的科学家是道德沦丧和人类的悲哀。科学家必须以高度的道德心和责任感,自觉而勇敢地承担起神圣的、沉重的社会责任,力求阻止科学异化和技术滥用。他呼吁科学家本着科学良心,坚决拒绝一切不义要求,必要时甚至采用最后的武器:不合作和罢工。在爱因斯坦看来,缄默就是同情敌人和纵容恶势力,只能使情况变得更糟。科学家有责任以公民身份发挥他的影响,有义务变得在政治上活跃起来,并且要有勇气公开宣布自己的政治观点和主张。他觉得,自己要是对社会上的丑恶现象保持沉默,那就是“犯同谋罪”。爱因斯坦自觉地、勇敢地承担起科学家的社会道德责任,为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科学家对社会必须承担哪些道德责任

我们所谓科学家对社会承担的道德责任,是指科学家在科学共同体之外应该承担的、与其他职业人士和一般公民不完全相同的道德责任,是由于他创造和使用科学知识而引出的、高出自然义务的、附加的道德责任。

在这里,我们拟根据相关文献,尽可能全面地列举一些关系紧密的项目,尽管它们的集合并非总是充分的。

第一,科学家要出自善良的意愿从事科学研究,要有科学良心,要有自律精神;要尽可能利用有限的资源,选择有利于人类福祉和公众身心健康的研究方向,关心科学研究结果的终点即科学应用和技术进展;竭力制止科学异化,尽力避免误用科学,坚决反对滥用和恶用科学。也就是说,科学家的探索动机一定要出自善意和良心,应用探索结果要尽可能达到最佳效果。哈罗德·尤里的言论可以说代表了科学家中的心声:“我们的目的不是为了谋生和赚钱。这仅仅是我们达到目的的手段,仅仅是附带产生的。我希望消除人们生活中单调乏味的工作、痛苦和贫困,带给他们欢乐、舒适和美。”1971年10月30日,威斯康星大学的马奇向美国物理学会理事会呈交一份有276位会员签名的请愿书,提出对该学会章程的修正案。这个关于专业责任的修正案说:“学会的目的,应该是发展与传播物理学知识,以增进人对自然的理解,并为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做出贡献。学会要援助它的会员追求这类人道目标,而且它将避免从事那些被判断为对人类福利产生危害的工作。”

为此,科学家必须要严于自律,在科学活动中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

第二,科学家应该把科学普及和启蒙教育作为自己的职责之一,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定期地向纳税人和公众说明自己的研究方向、工作意义、预期结果和应用前景,尤其是讲清楚有关研究可能导致的现实的和潜在的负面影响和危险,让公众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以便独立地做出判断,并对这些研究及其应用进行必要而有效的监督。这是科学家对社会的一项基本的道德责任,因为他们比别人更明白,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科学知识的边界究竟在何处,它们的应用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世界科学工作者联合会强调,科学家有责任指出对科学知识的忽视、滥用会给社会带来有害的后果;同时通过普及教育,使社会本身必须有意提高评价和利用科学提供的各种可能性的能力。1973年在英国成立的“科学与社会责任委员会”也把这种责任明文记录在案:“试图在尚未完全开发的科学与技术研究领域里,识别出那些将产生什么样的重大社会后果;客观地研究它们;努力预测其后果是什么;它们是否可以控制和怎样控制;发表忠实可靠的报告,以便引起公众的广泛思考。”

第三,科学家应该适当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必要时设立公共政策咨询机构,为社会和大众提供职业专长或科学知识;也可以就与科学技术相关的重大事项做调查研究、分析评价,提出可行性的选择方案,供人民代表或政治家抉择和决策。这就要求科学家自觉地和主动地关心公共政策,也要求政治家尊重和重视科学家陈述的科学事实。需要引起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警惕的是:“在批评的争端中,反对的政治集团将雇佣他们自己的科学家给他们提供从特定的政治立场的观点看来所需要的‘事实’。在这些例子中,必须找到来自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中性判断,避免进一步损害科学顾问的形象,败坏科学共同体的威望和正直。”

