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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方向
——史志诚谈“农民合作”引领现代农业大发展

2011-12-23

西部大开发 2011年10期
关键词:史志市场主体产业化

西部大开发:史委员,您是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农业专家组组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很深入。在我们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采访中,经常会听到“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校对接”这样描述“产销对接”的声音,您也提到“企社加盟”这样的概念,请您谈一谈“企社加盟”与“产销对接”的关系是什么?

史志诚:当前,在农产品生产正常的情况下,仍然会出现农民“卖菜难”、城市居民“买菜贵”共存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是农产品市场主体尚未形成的缘故。生产农产品的是农业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的是农业龙头企业。这两个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在农产品一体化经营的链条中各占了一半——新华社记者形容他们各是“半个产业化”。

在实践探索中, “产销对接”的办法正是将两个“半个产业化”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农产品产业化经营体系,发挥农产品市场主体的作用,是解决农产品“卖难”、“买贵”的有效途径。

那么,如何实现“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等形式的“产销对接”呢?如何将两个“半个产业化”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农产品产业化经营主体呢?我认为:企社加盟是农产品实现“产销对接”搭建农产品市场主体的有效途径。

所谓“企社加盟”,就是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企业)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

西部大开发:“企社加盟”的方式都有哪些?

史志诚:“企社加盟”的方式有两种,我举例做以阐述说明。

第一种是“横向一体化”模式。如:山东省青州市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交易谈判,可以保证和平衡农民与企业的利益。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盟,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

2011年7月26日,陕西省礼泉县召开“民生家乐农超对接直采基地”签约仪式,形成“民生+白鸽”模式。这标志着在创新“农超对接”机制中迈出了新的一步。企业下乡采购与合作社对接可以赢得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赞许,合作社促进农产品销售,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我们高兴地看到“企社加盟”的新曙光。

第二种是“纵向一体化”模式。如:上海云辉养殖合作社有限公司是上海市郊10个养羊场和嘉定区100家农户组成的一个合作社,由永辉羊业有限公司组建,并负责供应羊种、技术培训和产品回收。形成了“合作社+公司”的企社加盟纵向一体化模式。

陕西省高陵何村模式是“合作社+协会+公司”。三原模式则是“食用菌、养兔、蔬菜合作社

“产销对接”的办法正是将两个“半个产业化”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农产品产业化经营体系。发挥农产品市场主体的作用,是解决农产品“卖难”、“买贵”的有效途径。+协会+公司”。白水县宏达苹果公司与宏达苹果专业合作社,实现一体化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和推广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变革和创新,第二次“农民合作”,也是解决农村众多现实矛盾的一个有效平台。

西部大开发:史委员,您是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起草者,对于农业经济领域的研究颇有建树,您认为在市场经济体系,实施“企社加盟”都有哪些好处?

史志诚:一是有利于解决当前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企业贷款难和农民增收难这两个大难题。凡开展“企社加盟”的主体,企业可以减少收购所需的部分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可增加收入在30%以上。

二是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促进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是有利于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的利益。

四是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

西部大开发:西部省区,特别是我们陕西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中,仍然暴露出一些令人不满意的情况,您一直呼吁社会宽容性地看待这些现象。您认为“企社加盟”是农产品实现“产销对接”搭建农产品市场主体的有效途径。在推进“企社加盟”过程中您有哪些好建议?

史志诚:一要在加强组织领导的基础上,鼓励各种人才加盟,为专业合作社注入活力。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退休干部、科技人员、农艺师、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农官”等非农民成员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乡镇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经营管理站的技术人员应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大学生“村官”担任、兼任合作社理事长助理;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

二要落实帮扶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税负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在参社入股方面,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且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四荒”地,允许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入股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应该帮助其与大型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实行“产销对接”,有计划地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直接进入超市销售。财政、金融、科技等部门扶持农业发展的项目和资金,应优先向品牌合作社倾斜,扶持品牌合作社在城市、城镇建立连锁店。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出口型品牌合作社,应赋予进出口经营权。

三要均等培育农产品市场主体,促进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两种模式的“企社加盟”。

要把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在同等地位,在认识上必须克服重视农业龙头企业,忽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不均等现象。建议给予同等重视,推进市场主体的均等化。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由大都市向县城扩展,再向重点镇扩展,形成“扩展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同时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一起加盟成联合体,在县、镇形成“扩展型”与“自生型”相结合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集群。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出去”战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促进农产品销售。

四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与重组。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建设的途径,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连接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

五要组建农村金融机构,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促进土地流转,解决农民在银行贷款担保和向专业合作社入股问题。

六要积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建立自我约束和管理机制。各市、县应根据产业发展要求,逐步建立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进一步明确其社团属性、职能、作用与法律责任,使之成为联系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发挥行业协会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作用。发挥协会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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