在科学家提供科学咨询和发表专业看法时,应该尽可能坚持科学的客观性。雷斯尼克表明:“当科学被期望提供职业专长时,至少有两个理由要求科学家应该尽可能客观。第一,当科学家被请求给出专业看法时,公众期待他们将给出对事实的无偏见的、客观的评价。在新闻访谈、国会听证和在法庭中,科学家提供作为解决争端基础的事实和专门知识。放弃这一角色的科学家辜负了公众的信任,能够削弱公众对科学的支持。第二,如果科学家例行地牺牲他们对客观性的承诺,以支持社会的或政治的目标,科学便可以变得完全政治化。科学家必须维护他们对客观性的承诺,以避免沿着斜坡下滑到偏见和意识形态。虽然道德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价值能够对科学产生影响,但是当科学家进行研究或被请求给出专家意见时,他们应该继续力求是诚实的、开放的和客观的。然而,当科学家作为关心公众事务的公民行动时,他们自由地摆脱了客观性紧身衣,因为他们可以像任何人一样地有权利倡导政治的或社会的政策。当科学家被请求作为专家服务时,他们自由地倾斜或偏向事实,提供主观的看法,从事各种劝说和修辞。因此,要解决科学和政治的混合造成的问题,科学家需要理解他们在社会中的不同角色。……对科学家来说,并非总是容易判断这些角色,有时由于强烈的个人参与兴趣,以致无法把公民和科学家的角色成功地分开。虽然科学家在职业的语境中应该力求客观性,但是职业伦理可能容许他们在罕见的案例中为社会或政治的目标牺牲诚实和公开性。比如在人类学的某些研究中。”而且,科学家在这方面承担的责任应该是适当的,不能层层加码,更不能越俎代庖,否则既可能损害科学和科学家的声誉,又会成为政治家推卸责任和不作为的借口。

第四,应该经常对科学研究的课题或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评估。对于具有某种危险性而又没有保险防御措施的研究,科学家本人或小组可以暂缓进行、临时中止或者果断放弃。在必要时,可由科学共同体通过充分交流和讨论,制定一些临时条款或时效不一的准则,必要时进行立法管制。但是,这一切必须谨慎行事,并随时加以改进和完善,否则会有害于社会。事实上,科学家及其共同体可以成为他们职业的管理者,他们正是这样做的。他们了解某一研究的后果后,经过细致评估和慎重考虑,主动自我设限。例如,1970年,生物学家保罗·伯格在斯坦福大学开始新的研究路线,研究高级动物中蛋白质合成机制。作为这个规划的一部分,他们想找到把SV40——引起肿瘤的猴子的病毒——嵌入大肠杆菌的方式。由于大肠杆菌通常留在人体中,研究小组的一些成员猜想,如果他们的细菌连同引起肿瘤的病毒不可避免地逸出实验室,那便会导致公众健康的大灾难。当这种可能性引起美国主要分子生物学家的注意时,他们宣布在这个以及与之相关的、对重组DNA技术的发展来说决定性的路线上暂停,以便讨论各种引发问题,再做决定。他们同意等待,直到安全因素能够被解决为止。1975年科学家再度开会讨论,决定取消禁令,后经国家卫生署另设研究准则。这个插曲的意味不是分子生物学家共同体抛弃了这个研究路线,只是延迟了研究。其意义是双重的。一是分子生物学家能够做出自愿的、集体的决定。暂停是群体决定的结果,它是生物学家在没有直接的社会压力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二是他们决定先问问题,而后进行研究。这恰恰与物理学家就原子弹所做的事情相反。伯格小组中被分派病毒嵌入的成员珍妮特·默茨说:“我借助原子弹和类似的事情开始思考。我不想成为向前走、造出杀害万人的妖怪的人。因此,几乎到那个周末,我决定,我将不进一步去做与这个计划有关的任何事情,或者就那件事而论,不进一步去做涉及重组DNA的任何事情。”在这方面,有必要尊重科学的自主性,由科学共同体内部施加的约束或限制一般而言总是恰当的,也是易于收到良好成效的。

第五,在当代这个科学技术的社会里,社会常常要求科学家就某些纷争和诉讼为法庭提交科学证据和证言。科学家有道德责任和义务接受和满足这样的要求,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和证言必须客观、可靠,而且不应该收取额外的好处费。雷斯尼克对此有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当科学家作为在法庭上的专家证言时,应当是诚实的、开放的和客观的。在法庭上使用专家,会引起一些重要的伦理争端。(1)专家能够偏向他们的证据吗?他们能够有倾向性地编写事实和隐瞒证据吗?虽然专家可能被诱使利用他们的证据,以便影响陪审团而利于特定的判决,但是我们就诚实和开放性所做的论据适用于专家证据。被请求给出专家证据的科学家正在以专业角色服务,这要求客观性,忘记这种责任的人将辜负公众信赖。即使专家被确信被告有罪或不清白,或者诉说当事人的不利条件,也应该坚持依然是客观的义务。当以证人的立场出现时,科学家应该陈述事实并给出专家意见。(2)专家证据能够有利益冲突吗?即使如此,他们应该如何对这种状况做出反应呢?当专家具有与法庭案例的结果有关的私人利益或财政利益时,他们的证据能够有利益冲突。冲突能够发生在这样的时候:专家的利益与他在法庭面前提供客观证据的义务不一致。具有利益冲突的人不应该作为专家证人,因为这些冲突涉及他们的判断。(3)酬金污染证人提供客观证据的能力吗?为证人证据付费,为的是提供给他们花费时间的补偿、旅行费用等等。只要专家的酬金与案子的结果无关,酬金不污染他的证据或造成利益冲突。代理人为有利的法庭结果而给专家提供奖金,则会是不道德的,但是为专家证据付做证本身的费用却不是不道德的。当我们认识到,一些作为专家证人服务赚如此之多的钱,以致于提供专家证据成为职业时,给专家证人付服务酬金的伦理学就成问题了。如果这些专家部分得到雇佣,因为他们的证据导致有利的结果,那么我们会说他们具有利益冲突,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在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导致未来的雇佣和其他形式的财政酬劳。

第六,科学家应该组织起来,发挥科学共同体的合力,以便更好地承担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尤其是在二战使用原子弹之后,以及在当代面对严重的环境和生态问题、大科学和高技术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危险时,科学家总是行动在斗争的最前线。第一届帕格沃什会议于1957年7月7日至10日在加拿大新斯科舍的帕格沃什村召开,共有10个国家的22位代表参加会议,我国科学家周培源也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通过三个报告:(1)在和平与战争期间使用原子能引起的危害;(2)核武器的控制问题;(3)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科学为人民”组织和“新炼金术学会”是新近一些有组织行动的例子。虽然这些组织还在主流之外,而且也多少有过激之举,但是它们表明科学群体成员勇敢地承担起应有的道德责任,正在发挥集体的影响力。“科学为人民”是一个具有确定哲学的极其活跃的群体。它的意图是告诉人民,不管在什么领域,尤其是卷入危险职业的人是有技术危险的。他的成员们的工作之一是寻找和分析在科学和技术中争论的论题,例如就工作场所的安全提供他们的看法和指导。“新炼金术学会”代表了在科学意义上的活跃分子的科学家群体。他们的目的是发展在生态学上稳定的和完备的生活方式,克服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不平衡现象。新炼金术者相信,尤其是在食物生产中,小规模的分散化的技术发展,是通向稳定社会最有指望的路线,而稳定社会能与自然和谐相处。他们表明,利用家庭规模的被膜棚和其他生物生产革新,小规模的、高密集的农业就能够在形形色色的气候条件下成功。虽然该项目不是能量密集的,但是这种农业类型并未重返旧的耕作方式——完全相反,该方法是有效的,可以为一个家庭提供一年到头的营养需要。作为一种附带的好处,在当地小规模生产必需品,就会把重点放在社区生活上,较少在个人之间造成分裂,从而导致对责任和目的富有情感。新炼金术者承认,新的食物生产方法不会解决世界的所有问题,但是他们希望,通过表明小规模的精耕细作农业技术是行得通的,他们的观念就可以证明在其他领域导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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